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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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集体合同

(企业类)

企业名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企业中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企业和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企业、工会与职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第三条企业应在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职工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工会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和引导职工正确行使权

力,履行义务,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五条企业与工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就确定劳动条件、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第二章劳动用工

第六条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互相约束,共同遵守。

第七条招用职工及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第八条企业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应由企业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九条企业与职工统一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0日内与职工办妥续签手续。

第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医疗和相关待遇。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时,企业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劳动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按劳分配与同工同酬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监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制度,健全和完善劳动技能、工作业绩考核制

度。

第十二条企业年度工资水平,经企业与工会依据国家宏观政策进行协商。在确定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

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

本企业公东生产率、利税指标和上年度工资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

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以及资本、技术和管理要素,合理确定职

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差距。

第十三条企业于每月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企业代扣缴部分以外,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四条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的岗位(工种),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核算管理工作,通过协商,合理确定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

额和计件单价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经与工会协商后,制定并执行高于市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如遇标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括以下项目:

1、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

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各种非货币性收入。

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本人提供一份工资清单。

第十六条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工资收入应当得到相应的增长:

1、企业当年利润增长;

2、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

3、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指导价位提高:

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

第十七条企业在每个年度内确定给职工人均增长的工资,从该年度一月份开始补发,职工的具体增资方案,由企业有关部门提出,提交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非因职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个月),企业必须按标准工资支付职工工资,超过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职工提供了部分正常劳动的,则支付给职工的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企业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如确系生产工作需要而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本人协商,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限制,并按规定支付

相应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特殊情况下,以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为前提,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的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任务的完

成,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

相同。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职工应经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采取措施,将有毒有害因素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以内,以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及时落实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措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顺利实施。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对企业作出贡献的职工,企业在给予表彰的同时,可给予提薪、一次性奖金等奖励。

第二十七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因失职造成企业损失,企业在对职工给予必要处分的同时,可给予降薪、罚款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和处分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并履行规定程序。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处理本企业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企业、职工和工会三方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

代表担任。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依照及时、公正的原则依法调解。不愿调解或调

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

的,可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应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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