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合集下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1•【文号】银监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4]12号2004年3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业的一次全新改革实践,意义重大。

为确保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试点成功,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两家试点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目标是:紧紧抓住改革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绩效这几个中心环节,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两家试点银行改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两家试点银行通过改革,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国际通行的财务指标方面,应达到并保持国际排名前100家大银行中等以上的水平。

第二章公司治理改革第四条两家试点银行应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度。

两家试点银行应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要求,按照“三会分设、三权分开、有效制约、协调发展”的原则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组织机构,以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各方独立运作、有效制衡。

第五条两家试点银行应公平、公正地选择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两家试点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要增强资本实力,改善资本结构,还应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方法,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先进银行接轨,优化公司治理机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为落实《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9号)文件精神,做好民营银行持续监管工作,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稳健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的原则,加快转变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为民营银行稳健发展提供保障。

坚持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监管引领,做好沟通协调。

坚持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民营银行遵守商业银行各项审慎监管要求,根据民营银行特点,实行差异化监管安排。

坚持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的原则,有效落实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

二、明确发展战略(一)特色经营。

民营银行应当确立科学发展方向,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针,发挥比较优势,坚持特色经营,与现有商业银行实现互补发展、错位竞争。

(二)市场定位。

民营银行应当着力开展存、贷、汇等基本业务,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创新模式。

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四)技术运用。

支持民营银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提供普惠金融服务,为银行业持续发展、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

三、落实审慎经营规则(一)公司治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自我约束,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建立符合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需要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明晰职责和议事规则。

提高董事会履职能力,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承担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二)资本管理。

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充分抵御各类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08•【文号】银监办发[2013]71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71号)各银监局:现将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3月8日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强化监管、深化改革、优化服务三大主线,切实落实风险监管的底线思维,有效处置化解传统领域风险,前瞻防控苗头性、趋势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加强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持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转型发展,切实强化服务“三农”的战略定力,加强创新驱动,持续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全面做好守住风险底线、服务实体经济、推动转型发展、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四篇文章”。

一、守住风险底线(一)严控不良贷款反弹。

一是做实资产质量。

全面清查和如实反映隐性不良贷款,确保年内完成全面清查入账处置工作要求。

二是加强贷款分类管理。

把贷款五级分类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和基础工作,加强质量管理,强化技术支撑,不断提高贷款分类的精细度和准确度。

有条件的机构可试点推行十级分类法。

三是关注重点企业客户风险。

督促确定辖内行业风险管理重点,切实加强行业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的风险跟踪。

加强对完全出口依赖型、快速多元扩张型、集团关联复杂型、多头担保举债型、高财务杠杆型、私募包装型企业的风险核查和评估。

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保全资产直至退出。

四是持续优化信贷行业结构。

将信贷结构优化作为常态性工作,高度关注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以及钢贸、光伏、纺织等产能过剩行业的风险,对其他行业要加强研究,审慎判断,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二、做好风险防控(一)妥善处置风险项目1.落实风险责任。

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

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尽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

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

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

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

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银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中小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的精髓与落脚点

乐m元中囿农assesf志a兗m书记、钍长中国银据传踝股汩有限公司wm书圮、mm长王ii m湘江崙m u兗耍书记.理_长中小银行宪善公司治理的精髓与落脚点發高端对话要想真正解决公司治理中的风险问题,没有什么捷径可 走,构建协同与制衡的公司治理体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特别是配好“一把手”才是正道2020年,公司治理成为农村金融领域的年度热词,从监管部门领导多次公开发声要求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到不少银行因公司治理问题频遭罚单,再到相关政策出台落地,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农村中小银行转型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更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农村中小银行到底该如何认识新发展格局下公司治理面临的新形势,如何在其公司治理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的背景下找到公司治理的落脚点呢?在第二届中国农金30人论坛湖南会议期间,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党委书记、社长,中国银保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朱进元对话浙江省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王小龙,共同探讨新发展阶段农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形势、挑战与路径。

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我国进入新 发展阶段的重要论断。

其中,明确提出:“深 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支持中小银行和农村信 用社持续健康发展”。

您认为这对农村中小银 行公司治理意味着什么?王小龙:新发展阶段打开了中小银行 发展的新空间,也赋予了中小银行更大的责 任。

这必然要求中小银行完善公司治理。

消 费主导、创新驱动、绿色转型是我国新发展 阶段的关键特征。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 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 局,必然要求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加快迈向消费主导时代,这无疑打开了中小银行居民家庭和小微企业 双轮驱动大零售转型的新前景。

同时,《建 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 中的核心地位”,意味着我国经济将加快迈 向创新驱动时代,这对中小银行而言既是压 力,也是动力,将加速中小银行全面实施数 字化转型、大力发展数字金融的新趋势。

银行业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

主要监管政策和规定一览表《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1)《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7)《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12)《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16)《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 (28)《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31)《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36)《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52)《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 (55)《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60)《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 (64)《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 (68)《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70)《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 (72)银监会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银监会[2005]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责第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

中小法人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小法人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中小法人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框架日益完善,逐步搭建起以“三会一层”为主体、较为规范健全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公司治理水平有所提高。

但整体来看中小银行机构公司治理普遍较薄弱,“三会一层”的有效性履职、股权管理、风险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多方面存在不足。

本文就县域中小法人银行业机构公司治理情况开展调研,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中小法人银行;公司治理;国外借鉴;对策建议随着市场环境和金融体系的发展,地方中小银行机构发展壮大的同时,经营管理缺陷陆续暴露,可持续健康发展面临困境,叠加新冠疫情、互联网金融、利率市场化、经济下行等因素冲击,当前中小银行机构发展呈现出规模增速放缓、风险逐步暴露、盈利收窄等特点,其背后的原因绝大部分在于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失灵。

一、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效履职不到位。

一是董事会选举程序不规范、职能弱化,如:农商行系统董事长普遍由省联社直接任命,提名和选举程序不合规,部分村镇银行董事长由主发起行人员异地兼任,履职不到位;二是设立专门委员会运作效率不高,未充分发挥会议机制外的职能补充作用;三是监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发挥有限,配置人员数量较少且多数为兼职,监督职责难以有效行使;四是独立董事一般由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提名或者由银行自身提名,且薪酬由受聘公司支付,相互存在利益关系影响独立董事客观公正履职。

(二)股权管理存在短板。

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

一方面,为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注资银行,早期金融监管部门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持股要求仅为20%,导致部分村镇银行民间资本报团取暖,形成大股东控制;另一种是部分农商银行由多家农信社合并成立,导致股权过度分散,股东大会“形同虚设”,高管层权利失去制衡,出现内部人控制。

二是股东管理存在缺陷。

中小法人银行股东主要由地方民营企业及自然人构成,准入门槛低,部分股东入股动机不纯,通过任命执行董事等方式,干预日常经营,违规套取贷款。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我曾经在一家小城里的商业银行办理业务,那一次的经历让我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了更深刻的感受。

那天,我走进银行大厅,准备办理一笔转账业务。

大厅里人不算多,但是工作人员的忙碌身影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取了号,坐在等候区等待叫号。

在等待的过程中,我观察着银行里的一切。

柜台的工作人员面带微笑,耐心地为每一位客户办理业务,但是我能感觉到他们的工作流程似乎有些繁琐,效率不是很高。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流程优化问题。

一个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应该能够明确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简化不必要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快捷的服务。

就像我此刻等待的时间,如果能够通过合理的治理手段减少,那客户的满意度肯定会大大提高。

这时,旁边一位阿姨因为某项业务的办理问题和工作人员起了争执。

阿姨情绪有些激动,工作人员则尽力解释着。

从他们的对话中,我了解到是因为阿姨对某项收费规则不理解,觉得不合理。

这又让我想到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问题。

银行应该向客户清晰、准确地披露各项业务的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避免客户产生误解和不满。

如果在公司治理中能够更加注重这方面的工作,或许这样的争执就可以避免。

终于轮到我办理业务了,工作人员态度很好,但是在办理过程中,我发现他们对于一些风险防控的措施似乎还不够严谨。

比如,对于我转账的目的和去向,只是简单询问,没有进行深入的核实和风险评估。

这让我意识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风险防控是至关重要的。

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能够保障银行的稳健运营,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也有利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

办理完业务走出银行,我不禁思考,银监发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是多么的重要。

它就像是一个指南针,为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这份指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目标和原则,强调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和制衡关系。

比如,董事会要制定银行的战略规划,监事会要对银行的运营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要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2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15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1.19
【实施日期】2009.0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09〕15号)

各银监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使中小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并以此促进商业银行健
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设实践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应清晰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
层)的职责边界,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不越位、不缺位。商业银行应
明确三会一层的职责范围,建立和完善三会一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以有效制衡和
确保效率为原则,重点明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董事长与行长、
2 / 2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责权划分,确保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
机构三者的有效制衡和配合,提高决策效率。商业银行应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报告制度,
明确高级管理层或有关部门向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信息的种类、内容、
时间和方式等,确保银行董事、监事及其专门委员会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
二、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股东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人数、结构,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履职资源,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和有效性。董事会应重点关注和审定银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战略、资本管理战略和中
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上述战略和规划的落实;同时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制定重大风险
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流程,动态了解和把控银行的总体风险及主要风险。董事会应明确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专门委员会应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协同
性。
三、商业银行应严格董事的选聘条件,加强对董事的培训,提高董事的专业素质和决策
能力。董事应认真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
议,应审慎选择受托人。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应规定董事
在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并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独立发表的意见、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定期评价的依据。对于不能按照
规定履职的董事,董事会应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董事职务并上报监管部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