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连云港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第四条城市规划公示的内容: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第五条本细则规定的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要经有权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第六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规划编制经费;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第七条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当作为修改和完善城市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第八条连云港市规划局是具体组织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第二章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第九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分为编制过程中公示和批后公示两个阶段。第十条下列城市规划项目应当在编制过程中和批后进行公示:(一)城市总体规划;(二)分区规划;(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四)专业规划;(五)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历史街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中心区规划,城市主干道街景规划,城市广场(5000m2以上)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规划。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包括:市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城市现状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郊区规划图,近期建设图。第十二条城市分区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分区规划文本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道路广场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包括: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地块划分编号图,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第十四条各专业规划公示内容:道路交通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园林绿化规划,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水环境规划,防洪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第十五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公示内容:规划说明书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包括: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地段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应当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当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第十七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需公示的全部内容,做局部调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调整的内容。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的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15天,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业规划15天,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0天。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示在专家评审后进行。第十九条城市规划批准后公示时间为:城市总体规划长期公示,分区规划、专业规划60天,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30天。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制定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第三章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准后公示两个阶段。第二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民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一)居住建筑周边的建筑项目;(二)历史街区、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四)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批前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城市规划依据,有效土地文件,涉及环保、消防、文物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规划方案说明和图纸。第二十四条批前公示应当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应当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五条批前的公示时间为7天。第二十六条批前的公示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居住建筑周边、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所在地设立公示牌。第二十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对其审批结果进行公示。第二十八条批后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面图)以及建筑的平、立、剖面图,监督举报电话等。第二十九条批后公示的时间为: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止。第三十条批后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并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示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第三十一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必须先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要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并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和已有住户的同意。第四章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监察公示的内容为:批后违法建设查处的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监督公示的内容为: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为长期公示(违法建设查处结果除外)。批后违法建设查处结果的公示时间为:自违法建设立案查处至结案。第三十六条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政府网站、宣传册等,重要的违法建设案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第五章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内容为:(一)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等。(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三)城市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包括“一书两证”发放,建设工程验线,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等内容、程序和时限。(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为长期公示。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政府网站、宣传册等。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情况等;

东阳市城乡环境卫生及工程设施专项规划(2019修改版)

东阳市城乡环境卫生及工程设施专项规划(2019修改版) 一、规划范围与期限 (一)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与《东阳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一致,为东阳市行政管辖范围,总面积1739 平方千米。 (二)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与《东阳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一致,由于现状已经是2018 年,因此本专项规划为2019年修改版。 二、规划对象与规划目标 (一)规划对象:东阳市城乡环境卫生及工程设施,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厨余)垃圾、大件垃圾、固体废物等。 (二)规划目标:建成科学合理的生活垃圾收运与处置科学体系,配备先进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环卫作业实行机械化、精细化、市场化,环卫管理实行网络化、规范化、智慧化,逐步实现城乡环卫事业现代化。 三、环境卫生发展预测 经预测:2020年生活垃圾收集量约1444.5吨/日,2035年生活垃圾收集量约2248吨/日;2020 年东阳市建筑垃圾产生量(不含渣土的量)约为51.29万吨,2035年建筑垃圾产生量(不含渣土的量)约为74.28万吨;2020 年中心城区与横店镇区餐厨垃圾产生量约为112.5吨/日,2035 年中心城区与横店镇区餐厨垃圾产生量约为162吨/日; 2020 年中心城区与横店镇区厨余垃圾产生量约为150吨/日,2035 年中心城区与横店镇区厨余垃圾产生量约为320吨/日;2020年东阳医疗垃圾约1592吨,2035年东阳医疗垃圾约3300吨;2020年东阳市全市道路清扫保洁面积约2100万平方米;2020年中心城区需要清运的粪便量为14.25吨/日,2035年为7.8吨/日。 四、环卫工程设施规划 (一):循环经济产业园 建议结合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可回收垃圾分选中心、大件垃圾处理和污泥处理等项目,建设东阳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园内近期主要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和厨余垃圾处理厂。 (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东阳市第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按现状不再扩建,东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后,第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主要作为应急生活垃圾处置场,同时处理焚烧飞灰。为此,对第二填埋场适当扩建,扩建面积约4000平米,库容约4万立方,作为飞灰填埋需要。 (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建议在城东街道泉坞坤山坳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东南侧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总规模2200吨/日,一期规模1650吨/日,二期550吨/日,占地约120亩。 (四):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厂 建设规模为近期100吨/日,远期150吨/日的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规模为近期200吨/日,远期300吨/日的厨余垃圾处理厂。为节省用地,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处理结合工艺特点进行合建,占地约25.8亩。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 规划在白云街道、江北街道、吴宁街道均新设一处建筑垃圾消纳场。 (六):污泥处理项目 规划建议结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置。 (七):可回收垃圾分选中心 规划进一步提升设施设备和增加分选中心布点。规划建议中心城区设置一处综合分选中心,并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并考虑。 (八):大件垃圾处理项目 规划大件垃圾处理项目位于循环经济产业园内,结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并考虑。

广告法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新广告法禁用语那些事
2015-09-18 16:14:49 发表
背景说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于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淘宝网根据新《广告法》及《价 格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淘宝网卖家实际经营情 况,请卖家仔细阅读以下内容,避免和防范行政执法及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若卖家违反前 述法律法规规定,将会被执法部门处以数额较大的罚款,并有可能被消费者起诉而承担民事 责任。
审议内容
一、所有类目商品适用的相关要求: (一)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 1、《广告法》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 牌; 2、含有绝对化词义且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建议不要使用的:绝无仅有、顶尖、万能、 第一、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 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二)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字样、图案,如下图:
(三)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四)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 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能利用 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六)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 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 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可编辑修改-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协议书

编号: 城市规划编制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 月_____ 日(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城市规划编制项目的基本内容: 2.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 ,规划面积为_________ 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 上述范围内的 _____________ 规划,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规划的深度要求

第五条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设计图纸文件: 第六条项目进度

6.1概念设计阶段:乙方踏勘现场,对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完成产业结构和布局的概念 性方案,提交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确定一个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 进行规划工作。本阶段工作时间为__________ 个工作日。 6. 2方案深化调整阶段: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概念性规划方案进行规划的深化设计,甲方对本 阶段设计方案进行确认并提岀书面修改意见完成规划设计成果供专家评审。本阶段工作时间自 甲方提岀书面确认意见后为________ 个工作日。 6.3提交规划成果阶段:乙方根据甲方提供评审鉴定意见和书面修改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后,提交甲方正式规划成果。本阶段工作时间自收到甲方书面修改意见后为 _____________ 个工作日。 第七条设计取费及付款方式: 7.1、取费标准及费用总额: 依据国内同类规划取费的平均水平,确定本项目设计取费为______ 万元,总计费用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 万元整。 7.2、付款方式: 7.2.1签订合同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用总额50%计_________ 万元。 722提交方案深化阶段成果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总额50%,计 ___________ 万元。 第八条双方责任。 8.1 甲方责任。 8.1.1 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编制。 8.1.2 甲方提交有关基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五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 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8.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基础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 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

东阳市中心城区0579-DY-ZX-10单元02街区14地块控制性详细

东阳市中心城区0579-DY-ZX-10单元02街区14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 东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2020.08

目录 1、规划调整背景3 2、修改理由分析3 3、可行性分析4 4、规划修改范围和区位5 5、用地现状概况6 6、原规划情况 7、修改情况7 8、结论8

1、规划调整背景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白云区块的功能由原来以商贸园区为重点,向以商业、居住、文化等为一体的多元化功能区转变提升,并且由于印染厂等地块的污染和环保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并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126号专题会议纪要在对污水处理一厂进行加盖处理和工艺提升的基 础上,对江滨南街以南、歌山路以西地块内的7家企业用地进行废液处理和土壤修复等有机更新,实现产业的退二进三。同时根据2020年6月2日的东阳市人民政府市十五届政府 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的纪要,要求妥善处理白云服装园区电镀印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防止形成新的遗留问题。现对7 家企业用地中的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地块的经济技术 指标及要求作适当调整,使东阳市中心城区0579-DY-ZX-10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02-14局部地块能更快更好更科学合 理的得以实施,从而加快推进白云街道开发建设的步伐。 2、修改理由分析 1)为促进该区域退二进三工作早日顺利开展。 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12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 神和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3日的党政领导碰头会记录中都要求加快该区域的退二进三工作,适当提高该地块的开发强度,提高地块土地的利用率,增加地块土地价值,使得该区域的产业退二进三更加顺利实施。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 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

东阳市横店镇西郭线以北都督北街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东阳市横店镇西郭线以北都督北街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东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2017年4月 东阳市横店镇西郭线以北都督北街以东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 一、规划背景 为指导东阳市横店镇西郭线以北都督北街以东地块的土地开发建设、规划建设管理,引导城市建设,提供该地块开发建设的技术依据与实施措施,特制定本规划。 二、地块区域位置 本规划地位于横店镇西郭线以北,都督北街以东。总用地面积为22778平方米,分为二期,一期用地面积11264平方米已建设完成,二期用地面积11514平方米。 三、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日) 5、《东阳横店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 6、《东阳市横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在本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均应按照本规划的规定和要求。如与其他规划发生矛盾,原则上应以本规划为主。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四、规划设计指导原则 地块的功能布局要与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与周边居民点及企业的关系。 规划重视城市自然、人文特色的动态延续性,重视建筑体量、色彩及空间关系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充分结合原有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资源和区位。 坚持以人为本,创造舒适、优美、卫生、安宁的生活环境。规划的用地布局及空间组织以人的需求为依据,充分考虑人的可达性、便捷性及舒适性,做到以人为本,为人服务。 五、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2017-2025年)。 六、市政设施规划 给水规划:该地块给水主要由地块西侧城市供水管网接入(管径DN150);根据规划区域的实际用水需求引入功能区的给水主管管径规划为DN150,在功能区内形成DN150的供水网,然后由枝状支管通至每个地块。具体详见规划图。 排水规划: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水经初级处理(化粪池)接入西南侧城市污水管网。雨水就近接入地块南侧溪流。具体详见规划图。 电力规划:在地块内设置配电房。 电信规划:在地块规划1个分线箱。 七、规划图则 1、地块用地性质为A53(特殊医疗用地)。总用地面积22778方米,其中一期总用地面积11264平方米;二期用地面积11514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7822平方米。一期已经建设完成,二期建设指标:建筑密度20-35%,地上容积率0.7-1.1,绿地率≥30%,建筑限高24米,落实“四线”控制要求。地块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设置地块内的停车位,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等公用配套设施。 2、地块高程起算点为黄海标高128.51米,上界限不得超黄海标高163.51米,下界限不得低于黄海标高113.51米。 3、地块主出入口设置在南侧西郭线上。地块总平设计时,必须考虑与周边已开发小区、已建建筑的协调性与合理性。相关间距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必须处理好各专业管线的衔接工作。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版)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

《东阳市域总体规划》(环评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浙江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纲要》,促进东阳市经济社会与城镇建设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和市域空间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浙江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东阳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期限确定为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 第三条本次市域总体规划范围为东阳市整个行政管辖范围,面积1739平方公里。 第四条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除执行本文本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市域城乡发展战略 第五条市域总体发展战略 1.区域开放战略:依托区域性经济轴线,融入浙中城市群,接轨大中城市,主动参与区域经济循环。 2.产业提升战略:加快产业升级,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集群形成。 3.资源整合战略:整合市域资源,有机集中、集约利用。 4.城乡统筹战略: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市域功能定位 中国影视文化基地和浙中地区专业化制造业基地,浙中地区生态、人文特色浓厚的重要旅游市。 第七条市域发展目标 1.总体发展目标:以建设现代化经济强市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五个统筹”的发展理念贯穿到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中,大力推进“工业强市、商贸新市、影视名市、建筑大市、文教优市”五市建设。进一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落实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两项基本国策,构建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2.分项发展目标:各项指标根据东阳市现状基础以及规划预测增长趋势确定,其中2010年部分指标参照《东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4-6 发布机构:建设部文号: 建规[1995]333号实施时间: 1995-06-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济

东阳市吴宁街道高张路以南艺海路以西国土出让规划

东阳市吴宁街道高张路以南艺海路以西国土出让规划 一、概况 此次规划地块位于高张路南侧、艺海路西侧沿街以西;规划总用地面积3382平方米,共规划了四栋低层联排住宅建筑,建筑占地总面积为1101.6平方米。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 二、规划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⑵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 ⑶《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 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10.1) ⑸《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 ⑹《东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现状地形图及周边已有规划 三、规划指导思想 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结合。高标准、高起点,运用城市建设管理和城市设计手段,挖掘利用自然与人文资源,塑造环境优美、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具有地方特色的街区形象。四、规划原则与目标 ⑴经济: 根据交通条件、用地功能与用地性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三效益,尊重土地价值分布规律,合理布局与安排沿街建筑。 ⑵环境: 确定建筑外部环境风格特征,塑造良好的景观环境。 ⑶空间: 协调建筑与城市空间的关系,塑造街道空间的整体性和丰富性,赋予其韵律和节奏,创造优美的街道景观和特色空间。 ⑷交通: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效疏导动态与静态交通,保证城市运作高效、舒适、有序。 ⑸管理: 注重城市设计的控制与引导,为城市规划管理与开发建设提供依据与指导。 五、总体布局 建筑层数为3层,底层层高4.2米,标准层层高为3.2米。地块内部建筑侧间距为2米。侧间距为2米的金子墙不得开门窗,采用防火墙。屋顶形式为坡屋面。屋面檐沟或雨篷不得向邻户凸挑(包括邻户上空),可向道路一侧挑檐沟或雨篷。允许建造地下室,但不得超过建筑基底线,建筑斜屋面部分不得建炮台及电梯机房不得突出斜屋面;楼梯间、电梯间面积、尺寸控制按照《东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doc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一)变更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大幅度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三)调整城市总体功能分区或者改变功能区性质; (四)变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主干道布局。 第十三条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可将一般地段和一定规模的详细规划授权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做好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建设规划工作。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确定适当的开发规模和开发程序,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 成片建设的开发区,应当实行综合开发,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开发单

位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着重对危房棚户区和设施短缺、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居住、交通和环境卫生条件,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在城市旧区进行零星建设,必须按照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与企业技术改造和调整用地结构相结合,提高环境质量。对旧区内严重污染、影响居住环境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限期搬迁。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的重要建设工程,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建筑艺术与环境的论证。 第十九条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区域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搬迁的区域内,需要搬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原地进行新建、扩建。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区的范围、规划总图、近期建设规划等内容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审批机关同级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方案

东阳市地名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阳市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东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东阳市行政区域内,作为编制地名分区规划、开展地名管理的依据。凡在本规划区域内,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绿地、公园、居住区、专业市场以及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的命名,都应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 1.以城市规划为基础,体现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精神和要求,反映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 2.以构筑科学的地名网络为目标,体现东阳特色,增强地名整体性。 3.从尊重历史出发,在地名更名或调整时,既要适应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又要顾及各方利益和市民的生活方便,把握地名的稳定性。 第四条规划范围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本次地名规划的

范围为东阳市行政区域,重点是东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五条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 近期(2008--2012年):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市、街道、镇各级健全的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中期(2013--2016年):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的调整工作;对以地名派生的居住区、市场、企事业单位、店铺等名称进行全面的清理,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所有地名标志、各种图件中的地名(包括地名的专名和通名)拼写做到国家(国际)标准化,即单一罗马化等。 远期(2017--2020年):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形成地名区块结构布局有序、地名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与东阳城市性质相适应的地名网络。 第六条规划目标 1.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市、区、镇(乡、街道)各级地名管理工作机制;所有地名的产生,完全纳入依法申报、审批的轨道,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管理之中。 2.完成所有符合调整条件的地名调整工作;纠正不规范的派生名称;建立地名标志的长效管理机制,地名标志拼写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 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 2.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 3.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4. 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 5.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6.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规划实施制度需要作相应调 - 3 - 整; 7. 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出现一些新特点,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而《城乡规划法》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新的《城乡规划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城乡一体促协调《城乡规划法》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众所周知,中国现行的《城

《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区别有哪些?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新法——《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 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比如,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比如,根据新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还规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从而有望改变相关部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现象。 第七,在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规划必须充满弹性,才能动态地适应城市的快速变化。为此,新法同时也重视了规划的修改,专门设立一章,明确城乡规划修改的条件和修改审批的程序。本文来源于城市规划博客https://www.360docs.net/doc/d97723419.html, , 原文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d97723419.html,/archives/20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