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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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
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
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 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 义之较名也。 《晋书· 刑法志》
四、礼法结合中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八议:

1. 含义: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
谋反:危害社稷、谋害皇帝、危害国家 谋大逆: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宫殿
谋叛:背国从伪,背叛本朝,投奔敌国 删降 恶逆:殴打、谋杀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 大不敬:盗窃皇帝祭祀品、御用物品、伪 造、盗窃玉玺等侵犯皇威的行为 不孝:控告父母祖父母,不侍父母不按礼 制服丧等 不睦:谋杀或卖五服内亲属,殴或控告夫 大功以上尊长等 新增 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及夫丧违礼
所谓“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新律》规定:“大逆无道,腰斩,家属从坐,不及
祖父母、孙。”公元255年,改变出嫁女内外受刑的做
法,实行未婚女子随生父母坐罪,出嫁妇女从夫家株连。

虽然族刑缘坐未彻底废除,但其株连范围不断缩小


2. 宫刑的正式废除;
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下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
官,勿刑。”
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
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
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
论赎之限”。

隋唐直至明清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 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重罪十条
十恶
反逆:造反 大逆:破坏皇帝宗庙、山陵 与宫殿
叛:叛变 降:投降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不道:凶残杀人 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 帝不尊重 不孝:不侍父母,不按礼制 服丧 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师

二曰议故(皇帝的故旧)。 谓故旧。
【疏】议曰:谓宿得待见,特蒙接遇历久者。
三曰议贤(德高望重的人)。 谓有大德行。

பைடு நூலகம்
【疏】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四曰议能(统治才能出众的人)。 谓有大才艺。
【疏】议曰:谓能整军旅,邪政事,盐梅帝道 ,师 范人伦者。

五曰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勋者)。 谓有大功勋。
非汤武而薄周礼,越名教而任自然
汉朝的反动 举孝廉、谶纬学说、三纲五常
一、立法概况

法典体例、内容
(一)三国


蜀国:诸葛亮等《蜀科》。峻而无怨
吴国:多依汉旧制,“苛酷”,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魏:《新律》十八篇,后人或称为《曹魏律》。另外, 还有《州郡令》、《尚书官令》、《军中令》等。

《曹魏律》的重要贡献:

其次,内容上引进了“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的原则,在罪名制度上,规定了许多违礼而入律的罪名。

《晋律》为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与转折树立了楷模,
对后世立法影响十分深远。

《张杜律》 产生原因:《晋律》言辞简约,易产生歧义 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经晋武 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西魏的《大统式》
三、律学的发展

教材,页32-33。
(一).含义

两汉时期,春秋决狱方式只能通过具体的、个案
的解决影响司法,不能从根本上修改律文、改变律条的
精神内核。因此产生影响法律另外一条途径,即以儒家
经义解释律典,律学由此兴起。

“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 西汉时杜周、杜延年父子精通律令,其解释被称 为《大杜律》、《小杜律》。

1.明确区分“律”与“令”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2. “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 魏晋时期,科成为独立编制的单行法规;北魏
末年,开始“以格代科”;东魏制订《麟趾格》,正式
将格上升为国家法典,科逐渐被废弃不用;北齐时,格 作为律的补充,获得与律并行的地位。

3. “式”成为主要法律形式


(二)官当
官当简称为当,又叫以官当徒,这是古代官吏享有
的特权,在其犯罪时可以用自己的官品抵挡徒刑及流刑。
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陈律》中正式出现
“官当”一词。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 是中国礼制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根
据血缘关系的亲疏不同,确定不同的服丧服制,据此把

2.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重罪十条、存留养亲。

3.新五刑雏形的出现。(《北齐律》) 4.大理寺、律博士、死刑奏报制度。
三国
魏 (220—265) 蜀 (221—263) 吴 (222—280)
统一(280—316)
两晋
(前秦)
西晋 (265—316)
十六国 (304—439) 东晋 (317—420)

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经
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同等的法律 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 杜律”。

张斐的法律解释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
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
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

其次,调整法典的内容。八议入律,同时,将不合时宜 的条文从法典中删除,并确立新的内容。文约而例通


(二)晋
准五服以制罪、张杜律
西晋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晋律》,又称泰始律。


首先,在法典体例上:
a.《新律》“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仍
置律首

b.篇目上,《晋律》形成了二十篇的格局。


十恶的变化
反逆、大逆、叛前加谋
删除降,增不睦
具体化

(五)“存留养亲”制度
北魏时期创制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指犯死罪非十恶、 流刑、徒刑的罪犯,若祖父母、父母老病应侍,身边却 无成年子孙及期亲 可以照料生活,允许通过上请,暂 不执行原判刑罚,准其奉养老人,直至去世后再继续执 行或予以改判。此制度被后世继承,并不断补充完善。
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法吏以上,所
执不同,得为异议。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 令。至于法律之内,所见不同,乃得为异议也。今限法 曹郎令史,意有不同为驳,唯得论释法律,以正所断, 不得援求诸外,论随时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晋书· 刑法志》


3. 张杜律
产生原因:《晋律》言辞简约,易产生歧义

具体原则: 1. 人身侵犯—杀伤、殴骂 尊犯卑愈近愈轻;卑犯尊愈 近愈重

2. 财产侵犯—盗窃、诈骗等 不分尊卑,比常人均轻, 服制愈近愈轻。(同居共财不存在尊犯卑)

3. 奸非
不问尊卑,服制愈近愈重


(四)重罪十条
十恶
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国家根本利益
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

北齐后主天统五年也下诏废止宫刑,即:“应宫刑者
,普免刑为官口。”自此,宫刑不再作为法定刑入律。


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以里分等
北魏、北齐依照“降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 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 。 北周创流刑五等制,即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 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 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 4. 新五刑的初步形成


曹魏律对秦汉旧律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首先,对法典体例的修改。 a. 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 首,以统诸篇,改变了原来《九章律》中将“具律”排在 第六位,不符合篇章体例的状况。


b. 将罪名按类划分,增9篇,成18篇体例,如将 《九章律》中《盗》中的欺谩、诈伪等另归一篇《诈伪律》
亲属分为五等,由亲至疏依次是:斩衰、齐衰 【zīcuī 】 、大功、小功、缌【 sī 】麻。

衰 —缞
斩衰(3Y)、齐衰(3Y、1Y 、5M 、3M) 大功(9M)、小功(5M)、缌麻(3M )

准五服以制罪是指,根据“五服”的尊卑亲疏关系, 作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在晋代, 为“峻礼教之防”,正式在《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2. 律学名家繁多
三国时期魏国的刘劭、盧毓、陈群、钟繇、卫觊等; 晋朝的贾充、裴楷、张斐、杜预、刘颂等;南北朝时期 的王冲、羊祉、封述、徐招等。

刘颂之上书

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
信以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绳以不信之法。 《晋书· 刑法志》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
法典的内容,隋时改为“十恶”,唐沿袭

四、在刑罚制度上,确立了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为 新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

东魏时期所颁布的法典称为《麟趾格》。西魏时期
颁行法典称为《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以“式”
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北周制定《大律》,共二十五篇, 1537条。
二、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东汉时,律学大兴,“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
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用者,
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言数益繁,览者益难,天子于是下诏,但用郑氏章句,
不得杂用余家”。《晋书· 刑法志》

(二)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 1. 律博士的设置 曹魏

南北朝
北朝 建立:386
东魏
西魏 齐 梁
北齐 北周 隋 陈 589
北魏
统一:439 南朝
宋420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中国社会
(一)长时间的分裂割据状态


(二)北朝在法律制度上的贡献
北朝是魏晋南北朝时代“历史的出口”。——阎步克 (三)九品中正制与门阀士族 (四)玄学
魏晋玄学
老庄思想在魏晋的发展 竹林七贤

“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 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 流,不在原赦之例。”(《隋书· 刑法志》)

存留养亲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
五、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1. 连坐范围缩小

秦汉:广泛盛行夷三族酷刑。尤其是出嫁妇女,往
往双重缘坐,即父家、夫家犯族刑时均要从坐受戮,正
八曰议宾(前朝皇族及其后代)。 谓承先代之後为国
宾者。

【疏】议曰……礼云:「天子存二代之後,犹尊 贤也。」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後於杞 ,封殷氏之 後於宋,若今周後介公、隋後○公,并为国宾者。

八议的特权内容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 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恶者,不 用此律。
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
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最早见于周礼的
“八辟丽邦法” ,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
罚适用上的体现。曹魏时入律,被后世沿用。

八议的种类:(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一曰议亲(皇亲国戚)。 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 太皇太
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谓能斩将搴旗,摧锋万里,或率 众归 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铭功太常者。

六曰议贵(上层贵族官僚)。 谓职事官三品以上, 散 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疏】议曰:依令:「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 执 掌者为散官。」爵,谓国公以上。

七曰议勤(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 谓有大 勤劳。 【疏】议曰:谓大将吏恪居官次,夙夜在 公, 若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
本章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了解其社会背景 二、掌握立法概况、了解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律学的 发展

三、掌握礼法结合中法律制度的发展 四、掌握刑罚体系的发展 五、掌握主要司法制度的变化


本章主要知识点:
1.三部主要律典的编纂体例变化及其特点:《新
律》、《泰始律》、《北齐律》
卫觊奏曰:“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 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之所
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 事。” 遂施行。《魏书· 卫觊传》
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

律博士是专门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律研习的官员。 这一官职之设始于曹魏,一直延续到至元代才被废除。 其对律学的延续和法典的编纂起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沈家本)

(三)南北朝

《北齐律》历代立法经验的总结,共十二篇,949条。具有很 高水准的法典。

《北齐律》的特点: 一、定律十二篇,由繁到简,为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 二、《北齐律》合《北魏律》的“刑名”与“法例”为“名
例”,冠于律首,增加了法律体例的合理性。

三、在罪名上,首创了“重罪十条”,此项制度影响了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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