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审查要点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审查要点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审查要点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审查要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审查

为全面考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资格,实践中银行可要求申请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借款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成立批文、经年检并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签字样本,借款授权书(股份制企业),贷款证年检证明复印件,贷款证卡及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审的近三年年报及本期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及有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授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公司主要领导人简历及工作人员文化结构等。

实践中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申请进行审查时,重点要对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审查。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主要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经营内容,借款人于申请贷款当年取得或换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交该当年的营业执照;如借款人非于申请贷款当年取得或换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交经过该当年年检过的营业执照。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审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需具有一般借款人都有的营业执照,还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这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借款人特殊要求。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就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则属于违法行为,其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认定无效。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查,应着重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申请人是否取得了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申请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申请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否与其承担的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相一致。

二、对房地产项目资料的法律审查

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是房地产项目,因此对贷款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是银行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的前提。银行对房地产贷款项目审查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项目资料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预算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价款缴交凭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自筹资金比例;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协议或有权部门批准合作开发的批件。

实践中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审查应重点放在立项批准文件和四证上及自筹资金比例上。

(一)对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证的审查。

银行对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证的审查应主要注意审查两方面:

1、注意审查立项批准文件及四证的有效性

首先,要注意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权机关颁发的。

其次,在审查项目四证时,应注意审查四证的颁发时间,确认四证的有效期。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如建设用地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超过两年未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6个月内申请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此银行审查中应注意国家法规对四证时效的规定,防止超过时效导致项目不合法。

2、注意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四证确定项目开发地域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121号)文件的规定,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银行可根据项目资料提供的有关信息,如批准机关的名称,项目地块的坐落等确保借款人申请发放的贷款项目在本地区之内。

(二)商业银行对房地产项目建设自筹资金的审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文件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银监会颁布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指引》将自筹资金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35%。

为了满足上述条件,获得贷款,许多房地产企业对自筹资金采取了灵活态度。在实践中,银行要区别情况认真审查:

1、同一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企业在多家有银行贷款的,其中一家银行计算借款人自筹资金比率时,将企业向其他银行融资所获得的贷款也计入其自筹资金的范畴,这种做法是不符合要求的,银行不应接受此种自筹资金比例计算方式。

2、房地产企业的股东或其他企业投入,但不作为企业资本金投入,而是作为房地产企业与其股东之间的其他往来款项的形式作帐。此时,对于银行所要求的借款人自筹资金比率高于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要求的,股东或其他企业暂借借款人的款项可视为借款人的自筹资金。但为防止抽逃资金,银行应要求借款人的股东或其他企业书面承诺,借款人还清贷款前不收回该笔资金,以确保不因资金缺口而影响项目建设和按时还贷。

(三)对房地产贷款项目几种特殊情况的审查

1、对房地产贷款项目运做是否规范进行审查

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只有合法的开发主体才能享有所开发项目的销售收入;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与“四证”确定的建设者或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四证”确定的建设者或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开发商(借款人)不是项目的合法建设主体。借款人不是项目建设的合法主体,可能引发纠纷使借款人陷入诉讼争执中;同时也会使借款人能否享有项目的销售收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给银行的贷款带来风险。

为防止项目运作不规范而引起的风险,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的信贷政策,审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中的批准文件和权证中记载的开发商的名称是否

一致,对不一致的,应建议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开发商(借款人)变更有关权证,使其成为项目建设的合法主体;对借款人非自身原因不能获取政府有权批准机关关于立项批准文件及有关权证的变更批复,但政府有权批准机关答复肯定了借款人项目开发的合法主体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原开发主体作为银行共同还款人,和借款人一起对银行贷款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房地产开发是一个综合开发过程,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城市绿化等方面协调一致,以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房地产开发的立项审批,涉及到城市建设、规划、交通、水资源保护、行污排捞、环境保护、文化构成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一个合法的房地产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主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的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无视、或者根本不清楚其他法律的存在,盲目立项批准,导致项目被依法撤消或项目建成后成为违章建筑被依法撤除。如果开发商投入巨大的开发成本后,项目被依法撤消或所建房屋被撤除,将直接造成开发商还贷资金的缺乏,严重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

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1)审批人员应熟悉与房地产开发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防洪法》等。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如对项目的合法性存在疑惑,应及时查阅有关的法律法规直至咨询有关业务人员。

(2)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实践中借款人多以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是如果项目因实质不合法而被撤消或建成后被撤除,用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也有可能因项目被撤消而无效,导致贷款担保落空。因此贷款银行在审批开发贷款时,对项目的合法性特别是土地审批手续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有效担保。

(3)依法维权,保护银行利益。如果房地产项目的不合法是因为政府审批部门的过错造成的,贷款银行可督促借款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有过错的政府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在借款人取得行政赔偿款后,贷款银行可要求借款人用以偿还贷款。

3、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引发贷款风险的审查

房地产项目转让是指一方将已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项目规划许可正、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已建成的房地产实物部分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去完成项目建设,此时如银行已对该项目发放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则由于借款人(原项目开发商)转让项目后不再是适格借款人,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贷款银行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结束房地产开发贷款法律关系。为此贷款银行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转让所开发项目的,贷款银行可要求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2)与借款人、项目受让人协商,将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变更为项目受让人,由项目受让人承担原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如贷款银行采取此种措施应注意审查开发项目转让的合法性。

首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该法第39条还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其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履行特定手续。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再次,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业实行市场准入及资质管理制度,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且其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类贷款的担保

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开发类贷款金额大、周期长,为保证此类贷款的安全,银行一般只接受房地产抵押贷款,对保证、质押及房地产以外其他资产的抵押不宜接受。

(一)商业银行在受理房地产抵押时应注意审查以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在接受房地产抵押时,应注意审查产权证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

银行在对房地产抵押进行审查时,不应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应对抵押人取得权属证明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

实践中,银行应特别关注以下情况:

(1)应注意审查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是否合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才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像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是无权出让土地,更无权颁发土地证的;

(2)注意审查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交清。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合同价款相符的发票;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还应注意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否则无效。

(3)对于在二级市场受让的用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注意审查该土地在转让时是否已经完成了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计划等;

(4)在接受二手房抵押贷款时,针对一些关联交易,特别是近亲属之间的交易。应注意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如是否支付对价、赠予行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房产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等;

2、在接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房地产作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因此,一般来说像学校、幼儿园或医院等单位,不管其是公立还是私立,都不得接受其以公益设施作抵押,但学校、幼儿园或医院等公益单位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如店面)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原则上应当可以接受。

一般来说,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防疫站、体育馆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包括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环境保护协会、宗教协会等。

3、在接受光地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5%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可能由于该土地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开发,被土地主管部门依照该规定无偿收回,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会随之依法转移归国家所有,致使抵押权落空。

为避免出现上述风险,银行在接受土地使用权(光地)抵押时,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关注土地开发进展情况,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开发的,应当积极敦促抵押人及时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延期开发手续,或及时采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避免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无偿收回。

4、接受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34条和第36条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只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地等“四荒”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鉴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流转方面限制比较多,且实际价值难以判断,如林地使用权。因此,在实践中,一般不得接受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5、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同时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地产抵押时“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原则。法律上虽然明确规定房地需同时抵押,但在实践中,如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去实现房地同时抵押,却是横亘在银行面前的一道难题。

由于我区房屋和土地是实行分别管理、分开发证的,因此如地方法规无明确规定,为防范法律风险,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应分别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登记,防止因土地或房屋抵押缺乏公示而与其他抵押权人产生法律纠纷。

6、关于对一栋楼房仅以部分楼层抵押(或一栋房屋,其占地面积远小于其土地证面积),其土地如何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

对一栋楼房仅以部分楼层抵押,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办理土地抵押登记:(1)对于能够办理土地分割的,应要求抵押人先行办理土地证分割,再办理房屋、土地的抵押登记;(2)对于不能办理土地分割的,如果抵押人同意,应要求其将整栋楼的所占土地一并抵押,如果抵押人不同意,则应要求其到土管部门出具同意该栋房屋部分抵押的“抵押联系通知单”,并注明土地证号,抵押权人及抵押金额。

7、关于抵押登记期限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我国法定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为主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只要在此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人民法院都应予以认可。根据该规定,可以认定:其一、物权登记机关自行设定物权担保期限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其二、在法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即主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主张担保物权均是合法有效的。

但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银行应从审慎性原则出发,按时前往登记部门办理续登记,以免造成抵押物重复抵押,产生纠纷。

8、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该通知时所作的规定,银行在办理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担保贷款时,只要在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另外,银行在测算划拨土地的抵押率时,应注意先行从其总价值中扣减与其在出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金额相当的这部分价值。

9、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由此可知,以在建工程抵押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换言之,在建工程的开发商不得以在建工程为他人债务作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他性质的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另外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建工程在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后,应及时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防止银行抵押权落空。

(二)注意审查房地产抵押中涉及到的几种法律关系

1、注意审查在建工程抵押与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权的关系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抵押优先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银行应注意防范建设工程式优先受偿权带来的贷款风险。

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建筑工程优先权公示制度,导致该建设工程式的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时无从了解该建设工程上是否存在承包人的优先权。因此,假如贷款银行在发放房地产开发时接受了在建工程抵押,但开发商并未如约支付承包人建筑工程款时,贷款银行的抵

押权很可能落空。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在建工程抵押权落空的风险权落空的风险,贷款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注意审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贷款银行应注意审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承包商垫资建设的情况,在承包商欲行使优先受尝权时贷款银行应该协助开发商。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或超过预算数额时要求开发商行使拒绝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的优先权的行使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之内行使才为有效,因此贷款银行还可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掌握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以便及时提出抗辩。

(2)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扣除工程价款。由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于贷款银行的贷款抵押权受偿,因此银行在确定拟抵押的房地产(尤其是在建工程和竣工未超过6个月的房地产抵押)的价款抵押时,可将工程款相应部分剔除。但是由于开发商支付承包人的价款后,承包人的优先权自然释放,所以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仍然应对抵押的房地产作全部、第一顺序抵押权的登记,以便在优先权终止后获得优先于开发商的其他抵押权人、无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效力。

(3)要求承包人提供担保或要求承包人书面放弃优先受偿权。为了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贷款银行可尝试以下两种方法:第一,贷款银行可与承包人协商,要求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帐户,对于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获得资金应存入该帐户,并授权银行进行扣划。第二,贷款银行可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文件。我们认为,法律赋予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有限受偿权是一种授权性规范,承包人有权放弃,法律应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但目前无明确规定和判例的情况下,从谨慎原则考虑贷款银行不应完全依赖于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这一途径,而应结合其他方法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2、房地产开发抵押贷款与商品房预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如要预售商品房,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由于开发商已将项目土地使用权预先抵押给贷款银行。

商品房预售后,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现能力将受到预售合同的限制,如开发商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贷款银行不能就抵押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并就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为防范此种风险,贷款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求开发商将预售款交存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进行监管。《城市管理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实践中贷款银行可要求开发商将预售款交存我银行,对其进行监管,银行可以借此有效控制预售资金的用途,防止借款人滥用预售资金或将预售资金移转用于其他项目的开发。

第二,要求开发商与购房人在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开发贷款的偿还往往依赖于项目房屋的销售收入,而房屋的销售收入大部分又来源于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开发贷款的发放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可使银行仍取得对房屋和土地的抵押权,有利于维护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为此,贷款银行可与开发商签定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合作意向书,作为向其发放开发住房开发贷款的条件。

第三,要求开发商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有关规定,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就意味着银行的抵押权也不能对抗购房人的期待权。因此商品房预售后,银行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几乎失去了变现能力。为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贷款银行可要求开发商在房屋预售后,房屋产权证办出之前,为购房人在银行的抵押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四、几种特殊形式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法律风险防范

(一)借款人为企业集团成员法律风险防范

就房地产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而言,集团母公司或控制公司是纯粹持有股份的公司,本身不参与房地产经营,由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项目的申报业务,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时根据需要再设立项目公司,具体从事特定项目的开发和建设。房地产企业集团具有企业集团固有风险,在实践中控制公司利用控制权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借款人资本明显不足,借款人向控制公司或关联企业借款,以增加资本金,以满足贷款银行对资本金的要求。但在银行发放贷款后,借款人的控制公司抽回资金或将贷款资金移用于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

2、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后,控制公司要求借款人移转预售款给控制公司或企业集团中的其他公司,从而使贷款银行的还贷来源落空,不仅将对项目继续开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且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增加了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

3、在偿还贷款银行债务之前,提前分配或转移销售收入,为贷款银行的贷款债权带来了一定风险。

因此针对上述情况,银行在发放贷款前,与控制公司协商并可根据情况取得控制公司对下列事项的承诺:

(1)承诺在借款人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前,不得抽回借款或投资、不得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欠控制公司的借款,或承诺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在银行贷款债权之后获得清偿。

(2)承诺在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前,不得要求借款人移转预售款。

(3)承诺在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前,不得分红。

(4)承诺在某些情况下,商业银行可直接要求控制公司偿还贷款本息。这些事项包括如借款人资本明显不足、借款人存在欺诈行为、借款人的资产及财务与控制公司的资产及财务混淆不清等,事实上当借款人发生上述事项时,借款人的独立法人地位已明存实亡,银行可运用处理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则“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要求控制公司直接对从属公司的债务负责。

(二)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是为开发某一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而专门设立的企业。在实践中银行应注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以下审查:

1、注意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的时效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于1992年颁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第3条规定,项目公司经营对象只限于批准的项目,项目开发、经营完毕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核减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但在实践中,

许多项目公司在特定项目开发完毕后,为避免高昂重新成立费用及复杂的手续,并不去工商机关注销营业执照,而是继续开发经营其他房地产项目。

2、注意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政府立项批准文件和有关权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公司)以自身名义取得了某项目的批文及“四证”,此后股东公司就同一项目设立项目公司,而该项目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商业银行申请房地产贷款是否允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121)号各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规定,银行对未取得四证的项目公司不得发放贷款。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银行如与未取得四证的项目公司签定房地产开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就合同的效力而言,由于商业银行向项目公司开发贷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条件,借款合同不会因此无效。但由于商业银行此种行为违反了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信贷政策而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3、注意审查因项目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对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影响。

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不需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免却了复杂手续和费用,受让方可以合法的以股东身份参与经营管理项目,由于具有上述优点,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逐渐成为房地产项目转让中常用的手段。

作为贷款银行应防止股东公司滥用权利损害债权银行利益的情况发生,实践中表现有:

其一,项目公司股东低价转移股权行为造成了项目公司自有资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另外如受让股权的企业资产较差,不仅不能给项目公司追加资金,而且还可能挪用项目资金,给银行贷款造成风险。

其二,项目公司股东因土地增殖股权高价转让导致项目开发成本增加,项目利润下降,导致贷款的还款来源可能落空。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必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为防范股东整体转让股权引起的法律风险,银行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应事先取得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的同意。

(三)房地产合作开发贷款的法律风险防范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中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与他方签定合同,共同开发土地,建造房屋,并按投资比例分享房屋产权的经营行为,实践中多称为“连建”、“参建”。合法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合作开发双方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作开发协议;2、一方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3、一方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

银行在实践中应注意防范几种不合法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

1、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贷的合作开发形式

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如双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建设方只收取固定货币利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则这种条款构成合作开发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双方虽名为合作开发关系,实为借贷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禁止企业间互相借贷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应属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也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也应认定无效。

2、名为合作开发,实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开发形式

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在保底条款中约定土地使用权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利益。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的保底条款中,如双方约定的是供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利益,则这种约定虽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应认定无效。

第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但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5条、第40条的规定,如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此种房地产合作开发就因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应归于无效。

第三、改变土地用途,与他人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如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首先要取得规划局的同意,再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否者合作开发可能因非法改变土地用途而无效。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基本流程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基本流程 开发贷款定义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屋建造、土地开发过程中所需的贷款。 借款主体 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条件 1.必须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具有贷款卡,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开发项目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4.项目开发手续文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施)工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5.项目的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能有效满足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有良好的市场租售前景。 6.项目的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总投资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7.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8.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贷款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建设管理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 2.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贷款卡; 5.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和近期报表; 6.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7.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样本; 9.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10. 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的决议或文件(原件); 11.贷款由被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12.其他所需材料。 二.贷款项目材料 1.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中标通知书; 4.付清土地出让金凭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筑总承包合同; 9.项目总投资测算及建筑资金缺口证明; 10.项目可行性报告; 11.其他相关材料。

贷款审查的要点及报告的撰写

贷款审查的要点及报告的撰写 (2012-07-19 11:07:19) 转载▼ 分类:鱼博览栏 标签: 贷款、核查 财经 贷款审查报告的写作方法 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完成贷款调查之后,信贷后台部分的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移交的所有贷款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查结论及同意放款的限制性条件,即贷款审查,亦称贷时审查。贷款审查所形成的书面报告,称作贷款审查报告。 贷款调查是贷款审查的基础,如果贷款调查工作扎实深入,贷款调查报告客观公正,贷款审查的工作量就相对小一些,贷款审查报告的篇幅就短小一些,内容也简单的多。同贷款调查报告的写作一样,目前贷款审查报告的写作还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本章的相关内容只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第一节认真全面初审 贷款初步审查是贷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极为重要的风险防范关口。贷款初步审查与贷款调查的内容基本一致。贷款调查人员既调查收集情况,又对调查资料进行认定,集调查审查于一身。但由于受工作单位、业务素质、工作经验、分析认识问题的角度不同等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调查人员有可能受理不合规定的借款申请。从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的角度出发,审查人员必须换位思考,从另外的角度,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再核实、再认定。 一、审查信贷规范化运作贷款初审阶段,审查人员应当首先审查调查人员及经营行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上报等环节的运作是否符合信贷管理制度;贷审会审议表、主责任人名单表等内部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按照有关规定,信贷业务决策中必须坚持审贷部门分离、先评级授信、后审批发放贷款,严防越权限、逆程序、超范围受理、审查贷款业务。 二、审查信贷政策审查人员应根据商业信用社法、贷款通则及相关政策制度,从基本要素、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版

张家口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2016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

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 (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 (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程序

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程序 10-06-22 业务综述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中国银行提供的涵盖土地整理储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融资品种。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住房开发贷款和商用房开发贷款。 申请对象 ◇您如果需要申请土地储备贷款,您的企业应该是: 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土地的征用、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的机构或企业。 ◇您如果需要申请住房开发贷款,您的企业应该是: 开发建造向市场租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各档次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您如果需要申请商用房开发贷款,您的企业应该是: 开发建造向市场租售的用于商业和商务活动的写字楼、办公楼、商场、商铺等商用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请条件 申请土地储备贷款,您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已取得企(事)业法人资格,已在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 2. 所在地政府已建立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其能够通过统一收购、统一征用和统一交易实现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管理;所在地的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房地产评估等行业的市场行为较为规范; 3. 所从事的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4. 具备一定的资本金,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能够从土地转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留存收益或采用其他方式补充资本金; 5. 所申请贷款拟收购、征用、储备的土地的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已基本明确。 6. 已获得当地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的贷款卡/证; 7. 申请的贷款须与具体地块相对应,土地储备贷款应落实抵押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担保方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 8. 需在中国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办理一定量的存款和结算业务。 申请住房或商用房开发贷款,您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个人抵押贷款150万元的风险审查报告

申请个人抵押贷款150万元的风险审查报告关于申请个人抵押贷款150万元的风险审查报告 根据靖州县信用社资金营运部对湖南红湘之梅酒业有限公司贷前调查情况~我风险管理部对该笔贷款进行了风险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 ~男~现年49岁~已婚~户籍地址靖州县渠阳镇西街二组~现住靖州县渠阳镇梅林路铁路旁。借款申请人从事不锈钢加工20余年~证照齐全。申请人妻子佘淑娥~46岁~为家庭妇女~家庭成员3人~儿子黄元彪~15岁~为未成年人。申请人家庭资产约1035万元~负债12.4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2%。经征信查询~借款申请人有过不良记录,属未按月还息,~无不良嗜好。 二、借款申请人目前授信、用信及本次申报贷款,授信,情况。 ,一,款申请人本次申请借款金额:XX万元~贷款种类: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其他贷款~期限:X个月~贷款利率:月息XX‰~贷款方式:担保~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抵,质,押物名称:房产/土地/房地产~抵,质,押物评估价值:XX万元~抵,质,押率:XX, 借款申请人本次借款用途为XXXX~属经营性流动资金/消费性周转资金~用于经营的项目/购买的商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符合我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借款申请人在他行授信及用信情况。xxx夫妇目前在他行无负债。 ,二,借款申请人在我行授信、用信及本次申请贷款,授信,情况。xxx配偶xxx 在我行木闸分理处有农户贷款9万元~未到期~信用记录 第 1 页共 4 页 良好。

三、审查内容 ,一,申报业务的合规性。 1、信贷授权权限:符合总行对个私部的信贷经营授权, 2、贷款程序:该笔信贷业务符合我行规定的流程和办理时限~不存在减程序或逆程序操作问题, 3、贷款对象主体资格和准入:xxx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具备借款主体资格, 4、贷款金额:该笔贷款金额没有超过本行风险限额和单户限额, 5、贷款授信期限:该笔贷款期限否符合本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的规定, 6、贷款用途:该笔贷款用途符合本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规定, 7、贷款担保方式:该笔贷款担保方式、担保率等符合本行担保管理办法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规定, ,二,申报资料及内容的完备性。 1、调查报告对借款申请人家庭基本,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品、职业、健康等对贷款有重要影响的要素进行了比较准确、充分表述~且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个人征信查询记录等必要的证明材料, 2、调查报告对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进行了细致分析~比较充分~且提供了银行流水等必要的证明材料, 3、调查报告对担保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分析比较充分~且提供了抵押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4、调查报告对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的合理性进行了分 第 2 页共 4 页 析~提供了购货合同的证明材料~通过购货合同确认贷款金额合理。贷款金额与申请人家庭经营净收入比较~贷款期限合理,

房地产贷款审查报告范本

中国农业银行 关于对XX公司新增授信并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XX万元的审查报告 分行贷审会/总行信用审批部: 简要说明申报行和客户部门申请的信贷方案(包括业务品种、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担保方案等,业务品种包括了住房开发和商用房开发,应注明以区别开),说明客户部门评估结论和意见(主要优势和风险及信贷方案、主要风险防控措施)。同时根据年度授权书判断本笔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一章客户准入 说明客户最新的名单制分类情况并提供相应批复资料,尤其在新的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出台后,老行业政策下的分类已经作废,需要重新准入。 第二章借款人资信情况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借款人名称、成立时间及经营期限、注册及实收资金、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资质、农行信用评级情况。 除核实相关证件真实有效性外,还应注意2000年3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房地产开发资质有了明确要求,目前部分项目公司存在“小资质、大项目”现象,尤其是新设立的项目公司开发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审查中应予以关注。同时需关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是否符合《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有关要求。 二、借款人出资情况 主要包括各股东出资金额和占比、出资形式,对于历史沿革久远且股权转让的,应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情况,了解股权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对实物(主要是土地或房产)出资占比较高的,要关注是否存在评估值明显偏高、虚增注册资本情况。 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为央企的,须为央企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红名单范围内的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 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为国有企业的,须严格按照2010年下发的新国十条要求

银行贷款风险评估与审查审批标准

贷款风险评估与审查审批标准 银行贷款审查审批人员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并决定是否叙做一笔贷款。但是,如何进行风险评估,风险与收益相平衡原则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贷款审批有没有明确的标准? 一、股东要求 银行风险管理政策一般会强调,董事会代表股东整体利益,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对利益及风险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资本回报高 股东投入资本,追求回报。股东对资本回报率(ROE)有目标要求,越高越好。假设一家银行的ROE目标是不低于15%。 (二)亏本概率小 银行在追求高回报时,可能过分冒险而资不抵债,将股东投入的资本“赔光”。为保证资本安全,银行一定要降低发生资不抵债的可能性。对资不抵债的发生概率,股东有容忍度要求,叫股东风险偏好。实际上,也是股东希望银行达到的外部评级结果。 假设一家银行的股东风险偏好为BBB- (99.69%),即出现资不抵债的可能性不能高于1-99.69%=0.31%。这个数字越小,表示股东对银行经营的稳健性要求越高。用式子表示是 卩{资不抵债}<0.31%,或资产彡0}彡0.31% 通常情况下,银行经营不会资不抵债,发生资不抵债只能是特殊情况,因此是小概率事件。 小概率0.31%有多大?全国每年发生死伤交通事故约有10万起,每个人每年遭遇交通事故的概率0.008%。因此,一个三十多人的单位,每年有人遭遇交通事故的概率大约是0.3%。 这家银行可能出现资不抵债,但股东要求,通过审慎经营,要保证可能性不 超过一个三十多人的单位每年有人遭遇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股东对利益及风险要求,总结如下: 二、审慎经营贷款 银行怎会资不抵债呢?负债不会无故增减,只能是资产方出了问题。最主要 的原因,是贷款发生损失,把净资产“吃掉”了。 贷款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为使卩{资不抵债}<0.31%,自然要求贷款损失“吃 掉”净资产的概率不能高于0.31%,即 P{全部贷款损失多银行净资产}<0.31% 银行如何才能保证这个式子成立?答案是,通过审慎经营贷款,确保银行资 本覆盖贷款风险。 (一)何为贷款风险? 风险指可能发生的损失。贷款创造收益,贷款也带来风险。 当出现不利情况时,贷款会发生损失;越是通常很少发生的不利事件即小概 率事件,一旦发生,越容易造成大的损失。即使通过设计和运用担保、账户控制 等风控措施,尽量控制损失的发生,但防不胜防,不利情况一旦发生,至少会出 现一定量的损失。 如何度量贷款风险?设定小概率水平a ,假设贷款损失值L 满足下式: P{贷款损失多L}=a 即L 表示当出现小概率等于a 的不利情况时,贷款至少损失多少。 贷款风险越大,L 也越大;反之亦然。因此L 可作为衡量贷款风险大小的一 种指标。 资本回报率ROE 对资不抵债的发 越高越好。 生概率,有容忍 假设一家银行的 度要求。 ROE 目标不低于 假设这家银行的 15%。 风险偏好是BBB- (99.69% )。 亏本概率 小 本概率小

(完整版)农商银行信贷风险审查要点(重订)

农商银行信贷风险审查要点 小企业贷款风险审查 根据我市县域经济特点归纳小企业特点 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现状 领导者素质与企业成长不匹配,企业主文化程度低; 经营管理一竿子到底,相对简单、粗放,家族式管理与任人唯亲; 财务报表不规范具有普遍性,尤其是销售收入少报; 几乎所有小企业的会计报表都未经审计; 企业资金与家庭资金混用; 纳税、用工存在不规范性; 一些企业不太注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 生命周期短。 小企业特点 不入账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30%左右 规模越小、越是城郊、越是面向消费者、交易对手越小的小企业,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比例越高。 极大部分小企业的实际资产负债率不高; 归还贷款要掉头资金解决 小企业特点 某银行对该行全部小企业客户情况统计 小企业贷款风险 授信方案中的担保方式选择 ?授信业务各担保方式由强至弱可分为:我行认可的专业担保机构担保、房产(住宅、商用房、办公房)抵押、易变现的动产质押、工业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抵押、第三方担保、信用免担保。 (六)担保方式 ?1、抵押方式 ?主要包括足值有效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易流通转让的通用设备等可以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 ?(1)抵押物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①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本行管控、易于变现; ?②借款人与抵押人关系简单明晰,无债权、债务关系; ?③限制接受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不能单独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担保); ?④限制接受第二清偿顺序的不动产抵押(不能单独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担保); (六)担保方式 ?⑤禁止接受土地所有权; ?⑥禁止接受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⑦禁止接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⑧禁止接受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⑨禁止接受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⑩禁止接受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

贷款风险--公章审查

浅议印章审查在贷款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加盖印章作为法人意思表示的一种明示形式,被运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借款企业印章是确保合同真实、生效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贷款安全的基础。因此,在当前经济环境复杂的形势下加强对借款合同印章审查在贷款风险防范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印章的种类及效力 任何企业(包含企业法人和其他非法人主体)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都离不开印章。在单位对外交往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因此,无论是企业单位在参与经济活动签订合同的初始阶段,还是在最终发生纠纷涉及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终止阶段,依据盖章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进而确定双方有无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成为一种常识。但是问题是,企业不只有一枚印章,如企业往往具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不同的印章代表企业不同的意志。不正确的识别或使用印章就会给我们贷款带来巨大的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等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般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就可以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等三枚印章。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面代表企业的意志,在现行的司法和立法实践中,审查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有效的直接依据,因此一般签订借款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企业公章是能够证明企业申请借款、承担责任、履行担保的直接

意思表示。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中使用的印章,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效力范围窄于公章。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单位会计核算和办理银行结算业务,不能用于签订借款合同。当然,现实中还有发票专用章、企业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用章、党团工会等用章,效力各有差异。 一般来说,能够用于合同签订的是公章及合同专用章。如能够证明企业是处于自愿如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的不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也并不当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签字本身就是企业意志的表现形式。但是无论如何,正确使用印章还是尽可能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 二、印章引发的纠纷种类 由于对印章效力认识不到位,导致的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另一方未加盖印章。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形式已经达成了一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而另一方当事人却因为合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意志发生改变或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变动而没有加盖印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约定加盖印章生效的,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因欠缺一方当事人盖章,必然导致合同不生效。我们在发放贷款之前,如借款合同欠缺企业章,贷款合同就不生效;如抵押质押或者保证合同欠缺盖章的,担保合同不生效,如果放款,必然出现风险敞口。 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盖章。企业为节省交易时间或者授权代为签订合同,预先在格式合同上加盖印章。如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企业已经在贷款放款之前对金额、利率以及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充分了解,为节省时间在空白的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对于银行来说,此种形式一般不存在风险,但是必须确保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盖,确保意思表示真实。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操作流程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操作流程(完整版) 一、开发贷款定义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屋建造、土地开发过程中所需的贷款。 二、借款主体 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贷款条件 1.必须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具有贷款卡,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开发项目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4.项目开发手续文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施)工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5.项目的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能有效满足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有良好的市场租售前景。 6.项目的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总投资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7.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8.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四、贷款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建设管理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 2.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贷款卡; 5.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和近期报表; 6.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7.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样本; 9.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10. 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的决议或文件(原件); 11.贷款由被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12.其他所需材料。 (二)贷款项目材料 1.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基本流程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基本 流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基本流程 开发贷款定义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屋建造、土地开发过程中所需的贷款。 借款主体 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条件 1.必须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具有贷款卡,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开发项目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4.项目开发手续文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施)工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5.项目的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能有效满足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有良好的市场租售前景。 6.项目的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总投资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7.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8.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贷款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建设管理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 2.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贷款卡; 5.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和近期报表; 6.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7.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样本; 9.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10. 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的决议或文件(原件); 11.贷款由被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12.其他所需材料。 二.贷款项目材料 1.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中标通知书; 4.付清土地出让金凭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建筑总承包合同; 9.项目总投资测算及建筑资金缺口证明; 10.项目可行性报告; 11.其他相关材料。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审查要点培训课件

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审查要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审查 为全面考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资格,实践中银行可要求申请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借款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成立批文、经年检并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签字样本,借款授权书(股份制企业),贷款证年检证明复印件,贷款证卡及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审的近三年年报及本期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及有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授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公司主要领导人简历及工作人员文化结构等。 实践中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申请进行审查时,重点要对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审查。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主要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经营内容,借款人于申请贷款当年取得或换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交该当年的营业执照;如借款人非于申请贷款当年取得或换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交经过该当年年检过的营业执照。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审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需具有一般借款人都有的营业执照,还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这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借款人特殊要求。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就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则属于违法行为,其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认定无效。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查,应着重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申请人是否取得了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申请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申请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否与其承担的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相一致。 二、对房地产项目资料的法律审查 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是房地产项目,因此对贷款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是银行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的前提。银行对房地产贷款项目审查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项目资料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预算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价款缴交凭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自筹资金比例;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协议或有权部门批准合作开发的批件。 实践中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审查应重点放在立项批准文件和四证上及自筹资金比例上。 (一)对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证的审查。 银行对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证的审查应主要注意审查两方面: 1、注意审查立项批准文件及四证的有效性 首先,要注意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权机关颁发的。

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XX银行 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提高各级信贷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借款人的持续贷后监控,及早发现借款人出现可能会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预警信号,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根据《银行信贷风险预警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名词定义 (一)信贷风险预警,是指通过贷后监控,发现风险程度加剧的早期信号,识别风险类型,分析风险的成因、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主动地防范、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的管理手段; (二)风险预警信号,是指借款人的内部经营运作和外部环境中出现可能会对其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可能会危及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引起关注的信号; (三)调整,是指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并且存在影响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不确定因素时,调整授信方案(包括调整担保、调减授信额度、转换授信品种等),以控制风险; (四)减持,是指在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并且可能会一定程度地危及本行信贷资产安全,但不适宜或不能马上全部退出

的情况下,采取的逐步退出方法; (五)主动清户退出,是指借款人出现预警信号将严重危及本行信贷资产安全,应尽早采取抢救措施,争取全面退出,尽可能减少损失。 第三条信贷风险预警应遵守及时、保密原则,达到把握最佳时机,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遵守动态监管、分层预警原则,通过适时监管、各部门、各层级参与预警,及时发现信贷风险预警信号。 第四条建立信贷风险预警报告制度,一旦出现信贷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制定控制和化解信贷风险方案,撰写《信贷风险预警报告》,并完成审批工作。审批方案按照授信权限实行报备制,提请主管行对审批方案提出其他意见。 第五条出现信贷风险预警,资产分类调整为次级类(含)以下的,按照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行的正常类、关注类借款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综合业务部是监控借款人预警信号的最主要责任岗,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借款人进行持续的贷后监控,及时发现预警信号,撰写《信贷风险预警报告》,提出调整、减持或主动清户退出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报送风险合规部审查,审查

某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 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 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

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 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 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 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 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财务状况良好;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 (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 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 (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房地产授信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物权法》、《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一种,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业务受理、调查评价等操作流程和方法参照xxxxxxxxxxxxxxx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行业总体授信原则为“积极审慎、区别对待、优化结构、控制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及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贷款用途 房地产开发贷款用于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等有关的

活动。 1、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支付房地产开发建设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2、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本省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省使用。XX银行辖内不得多家分支机构同时对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授信。 3、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只能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用途房地产开发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等。 住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对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60%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住房开发贷款管理。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贷款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购物中心、宾馆(酒店)等商用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4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按商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2、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第六章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概述 定义 房地产开发类贷款是指用于土地一级开发、房屋建造过程中所需建设资金的贷款,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开发贷款(含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高等院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及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对象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利用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事)业法人。 土地储备贷款的对象为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即经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前期工作的法人机构,包括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和承担政府土地储备职能的企(事)业。 条件 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我行公司类客户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资格的企业的: (1)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具有承担贷款项目开发建设的资格; (2)如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还要求与业主单位正式签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合同。 2.借款人为事业单位的: (1)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事业法人登记证; (2)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管理机构; (3)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年检合格。 3.土地储备机构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城市经济稳定发展,财政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政府信誉。房地产市场化程度高,房地产经营机制较健全,财产抵(质)押、招标、拍卖、挂牌出售、权属登记等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容量大,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土地有一定的升值潜力;

信审会贷款审查要点

信审会贷款审查要点 一、引言 信审会信贷审批是以客户基本资料为基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 政策、环保政策以及贷款行业务经营规划、信贷制度、风险战略等;同时 根据业务、风险部门对贷款申请人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等,信贷业务 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揭示信贷业务风险,提出风险控制 措施审查报告,提出审批决策。 二、审查报告要求 信贷审查报告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参考资料,其撰写要求应做到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立场公正、语言精炼、逻辑严谨、结论明确。 三、信审会信贷审批要点 (一)、基本情况 1、客户部门调查意见 简要说明调查部门对贷款申报的最终意见:即贷款主要优势、存在的风险 点、信贷方案(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信用发放条件、管理要 求等) 2、前期授用信情况 包括上年度授信情况、用信情况,本年度的授信计划,本笔贷款是否在已 核定授信额度内,客户部门的授信意见。 3、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借款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区域政策、环 保政策和外部监管要求。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政策和准入条件,是否属于行 业重点客户、竞争类客户。是否完成了客户分类。 (二)、申请人情况 1、证明申请人借款主体资格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行业经营许可证或资 质证书证明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2、书面借款申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确认申请信用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3、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和管理模式,股东背景、股权结构以及关联公司 之间关系。判断申请人产权是否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管理是否 科学。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财务和市场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简历、经营历史、个人信用记录以及是否兼任其他职务等,判断其是否具有行业从业经验和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 5、股东情况,借款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背景、持股比例、经营经历、财务状况以及信用情况。 (三)、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申请人经营历史沿革、主营业务、生产能力、营业规模、技术水平、产品市场、产品竞争力、原材料供应、市场份额和经营状况。判断客户所处行业的发展阶段、竞争程度、行业壁垒,判断申请人在区域和同行业中的地位和影响,预测其经营稳定性和后期发展趋势。 (四)、申请人信用情况 借款人在各家金融机构授、用信情况,以表格形式按贷款机构、授信额度、用信额度、业务品种、担保方式、风险形态进行说明。借款人在人行企业征信系统、银监会相关信息披露系统的不良记录情况,涉案涉诉情况,借 款人对外担保及履行情况等。 (五)、财务分析 包括申请人财务制度执行是否规范,财务报告能否真实反映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经营成果,结合对申请人资产总量、质量和净资产总量、质量的分析,判断申请人经营状况、发展趋势和长、短期偿债能力。 (六)、本次申请贷款情况 1、贷款需求及额度 依据借款人生产经营计划,结合行业特点、生产经营周期、流动资金周转率等因素确定申请贷款额度是否合理。 审查借款人提供的购销合同,对产品价格、数量、品种、交易对手资质、自有资金真实性进行核查。测算流动资金缺口,合理控制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原则上“销贷比”控制在年度销售收入总额的40%以下。 2、还款来源分析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入情况,分析贷款期限,到期日期与企业还款能力是否相匹配,还款计划是否合理、可行。 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足以偿还贷款本息。 3、担保分析 审查贷款担保方案。包括抵(质)押品基本情况,评估价值,权属情况,

浅析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控制

浅析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控制 摘要:针对当前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分析房地产开放贷款的风险有哪些以及房地产贷款内部外部的环境。关键词:房地产贷款风险环境最年来,房地产价格呈现上升的趋势,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意向渐趋强烈。住房市场中存在的供给与当期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使得住房按揭贷款应运而生。按揭贷款是指购房户交纳部分首期付款后,将所购房产抵押给贷款行,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住房消费贷款,实质上是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应该说此贷款有价值较稳定的住房作抵押品,安全性有一定保障,但由于政策、市场及借款人自身情况的变化均会影响贷款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使得安全性存在一些问题。据近年来我国银行实际运作表明,贷款风险正日益增加。 一、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政策性风险: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各国经济都在相当程度地合作渗透,相互之间的影响也在不断地加大。东南亚金融风暴,就是“一发”牵动“千钧”。 二、市场风险分析 1. 市场无序竞争。近年房地产市场供给充足,但价格居高不下使空房沉淀不少,当开发企业无法实现资金回笼时,会通过虚拟按揭套取银行资金,供求不平衡使按揭贷款存在潜在风险。 2.市场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房地产价格大幅下降,业主愿意损失首付和已还款,以低于尚未归还的贷款余额,重新购置低价房产,使银行难以收回贷款,贷款损失风险增大。 3.利率变动风险。贷款期限内市场利率可能发生数轮波动,利率上升,短期存款利率上升,压缩了银行获利空间,利率下降,借款人以较低利率筹资并提前还贷,银行会因其放贷不能获得原定贷款利息回报而受损失。而且合同有关利率条款在利率管制时制订,对利率市场化后可能形成风险缺乏前瞻性。 三、银行风险分析银行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组织,其经营的好坏,关系到储户存

(完整版)个人贷款审查审批基本要点

个人信贷业务(授信)审查基本要点 一、信贷资料完整性及调查工作与申报流程的合规性审查 (一)借款人、担保人(物)及具体贷款业务有关资料是否齐备,申报资料及其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二)贷款行内流转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 二、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审查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的合法性,贷款用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二)借款人经营企业股东的实力及注册资金的到位情况,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三)借款人、所经营企业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核心管理人员的背景、主要履历、品行和个人信用记录。 三、贷款政策符合性审查 (一)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行业政策、土地、环保和节能政策以及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等; (二)借款人准入及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我行区域、客户、行业、产品等信贷政策。 (三)贷款(授信)额度核定、利率定价、期限、支付方式等是否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制度。 四、财务因素审查

主要审查借款人财务情况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特别要重视通过财务数据间的比较分析、趋势分析及同业对比分析等手段判断客户的真实生产经营状况,并尽量通过收集必要的信息,查证客户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非财务因素审查 主要包括借款人经营企业的性质、发展沿革、品质、组织架构及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经营环境、所处的行业市场分析、行业地位分析、产品和生产技术分析、客户核心竞争能力分析等。 六、担保审查 审查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合法、足值、有效性,并确认保证人担保额度。 七、充分揭示信贷风险 (一)分析、揭示借款人的收入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及担保风险等。 (二)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八、提出贷款(授信)方案及结论 在全面论证、平衡风险收益的基础上,提出审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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