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

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政策政策措施: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采取适当方式,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本地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鼓励采取共建的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
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哈政办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项目,加强土地供给(一)坚持规划的主导作用,加快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切实搞好棚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优先给予安排。
(二)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根据“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分期组织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
(三)紧密结合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和土地需求,制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逐步调整土地供应模式,弹性释放适量土地。
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村庄(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乳政办发〔2020〕2号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村庄(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乳山市村庄(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乳山市村庄(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20日乳山市村庄(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村庄(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各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规划控制区内村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征收、补偿、建设、安置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列入村庄改造计划和纳入我市年度棚改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指村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住房被征收村(居)民改造后的安置住房。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完善配套”的原则进行改造,并应当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生态环境改善。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村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村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村庄(棚户区)改造的协调、指导工作;成员单位包括住建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审计局、税务局、财金公司、城投置业公司、各镇(办事处)等,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庄(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第七条通过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企业支持、中央和省专项资金补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资金,并鼓励社会资金积极参与改造活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保政发〔2015〕15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保政发〔2015〕15号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国务院批准的保定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为改造对象,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大力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
二、政府主导(一)明确责任分工。
市政府统筹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督导检查;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高新区)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方案、规划报批、资金筹措、拆迁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
(二)加强计划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尚未经市政府审批的城中村,实行计划管理,全部由政府主导改造,逐级列入改造计划;重点项目涉及的村庄,市政府直接下达改造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禁擅自改造。
(三)审批立项。
拟列入市政府城中村改造计划的项目,三区、高新区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拆迁补偿方案、村民安置方案。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组织审核,并征求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意见,提出项目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改造计划。
项目实施意见为预审批意见,仅作为项目编制规划、启动拆迁、核算优惠政策、进行安置房建设的依据。
三、规划管理(一)加强规划引导。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b9e1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c5.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07〕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向县(市)延伸,从2007年起利用两年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吉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坚持从实际出发,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进一步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不断把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到广大人民群众。
(二)原则。
县(市)城市棚户区是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房屋质量较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集中连片区域。
在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在全省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属地化实施的原则。
县(市)政府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主体,市(州)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对县(市)棚户区改造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
各相关部门对县(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2.坚持改造与改善相结合,注重改善的原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棚户区改造自2007年启动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变城市面貌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市场变化,制约棚户区改造项目正常推进的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
为尽快解决目前面临的实际困难,本着“积极稳妥、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现行用地政策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继续延用原有用地政策同时,可采取改造综合用地按项目核定成本结合区域土地出让市场价确定的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政策。
各区(县)、开发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西安市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改造综合成本核算改造综合用地操作规程》(附件1)执行。
已批准实施的改造项目,各区(县)、开发区对因人口核算改造用地形成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意见重新核算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改造综合用地面积大于核定用地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改造优惠政策,开发用地面积小于核定开发用地面积的不予补充。
二、调整配建廉租房政策在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实行低收入家庭备案的基础上,集体土地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廉租房采取缴纳易地配建费的方式进行,易地配建费按现行标准50%收取。
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对已实物配建或缴纳配建费的改造项目按《西安市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细则》执行。
白银市平川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平政发[2019]142号
![白银市平川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平政发[2019]1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7f59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c3.png)
白银市平川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白银市平川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白银市平川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债券资金监管运行机制,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和债券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区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是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行转贷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专项债券。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纳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专项债券限额管理,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专项债券资金发行期限按照年度债券发行规定执行,利率按认购银行公布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条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范围1、棚户区改造安置户补偿款;2、棚户区改造新建安置房建设费用;3、列入棚改范围实施的旧房拆除费用;4、棚户区改造区域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绿化、通讯、安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5、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费用;6、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系统性工程;严禁将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五条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资金应向平川区住建局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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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
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
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
(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
(二)已与95%(含)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确保能够获得房屋拆迁许可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成本的30%,并须在贷款发放前投入使用。
(四)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齐全,交通便捷,预计销(预)售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还款来源充足。
(五)拆迁完成后应由借款人在项目地块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并进行销售。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贷款期限应与项目的拆迁周期、拆迁进度及建设计划相匹配,综合考虑项目拆迁的难易程度、项目规模大小、报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建成后预计销售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应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金额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费和项目拆迁费需经我行测算后确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对抵(质)押担保不足或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
(一)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2008]17号)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已空置3年(含)以上的商品房及闲置2年(含)以上的土地作为抵押物。
(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为借款人集团总部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且保证人经济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定,担保能力充足。
借款人须向我行承诺,贷款项目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及时无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手续;未经我行同意,不得转让本项目或在本项目上设定任何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一般采用按月还息,按季、半年、年归还贷款本金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时,应向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资料
1.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
3.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4.借款人贷款证(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
5.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表(如有)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
7.借款人能够取得贷款项目地块后续开发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资料
1.政府有权部门核发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片区改造控制性规划文件。
2.通过规划部门审议的项目专项规划方案、规划条件及总平面图等文件。
3.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包括棚户区改造合作协议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4.改造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权属、建筑面积等证明资料。
5.与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6.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
7.已投入使用的项目资本金凭证。
8.贷款发放前能够提供房屋拆迁许可材料的,还须提供相关材料。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资料
1.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人(出质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
2.采用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并按我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
调查人要通过查询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客户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展开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已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文件。
(二)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是否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影响力。
(三)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已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否已取得项目专项规划。
(四)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比例的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否真实。
(五)贷款拟采取的担保方式,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六)借款人能否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可行,项目整体是否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
尽职调查后,调查人应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贷款方案(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并将相关贷款资料提交审查人。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
审查人应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后续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风险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授权是否合法、有效,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开发经验完成项目拆迁及后续开发建设。
(二)贷款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三)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投入项目使用。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五)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六)借款人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具备足够的盈利能力偿还我行贷款。
审查人要形成审查报告,对贷款方案和风险控制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
在调查、评级、审查的基础上,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收益等情况,结合贷款风险因素、风险规避措施和综合收益水平,做出贷款决策。
第十七条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等有关规定,办妥担保手续,落实贷款发放前提条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
借款合同中须明确,贷款项目有后续融资需求的,须在我行办理;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在他行融资;贷款项目后续按揭业务由我行独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