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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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发〔2016〕80号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发〔2016〕80号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市财发〔2016〕80号各区(开发区)财政局、住建局:为统一规范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及《吉林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清单管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6月27日吉林市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和《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综[2014]5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本着集中统筹使用与完成工作量相结合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二章资金拨付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区,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定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区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区,经各区(开发区)政府及市征收管理部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棚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xxxx〕5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xxxx〕10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xxxx〕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清河区、清浦区(简称两区,下同)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淮安区、淮阴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棚改资金管理工作。

清河区、清浦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棚改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棚改资金筹集计划;根据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筹资计划完成筹资工作;结合市级财政承受能力,将市级棚改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棚改办)审核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根据棚改项目进度,审核拨付棚改资金;负责棚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工作等。

(二)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向中央、省争取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棚改贷款申请工作;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做好棚改项目计划及概算汇总审核;对两区政府提交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申请进行审核把关等。

(三)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市财政局等单位,对两区政府上报的棚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督促两区政府根据评审意见修改项目概算;根据评审后的概算编制年度计划报市区棚改领导小组批准。

(四)两区政府负责按地块编制辖区内棚改项目概算;做好棚改项目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工作。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陇政办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5〕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督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6日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陇南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贷款项目监管及贷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贷款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贷款项目有序推进和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甘肃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开展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4〕111号)、《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甘建保〔2014〕253号)和《甘肃省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综〔2014〕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贷、分项实施、统一还款”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是指全市纳入国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由各县区政府主导和陇南市龙江城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龙江公司”)、各县区城投公司作为项目法人。

利用省开行贷款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扩展项目和相应的城市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市政府授权,由市龙江公司作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统一借款主体,负责向省开行申请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包括用于项目资本金的软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1.5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

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严格报账手续,规范结算行为和报账程序,从严控制现金支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职工监督。

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陕财办综〔2014〕62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遵循“统一授信、统贷统还、主体承贷、单项运作、分责还款”的总体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陕西省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实施陕西省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资金,既包括资本金过桥贷款资金(即软贷款),也包括中长期贷款资金。

第四条贷款资金使用范为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回迁安置房等。

第二章贷款原则和内容第五条贷款原则(一)坚持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

各地要根据本地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债偿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借款,自愿申报。

(二)坚持量力而行、风险自担原则。

各地在自愿申报借款额度时,要根据本地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地方财力水平以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提出借款需求。

(三)坚持借偿一体、谁借谁还原则。

用款市县要加强借款资金管理,规范借款、还款流程,认真履行还款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四)坚持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

借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第六条借款内容(一)借款平台。

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指定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保障房公司”)作为全省统筹借款的借款平台,向省开行提供与借款有关材料,承担借款资金划转、拨付、回款等责任。

市县政府承担借款资金的第一还款责任,并指定一个用款人承担借款资金偿还的相应主体责任,其条件要符合银行及监管部门要求。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

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

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

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0•【字号】防政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防政办发〔2014〕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10日防城港市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署,保障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实施,做好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的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广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防城港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防城港市市本级纳入自治区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利用国家开行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包括中长期贷款和过桥贷款,主要用于市、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四条贷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对原有棚户区的征地、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安置房等。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发改委部门职责:负责本级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及下达、项目审批等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本金、本级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招标上限控制价审核、资金审核拨付、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住建部门职责:对列入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进行规划选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证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和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吉棚改…2006‟4号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精神,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包括:(一)财政给予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二)中央给予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四)各市州财政安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五)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腾空收益;(六)城市棚户区居民个人出资资金;(七)其他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对市州财政给予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分配采取公平和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即补助资金的75%部分根据省下达给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规模进行分配,其余部分采取“以奖代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奖励依据另行制定。

第四条城市棚户区改造所需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争取和分配按照《吉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财债1015号操作)。

第五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属地化实施原则。

各市州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二)专款专用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上;(三)效益原则。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各市州财政局是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直接管理者,对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调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和居民出资等项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工作;(二)设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户,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三)审批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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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等国家相关文件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经政府授权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项目拆迁阶段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的贷款。

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缴交土地出让金。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旧城区、城中村等区域内原有建筑物拆除,并由其开发建设商品房的过程。

第三条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项目所在城市必须已具备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配套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具备该项业务开办资格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经其授权的区级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二)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或所有者权益20000万元(含)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借款人为项目公司的,实收资本或所有者权益应为5000万元(含)以上,且其控股股东须符合上述规定。

(三)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多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与我行合作多年,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市场影响力。

(四)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

(五)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六)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已纳入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规划批准文件。

(二)已与95%(含)以上建筑面积的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确保能够获得房屋拆迁许可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成本的30%,并须在贷款发放前投入使用。

(四)项目地理位置优越,周边配套齐全,交通便捷,预计销(预)售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还款来源充足。

(五)拆迁完成后应由借款人在项目地块上开发建设商品房并进行销售。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担保方式和还款方

第八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贷款期限应与项目的拆迁周期、拆迁进度及建设计划相匹配,综合考虑项目拆迁的难易程度、项目规模大小、报建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费、项目建成后预计销售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补偿费、安置费等费用应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金额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费和项目拆迁费需经我行测算后确定。

第十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原则上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对抵(质)押担保不足或无法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

(一)采取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工银发[2008]17号)有关规定,不得接受已空置3年(含)以上的商品房及闲置2年(含)以上的土地作为抵押物。

(二)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为借款人集团总部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且保证人经济实力雄厚,财务状况稳定,担保能力充足。

借款人须向我行承诺,贷款项目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及时无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手续;未经我行同意,不得转让本项目或在本项目上设定任何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一般采用按月还息,按季、半年、年归还贷款本金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与发放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时,应向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资料
1.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

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

3.借款人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4.借款人贷款证(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

5.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借款人近三年财务报表(如有)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借款人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

7.借款人能够取得贷款项目地块后续开发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8.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资料
1.政府有权部门核发的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片区改造控制性规划文件。

2.通过规划部门审议的项目专项规划方案、规划条件及总平面图等文件。

3.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改造工作的相关文件,包括棚户区改造合作协议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4.改造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权属、建筑面积等证明资料。

5.与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6.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具有相当性质的项目相关资料。

7.已投入使用的项目资本金凭证。

8.贷款发放前能够提供房屋拆迁许可材料的,还须提供相关材料。

9.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担保资料
1.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人(出质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抵(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权属证明,抵(质)押物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

2.采用保证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并按我行要求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

调查人要通过查询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客户访谈、现场调查等方式展开调查工作,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已获得政府有权部门授权其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文件。

(二)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是否具有良好的品牌和影响力。

(三)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已纳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否已取得项目专项规划。

(四)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比例的业主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是否真实。

(五)贷款拟采取的担保方式,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六)借款人能否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项目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可行,项目整体是否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

尽职调查后,调查人应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贷款方案(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并将相关贷款资料提交审查人。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

审查人应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后续开发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风险判断,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从事贷款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授权是否合法、有效,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开发经验完成项目拆迁及后续开发建设。

(二)贷款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三)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投入项目使用。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五)贷款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六)借款人获得项目后续开发建设资格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开发建设是否具备足够的盈利能力偿还我行贷款。

审查人要形成审查报告,对贷款方案和风险控制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

在调查、评级、审查的基础上,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贷款项目、贷款担保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收益等情况,结合贷款风险因素、风险规避措施和综合收益水平,做出贷款决策。

第十七条贷款人同意发放贷款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贷款担保管理等有关规定,办妥担保手续,落实贷款发放前提条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

借款合同中须明确,贷款项目有后续融资需求的,须在我行办理;未经我行同意,不得在他行融资;贷款项目后续按揭业务由我行独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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