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统筹运作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贷款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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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川教[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通知(川教〔2011〕152号)各市(州)教育局:针对我省一些地区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仍比较突出的现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06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当前加快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2008年,《通知》出台以来,我省在推进大班额的化解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数据分析和实际情况看,大班额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仍旧比较突出,特别表现在初中阶段、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

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显示,到2010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56人以上的班57238个,占总教学班的比例为28.05%。

其中:66人以上的超大班23660个,占总教学班的比例为11.59%(其中初中18.38%),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大班额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影响师生的身心健康,也制约了我省“两基”工作的进一步巩固提高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深入推进。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城镇学校建设滞后,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不尽合理,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校际间差异较大,招生管理不够规范等。

各地特别是问题突出地区一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大班额问题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力工作措施攻坚克难,力争通过较短时间努力取得实质成效,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二、明确目标,制定方案全省的总体目标是在2至3年内,基本解决全省大班额问题。

从2012年秋季起,中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人数坚决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内(小学45人、中学50人、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56人以内),基本消除70人以上特大班额。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4.22•【文号】教基一[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

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校的管理。

但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1.加强省级统筹,整体提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整体推进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2024年甘肃财政厅关于棚改资金使用文件

2024年甘肃财政厅关于棚改资金使用文件

近年来,棚户区改造作为一个重要的民生工程,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甘肃省财政厅作为棚改资金的主要管理单位,负责督导和管理甘肃省的棚改资金使用。

2024年,甘肃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棚改资金使用的文件,下面将对该文件进行详细的介绍。

该文件主要包括了棚改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标准和使用流程等内容。

首先,文件明确了棚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迁补偿等方面的支出。

这些支出主要用于土地征收补偿、拆迁补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棚户区居民安置等方面。

文件要求各级棚改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使用范围进行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其次,文件规定了棚改资金的使用标准。

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和地区,资金使用标准可以有所差异。

但总体上要求合理确定资金投入量和适度提高标准,既要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又要兼顾财政的可持续性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精确估算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资金的使用标准,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此外,文件对棚改资金使用流程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和环节,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和监管等程序都有具体的要求。

文件要求各级棚改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流程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处理各类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文件要求各级棚改资金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在实施棚改资金使用的过程中,文件还强调了资金监管的重要性。

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文件还要求各级棚改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2024年甘肃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棚改资金使用的文件,对于规范和监管棚改资金的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消除大班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

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消除大班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

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消除大班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
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消除大班额是我国义务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为
了推动这一工作的开展,政府出台了《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消除大班额专
项资金使用规范》,旨在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真正用于解决大
班额问题,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下面是对该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的描述。

其次,该规范明确了资金使用的范围。

规范明确指出,消除大班额专
项资金主要用于增加学校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改善学校生活条件和学校
人员配备。

具体来说,可以用于新增教室、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室等
教学场所的建设和改造,购买教学用具、实验器材、图书、电子设备等学
习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习环境。

再次,该规范明确了资金使用的程序和要求。

规范要求学校在使用专
项资金前要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并报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

资金使
用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规范高效。

学校在使用资金过程中,应
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不得超出计划范围进行改动。

同时,规范还要求学校
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能够取得
预期的效果。

最后,该规范还明确了资金使用的评估要求。

规范要求学校按照规定
的时间和要求,对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消除的大
班额数量、教学设施的新增和改善以及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改善情况等。

评估结果要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以便随时掌握消除大班额的进展情况,
并及时调整工作策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豫政办〔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的意见豫政办〔2019〕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快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全面提升高中阶段办学水平,更好地适应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的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有利于推进教育公平、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原则;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立足河南实际,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确保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适应高考综合改革和新课程实施的要求,为加快普通高中教育现代化步伐、办好人民满意的高中阶段教育、建设教育强省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优先保障。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瞄准发展改革目标,在项目规划、资金投入等方面大力保障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需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坚持问题导向,筑牢基础。

重点把握普通高中大班额表现出的“普遍弱”和“局部挤”两大特征,突出解决“教室缺”“教师缺”“经费缺”等问题,着力补齐短板、夯实基础。

——坚持统筹推进,分步实施。

统筹城乡和区域全面协调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精准施策。

注重解决当前问题与中长期教育规划相衔接、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统一,兼顾贫困地区与非贫困地区、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务求实效。

山东全面消除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作方案

山东全面消除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作方案

全面消除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消除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以下简称“消除大班额”),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持续加强学校建设、调剂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师资,到2020年年底增加中小学学位50万个,全面消除中小学56人及以上大班额,建立健全大班额防控长效机制,为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主要措施(一)加大学位资源供给,确保年内全面消除大班额。

1.编制化解工作方案。

坚持市域统筹,2020年5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摸清现有大班额底数,精准测算起始年级学生增量,编制完成消除大班额工作方案,明确消除大班额工作措施。

(各市政府,省教育厅负责)2.投入使用一批中小学校。

加快学校内部配套、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强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源的统筹配置,积极通过教师招聘、优秀退休教师返聘等方式充实教学一线;鼓励高等院校采取组织师范专业学生到中小学实习支教、参加“三支一扶”等举措,确保新建学校及时投入使用。

2020年8月底前,推进已建成的136所小学、98所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28所高中投入使用,增加学位33万个。

(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3.启动建设一批中小学校。

中小学校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省级加大资金、债券、用地指标的支持力度。

2020年开工建设129个新建中小学校项目、189个改扩建中小学校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确保2020年8月底前投入使用学位17万个。

(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4.科学划分学校服务区域。

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要求,根据生源分布和学校容纳能力,调整优化学校招生范围,探索实行多校联合划片的招生办法,缓解热点学校压力,防止起始年级出现大班额。

(各市政府,省教育厅负责)5.落实优惠政策。

对消除大班额问题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开辟立项审批、施工建设、工程招标等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建设进度;对设备购置等项目,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审批事项外,全部放权于主管部门和采购人,加快采购进度,尽快投入使用。

关于市区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及对策

关于市区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及对策

关于市区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及对策大班额现象是教育领域中一个发展极不正常、矛盾十分突出、危害十分巨大的社会现象。

解决好大班额问题,是保护师生的身心健康,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问题,目前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为了弄清我市大班额现状,切实找准问题症结所在,促进大班额的消除,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相关人员组成的调研组,对我市“大班额”情况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区**小学进行实地调研,与市教育局、**区教育局、新区教育局和5所小学负责人交流座谈。

从调研情况来看,我市大班额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学校已经达到怵目惊心的程度,学生的课桌已经紧靠讲台放置,前后座位之间距离很小,坐在教室左右两侧最前排根本就看不清黑板上写的东西。

可以说,大班额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大了学校管理难度,更影响到师生的身心健康,“大班额”还加重了教师负担,批改不完的作业、大量的家访,使一些优秀教师的体力、精力严重透支。

此举不利于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实施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基一办〔2016〕41号)及**市教育局《实施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计划工作方案》要求,2018年前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2020年前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2018年大班额占比控制在10.6%以内(按照《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中小学标准班额为小学45人、初中50人)。

市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尽管为进一步加快消除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超大班额做了大量工作,但问题依然突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使之得到有效解决和改善。

一、基本情况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共有学校118所,其中小学81所(另有教学点38个),初级中学19所,九年一贯制中小学15所,完全中学1所,12年一贯制学校2所,在校学生55698人,其中,小学37614人,初中18084人。

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陕西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遵循“统一授信、统贷统还、主体承贷、单项运作、分责还款”的总体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是指陕西省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实施陕西省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资金,既包括资本金过桥贷款资金(即软贷款),也包括中长期贷款资金。

第四条贷款资金使用范为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的征地、房屋征收(拆迁)、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建回迁安置房等。

第二章贷款原则和内容第五条贷款原则(一)坚持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

各地要根据本地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债偿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借款,自愿申报。

(二)坚持量力而行、风险自担原则。

各地在自愿申报借款额度时,要根据本地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地方财力水平以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提出借款需求。

(三)坚持借偿一体、谁借谁还原则。

用款市县要加强借款资金管理,规范借款、还款流程,认真履行还款义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四)坚持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

借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第六条借款内容(一)借款平台。

陕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指定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保障房公司”)作为全省统筹借款的借款平台,向省开行提供与借款有关材料,承担借款资金划转、拨付、回款等责任。

市县政府承担借款资金的第一还款责任,并指定一个用款人承担借款资金偿还的相应主体责任,其条件要符合银行及监管部门要求。

(二)借款品种、限期及利率。

资本金过桥贷款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50%(可用于弥补资本金不足),贷款期限7-9年;中长期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贷款期限1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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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统筹运作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贷
款操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承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以下简称“大班额”)、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贷款,规范项目组织及融资工作流程,根据相关银行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由山东省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财金公司”)作为运作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承接相关银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支持全省(不含青岛)大班额、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融资工作。

第三条相关银行大班额、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贷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贷款资金使用严格遵守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大班额、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省级统筹运作项目基本要求
(一)项目已列入省级规划或计划;
(二)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和合理的负债水平,符合相关银行政府购买服务贷款准入要求;
(三)地方财政部门出具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用地、施工等手续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合法完备;
(五)项目资本金由市县政府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前期已投入项目建设资金可认定为资本金,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

其余货币资本金汇划至省财金公司账户;
(六)项目公司及项目业主须为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公司;
(七)项目种类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八)项目已获得省财政厅融资批复;
(九)符合相关银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三章政府购买服务
第六条经市政府授权,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购买主体。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将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按照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及省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严格履行合法程序,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第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发起政府采购程序后,省财金公司与各市政府推荐的项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联合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公司按要求准备有关资料。

第九条省财金公司、项目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后,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明确协议项下各子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总额、服务明细、资金支付方式及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预算,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复后,向省财金公司出具文件予以说明。

第四章贷款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公司或项目业主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审批手续,项目公司汇总收集相关资料后报送相关银行业务经办行(以下简称“贷款行”)。

第十二条贷款行初审后将相关资料报送省分行(或业务主管行),项目公司同时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财金公司。

省分行(或业务主管行)对相关项目进行筛选,确定可运作的贷款项目,并与省财金公司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三条省财金公司向贷款行提交借款申请及其他申报材料,贷款资金全额以政府购买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行制定贷款方案,上报省分行(或业务主管行)。

省分行(或业务主管行)牵头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的各子项目分别进行调查评估,并按规定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省财金公司与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等协议。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转包,项目公司可通过分包形式确定项目业主,组织所属县(市、区)子项目实施,并履行必要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或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合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省财金公司、市财政局、项目公司、贷款行共同签订《项目贷款资金监管协议》;县(市、区)范围内子项目,由县财政局、项目业主、贷款行签订《项目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第六章贷款及项目资本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省财金公司、项目公司、项目业主及主要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在贷款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发放、支付、核算项目贷款和资本金。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与支付
(一)项目公司和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提供施工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施工监理单位核实、签章确认,经同级财政部门、贷款行审核后逐级报省财金公司。

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招投标材料、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收据)、转账(电汇)凭证、监理报告等支付资料。

(二)省财金公司向贷款行递交贷款发放申请、借款借据及相关银行结算单证。

贷款行按照发放条件落实情况发放贷款至省财金公司账户,并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项目公司和项目业主账户。

(三)贷款行按照受托支付相关要求,将贷款资金支付至施工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账户。

(四)贷款资金支付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银行自主支付要求的,可办理自主支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本金使用
(一)项目资本金与贷款同比例到位,并先于贷款投入项目。

(二)项目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提出货币资本金拨付申请,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提交省财金公司。

省财金公司于当日向贷款行提交划款凭证,贷款行划转货币资本金至项目公司账户,贷款行监管项
目资本金使用。

第七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足额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时限,按时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拨付到项目公司或项目业主开立的相关资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

第八章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或项目业主在本息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将还款资金逐级汇划至省财金公司在贷款行开立的还款资金归集账户。

第二十六条省财金公司在本息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保证还款资金足额到位,并向贷款行安排还款。

第二十七条贷款行按照贷后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贷后管理方案,做好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还贷资金等贷后管理工作。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实施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事先征得省财金公司和贷款行同意。

第二十九条省财金公司、项目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相关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公司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评审或审计部门审计。

未经评审或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三十二条如违反相关约定,贷款行及省财金公司有权停
止对该项目的融资支持,并收回贷款资金。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参照市级模式运作。

第三十四条本指南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指南自2016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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