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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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整合)采矿权第二顺位抵押予以备案登记的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整合)采矿权第二顺位抵押予以备案登记的函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整合)采矿权第二顺位抵押予以备案登记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黔国土资审批函〔2018〕287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关于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整合)采矿权第二顺位抵押予以备案登记的函黔国土资审批函[2018]287号《关于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整合)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申请》收悉。

经研究,函告如下:一、第一次抵押备案登记基本情况。

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抵押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抵押权人)就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采矿权(证号C5200002010121120103475)签订抵押合同,我厅以《关于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整合)采矿权抵押予以备案登记的函》(黔国土资审批函[2017]256号)同意抵押备案登记有效期至2036年12月。

二、原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同意在不解除原抵押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抵押物(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再次抵押给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次抵押双方共同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经程序性审查,符合要求,我厅已按事后备案予以登记。

(一)二次抵押备案登记事项。

抵押人: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抵押物:纳雍县王家营青利煤矿(整合)(证号C5200002010121120103475),有效期2016年12月至2036年12月。

抵押有效期:二次抵押双方共同申请备案登记的有效期至2021年1月28日。

在该有效期内,未解除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事项或未经抵押三方同意,我厅不予办理该采矿权(抵押物)的转让。

(二)注意事项1、抵押人欠缴的采矿权价款应按规定及时缴纳。

2、采矿权抵押备案实行事后备案登记管理。

我厅不对所涉抵押采矿权价值进行认定,不作任何担保,不承担抵押人与第一、二次抵押权人三方之间产生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涉及一、二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及三方的权益保障,抵押实现,由抵押三方自行约定,协商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国土资字[2012]82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12.31
【实施日期】2012.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国土资字[2012]820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工作,推动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实际,现就采矿权抵押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矿业权价款已全部缴清,涉及原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仅评估30年动用资源的,
应补缴剩余价款;
(二)采矿权权属无争议;
(三)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
(四)。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操作规范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操作规范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抵押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行政审批条件
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的采矿权人
五、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抵押备案的请示(原件1份);
(二)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
(三)由矿山所在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权属无争议和纠纷的证明(原件1份);
(四)由银行出具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抵押合同》(原件1份);
(五)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定的《不动产抵押清单》(原件1份);
(六)由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与贷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原
件1份);
(七)有资质评估单位出具的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书和确认文件(原件1份);
(八)与企业实际经营范围相符的并在上年度经年审的采矿权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份)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九)上年度经年审的银行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明确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流程图。

采矿权抵押办理方法

采矿权抵押办理方法
事名称采矿权抵押办理依据
1、《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六条;
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4、《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6、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79号)。
申请受理条件
1、符合采矿权抵押备案条件;
2、抵押人所担保债务履行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限;
3、抵押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其矿权价值的评估机构是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
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双方提出的抵押备案申请(原件,扫描);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
3、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原件,扫描);
4、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5、缴清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原件)
6、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8、解除抵押备案的需提供双方提出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原件,扫描);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款证明(原件,扫描);抵押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扫描原件);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

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

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尊敬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我(申请人)现向贵部门提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此将相关情况及申请理由报告如下:一、采矿权抵押人情况1、1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并取得采矿权的企业,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先进的开采技术。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

1、2抵押人基本情况本次申请的抵押人为公司的主要股东(以下简称“股东”),拥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

该股东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负责采矿业务的日常管理,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二、采矿权抵押物情况2、1抵押物基本情况本次申请的抵押物为公司持有的采矿权(以下简称“抵押物”)。

抵押物涵盖了公司主要开采的矿产资源,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

21、2抵押物权属情况抵押物为公司合法取得的采矿权,权属清晰。

公司在取得采矿权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开采活动,并依法缴纳了相关的税费和资源补偿费。

三、申请理由及用途3、1申请理由由于公司近期面临资金周转压力,需要筹措资金以支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公司拟将持有的采矿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本次申请的抵押物为公司的主要资产,具有较高的评估价值,能够为贷款提供可靠的保障。

3、2申请用途本次申请的贷款将主要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更新、技术研发、矿产资源勘探及开采等。

贷款期限为3年,还款来源主要为公司的主要经营收入和相关资产处置收入。

四、承诺与保证4、1承诺与保证内容作为申请人,我们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同时,我们将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的安全使用。

我们还将积极配合贵部门的相关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

41、2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未能履行承诺和保证事项导致不良后果的,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规文〔2016〕1号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规文〔2016〕1号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规文〔2016〕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国土资源局,神木县、府谷县国土资源局:现将新修定的《陕西省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1月18日陕西省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将采矿权抵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

第三条采矿权抵押备案由采矿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采矿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

第四条申请抵押备案的采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采矿权价款已按规定缴清;(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采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压、查封;(四)采矿权抵押期没有超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五)采矿权未处于抵押状态或债权人之间就受偿关系达成协议。

第五条采矿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申请采矿权抵押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抵押备案申请书;(二)抵押合同;(三)贷款合同;(四)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五)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基建矿山提供安全预评价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要件;(六)备案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5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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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精神,采矿权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为抵押物,为他人贷款债务提供担保而申请抵押备案的,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具备的条件、备案通知及抵押解除等相关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其中,抵押备案申请书需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三方分别签字盖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5年4月2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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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号
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表

抵押人
——
———————————————————————————————————————(签章)

通讯地址——————————————————————————————
抵押权人———————————————————————————(签章)
通讯地址——————————————————————————————
申请人
抵押权人 联系方式
抵押人 联系方式
债务人 联系方式

抵押物
基本情

地理位置
矿区坐标
采矿权人 经济类型
矿区面积 开采矿种
生产规模 有效期

评估价值 双方协议 确认价值
设定日

约定期限

提交资

序号 资料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上述抵押权利是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阅知本申请书中《采矿权抵押备案须知》并经
双方协商而设定,抵押权利存续期间,双方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
执行双方所签合同。抵押关系终止,由双方共同申请抵押注销登记。
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
初审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
审批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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