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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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浙江金华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党风廉政建设教育预防职责,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浙江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就廉洁自律、认真履职提出要求,以关心爱护领导干部为目的,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进行廉政谈话。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主体党委主要负责人、党委班子成员、纪委书记。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对象(一)学院的全体领导干部;(二)学院党委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三)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以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以及重要岗位的人员。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方式- 2 - 可以是集体进行,也可以是个别进行。

任职廉政约谈以集体方式为主。

凡属于个别谈话的,必须由两名(含两名)谈话人参加,谈话时准备谈话提纲、收集保存谈话资料、做好谈话记录。

廉政谈话之后,校纪委将廉政谈话记录与其它有关资料一同归入其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主要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学校党委决议及重大工作部署;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等制度、规定;3、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4、带头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5、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6、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7、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8、针对推进两个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要求;针对廉洁自律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提醒;针对重点岗位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针对新任职岗位纪律要求,进行集体约谈;9.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内容。

每次谈话的内容及重点,由学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被谈话人表态。

被谈话人要对带头执行廉政纪律、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表明态度。

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范文(4篇)

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范文(4篇)

职能科长及科室主任任前谈话制度范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加强对职能科长和科室主任的管理,明确职责和要求,提高工作水平和绩效,制定本制度。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能科长和科室主任。

第三条:谈话程序3.1 谈话对象:每个即将上任的职能科长和科室主任都需要进行任前谈话。

3.2 谈话时间:任前谈话一般在职能科长和科室主任上任前的一周内进行。

3.3 谈话地点:谈话地点设定在公司办公室或者会议室。

3.4 谈话人员:一般由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谈话内容4.1 职责和要求:明确职能科长和科室主任的职责和要求,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范围等。

4.2 公司规章制度:向职能科长和科室主任介绍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其严格遵守和执行。

4.3 工作计划:要求职能科长和科室主任在任职期间制定并执行详细的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4.4 管理能力:评估职能科长和科室主任的管理能力,包括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沟通能力等。

4.5 绩效考核:明确绩效考核的标准和要求,向职能科长和科室主任传达公司对绩效的重视和要求。

第五条:谈话记录5.1 谈话记录:每次任前谈话都需要有相应的谈话记录,记录谈话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等。

5.2 存档管理:谈话记录需要及时存档管理,作为对职能科长和科室主任履职情况的参考。

第六条:执行和监督6.1 责任分工: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该制度,包括安排谈话时间、地点和人员等。

6.2 监督机制: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对任前谈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6.3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接受任前谈话的职能科长和科室主任,人力资源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制度绩效评估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2024年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二篇)

2024年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二篇)

2024年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开展谈心谈话,是发扬民主、增进团结、促进廉洁从政、推动质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

为促进此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谈心谈话的范围(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二)班子成员和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之间。

(三)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之间。

(四)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之间。

第二条谈心谈话把握的原则和主要方式(一)按照领导干部所分管的部门,实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谈。

县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与县局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一次;县局其他领导成员每年与分管的科室、直属单位谈心谈话一至二次;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年与工作人员谈心谈话一至二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适时谈心沟通。

(二)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

一般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三)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对廉政有不良反映时必谈,干部主动要求时必谈,退休时必谈。

第三条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三)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四)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五)了解和掌握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六)征询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七)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八)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篇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和《**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泉委办发〔**〕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一)任职廉政谈话对象。

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

领导干部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提出要求;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任职廉政谈话的方式。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由办领导进行谈话。

二、信访谈话制度(一)信访谈话对象。

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二)信访谈话的内容。

转达群众的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问题。

要求被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对象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信访谈话方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办主要领导负责。

对机关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分管副主任负责。

直属单位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谈话提醒由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审计谈话制度(一)审计谈话对象。

对审计中发现廉洁问题和违反财经纪律,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的领导干部。

(二)审计谈话内容。

指出审计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醒意见,并要求整改,作出书面反馈。

(三)审计谈话方式。

涉及机关科室、直属单位领导个人的由分管领导约谈当事人;涉及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线索应移交派驻派市驻建局纪检组。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出现,已经成为了中国反腐败斗争中的不可或缺的一环。

那么,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到底是什么呢?二者相互有何关联呢?这篇文章将从概念和实施两方面对此进行讲解。

概念上来说,诫勉谈话指的是纪检监察机构针对党员干部某些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界定其行为性质并告诫其不当行为的一种处理措施,属于谈话函询范畴。

这种处理措施主要是用于对违纪干部进行警示,强化法纪观念,防止其再上岗时将不好的行为带入工作中。

与之相关的是任前廉政谈话,也称为“廉政谈话”,是任命干部之前对其个人和家庭情况进行问询,并对其履行职责、防止腐败等方面做出交待、告诫和承诺的制度。

实施上来说,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一般都是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实施。

具体来看,在实施诫勉谈话时,纪检监察机构一般会收集党员干部的违纪证据,并将其进行解释说明和指出具体问题。

之后,对于不同的问题,纪检监察机构相应地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例如口头警告、书面谈话、通报批评等。

当然,廉政谈话的实施也非常重要。

在实施过程中,纪检监察机构会就干部的政治意识、思想作风、能力水平、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询问,了解其个人情况,同时对其在担任相关岗位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警和提醒。

在交流中,纪检监察机构也会向干部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承诺以确保其在领导、管理和服务方面履行承诺,以防止腐败事件的发生。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诫勉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存在的实际意义。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预警和预防腐败的发生。

通过纪检监察机构的调查和询问,可以帮助干部及时发现自身问题,加强自身纪律意识和廉洁意识,防止腐败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为整个社会提供更好的治理服务。

其次,任前廉政谈话与诫勉谈话可以提升干部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通过对干部的询问和解释,纪检监察机构可以让干部更好地了解自身的职责,明确自己应该做些什么,以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价值。

同时,通过与干部进行深入沟通,可以更有效地发现干部的问题,及时了解干部的思想和工作状态,并引导其改进。

任前廉政谈话及任职谈话工作方案

任前廉政谈话及任职谈话工作方案

任前廉政谈话及任职谈话工作方案任前廉政谈话及任职谈话是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廉政谈话,可以帮助领导干部了解相关廉政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要求,明确其廉政职责和责任,防范和化解腐败风险。

本文将围绕任前廉政谈话及任职谈话工作方案进行探讨。

一、任前廉政谈话工作方案1. 目标和任务(1)目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和廉政道德水平,预防和纠正腐败行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任务:- 建立健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确保实施到位;- 深入学习和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 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加强廉政谈话档案管理,留下历史记录。

2. 主要工作内容(1)组织学习培训:通过组织廉政教育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法规和廉政纪律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廉政意识和廉政道德水平。

(2)廉政谈话:对拟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着重告诫其遵守廉政纪律,履行廉洁从政承诺,自觉防范腐败风险,并针对其工作岗位和职责,提出廉政责任和要求。

(3)廉政风险评估:通过各种方式,对拟任职领导干部的廉政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并在任职之后,定期组织廉政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4)廉政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廉政谈话内容和廉政风险评估结果,留下历史记录。

并对档案进行严格保密,确保廉政谈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任职谈话工作方案1. 目标和任务(1)目标:加强领导干部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确保其在任期内履行职责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2)任务:-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和监管;- 强化任职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提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能力和素质;- 防范和化解在任期间可能出现的腐败风险。

2. 主要工作内容(1)组织学习培训:对任职干部进行工作纪律和廉政法规的学习培训,加强其职业道德修养和责任担当意识。

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全办科级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深化对各级党员的廉政教育,围绕增强党性意识、纪律意识、群众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通过廉政谈话将监督关口前移,帮助和促进科级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规范权力运行轨道。

依据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及上级纪委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谈话范围为全办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拟任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办党组书记负责谈话,纪检组、监察室参加;对拟任副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谈话,监察室参加。

监察室负责填写科级干部任前谈话记录,第四条谈话方式:㈠集体谈话;㈡单独谈话。

第五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㈠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㈡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㈢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㈣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㈤谈话结束后,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

谈话对象为个人的,谈话记录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对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第六条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廉政谈话制度,正视存在的问题,敢于承认错误自觉改正不足,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七条本制度由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一、引言尊敬的同志们:大家好!在任命一位领导干部之前,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对其进行任前廉政谈话,以确保干部能够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清正廉洁,勤勉奋发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本次廉政谈话的目的是为了告诉任职干部我们对其的期望和要求,提醒其要时刻保持警惕,坚守廉洁自律底线,回避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做到政治过硬、作风优良,全面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二、廉政基本要求1. 忠诚担当任职干部应当始终坚守党的纪律,忠于党和人民,始终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要始终保持政治敏锐性,抵制各种消极因素的侵蚀,时刻保持充满激情和活力,保持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

同时,还要勇于担当,敢于争先,做到无论在什么位置,都要尽心尽责,做到心中有党、身在党中,时刻保持党和人民的事业至上思想,做到真忠诚、真担当、真干事。

2. 廉洁自律廉洁自律是我们党的一项根本要求,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任职干部必须始终以清正廉洁的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为人民群众树立榜样。

廉政要求我们要保持清廉自律、公私分明、心正则行、不贪不占,不能以权谋私,不能以权谋钱,坚决杜绝腐败行为。

对于各种形式的私欲诱惑,要时刻警醒,坚决抵制。

只有做到清正廉洁,才能深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3. 严守纪律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必须严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党纪国法没有例外,对于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限制要有清醒和自觉的认识,决不越雷池一步。

任职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经常面对各种利益和诱惑,必须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自觉遵守,不得越雷池一步,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三、廉政警示案例1.案例一:某市副市长李某李某在担任副市长期间,任由私营企业老板在违规建设项目上设置障碍,收受巨额贿赂。

李某在职务上滥用权力,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失去了人民信任的根基。

最终,李某被党纪国法严肃处理,遭到了应有的惩处。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任职者在职务上随意滥用权力,违反廉洁自律底线,往往最终自身受到惩罚。

县纪委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前集体廉政谈话

县纪委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前集体廉政谈话任前集体廉政谈话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的一种重要的组织监督措施。

通过这种形式,可以在干部上任之前对其进行纪律教育和廉政警示,使其进一步明确廉政纪律要求,增强廉政意识,预防和避免廉政风险。

一、廉政谈话的目的和意义廉政谈话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约束新任领导干部,强化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建立健全的纪律意识。

其次,通过廉政谈话,可以向新任领导干部传递纪律和廉政方面的信息,让他们了解廉政纪律的底线和红线,避免触碰廉政纪律红线。

再次,廉政谈话还可以提醒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坚决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最后,通过廉政谈话,可以提高新任领导干部的廉政修养和道德素质,保证他们在新的岗位上能够忠诚履职、廉洁奉公。

二、廉政谈话的方式和方法廉政谈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包括召开集体廉政谈话会、进行个别廉政谈话、组织廉政教育培训等。

在具体的廉政谈话过程中,可以结合新任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和内容进行针对性的廉政教育,从而达到更好的效果。

1.集体廉政谈话会:召开集体廉政谈话会是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

通过集体廉政谈话会,可以将廉政纪律的要求和意义向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全面的宣传和解释,提示他们在履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并约束他们恪守党的纪律,做到廉洁奉公。

2.个别廉政谈话:对于一些重要岗位的新任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个别廉政谈话,就其具体岗位的廉政风险和问题进行个别交流和教育。

通过个别廉政谈话,可以对新任领导干部的廉政要求进行更加具体和详细的说明,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廉政纪律的要求。

3.廉政教育培训:廉政谈话还可以结合廉政教育培训,通过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廉政教育培训班、听取廉政专题讲座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

廉政教育培训可以针对廉政纪律、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进行讲解,培养新任领导干部正确的思想观念和作风,提高他们的廉政素养和管理水平。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官方版(6篇)

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官方版开展谈心谈话,是发扬民主、增进团结、促进廉洁从政、推动质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

为促进此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谈心谈话的范围(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二)班子成员和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之间。

(三)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之间。

(四)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之间。

第二条谈心谈话把握的原则和主要方式(一)按照领导干部所分管的部门,实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谈。

县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与县局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一次;县局其他领导成员每年与分管的科室、直属单位谈心谈话一至二次;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年与工作人员谈心谈话一至二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适时谈心沟通。

(二)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

一般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三)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对廉政有不良反映时必谈,干部主动要求时必谈,退休时必谈。

第三条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三)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四)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五)了解和掌握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六)征询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七)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八)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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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本着教育、保护、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制止和防范违纪的现象发生,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根据《四川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我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谈话制度适用情况
1、新选拔任用、聘任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2、有信访举报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进行诫勉谈话;
3、经其他方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要进一步批评指正,促其重视改正的,进行诫勉谈话;
4、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及时提醒,引以为戒的,进行诫勉谈话;
5、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及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6、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制度的情况。

第三条谈话制度适用对象
学校选拔任用、聘任的全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谈话分工及要求
任前廉政谈话,由校纪委组织实施。

由校分管书记、纪委书记、分管校长或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进行。

1、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须按要求做好准备。

2、任前廉政谈话,一般结合党委组织部的干部谈话同时进行,也可安排在任职文件下发之后十五日内进行。

3、谈话形成的材料、个人廉政承诺履行情况及《干部调离廉政情况登记表》、组织督查情况等均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谈话的主要内容
1、对于任前廉政谈话,主要从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增强防范意识方面进行;
2、对于诫勉谈话,向被谈话人指明反映的问题,被谈话人就反映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认识,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谈话人应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被谈话人对反映问题或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六条谈话注意事项
1、进行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至少两人,并使用规定的表格做好记录;
3、对谈话情况如实记录,谈话人要充分重视被谈话人的陈述和
意见;
4、诫勉谈话中应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保密,不得泄漏;
5、收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被谈话人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谈话中要实事求是的回答和陈述问题;
6、被诫勉谈话人不得事后追查和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7、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第七条谈话的后续工作
1、对任前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应采取定期回访制度,了解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并征求该同志的主管领导和群众的意见与评价。

2、对诫勉谈话的被谈话人经谈话证实确有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3、对诫勉谈话的被谈话人经谈话证实存在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委托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4、在诫勉谈话中,得知被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时,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5、谈话记录要列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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