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6.04

•【文号】交法发〔2021〕53号

•【施行日期】2021.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交法发〔2021〕53号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为谁执法和执法价值追求的问题,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正面引导,着力转变执法观念,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素质能力,严肃执法风纪,加强监督问责,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一)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认真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

化、职业化”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保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坚守人民立场,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和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发挥执法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方面深化推进。

(三)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杜绝过度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推行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广说理式执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主动亮明执法身份、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开展说理式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坚持寓服务于执法,将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三、着力锤炼过硬执法作风

(四)树立良好职业道德。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附件1),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引导执法人员将忠诚干净担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精神根植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提升服务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服务人民群

众、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严守执法纪律。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附件2),并将其作为工作纪律和刚性约束,要求执法人员严守党纪国法,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增强纪律观念、规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红线意识,坚决遏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歪风陋习,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执法环节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各类腐败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着力打造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六)严肃执法风纪。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风纪规范》(附件3),全面规范执法人员着装、仪容举止、用语和内务,抵制“慵、懒、散”等不良工作作风,杜绝风纪不严整、语言不文明、出勤不出力、在岗不在状态等突出问题。建立完善勤务巡查、值班值守、应急响应等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树立交通运输执法队伍新风貌。

四、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修改相关配套制度,更新行政处罚文书。严格遵守执法办案期限,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多头多层重复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在事实认定清晰、证据收集充分的前提下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杜绝以会签替代审核、以口头请示替代集体讨论,避免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流于形式。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涉案财物,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和综

合执法事项目录,制定并完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为精准化精细化执法提供支撑。自由裁量基准规则要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相结合,根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改正违法行为措施和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切实避免执法随意性。

(九)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和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实施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格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严格履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内部审核审批程序,不得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十)组织清理不合理处罚规定。组织对交通运输领域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从源头上清除和治理乱罚款问题。定期组织对处罚规定开展评估,对评估发现的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实用性、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的处罚规定,及时按照立法权限自行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修改、废止。

五、夯实基层执法基本功

(十一)提升法治素养。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作为执法队伍轮训的必修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学法、主管法治工作领导定期讲法、主要负责同志年终述职述廉述法等制度。推动法治培训教育资源向执法基层一线倾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法治教育师资力量,组织法学专家、律师、业务骨干走进基层执法站所,为基层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个性化、定制化法治教育服务,切实提升一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

(十二)提高业务素质。以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为目标,持续强化执法队伍综

合业务素质。部负责组织对基层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分期、分批开展培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执法人员开展全员业务轮训。业务轮训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着力清除执法人员知识盲区。建立执法人员培训长效工作机制,着力培养跨门类、跨专业综合执法人才,促进各业务门类深度融合,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逐步适应综合行政执法实践需要。

(十三)强化岗位训练。紧盯执法实践中的短板、弱项,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案卷制作为重点,加强执法全过程现场模拟训练。分岗位、分年龄制定针对性训练计划,组织业务骨干、执法标兵与一线执法人员开展一对一交流,发挥传、帮、带作用。加强基层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加强基本执法装备使用训练,确保每一名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执法记录仪、手持电台、计算机等基本执法装备,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对其进行离岗培训,暂停行政执法工作。

六、严格执法监督和执纪问责

(十四)加强内部监督。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充分发挥执法案件内部审核审批程序监督作用,执法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审核批准主体责任,严格对立案登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认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关键环节和措施进行把关,确保案件办理合法规范,处理决定客观公正。用好问责利器,对于发现的涉嫌乱罚款、违规执法、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追责。

(十五)强化层级监督。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完善执法办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体系,采取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突出查摆和纠正问题,不断提升执法考评科学性、准确性、导向性。深化考评结果应用,推广优秀经验做法,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和个人,通过纠正、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方式及时处理。上级部门对执法评议考核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

踪督导,适时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推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净化。

(十六)畅通社会监督。深入推进执法公开化、透明化,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办案程序、监督举报方式等。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着力提升12328应用和服务水平,畅通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程序等渠道,聘请群众监督员、发放执法评议卡,自觉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完善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坚持即接即办,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结果,努力做到件件能解决、事事有回应;对于群众反映的高频事项和问题,要深挖根源,找准问题症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完善长效治理举措和工作机制。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时将落实本意见的进展情况报部。部将及时对各地、各系统的亮点成效、做法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推广,并根据实施情况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进行动态调整。

交通运输部

2021年6月4日附件: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

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

附件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贯彻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循如下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

规范:

一、忠于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四、忠于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秉公执法,不枉不纵;

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六、履职尽责,爱岗敬业,勇于担当,乐于奉献;

七、清正廉洁,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团结协作;

八、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欢迎批评,有错必改。

附件2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

一、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严格贯彻执法为民理念,禁止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不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禁止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禁止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

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三、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

严格执行勤务巡查制度,禁止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开展检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拦截检查。

四、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严格执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禁止实施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禁止实施处罚不

说明理由、不开展普法教育。

五、严禁趋利执法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六、严禁以权谋私

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禁止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七、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

严格执行调查取证规定,禁止以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禁止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禁止违法推定作出处罚决定。

八、严禁粗暴执法

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以恶劣态度、粗暴方式对待当事人,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等语言与当事人交谈。

九、严禁选择性执法

严格秉公执法,禁止歧视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十、严禁无执法证件从事执法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证执法、超越职权执法,禁止不出示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附件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

第一章着装规范

第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按规定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和执法证件,着装应做到整洁规范。下列情形

应当着执法制式服装:

(一)现场执法时;

(二)工作时间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时;

(三)在对外执法窗口办公时;

(四)其他需要统一着装的场合。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执法制式服装时应规范佩戴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全套标志。不得佩戴其他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或物品;

(二)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根据实际需要在执法制式服装外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等装备外,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

(三)着常服、防寒服时,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系制式领带,戴制式帽子。着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时,内着配套衬衣,内衬衣物不得外露。着夏装制式衬衣时,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戴制式帽子;

(四)执法制式服装、鞋帽、领带等配饰应按当地季节和气候配套穿着,不得将不同种类、不同季节的执法制式服装混搭,也不得与便服、其他鞋类混穿;

(五)执法人员着执法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室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子,严禁戴歪帽、挽袖口、卷裤腿,或披衣、敞怀、穿拖鞋、打赤脚等着装不规范的行为;

(六)执法制式服装应勤换洗,适当保养熨烫,保证制服干净整洁。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执法制式服装时不得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

第二章仪容举止规范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仪容端庄,仪表整洁,并遵守下列要求:(一)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女性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二)不得纹身、留长指甲,女性不得化浓妆、染指甲;

(三)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举止文明、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跷二郎腿;

(三)不得边走路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叉腰、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四)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开展执法工作时吸烟;不得在工作前12小时饮酒或者酒后执行公务;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

(五)上岗时不得吃零食、玩手机、上网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徒步外出执勤、巡查时,应当行列整齐有序。驾车巡查时,应文明行车,不得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执法车辆内,不得有躺卧、将脚置于方向盘或中控台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严禁执法车辆公车私用。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前来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的群众,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不得无故推诿或拖延;

(二)遇办事群众情绪激动或者言行过激时,要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严禁使用冷、硬、横、蛮的态度对待办事群众;

(三)遇到与执法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章用语规范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禁止使用歧视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不得使用推卸责任的语言。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区分不同执法环境和情况,礼貌待人,规范用语。

(一)常用文明用语。

1.首句用语。您好!

2.礼貌用语。请、谢谢、您贵姓、对不起、再见等。

3.称谓用语。同志、先生、女士等。

4.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讲,您找哪位?有什么需要帮助的?

5.结束用语。感谢您的协助(配合、理解、支持、来访),再见!

(二)执法文明用语。

1.表明身份:您好!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XX和XX,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

2.要求配合调查:我们依法在这里开展XX(检查事项名称)检查(调查),请您配合,并出示XXXXXX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3.开展询问:现在我们依法向您询问有关问题,我们将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

4.出示《违法行为通知书》:这是《违法行为通知书》,请你认真阅看,并在此处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是否要行使这些权利?

5.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实,你有XXXXXX行为,违反了《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有XXXXXX证据予以

证明,根据《XXXXXX》(法律、法规、规章的完整名称)第XX条第XX款第XX项的规定,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现作出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处以XXXXXX(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

6.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给当事人: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确认签收。

7.行政相对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8.面对妨碍公务行为:请保持冷静!我们是XXXXXX(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并开启了执法记录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妨碍公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请您停止实施妨碍公务的行为。

第四章内务规范

第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保持办公场所卫生整洁,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热情、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执法办公场所布设应做到各类指示牌、标识易于辨认,简明准确,电子提示设备运转良好,工作现场明亮整洁,公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设施美观大方,公示内容张贴规范,无乱贴乱涂现象。停车场规范有序,执法用车外观整洁。

第十二条办公区域内要保持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做到规范统一。

(一)办公家具及工作设施、物品应尽量做到样式、颜色、规格统一,确保整体环境规范、整洁、舒适;

(二)办公桌上只保留电脑显示器、电话、笔筒、水杯和文件夹(框)等必要物品,不得随意摆放私人物品,执法装备、衣帽、鞋子等物品一律入柜或入架;

(三)值班室床铺及床上用品应尽量统一使用同色同规格军用被褥和床单,被

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向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值班人员洗漱用品应统一摆放于专门的洗漱架上,并做到物品样式、颜色、规格一致,摆放整齐规范。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工作时间因私外出,须按规定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进入突发事件应对状态或者紧急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按要求立即返岗。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 制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11.16 •【文号】交法发〔2021〕115号 •【施行日期】2021.1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就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刀刃向内、坚持标本兼治,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以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为着力点,以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工作为抓手,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改进和优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实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治理。

二、建立问题查纠整改长效机制 (一)实现问题查摆常态化。建立问题清单管理机制,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制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堵点,综合采取民意收集、投诉举报、信访反映、明查暗访、调查研究、案卷评查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排查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形成问题清单。逐级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基层执法站所联系点工作机制,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联系点,调研了解摸排问题,集中研究重点难点工作。建立专项检查工作机制,上级交通运输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问题较多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查访。 (二)推进整改工作制度化。建立问题整改责任机制,对查摆出的问题,逐一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分工。根据问题查摆情况,每年确定若干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找准问题症结,掌握规律特点,推动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显性问题与深层次问题一起解决。建立问题预防预警机制,定期分析问题线索,发现和管控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函询、约谈,切实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个案转化为群体事件、涉稳事件。上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查纠整改不见效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靶向督导,确保整改到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制度,将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引发负面舆情的重点问题以及投诉举报高频事项列入督办台账,根据实际情况派出督导组调查核实,确保立行立改。 (三)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建立警示案例通报制度,定期选择一批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的警示案例在系统内通报,切实加强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持续释放正风肃纪震慑效应。对于发现的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严惩执法环节中各类腐败,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涵养行业清风正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合法、公正、公开、文明,坚持预防、教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港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范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水路运政、航政、港政、地方海事、道路运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和装备,综合运用各类检查方式,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运用抽查、暗查、路(水)面巡查、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设备设施监控等行政检查方式。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巡查频次。

第八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的质量负责。 第九条常规行政检查应当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并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巡查对象。 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较大行政检查活动应当事先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执法规范,注意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得体、文明。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明确检查内容、重点和分工; (二)规范着装,佩带行政执法证件; (三)准备检查登记台帐、执法文书和资料以及交通、取证、通信等执法装备。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 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 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十三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暗查时除外):(一)向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内容、要求、有关权利和义务等;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路政执法管理行为,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交通运输行 政执法行为规,制定本规。 第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适用本规。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路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条路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风纪管理。 第六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路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保持风纪整,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上路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二)不得在执法服装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等与执法无关的物件; (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 (四)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 (五)非因公务需要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九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 (二)女性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6.04 •【文号】交法发〔2021〕53号 •【施行日期】2021.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交法发〔2021〕53号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为谁执法和执法价值追求的问题,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正面引导,着力转变执法观念,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素质能力,严肃执法风纪,加强监督问责,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 (一)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认真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

化、职业化”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保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坚守人民立场,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和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发挥执法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方面深化推进。 (三)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坚持过罚相当,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杜绝过度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依法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推行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广说理式执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主动亮明执法身份、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开展说理式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加强教育,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坚持寓服务于执法,将便民为民服务举措融入到执法工作中,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受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三、着力锤炼过硬执法作风 (四)树立良好职业道德。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附件1),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引导执法人员将忠诚干净担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精神根植于心、外化于行,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提升服务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服务人民群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1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交公路发〔2012〕171号 【颁布时间】2012-4-20 【失效时间】 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2〕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切实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部组织制定了《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提出建议并反馈部公路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章)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交通运输行 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路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条路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 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 •【公布日期】2021.10.11 •【文号】交运发〔2021〕94号 •【施行日期】2021.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交运发〔2021〕94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货车司机等就业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改善货车司机生产经营环境,保障货车司机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协同联动、综合治理,围绕广大货车司机的关心关切,着力规范行政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改善工作休息条件、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增强广大货车司机的从业获得感和职业归属感,加快建设交通强

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执法职权,发挥执法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列出整治清单,逐一对账销号,全面纠正乱罚款、乱收费、以罚代管等问题,对发现的执法问题典型案例,深刻剖析并公开曝光。坚决清理涉及广大货车司机的各类不合理处罚规定。加强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在货车司机群体中的宣传普及,加快完善部门协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坚持行政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切实转变执法观念,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执法监督和执纪问责,使行政执法更有力度、更有温度。 (二)畅通货车司机投诉举报渠道。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加快建立电话受理、快速处置、及时反馈的联动机制,确保电话打得通、接得了,事项办得好。要将交通运输投诉举报电话(含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受理的货车司机对管理部门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执法等投诉举报事项,提高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坚持一事一办理、即报即查、即接即办。强化投诉举报电话大数据分析应用,针对道路货运领域存在的普遍性、规律性、苗头性问题,适时优化完善管理措施。 (三)简化货车司机办事办证手续。严格落实道路普通货运车辆“三检合一”改革,按照国家标准实施车辆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推动货运车辆“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结果互认”。加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力度,持续推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政务高频事项“跨省通办”,便利货车司机办理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依法有序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 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1.11 •【文号】交安监发〔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1.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 交安监发〔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夯实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筑牢安全发展根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构建制度更加完善、运行更加可靠、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生产体系,有效满足交通强国建设需要,有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实现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总体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忧最急最盼的安全问题,实现安全发展为了人民、安全生产依靠人民、安全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综合施策。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理论、制度、科技和文化创新,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信用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坚持依法治理、严肃追责。全面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履职、严肃追责,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筑牢三基。切实聚焦行业安全生产短板和突出问题,以本质安全为核心,加强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保护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安全生产支撑保障能力。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有序。注重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探索安全发展规律,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治理机制。 二、建立安全改革发展体系 (三)加强全面系统谋划。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制定交通运输安全发展规划,部署年度重点任务,将安全生产体系建设作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重要内容全面深入实施。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探索推进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领导下交通运输重点领域专委会,协调解决涉多部门、多层级的交通运输安全问题。强化安全生产

2021《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金融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依据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原则,尊重金融机构依法合规自主经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的评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省一级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评估工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开展,考核评估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六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75%,定性指标权重25%。 第七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贷款比重、金融服务和资产质量五类,定性指标包括政策实施、制度建设、金融创新、金融环境、外部评价五类,另设加分项、扣分项。 第八条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银保监会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数据及相关监测制度的规定采集。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根据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展和农村金融形势变化,结合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业务占比、相关业务进展等具体情况,适时对相关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对应权重、评分方法进行调整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 机构可结合地方实际,对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机构备案。上级机构应当进行备案审查,发现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客观、真实、准确报送各项指标数据及资料,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遇节假日自动顺延,下同)将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同级派出机构。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 •【文号】交公路发[2014]10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14]106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公路路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水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路路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路政执法工作力度,有效地保护了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目前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路路政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乱罚款、乱收费、不文明执法现象还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和公信力。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法治部门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除'四风'、强服务,建设群众满意

交通”的重要抓手,对于保障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规范执法、提升服务”为主题,以全面提升公路安全保护能力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推进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努力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服务导向。通过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不断改进提升公路交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驱动。坚持以信息技术条件下科学高效管理为方向,完善科技支撑,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能,促进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发展。 --标本兼治。着力解决路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努力解决体制机制、手段和保障等根本性矛盾和障碍,建立规范路政执法的长效机制。 --稳步推进。在着力巩固公路执法专项整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逐步理顺体制机制,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有序推进。 (三)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公路路政执法运行机制和工作格局,实现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严密、经费保障有力、公路安全保护达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篇一:交通部五个规范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体法发[2008]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趵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这是交通运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交通运输部决定组织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为主线,力争到2023年,实现执法人员素质明显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执法权威和公信力明显增强、执法队伍社会认可度和群众满意度明显上升。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政治素质。 1.组织开展讲政治、优作风、强服务专题教育工作。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关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中开展讲政治、优作风、强服务专题教育工作。以讲政治为统领,落实革命化要求,突出专题学习、警示教育环节,引导

执法人员把好理想信念总开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以优作风为关键,突出整治问题、肃清顽疾环节,通过自查自纠、专项巡查、分类处理等方式,全面整治执法不廉、办案不公、担当不力等突出问题,实现执法队伍风清气正。以强服务为落脚点,突出整改提升、建章立制环节,制定优化提升方案,实现专题教育成果长效化。 2.强化党建引领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具备条件的把党支部建在执法大队上,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打造一批党员先锋队、党员示范岗。 (二)提升专业素质。 3.推进文化素质提升。探索实施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准入制度,新录用执法人员原则上应达到本科以上学历。提高交通运输、法律、管理类专业执法人员的录用比例,鼓励优先提拔使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领导干部。通过与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共建等方式,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在岗执法人员参加继续学历教育,到2023年,基本实现执法人员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路政执法管理行为,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等交通运输行 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执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路政执法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行为。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军事化训练,积极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路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条路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严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路政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风纪管理。 第六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信息资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务,构建路政执法电子政务平台.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保持风纪严整,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执法时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手套,上路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二)不得在执法服装上挂胸花、胸针等装饰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等与执法无关的物件; (三)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 (四)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脚、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行为; (五)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九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仪容端庄,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胡须、长鬓角,不得露光头; (二)女性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头发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佩戴首饰。 第十条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年月日经第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年月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管辖 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第七条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第九条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节回避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二条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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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附考试题库 1、《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①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②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③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⑤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⑥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⑦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注销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2、《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行举手礼并出示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6.30 【实施日期】2021.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

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管辖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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