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动物防疫法宣传
动物防疫责任书

动物防疫责任书动物防疫责任书1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持续良性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动物养殖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二、养殖场户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挂畜禽标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
要求动物强制免疫率、免疫标识佩戴率均达100%。
对新补栏畜禽应及时上报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以便做好强免疫苗计划供应和补免工作。
三、养殖场应当健全动物防疫责任制度,确保防疫制度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保证养殖场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四、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消毒制度,厂门口、生产区、消毒池内的消毒液确保有效,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五、充分发挥防疫主体作用,密切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日常监督和免疫抗体、药残监测等具体工作。
六、自购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正规渠道采购具备相关生物制品生产资质厂家的疫苗,并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
七、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制度,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消毒记录、免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官方登记记录。
八、发现疑似疫情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自身防护,不得私自散布疫情信息,有责任和义务无条件服从当地政府按程序进行疫情处置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盖章):养殖场(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此责任书一式两份,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和养殖场各持一份。
动物防疫责任书2为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防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秩序,有效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切实加强对村级防疫人员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宁县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等文件通知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切实做好全镇动物防疫工作,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优势,根据本镇实际,对本镇动物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做出如下工作安排和计划。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明白纸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生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有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作为养殖场(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畜禽时,要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报告,并按照“五不准一处理”的要求规范处置: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丢弃,必须在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根据规定,规模养殖猪场(户)规范处置病死猪给予每头80元的经济补贴。
二、畜禽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依法落实畜禽免疫、消毒、封闭管理、隔离等综合防控措施,推进标准化养殖,完善并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制度,特别是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需要建设沉尸井等设施,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健康养殖水平,降低畜禽死亡率。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有投入沉尸井、深埋等。
1、深埋处理具体方法要求为:掩埋地点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坑的长度和宽度以能容纳侧卧之尸体即可,坑深不得少于2米;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死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坑底铺2cm厚的石灰,将尸体侧卧放入,将污染的土层、捆尸体的绳索一起抛入坑内,然后再铺2-5cm厚的石灰,用土覆盖,覆盖土层厚度不少于1.5米,尸体掩埋后,与周围持平,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对疫病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2、封闭沉尸井基本要求和容量:规模养殖场(户)根据自己实际生产情况建立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封闭沉尸井,这种方法是将尸体抛入专门的动物尸体发酵池内,利用生物热的方法将尸体发酵分解,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要求池深不低于3米,池壁及池底用不透水材料制作成 (可用砖砌成后涂层水泥),池口高出地面约30厘米,池口做一个盖,盖平时落锁,池内有通气管,封闭发酵,待尸体完全腐败分解后,可以挖出作肥料。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7•【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乳、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尾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动物防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适量储备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
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和检疫、监测、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七条对动物疫病实行分类管理。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和本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公布本省重点管理的动物疫病病种。
野生动植物宣传月方案范文(精选10篇)

野生动植物宣传月方案范文(精选10篇)野生动植物宣传月方案范文篇1今年10月是我省第X届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
为进一步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特制定宣传月活动方案如下:一、活动主题保护野生动植物,筑牢生物安全屏障。
二、活动时间:10月8日—11月10日三、活动内容(一)深入农村基层和社区大力宣传《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提高全社会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和防范生物安全的风险意识。
(二)倡导文明、绿色的饮食生活和消费理念,普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科学知识,引导全民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倡导文明卫生饮食习惯和绿色消费理念,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买卖象牙、虎骨、红豆杉等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不笼养野生鸟类,不采挖兰花、金毛狗等野生植物;严密防控外来物种入侵,守护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保护野生蚯蚓,改善土壤生态环境。
(三)压实各级林长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责任,强化巡护巡查,组织护林员等基层林业干部、职工开展“拆除鸟网、电网”、“清理猎夹”等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各类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行为发生。
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违法行为,促进政府管理与社会各界和公众监督协同联动。
(四)强化执法监管,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深入开展20年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网络市场管理,全面排查农(集)贸市场、花鸟市场、餐馆饭店、电商等重点场所和领域,严厉打击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行为,净化市场和网络空间。
(五)组织自然保护地等单位开展宣传活动,展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建设取得成效,传播生态保护正能量,引导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动植物检疫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四号《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2月21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和通报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六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七章监督和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本市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6篇)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降低疫病风险,实现安全、高效生产。
二、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人员、用具专人(具)专圈管理,不窜圈。
加强空圈期的消毒灭病工作。
三、遵守强制免疫制度,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凡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必须____%免疫,并佩戴畜禽标识。
四、健全消毒制度,落实专职消毒人员、器械和药品,坚持定期消毒。
五、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调运、引进动物,应提前报检(种、乳、役用动物提前____天,屠宰动物提前____天)引进动物经检疫合格并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调运和引进。
六、坚持动物疫情隔离观察制度。
应建专门的隔离观察圈舍,患病动物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新引进的动物必须标、证齐全,并隔离观察____天以上确认健康后方能并圈饲养。
七、遵守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批量死亡,应立即报告。
并及时采取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病原扩散。
对病死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出售、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动物疫情进行预防、控制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措施。
其目的是保护动物健康,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动物疫情监测与报告:建立动物疫情监测系统,及时了解动物健康状况,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2. 动物疫苗管理:制定动物疫苗注射计划,确保动物得到必要的疫苗接种,提高免疫力,预防疫病的发生。
3. 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包括消毒、隔离、检疫等措施,控制动物疫情的扩散和传播,防止疫病传入人群。
4. 动物产品卫生与质量控制:建立动物产品卫生检疫制度,确保动物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疫病通过动物产品传播给人。
5. 动物疫病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动物疫病的监督与管理体系,对疫情进行跟踪与调查,对疫情传播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动物防疫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2. 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动物防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区域化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二、动物防疫责任1.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责任,包括:(1)对饲养的动物实施免疫接种,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2)发现动物疫病时,及时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消毒等措施;(3)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接受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2. 饲养者应当对饲养的动物进行定期免疫接种,并确保免疫效果。
3. 从事动物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动物检疫手续,确保动物健康。
三、动物防疫措施1. 实施动物免疫制度。
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免疫接种。
2. 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3. 严格动物疫情监测。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
4.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当依法对动物防疫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落实。
5. 加强动物防疫宣传教育。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动物防疫意识。
四、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1. 建立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建立动物防疫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动物防疫信息的互联互通。
2. 实施动物防疫信息化应用。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效率。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履行动物防疫责任的,由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动物防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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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物防疫法宣传
新动物防疫法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次重要事件。
这部法律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后的第一个年头就遭遇了新冠疫情的严重考验。
签署和实施新动物防疫法是我国对动物疫情防控的新举措,旨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
健康,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我国畜牧业国际竞争力,使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
真正落到实处。
新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了防控法规,出台措施,加强防疫监管,提高法治是一种有效
的防控系统,依法保障牲畜健康和农民生产的权益。
强化防疫科技支撑,完善技术标准,
提升技术水平和防疫能力,保障动物微小变化的易传染性和高致病性的惊天大灾。
建立和
完善监管机制和日常检查制度,以及实现公民合力和群众参与,是我国牲畜健康体系的最
终目标。
新动物防疫法不仅是针对疫情的预防和控制,更是对人民群众健康权利的保护。
它要
求所有的畜牧业生产经营者都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营业,加强防疫制度,完善生产安全措施,防范各种危害动物及其产品的因素,保证出产的牲畜安全可靠。
新动物防疫法还强调了防范疫病爆发的基本法。
它规定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疫检查,包
括检查防疫诊断、疫苗生产及狂犬病的防控参数。
对于疫情发现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避
免疫情的进一步蔓延。
除了此外,还要加强对畜禽的监控,定期检查各动物饲料种类的安
全性。
在实际操作中,新动物防疫法需要牲畜生产经营者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建立完善的防疫管理制度,包括疫苗接种、携带病毒消毒等全方面的防疫配套
体系。
其次,完善动物防疫的各个方面所需资料。
为确保出产的牲畜安全可靠,把畜牧业监
管的主控权放在人民政府手中,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强对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加强对动物疾病的症状诊断和病例记录。
通过有序和规范的动物群体及个体诊断,加强了对传染病的病原检测和疾病诊断,防止疫情暴发。
第四,加强动物防疫技术水平的提升。
开展全面的畜牧业人才培训,加强技术水平的
提升,提高农业信息化的效应,通过全面面向需要的农业综合性设施,实现畜禽转化和现
代农业模式的升级。
总之,新动物防疫法是我国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它节约了资源、保护了环境、提
高了生产效率、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质量,是人民群众共同的老师和有益的护卫。
因此,我们必须深入贯彻和推行该法律,使该机制更加完善,提高我国畜牧业的整体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做出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