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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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手册

第八章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原则

1、为了促进公司的更大发展,进一步加强和严格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2、为了从根本上树立起公司与职工之间要建立和谐关系,要互相保护,要共同发展的理念。

3、为公司能够录用优秀的员工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才能使公司发展,员工也同时才能更受益。

4、为建立和维护一个对广大员工和公司都感到很安全和舒适的工作环境,保护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并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互相尊敬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原则、协商解决争议原则、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劳动争议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二、实施范围

1、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特点:

(1)制定主体特定性:企业为主体,以公开、正式的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

(2)行为共同性: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行为规范。

(3)经营权与民主管理权相结合:企业职工既有权参与,又有权监督实施

(4)与劳动合同条款的统一性。

2、实施范围:本公司及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是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并遵守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相关法律及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公司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关系管理方式和分工

1、管理方式:

(1)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合同;

(3)集体合同;

(4)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5)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

(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7)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2、管理工作分工

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对本公司和员工劳动关系管理负主要责任,公司其他部门

和所有员工协调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本公司劳动关系的管理以及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施行。

四、劳动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程序

1、建立劳动关系流程(见附表1)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四原则:

1.劳动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

2.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3.保护劳动关系主体权益的原则

4.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二)劳动关系的履行与变更程序

1、劳动合同的履行

(1)本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双方各自权利与义务。

(2)原则:亲自、实际、全面、协作。

(3)种类: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单方不履行。

注意: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劳动合同变更

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1)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A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B订立和同事所以就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C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

D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

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E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劳动合同的变更程序:

A提出变更的要求

B承诺——注意地方性规定

C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三)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及程序

A、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操作

(一)解除程序及需要材料

A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意向)书

B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C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二)注意事项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签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是谁主动提出的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由于某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员,鼓励员工主动辞职,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有无以及多少完全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协议确定。

注意掌握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职工的电子邮件辞职信不可以作为证据。

B、关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所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情况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有了比较重大的过错,因此劳动法通过赋予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权利的方法,对劳动者的过错给予的惩罚。也就是说员工一旦有严重过错,企业就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随时让员工失去工作,目的是惩罚过错,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也不需要付任何补偿。

这种解除合同的做法很有必要,当一个员工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没有及时或恰当处理的话,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就很难保障了。因为不处理不好的行为,别人就会效仿,以致形成不好的风气。从管理角度讲,如果不处理有过错的员工,就是对遵守纪律的人和没有过错的人的一种打击,不奖励业绩好的员工,就等于鼓励业绩差的人。

C、用人单位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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