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章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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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的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指导各学科、各专业、各专门研究会和各地方法学会组织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活动,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参与国家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组织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参与立法总体规划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

第九条组织评选和表彰杰出法学家和优秀法学成果的活动,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间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法学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参与法制宣传,主管主办本会法制、法学报刊和网站,编辑出版法学法律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参与法学教育,培养法学、法律人才。

第十三条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反映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地方法学会是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的地方法学会或全国性法学、法律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七条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即为退会。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法律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

第二十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理事会会议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推举常务副会长;

(四)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五)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科和专业、专门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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