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考核办法.doc
中国林学会 资质

中国林学会资质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和企业认识到林业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性。
为了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规范林业技术服务市场,中国林学会推出了资质认证制度。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中国林学会资质认证的相关内容,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制度。
二、中国林学会简介1.成立时间中国林学会成立于1958年,是我国林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宗旨和使命中国林学会以促进林业科技进步、服务林业发展为宗旨,致力于团结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技知识、培养林业人才等工作。
3.业务范围中国林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教育培训等。
三、中国林学会资质认证1.认证流程中国林学会资质认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提交申请、资料审核、现场评估、专家评审、颁发证书。
2.认证标准中国林学会资质认证分为个人和企业两个层面。
个人认证主要包括林业专业技术水平、工作经验、继续教育等方面;企业认证主要考察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服务质量等。
3.认证意义获得中国林学会资质认证,既是对个人和企业能力的认可,也是对林业技术服务市场的规范。
资质认证有助于提高个人和企业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和信誉,增加项目成功率。
四、获得资质的优势1.提升个人能力:通过参加资质认证,个人可以系统地学习林业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2.提高企业竞争力:拥有资质认证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更高的信誉和竞争力,有助于拓展业务范围。
3.增加项目可靠性: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具备资质认证,可以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从而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五、如何申请林学会资质1.申请条件个人申请者需具备一定的林业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和继续教育学分;企业申请者需具备相应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和服务质量。
2.申请材料个人申请者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等;企业申请者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等。
林业站绩效考核办法

林业站绩效考核办法一、考核的目的绩效考核通过工作实绩和少部分工资的挂钩,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能力,促进被动向主动观念的转变,形成全员工作能动性和团结协作的氛围,更有利于推动林业站业务工作。
二、考核的周期一年为一个周期,一年内保持考核标准和方法的稳定性;一个周期满,根据情况适当修订和完善,再进入下一周期。
鉴于今年第一次搞,从心理承受能力和标准试行上考虑,更主要的是给人以适应节奏和赶上来的机会;在今年考核上,给了60分的保底分数,进入下一周期降低分值或完全取消保底分数。
因为绩效按月考核,而工作量月份之间相差很大,在取消保底分数时,在一个周期的最后一个月,综合考虑全年工作实绩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偿。
三、考核标准的制定考核标准的制定一要有利于业务工作开展,二要工作质量明晰,三要形成能动协作的氛围。
由于绩效工资的70%按出勤考核,而30%部分列入站内绩效考核,因此,绩效标准剔除了出勤分数;仅考核工作的质和量部分,质和量大体是放在一起综合评分的;仅在质出现差错时,以减分的形式赋分。
具体工作赋分的考虑是:1、外业调查,平均每一百亩,需要两人半天—一天工作日完成;有效节点达到10个以上,一人丈量调查操作、一人核实记录。
考虑外业辛苦,赋分2分,人均一分。
考核时,同时考虑操作难度和节点多少,分数适当增减,以减分为主。
2、内业材料,完成文字材料、表格等每500字大体用时半天—一天工作日,赋分1分。
材料中摘录、复制部分剔除在外,该部分适当赋分,分值不超标准的二分之一(以电脑统计为准)。
但材料的质差别太大,有的材料由于上级的思路要求的调整,要反复修改多次,在打分时,可适当加分,加分值以不超标准的一倍为限;表格、制图评分参照文字材料,一般两个数字按一个字计算。
3、外业调查外的下乡、单位安排的外出开会、社会活动、集体劳动当日满半日(含半日)以上,按一日计算,赋分一分。
单位安排的外出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每日加一分,学习结束不合格或不胜任以及不从事该业务工作的,不加分。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5•【文号】林场发[2003]131号•【施行日期】2003.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国家林业局林场发[2003]131号2003年8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置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种子法》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的考核工作实行两级考核制度。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颁发资质证书。
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颁发资质证书。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五条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省、地(市)和县级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六条申请考核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申请报告;(二)计量认证资格证明复印件;(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的检验员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仪器设备一览表;(四)工作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手册、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技术文件的管理和保密制度、检测工作质量申诉的收集和处理制度以及其它工作制度等。
质量管理手册内容包括:检验机构基本情况、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对客户承诺、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机构组织机构的描述、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的职责等项内容。
第七条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通知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在40个工作日内进行正式考核。
国家林业局人事司、中国林学会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人事司、中国林学会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中国林学会•【公布日期】2009.06.19•【文号】人才函[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人事司、中国林学会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的通知(人才函[200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林学会,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有关普通高等林业院校: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与评选工作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9]16号)精神和《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第十届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的评选工作和第十一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2.在科学技术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3.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新技术推广、科技管理中成绩显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重要贡献者。
(三)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推荐单位(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林学会共同推荐在本省(区、市)的候选人;(二)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推荐本专业系统的候选人;(三)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和有关普通高等林业院校推荐本单位候选人。
三、推荐名额和获奖人数各推荐单位可推荐1-2名候选人。
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考核办法

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考核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增强分支机构活力,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林学会章程》和《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林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的各分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考核评估内容第三条分支机构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组织建设、业务活动、分支机构日常管理及贯彻落实中国林学会工作部署等情况。
(一)组织建设情况(占20%):1. 是否按期换届,换届前是否履行了报批程序( 5 分,未到换届年限的分支机构按正常换届计算);2. 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委会能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会工作情况(每年召开 1 次会议或以上的,得 5 分,否则视情况酌减);3. 反映会员及科技工作者呼声和诉求情况( 3 分);4. 是否在总会授权下积极发展会员及为会员服务情况分)。
(二)业务活动情况(占30%):1.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情况。
(10 分)2. 组织开展林业科普活动情况(7 分);3. 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活动情况(7 分);4. 组织开展科技培训、技术推广等其它学会活动情况( 6 分)。
(三)日常管理情况(占25%):1.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热心学会工作,是否亲自研究、部署及参与分支机构活动( 5 分);2. 分支机构秘书长是否能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5 分);3. 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名称使用规范,未发生违反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及《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现象(10 分);4. 重大活动、重大事项履行了事前报告程序( 5 分)。
(四)贯彻落实中国林学会工作部署情况(占25%):1. 能否认真贯彻落实总会工作部署,及时完成总会交办、委托的各项任务(10 分);2. 每年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了工作总结、活动计划和有关报表(10 分);3. 平时能否积极向总会报送分支机构活动信息(5 分)第三章考核评估办法第四条考核评估工作在中国林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学会秘书处成立考核评估组,负责具体考核评估工作。
林业绿化工作考核制度

考核结果与反馈
01
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对被考核单位或个人 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02
反馈内容
反馈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或个人的优 点、不足和改进意见等。
03
反馈方式
采用书面报告、口头汇报等多种方式 进行反馈。
04
考核结果应用
奖励与惩罚机制
奖励机制
对在林业绿化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 给予物质奖励等,以激励员工积极投入工作。
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
通过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激励,包括晋升 、加薪、奖金等措施,以激发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和创造力。
约束机制
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约束,包括限制 加班、扣减奖金等措施,以确保员工遵守 公司规定和标准。
05
考核制度保障
组织保障与支持
林业绿化部门主导
各级林业绿化部门应作为考核制度的主导者,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考核计划。
组织架构明确
明确各级林业绿化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确保考核制度的顺利实施。
提供资源支持
为实施考核制度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支持。
制度保障与完善
法律法规支持
通过立法手段,为林业绿化工作考核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考核标准制定
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确保考核制度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制度修订完善
根据实践情况和反馈信息,及时修订和完善考核制度,提高其适 应性员
反映地方林业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合理、人员配备是否充足。
法规制度与执行
评估地方林业法规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效果。
科技支撑与信息化
衡量地方林业管理在科技支撑、信息化水平、智能化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和发展水平。
林场考核实施方案

林场考核实施方案一、考核目的。
林场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林场管理水平,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了本考核实施方案。
二、考核对象。
本考核对象为各级林场管理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包括林场负责人、林业技术人员、森林巡护员等。
三、考核内容。
1. 林场基本情况考核,包括林场面积、森林类型、植被覆盖率、野生动植物种类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和分析。
2. 林业管理考核,包括林木资源调查、林地保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培育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3.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包括水土保持、环境监测、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4. 业务知识和技能考核,包括林业法规政策的掌握程度、技术操作能力、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四、考核方式。
1. 现场考核,由考核组对林场进行现场考核,重点检查林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成效。
2. 文书资料考核,对林场的相关文书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工作记录、统计报表、技术方案等。
3. 面谈考核,与林场管理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其对林业管理的理解和实际操作情况。
五、考核标准。
1. 根据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包括达标指标、考核评分等。
2. 考核标准应当具体、明确,能够客观反映林场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水平。
六、考核结果处理。
1. 根据考核结果,对林场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2.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林场,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督导,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七、考核周期。
1. 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对林场的管理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2. 随时对林场的重大工作进行临时考核,确保林场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八、考核保障。
1. 考核工作应当得到上级部门的支持和指导,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公开。
2. 考核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机制,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九、考核总结。
1. 每次考核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考核工作。
中国林学会关于推荐中国林学会林下经济分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中国林学会关于推荐中国林学会林下经济分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林学会•【公布日期】2014.11.17•【文号】中林会学字[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国林学会关于推荐中国林学会林下经济分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中林会学字[201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林学会,中国林学会各有关分会,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和专家:为加强林下经济学术交流,深化林下经济理论研究,推广林下经济典型模式和经验,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经中国林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学会决定成立林下经济分会。
中国林学会林下经济分会是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之一,是顺应近年来我国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观光以及森林景观综合利用等林下经济蓬勃发展的新形势而成立的。
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林下经济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与科技创新;推广林下经济科学技术与发展模式,促进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发展;发挥“智库”优势,开展林下经济咨询服务;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加强国际民间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和智力交流;普及林业和生态知识,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为做好林下经济分会成立的有关筹备工作,经研究,中国林学会秘书处面向有关单位征集分会委员候选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员候选人条件林下经济分会委员候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热心学会工作,能组织或参与林下经济分会活动;2. 从事或熟悉林下经济研究、教学或经营和管理工作;3. 在林下经济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科技成果和教学业绩;4. 在林下经济发展中取得较好经营成绩和管理成效;5. 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或管理经验,自愿为林下经济学科发展和管理奉献力量。
二、委员候选人产生方式分会委员候选人采取单位推荐和本人自荐的方式。
三、推荐单位及名额(一)推荐单位1. 全国林业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2. 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和直属事业单位;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林学会;4. 农业等部门相关单位;5. 相关国有或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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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增强分支机构活力,促
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林学会章程》和《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林学会常务
理事会批准成立的各分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考核评估内容
第三条分支机构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支机构
组织建设、业务活动、分支机构日常管理及贯彻落实中国林
学会工作部署等情况。
(一)组织建设情况( 占 20%):
1. 是否按期换届,换届前是否履行了报批程序( 5 分,未到换届年限的分支机构按正常换届计算);
2.分支机构委员会或常委会能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
议、研究学会工作情况(每年召开 1 次会议或以上的,得 5 分,否则视情况酌减);
3. 反映会员及科技工作者呼声和诉求情况( 3 分);
4.是否在总会授权下积极发展会员及为会员服务情况(7分)。
(二)业务活动情况( 占 30%):
1.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情况。
(10 分)
2.组织开展林业科普活动情况( 7 分);
3.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活动情况( 7 分);
4.组织开展科技培训、技术推广等其它学会活动情况
(6 分)。
(三)日常管理情况( 占 25%):
1.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热心学会工作,是否亲自研究、部署及参与分支机构活动( 5 分);
2. 分支机构秘书长是否能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5 分);
3.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名称使用规范,未发生违反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及《中国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现象( 10 分);
4. 重大活动、重大事项履行了事前报告程序( 5 分)。
(四)贯彻落实中国林学会工作部署情况(占25%):
1.能否认真贯彻落实总会工作部署,及时完成总会交
办、委托的各项任务( 10 分);
2.每年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了工作总结、活动计划和
有关报表( 10 分);
3. 平时能否积极向总会报送分支机构活动信息(5分)。
第三章考核评估办法
第四条考核评估工作在中国林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
下,由学会秘书处成立考核评估组,负责具体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估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考核评估主要依据分支机构上报的年度工作
总结、报表,并结合平时各方面工作情况进行。
根据本办法
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综合打分,得分在85 分以上(含85 分)为优秀, 60 分— 85 分为合格(含60 分), 60 分以下的为不
合格。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七条考核评估结果将通报各分支机构及其挂靠单
位,并将作为评选优秀秘书长和先进分支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对在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分支机构将进行通
报表彰;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限
期整改等措施;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采取责令改正、限期
停止活动、更换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调整挂靠单位等处
罚。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为中国林学会秘书处。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