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投资审计的区别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发布时间:2023-02-21T08:41:50.661Z 来源:《福光技术》2023年2期作者:熊剑笛[导读]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使政府资金实现了有效的价值。
对提高政府的财政管理水平,控制工程造价和防止腐败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湖北省宜都市 443300摘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使政府资金实现了有效的价值。
对提高政府的财政管理水平,控制工程造价和防止腐败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防止了项目漏洞的出现,预算审核加强了项目建设队伍水平。
浅析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意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根据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投资项目;政府;对策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简述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财政投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为财政项目支出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和政策建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如何拓宽工作思路,创新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模式,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加强项目管理,是财政预算评审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充分认识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的意义2.1开展预算评审是财政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健全,对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财政部多次强调,要积极发挥财政投资评审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作用,开展重大项目预算评审,增强项目支出管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金额普遍较大,如管理不好,损失浪费较大。
因此,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预算评审,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定额,通过现场勘查、工程量计算、市场询价等方式,合理确定项目投资,挤掉项目预算中的水分,减少项目预算虚报、高报的问题,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尽可能真实、准确,为预算管理提供依据,既是财政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目前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
2.2开展预算评审是提高资金绩效的重要举措。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方法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根据评审委托合同,在规定的标准期限内,采用合理的审核方法、符合的人员配置、严谨的控制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完成委托的工程项目审核工作,并保证审计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
二、审计的依据1234责工程量计算、复核、资料收集与分析等具体审核工作;项目经理负责检查复核工程审核质量及与外界一般联系协调工作;总工程师负责对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的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书等进行总体审核和技术把关,涉及造价争议方面工作的协调管理等;结算报告初稿经总工程师审核无误后出具并送审计局复核。
三、评审工作流程(一)评审前期准备阶段(1)组织结算审核小组。
接到评审委托任务后公司总经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组织评审小组。
(2)资料检查与熟悉。
应安排专职资料员接收资料。
应具备下列资料(但不限于);✧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发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有关会议✧各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等;由资料员收集同时逐项核对,逐一清点交接,办理签收手续。
并由资料员将资料移交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小组各成员熟悉资料。
(3)制定评审方案。
由评审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项目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内容、评审质量保证措施、需勘验的隐蔽工程、评审时间。
评审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评审实施阶段1.初步评审阶段。
1.1、资料审核。
公司接收的资料,必须是从评审中心取得,不能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取得。
大部分资料,通常都是由施工单位组册装订的资料。
施工单位不会把不利于自己的资料组装进去的,因此,取得资料后要仔细地去阅读资料。
在阅读资料时,要审查个环节。
对有疑问的部分,以及与勘察现场才能确定情况的部分,将情况记录下并交项目负责人汇总,等勘察现场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后再进行调整。
要准确的核实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
工程量的准确度是决定工程结算的前提。
1.3、价格的审核。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三)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但上述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部门,具体实施审计监督活动。
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机关。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国家建设项目立项的资料。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自财政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审计机关。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19〕1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的意见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的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保障政府性投资资金合理、合法、安全、高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包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包府发〔2018〕13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市政府2019年第3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分级管理政府性投资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上级安排拨付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确定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对于中央、自治区和我市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纳入政府债务系统、由发改部门审批立项、属于政府性投资的项目,按项目实施主体分为市本级和旗县区两级项目,属于市本级负责的项目由市本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属于旗县区的项目由旗县区负责监督管理。
二、审价审计范围政府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占比在50%以上(含50%)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委托审价审计;其余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确定委托审价审计。
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规【2009】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规范委托付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单位,是指依据中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具有财政性投资项目委托评审职能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
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由委托单位委托的其所属投资评审机构或经委托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单位向受托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受托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审工作机制与付费范围第四条财政性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
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财政性投资评审的工作机制:(一)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建立协调机制。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加强衔接与沟通。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可相互利用有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建立招标机制。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统一招标或分别招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每两年或三年招标一次。
第七条付费范围:受托机构完成第四条中规定项目评审任务的评审费用。
第三章付费标准第八条付费额的确定。
委托单位根据委托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质量计算确定应付评审费用。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工程概预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工程概预结算摘要:本文针对当前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相对应的改善措施。
结合笔者自身的相关工作情况,对工程造价概预算审核工作的问题和要点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问题;工程造价概预算;引言各地财政部门自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以来,成效显著,但目前评审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等待我们采取适当措施去化解,才能使这项工作仍保活力。
在对工程造价概预算审核的过程中,建设工程因为缺少完整的造价概预算审核模式,通常情况下,概预算审核编制的模式都是随着工程情况的变化而在不断的变化中,这样没有有效地固定规划方案的做法并不适用于审核标准的进行,同时也会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一、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存在的问题1、财政投资评审管理体制不统一,职能界定不清。
我国目前还未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运作模式做出统一规定,存在“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事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只有少数为行政管理类,还有个别地方将财政评审机构内置或从属于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总体而言,我国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管理体制不统一,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扰乱了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界定;二是弱化了财政投资评审的组织管理,名不正,言不顺,理不直,气不壮;三是影响和制约了评审机构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把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审计、财政监督、社会中介等混为一谈,淡化和混淆了财政评审机构的“角色”定位。
2、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范围还不统一、不规范。
当前各地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大部门局限于财政预算内建设项目,有相当一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游离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之外;从评审深度上看,财政评审工作仍停留在工程概、预、结算造价的审查上,而对影响项目投资关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设计阶段还没有发挥作用,这就严重制约了财政投资评审对财政监督管理的作用发挥。
3、财政评审工作缺乏计划性和主动性。
现在,各地评审业务的开展,还主要是依建设单位送审和领导签批审核方式,评审工作难以计划安排,造成工作负荷在时间上不均衡,评审时间与评审质量的矛盾很难协调。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36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5.15施行日期2007.06.01文号临政办发[2007]36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临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临汾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财政改革和政府性投融资管理的需要,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专项审核检查的行为。
通过对项目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评审,达到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构建新型公共财政体制服务。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原则,凡列入年初财政预算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全部经过评审。
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维修(护)、改造、购置等项目支出;(二)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企业或单位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本息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市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进行的评价与审查行为。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财政投资评审应依法依规进行,严格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按规定对预(概)算、决(结)算进行评审。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一)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二)不列入市财政部门评审的范围:1部门预算内的单项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下项目;2施工过程中,验工计价做中期支付的项目;3项目预(概)算内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洽商);4国家、省、市无明确取费标准和无评审依据的项目;5决算突破概算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以及竣工后仍未能按程序完成概算审批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市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三)不列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中心中介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或按有关规定办理,评审费用由评审中心统一支付。
建设单位内审结算与财政部门审核结算差异分析及对策
建设单位内审结算与财政部门审核结算差异分析及对策一、建设单位内审结算和财政部门审核结算的联系和区别依据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为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结算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结算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完成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结算评审申请,由区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评审。
故财政部门审核结算是基于建设单位内审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审核。
二、建设单位内审结算和财政部门审核结算出现差异的分析近几年在办理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集中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其中的注意事项,主要从设计图纸、现场管理、合同管理等三个方面举例说明存在的常见问题做了相应的分析以及应对方案。
(一)设计方面常见的问题1.施工图不够详细导致结算产生争议如软基处理施工图只给出间距和桩长,没有平面的布桩图,因道路存在不等宽路段,无法按照正常间距布桩,容易对桩长数量产生歧义。
建议施工图阶段时,软基处理施工图可参照下图明确具体的布置图。
2.施工图设计工程量存在重复计量问题,计量阶段盲目采用施工图数据,导致后期计量多计a.如禅港西路(南庄大道至季华路)工程,挖鱼塘淤泥后换填砂和浅层换填工程量存在桩号重叠,重复计算的工程数量涉及费用112万。
b.如南庄二桥北延线工程土方计算表中,隧道段施工图设计仍然按照普通断面计算填土方量,导致土方多计量,涉及费用130万元。
a、建议在计量和结算过程中,图纸汇总梳理只是作为参考,具体的工程数量以实际测量或实际签证计算的为准。
(二)工程计量、现场签证方面常见的问题1.不重视进场时的原地面四方联测因路基土方开挖回填、清表、软基处理换填、软基处理平台等多个工艺的工程量计算都以四方联测的数据为基础。
为确保四方联测的数据真实性,需要各方签名、盖章,同时如果在四方联测发现与施工图标高不符,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如禅港西路工程(季华路至紫东路),因在开工前当地村民倾倒垃圾土,导致进场标高与设计补符,施工单位赶工没有及时签证并办理变更,导致后期补办的四方联测数据不被认可,在内审阶段施工单位专题来文想争取这些费用都没有采用,近200万的工程量被扣减。
浅谈财政投资评审决策的科学化.
糕 ”越做越大 ,但受经 济基 础和资 源条 入 ,这 一系列 改革的重点 是支 出管理 。 “ 三农 ”投资 ,部门预算 的基本支 出等
件 的制约 ,财政 持续增 收面临 的压力越 特别是以基本 建设 、各类工程 、大型修 领 域 , 尚处 于 探 索 阶 段 ,远 未 达 到 覆 盖 来越大 ,而财政用 于城市基础设施和社 缮为主要内容的项 目支 出预算具 有复 杂 全部财政 投资领域的 目标 。 会公 益性 项 目的支 出却 在 持续 快速 增 性 、专业性 、多样性 等特点 ,其定额 、 ( 二)财政 投 资评审与预 算 管理 结
体制机制 已经不相适应 。因此 ,必须 强 理框 架下进行 。就各级 财政部 门来 看 ,
( ) 公 共 财 政 投 资规 模 越 大 ,越 化和提升 财政评 审在预算管 理中的地位 财政评审] 作还不是项 目预算管理的一 二
要强化 和提升财政评 审在投 资决策 中的 和作 用 ,充 分 发 挥 财 政 评 审 机 构 具 有 工 个必经环节和规范环节 ,投资评审工作
公共产品和服务 ,间接 引导社会 资源 流 重要措施。通过财政投资评审 ,对 财政 支 出中的盲 目性和随意性 ,对改进和加 动 ,弥补市场缺 陷 ,以实现全社会资源 性投资和专项 资金支出的必要性与可能 强财政管理的精细化 、高效化 ,保障公 的优化配置,丽财政配置资源最主要 的 性 、可行性 和不 可行性 、合理性和合规 共财政有效供给 ,发挥 了不可忽视 的重 表现形式就是财政投资和财政支 出。因 性 、绩 效 性与 公共 性 等 ,进行 统一 评 要 作 用 。但 就 目前 来 看 ,无 论 是 纳 入 评 此 ,合理 、科学地安排公共支出特别是 价 、评 估 、评 定 和 审 核 、审 查 、审 定 , 审 的项 目广 度 ,还 是 每 个 项 目的评 审 深 公共投资 ,直接关系到财政调控的资源 才 能有 效 地促 进政 府投 资 决策 的科 学 度 ,都 是 十 分有 限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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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与政府投资审计的区别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核实项目建设投资,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投资评审这一职能就显得尤为必要。
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行为。
一、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同我县财政投资评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和临颍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临颍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临政【2011】9号)而政府投资审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二、职能不同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为了加强自身行政管理,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设置的内部审核机制。
其审核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见财建【2009】648号第十二条)。
而政府投资审计是对社会各领域经济活动的专门监督,其审核结果对被审建设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
从监督管理的层面看,财政投资评审是内部监督,政府审计是外部监督。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规定:“决定对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
”即财政投资评审仅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身进行审核。
而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有权对政府投资建设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并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如下的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其他处理措施。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对于拒不执行处理措施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三、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政府投资审计的权限不同河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648】号)和各项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市级,制定了《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
该管理办法中第三章评审范围和内容如下: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三)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四)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一)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以及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三)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四)工程建设支付合理性、准确性审核;(五)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审核;(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八)实行代建制项目有关情况审核;(九)其他。
而河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该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定义,即指政府全额投资和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其审计监督范围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该条例第四章审计内容及程序中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为审计内容,具体如下: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二)政府投资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二)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四)工程造价情况;(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情况;(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收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一)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情况;(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和资金到位情况;(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支出情况;(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七)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八)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九)税费的缴纳情况;(十)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十一)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审计。
在效益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等指标,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
四、对建设项目审核的阶段不同财政投资评审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之中,周边省市也都相继建立了“六先六后”(“先评审,后编制”、“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审批”、“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评审工作机制,而我县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四先四后”(“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变更签证审批”、“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评审机制(见临政【2011】9号和临财【2011】22号)。
根据法规要求,财政投资评审将侧重点放在“先评审”,就是为了节约财政资金,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
而政府投资审计大多是事后审计,是对项目建设的完成情况作出结论。
同时,政府审计还要对已发生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也明确了可以全过程审计监督,即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见《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五、对建设项目审核结果的效力不同1、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第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是拨付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结算等事项的依据。
且豫财办【2011】6号文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如下:(一)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当预留10%-30%竣工结算尾款,待项目竣工结算评审批复后进行拨付;(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批,作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
2、政府投资审计可以对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并具有行政处罚权。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中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3、综上所述,对于审计局提供的文件《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依据异同》中“同时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财政部门不应擅自进行决算,拨付工程价款不能超过合同的70%,财政部门凭审计报告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凭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结算”,此段查无此据。
(临颍县审计局提供的材料有抄袭湖北省审计厅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黄均田于2010年12月2日发布的《浅析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法律依据异同》的嫌疑)六、审核结果追求的目标不同根据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财政和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投资审计都是为了保障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的使用。
双方都为行政职能,其审核工作费用是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与建设单位无利益关系,都应能保证审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1、对于审核工作费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第三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五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2、对于委托审核费根据《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时,要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第二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