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医师素质,保证;第⼆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第三条本细则适⽤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个周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医学毕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平、⼯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的考核。
第三条本细则适⽤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腔和公共卫⽣。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个周期。
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年度的5⽉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医学毕业⽣,待其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已取得医师资格的⼈员,需原注册卫⽣⾏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未考核的由原注册的卫⽣⾏政部门提供证明。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作。
第七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作结束后15个⼯作⽇内将考核结果书⾯报负责被考核医师执业注册的卫⽣⾏政部门,卫⽣⾏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执业医师考试频道为⼤家推出【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课程!】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取证梦想助⼒!第⼆章考核机构内容及⽅式第⼋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作:(⼀)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师⼈数在50⼈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业、学术组织。
多样的患者投诉该如何处理

多样的患者投诉该如何处理?文/玖 九 张 英 柴湘平 徐向英■医院管理近年来,为了提升患者满意度,无论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还是医院都设置了患者投诉处理部门,并畅通了多重投诉渠道,电话、信件、网络等方便了患者诉求的表达和医患纠纷的解决。
但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不理性的患者以投诉相要挟破坏规则、占小便宜,亦或是发泄情绪。
一些“圆滑”的医院管理者为了安抚患者情绪,会偏离事实本身,先给医务人员“打板子”。
更有医院规定,无论什么原因,医务人员只要被投诉,就会被批评、处罚,而处罚往往会影响医务人员的工资绩效、评优评先等。
对于“无理投诉”的“圆滑”处理,看似可以很快平息事态,但将造成不良的风气,让“无理投诉”越来越多。
因此,如何处理好多种多样的患者投诉成为摆在管理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以下是一个真实案例,结合案例展开探讨或许更容易得出答案。
2020年11月29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专栏,有网友乙先生向广东省佛山市某区区委书记投诉,内容如下:①11月25日晚上8点,我到某区第八人民医院急诊科看病,看完病后当晚急诊科值班医师甲,只告诉我需要输液和吃药,但并没有告知我输液几瓶。
看完病后已是晚上8点36分,交费后到西药房取药时,才知道需要输两瓶。
②某区第八人民医院急诊科医师甲,未尽到医师的职责和告知患者需要输几瓶液体的义CASE案例■医院管理务。
③由于回家的公交末班车时间是晚上10点整,看完病后已是晚上8点36分,按照一瓶250ml的液体计算,输完一瓶要一小时左右,如果是输两瓶,就没有公交车回家了。
看病时,甲医生还强烈要求我行B超检查,在我的反对下才没有检查。
如果当晚的值班医师开处方前告知我要输两瓶液体,我肯定会反对。
2020年12月2日,该区卫生健康局回复:据调查了解,在患者11月25日晚间的就诊过程中,医患双方存在沟通不到位的情况,接诊医师未能了解清楚患者对治疗时间的要求。
且当时正值夜间急诊高峰时段,候诊患者较多,为缩短候诊患者的候诊时间,接诊医师对该患者治疗方案的解释告知亦欠详细,未告知患者需要输液的数量。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平、⼯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腔和公共卫⽣。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然年度为⼀个周期。
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作应在次年6⽉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的医学毕业⽣,⾃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七条市卫⽣⾏政部门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制定全市医师定期考核⼯作制度和标准;(⼆)建⽴全市统⼀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题库;(三)承担市级卫⽣⾏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作的组织实施;(四)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作进⾏监督评价。
第⼋条区(县)卫⽣⾏政部门成⽴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执业医师考试频道为⼤家推出【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课程!】考⽣可点击以下⼊⼝进⼊免费试听页⾯!⾜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家的取证梦想助⼒!(⼀)承担本区(县)卫⽣⾏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作的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作进⾏监督评价;(三)完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级卫⽣⾏政部门应当对医师定期考核⼯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持和保障。
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卫医秘[2007]769号各市、县(区)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为加强对医师的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安徽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集中考核时间应在本年度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附件1)省卫生厅批准、卫生部备案后的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呼伦贝尔市第二人民医院/呼伦贝尔市结核病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印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3号)文件精神,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冯桂英(院长)副主任委员:巩晓东(副院长)焦连丽(副院长)杨全胜(副院长)成员:姜云燕(医务科长) 司春武(人事科长)陈旭光(党办主任)阿尔滕挂(结一科主任)杜卫华(结二科主任)王亚军(普外科主任)周胤江(胸外科主任)郭艳静(妇产科主任)李福昌(门诊主任) 齐伟(普内一主任)杜斌(普内二主任) 郝兴东(骨科主任) 考核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二、考核制度(一)医师定期考核实行单年度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的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下一年的3月1日前完成。
(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在考核年度6月30日前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及时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三、考核方式及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由党办、人事科负责)1、医师考核工作与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按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日常考核,并作为评定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4、时间安排:于考核当年的10月份,需个人填写、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所在科室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10月底完成并上交人事科复核。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V1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V1
医生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为了确保医生的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将十分必要。
一、考核周期和考核内容
医师应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
考试内容覆盖医疗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
二、考核标准和评估方式
考核标准应基于国家医疗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考核成绩应以百分制计分,并分为及格、合格和优秀三个等级。
三、考核结果和处理措施
医师考核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结果记入个人医师档案。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考核等方面注意考核成绩。
四、考核机构和监督管理
考核机构应由卫生主管部门指定,考核过程应实行现场监督和记录,并将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纳入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总结起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医师的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和安全。
对于医生们来说也是一种推动自我成长和进步的机制。
医师定期考核课件
备注:
•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 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详见各项表 格附件7)。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 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 行复核,幵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 本人。
十一、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执业医师注册管理权 限对本辖区的医师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医医疗机构丌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 理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 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戒者弄虚作 假,以及丌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丌改正的 ,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
《省中医管理局 关于中医医疗机 构医师定期考核 组织管理的通 知》
周口市卫生局关于 印发《2011-2012 年度中医医疗机 构医师定期考核 方案》的通知
二、适 用 范 围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医师资格 幵依法在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注册的执 业医师,包括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含中 西医结合与业)、口腔类别和公共卫生类 别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因特殊原因丌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 ,由所在机构戒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 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需 填写附件5医师延期考核申请表)
七、医师定期考核程序(2)
•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2011年1月1日—2012 年12月31日,下同)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 规范化培训戒通过晋升上一级与业技术职 务考试,业务水平测评可认定为合格,考 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上述医 师必须提供考核周期内取得医师规范化考 试成绩单戒与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 件。
注:
• 医师定期考核是按医疗机 构划分,丌是按医师执业 类别进行划分的。
三、考 核 周 期
[2011]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通知
石狮市卫生局文件狮卫〔2011〕47号石狮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单位在执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省卫生厅有关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建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成立石狮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附件1),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股,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注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医疗机构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可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机构,经研究,决定市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子英医院、市医学会为全市定期医师的考核机构,考核机构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2);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三)考核机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及时和规范进行,其中市医院负责本院、湖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沿海五镇卫生院以及辖区内个体诊所、卫生所(室),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本院、凤里、灵秀、宝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辖区内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室),医学会负责民营医疗机构、门诊部,子英医院负责本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四章考核方式第五章医师执业记录第六章考核程序第七章考核结果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XXX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后承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当响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一)、(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年以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搜检、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包管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资料;(六)其它相关材料。
[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之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开展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俩年为壹个周期。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俩年后接受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可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壹)设有100 张之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三)医师人数于50 人之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四)符合(壹)、(二)项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连续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10 年之上;(五)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第六条考核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考核委员会要由具有中级之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申请承担医师定期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向辖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材料: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三)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四)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五)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六)其它关联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