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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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年限相关法律规定(3篇)

中标年限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标年限,是指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

中标年限的规定对于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标年限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中标年限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这一规定明确了中标年限的起始时间,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此期限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中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质量标准;(二)中标价格;(三)履行期限;(四)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中标年限的期限,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同时,对合同的订立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合同应当包括履行期限等要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对中标年限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履行期限上。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或者提供服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中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质量标准;(二)中标价格;(三)履行期限;(四)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招投标中标的法律规定(3篇)

招投标中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竞争、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中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后续工作。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中标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标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招投标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应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不得存在歧视性待遇。

2. 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公开进行,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

3. 竞争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充分体现竞争机制,促进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

4. 诚实信用原则:招投标活动参与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

三、中标条件1.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条件。

2. 投标报价合理:投标报价应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最低投标限价。

3. 投标文件完整: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整、准确地反映投标单位的实力和意愿。

4. 符合法律法规:投标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四、中标程序1. 开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唱标、答疑。

2.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3. 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4. 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合同。

5. 合同签订: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订合同。

五、中标异议与投诉1. 中标异议: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

2. 中标投诉: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严重异议,经招标人核实后,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六、中标无效的情形1.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2.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业绩、信誉等证明文件。

3. 投标人串通投标、相互勾结,损害公平竞争。

中标人数的法律规定(3篇)

中标人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标人数是指招标项目中,最终确定的中标供应商或承包商的人数。

在我国,中标人数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对中标人数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标人数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应当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标活动。

”根据该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以中标人数作为限制条件。

中标人数的确定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中标人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当与中标合同金额相适应,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该规定明确了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但并未对中标人数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数。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关于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数,以下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中标人的数量。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中标人的数量、中标条件、评标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中标人的数量。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中标人的数量、中标条件、评标标准等。

”(2)关于中标人的资格,以下法律法规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标公示期的法律效力(2篇)

中标公示期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公示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中标公示期是指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的期限。

中标公示期的法律效力是招投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中标公示期的法律效力展开论述。

二、中标公示期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中标公示期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确定中标人后,将中标结果公布于指定媒体或场所,接受社会监督的期限。

中标公示期通常为3-5个工作日。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将中标结果公示于指定媒体或场所。

”三、中标公示期的法律效力1. 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中标公示期是招投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投标人权益。

中标公示期允许投标人了解中标结果,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防止串通投标。

公示期内的中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发现和防止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3)提高招投标透明度。

公示期内的中标结果公开透明,有利于提高招投标市场的公信力。

2. 约束招标人行为中标公示期对招标人具有约束力,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中标结果。

(2)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对投标人的异议进行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

3. 保护中标人权益中标公示期对中标人具有保护作用,中标人在公示期内享有以下权益:(1)要求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招标人履行合同义务。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4. 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监督中标公示期便于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的秩序。

四、中标公示期法律效力的实现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加强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中标公示期法律效力的实现。

中标通知书法律规定(3篇)

中标通知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标通知书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标志着招标投标活动的结束,同时也意味着中标人将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中标人和招标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针对中标通知书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标通知书的定义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确定中标人并发出的一种书面通知。

中标通知书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应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 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3. 及时性: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4. 独立性:中标通知书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分,但具有独立性。

三、中标通知书的法律依据1.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法律,其中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依据有明确规定:第46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51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依据进行了细化:第52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与未中标的投标人订立合同。

”第53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时间等内容。

”四、中标通知书的制作与发出1. 制作中标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项目的名称、编号、招标文件编号等基本信息;(2)中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3)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标金额等;(4)合同签订时间、地点等;(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国家有关法规对评标方法和评标专家要求的有关规定汇总表
行业
法律法规
对评标方法的要求
对评标专家的要求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七部委2003年30号令)
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建设部2003年2号令)
第十七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无特别规定,同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2001年89号令)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招标公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公示是指招标人将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以吸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行为。

招标公示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对于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招标公示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二、招标公示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招标公示的范围1.公开招标项目: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招标项目。

2.邀请招标项目: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招标项目。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招标方式的项目。

四、招标公示的内容1.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编号、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及方式;2.招标项目的概况,包括项目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地点、工期要求等;3.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资质、业绩、财务状况等;5.招标项目的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评标程序;6.招标项目的保证金要求;7.招标项目的合同主要条款;8.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五、招标公示的方式1.招标公告:招标人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编号、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地点及方式等;2.招标文件: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概况、投标资格要求、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和评标程序等;3.其他方式: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公示招标信息。

六、招标公示的时间1.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2.邀请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招标方式的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确定公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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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中央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法条适用范围/应当公示的范围 公示开始时间 公示期限 公示媒介 公示内容 《实施条例》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54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54条) 不少于3日(54条)

《30号令》、《27号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56条、47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56条、47条) 不少于3日(56条、47条)

《2号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2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41条) 不少于3日(41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35条) 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公示(35条)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2条)/ 在评标结束后(41条) 7日(41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进行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机构应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对每一位投标人的不中标理由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评标结果公示表》中的内容包括“推荐中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应当与评标报告一致。(41条)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评标结果公示开始日不得选择在国家法定长假的前2日(28条) 评标结果公示应当一次性公示各投标人在商务、技术方面存在的实质性偏离内容,并与评标报告相关内容一致(25条);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当明确公 3

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26条);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各投标人的废标理由或在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得分(27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2条)/ 不少于7日(48条) 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48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56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56条)

不少于3日(56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2)》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不少于3日(4条) 在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及时公示(4条) 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4条) 4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 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获得部经费支持,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项目(2条)/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35条) 不少于3日(35条)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2条)/ 在评标结束后15天内(34条) 5个工作日(34条) 在指定媒介(34条) 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评标专家名单及各位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34条)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 /采用公开招标的(6条) 不少于2个工作日(6条) 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6条) 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 5

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6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2005)》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1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31条) 在中国南水北调网站公示评标结果(31条)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6)》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2条)/ 不少于20天(7条)

地方法律法规 北京标办:《关于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登记环节的注意事项(201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1条) 不少于3日(其中至少包含2个工作日且截止日应为工作日),从发布公示的次日起算(1条)。 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1条) 招标人应同时公示以下信息:(1)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2)开标记录;(3)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的原因及其依据;(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 6

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5)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1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2011.1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公示以下信息:(一)采用资格预审时的资格预审结果;(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依据;(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10条)。 7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1)》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41条) 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41条) 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予以公示(41条) 不得少于3日(41条)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9)》 /公开招标项目(36条) 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36条) 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上公示(36条) 不得少于3日(36条) 《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2.12)》 在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的机电设备等交易活动(2条)/ 评标结束后3日内(17条) 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定媒体和市机电设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国际招标项目还应在商务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站上公示(17条) 国际招标项目,公示期为7日(17条)

《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制度(2007)》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2条)/ 不少于20天(13条)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意见(2012.2)》 江苏省所有交通项目招标投标(1条)/ 评标报告形成之日起3日内(13条) 按交通行业规定不得少于7日(13条) 8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37条) 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37条) 不少于3日(37条)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2010)》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1条) 公示内容有:(1)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得分及总监姓名等;(2)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依据(投标人须知:第21.4条)。 《湖南省实施办法(2002)》 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2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34条) 在指定的媒介上(34条) 10日(34条)

《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办法(201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2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12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在指定媒介(《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进行公示(4条);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12条)。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联系方式(12条) 9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1条)/ 在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7条) 不少于7日(57条) 评标委员会主要评审意见和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主要人员、业绩、投入设备等主要信息(57条)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12)》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2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36条) 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及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上公示(36条) 不得少于3日(36条)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一)招标项目名称、规模及建设地点;(二)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及各投标总价以及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三)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及班子人员名单;(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6条)。 《河南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固定标价随机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2011)》 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3条)/ 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32条) 不少于7日(32条) 将中标候选人的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信用评价等级和获奖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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