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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卫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卫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卫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19)豫行终28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松马磊马传贤【审理法官】王松马磊马传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卫辉市人民政府;河南省尚昆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卫辉市人民政府河南省尚昆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卫辉市人民政府河南省尚昆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孟唯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李金勇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唯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李金勇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唯李金勇【代理律所】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尚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卫辉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深圳尚昆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深圳尚昆公司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豫行终2736号行政裁定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生效民事裁定确认案涉投资协议纠纷不属于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因民事诉讼耽误的起诉期间应予扣除,深圳尚昆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本案不再对此问题详细论述。

卫辉市政府上诉称深圳尚昆公司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成立。

二、卫辉市政府与深圳尚昆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案涉《投资协议书》属于招商引资协议,但是卫辉市政府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在协议中约定将案涉10000亩一般农田作为深圳尚昆公司建设新型文化旅游生态新区项目用地,并在该用地范围内划定1500亩作为首期用地并分批办理出让手续及土地证,土地出让价格伍万元/亩,这些约定事项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该协议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代理词

农村土地承包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大法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并征得委托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以供合议庭评案参考并望采纳。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根据本条法律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农村土地的主体,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非法剥夺本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权利,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阻挠、干扰、限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的实现。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是新民二社的社员享有成员权,而上诉人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不是新民二社的社员不享有成员权无权要求集体给其按照其他一样享受社员权。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与新民村签订了编号为063251《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同时原临河市人民政府为被上诉人颁发了编号为06030205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年被上诉人将其所承包的集体土地交给上诉人代耕,双方当事人没约定耕种期限,承包费用,发包人随时可以要地,在承包人耕种土地期间所有的税费由承包人承担。

而上诉人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并没有与新民二社签订过任何书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政府部门也没有给上诉人颁发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因而,上诉人对引起诉争的土地不享有一个集体社员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其所以能够承包经营诉争土地其权力来源于被上诉人的授予而非来源于其与新民村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

国土空间背景下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优化策略研究—以辽宁省新民市为例

国土空间背景下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优化策略研究—以辽宁省新民市为例

国土空间背景下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优化策略研究—以辽宁省新民市为例摘要:国土空间的综合协调发展对于国家的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其中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的现状评价及布局优化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本文以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新民市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发展现状进行评价,探寻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为新民市国土空间规划提供一定的研究参考。

关键词:国土空间规划;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布局优化1.研究区概况与数据来源1.1研究区概况新民市隶属于辽宁省沈阳市,位于辽宁省中部,辽河下游平原地区。

区域面积3318平方公里,约占沈阳市全域面积的四分之一。

下辖4个乡、20个镇、4个街道;有1个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民市东与沈阳市于洪、新城子两区交界,北与彰武、法库两县毗连,西与阜新、黑山两县接壤,南与辽中县为邻。

新民市共有18个少数民族。

汉族人口占92.5%;满族、蒙古族、回族、锡伯族、朝鲜族人口较多,分别占少数民族人口的66.77%、17.98%、8.04%、7.64%、5.24%;彝族、壮族、苗族、维吾尔族、藏族、布依族、达翰尔族、白族、土家族、鄂温克族、傣族、土族和羌族13个民族占少数民族人口的0.33%新民市为辽河冲积平原。

地势由西北向东南缓慢倾斜,北部边界一带海拔在50米以上,向南逐渐降低,最低点在金五台子乡南部一角海拔19米。

依地势把全境分为各具不同特点的四个地区:一是北部低丘区,海拔35-55米;二是辽河以东平原区,为冲积平原,海拔22-49米;三是柳绕沙碱区,为冲积倾斜平原,海拔30-62米;四是辽绕低洼区,为绕阳、辽、柳河冲积平原,地面以细粉砂为主。

截至2021年1月,全市人口总数670,000人。

平均人口密度:209.9人/平方公里,其中城区人口密度:2541人/平方公里。

1.2数据来源本次研究的土地利用数据主要来源于新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更新成果,文本数据主要来源于新民市相关统计年鉴、政府工作报告等。

四新民主义革命的基本问题(一)

四新民主义革命的基本问题(一)

“四·一二”反革命政变
第一节 市
武装斗争和农村包围城
武装斗争是由中国社会, (一)武装斗争是由中国社会,中国 革命的性质和条件决定的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决定了中 国革命只能以长期的武装斗争为主要 形式。 形式。
第一节 市
武装斗争和农村包围城
(二)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的武装斗争是 长期的 1.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封建势力和帝国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 主义势力异常的强大和凶狠,革命的力量还 主义势力异常的强大和凶狠, 暂时显得弱小。 暂时显得弱小。敌我力量的悬殊规定了中国 革命的艰巨性。 革命的艰巨性。 2.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经济政治发展的不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经济政治发展的不 平衡,导致了革命发展的不平衡, 平衡,导致了革命发展的不平衡,革命的发 展由不平衡到相对平衡,再到夺取全国胜利, 展由不平衡到相对平衡,再到夺取全国胜利, 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曲折发展的过程。 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曲折发展的过程。
第二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的统一战线
(二)建立统一战线的重要性
1.中国社会是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中 中国社会是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 中国社会是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 国无产阶级要战胜强大的敌人, 国无产阶级要战胜强大的敌人,完成反帝反 封建的任务,必须从国情出发,和农民、 封建的任务,必须从国情出发,和农民、小 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建立统一战线。 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建立统一战线。 2.中国革命的敌人内部存在着激烈的、不可 中国革命的敌人内部存在着激烈的、 中国革命的敌人内部存在着激烈的 克服的矛盾。 克服的矛盾。无产阶级斗争取得暂时的同盟 者打击的敌人。 者打击的敌人。 3.中国革命的长期性,残酷性和不平衡性, 中国革命的长期性, 中国革命的长期性 残酷性和不平衡性, 决定了无产阶级的政党建立统一战线的必然 性。

第四单元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的开始和国民大革命、国共的十年对峙)

第四单元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新民主义革命时期的开始和国民大革命、国共的十年对峙)

第四单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开始和国民大革命、国共的十年对峙)【内容概述】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是一场彻底的不妥协的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它标志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

五四运动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得到传播、共产党早期组织建立。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922年,中国共产党提出明确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出现了工人运动的第一次高潮。

1924年1月至1927年7月,是国民大革命时期。

中共吸取二七罢工的教训,1923年召开三大,决定建立革命统一战线。

1924年,国民党一大召开,中国共产党与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实现了合作,国民大革命由此开始。

进行东征,举行北伐,促进工农运动的迅速发展,沉重打击了北洋军阀统治。

蒋介石发动“中山舰事件”,抛出“整理党务案”,在帝国主义支持下,1927年,国民党右派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大革命失败。

1927年8月至1931年9月,是中国革命逐步复兴的阶段。

南昌起义打响了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统治的第一枪,“八七”会议确立了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总方针,秋收起义进行了夺取敌人中心大城市的革命尝试,文家市决策开始了中国革命在农村的发展。

此后,中国革命进入了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以土地革命为中心内容、以农村为基地和以农民为基本力量的新阶段。

1931年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标志着国共政权对峙的局面正式形成。

在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实践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提出了“工农武装割据”的思想,找到了中国革命的唯一正确道路。

1931年9月至1935年12月,是中国革命出现重大转折的阶段。

国际上,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使日本加快了侵略中国的步伐,结果日本占领东北并逐渐深入到华北,中日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在国内,国民政府坚持“攘外必先安内”的方针。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之欧阳治创编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之欧阳治创编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147条法规+20个案例+24条规则2016-01-19 徐忠兴 ilawyer一、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八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法〔办〕发〔1988〕6号):第102条。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第九条。

【指导案例】1.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15日判决)裁判要旨: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期(总第197期)。

2.唐家璋诉郭勇志等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8〕沙法民初字第1129号)裁判要旨:共用同一排污管道的异产毗连房屋业主,因管道堵塞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确定堵塞物来源的.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全部业主平均分担责任。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3.黄星煌、沈红梅诉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新民一初字第0695号)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相邻关系中的权利类型采用了列举形式加以设定,尚无视觉卫生权、眺望权等新类型权利。

但在特定的环境中,物权主体权利的行使对相邻关系中特定主体的视觉卫生权构成侵害的,侵权之物权主体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彭州市基准地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调控土地一级市场,指导二级市场,充分发挥土地价格的重要调控作用,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建立科学的地价体系,我市通过法定程序,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区及濛阳镇、丽春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和通济镇、敖平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基准地价建立进行了评估。

评估成果于2011年6月16日通过了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川国土资函…2011‟891号),并经2011年第四次市土地资源经营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按商业、住宅、工业三大类用途在法定的使用年限内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1月1日。

二、城区采用分类定级,商业用地5个级别,住宅用地4个级别,工业用地2个级别。

三、濛阳镇等四个镇采用综合定级,商业、住宅用地3个级别,工业用地2个级别。

四、具体级别范围以城区和濛阳镇等四个镇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为准。

今后我市在土地估价、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出让、转让、租赁及其他地价审核等工作中,将严格依照此次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执行,同时《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调整后的彭州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彭府发…2005‟53号)和《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濛阳镇丽春镇丹景山镇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彭府发…2005‟70号)终止执行。

附件:1.彭州市城区土地级范围及各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商业用地)2.彭州市城区土地级范围及各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住宅用地)3.彭州市城区土地级范围及各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工业用地)4.彭州市城区基准地价表5.濛阳镇等4个城镇基准地价表6.彭州市城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7.彭州市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8.彭州市城区工业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9.彭州市濛阳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10.彭州市丽春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11.彭州市通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12.彭州市敖平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附件1彭州市城区土地级范围及各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商业用地)土地级别土地级别范围四至级别面积(公顷)级别内的主要街道Ⅰ东至:东北市街、东南市街南至:天府中路西至:西北市街、西南市街北至:金彭中路80.8北大街、西大街(北大街-西北市街)、南大街(东大街-天府中路)、东北市街、东南市街、西北市街、西南市街、小南街、联升街、小北街、金融街、许家巷等Ⅱ东至:客运中心、市人民政府南至:南河东街西至:翠湖路301.1金彭中路、金彭东路、金彭西路(延秀街-体育场西街)、桂花街、东大街(东北市街-朝阳中路)、东湖路、朝阳中路北至:桂花街、团结巷(行政中路-东大街)、朝阳南路(东大街-双龙路)、新民路、天府南路、南河东街、天府西路、天府中路(东南市街-朝阳南路)、翠湖路等Ⅲ东至:石化大道、牡丹大道南至:青灌铁路西至:繁江北路、繁江南路北至:滨河路、人民渠809.4龙塔路、朝阳北路、行政中路、天府中路(朝阳南路-牡丹大道)、双龙路、繁江南路、繁江北路、绣城路、翠湖西街、金彭西路(体育场东街-繁江北路)、体育场西街、体育场东街、新康路、滨河路、龙兴街Ⅳ东至:三环路南至:青白江以北(南部新城)西至:青灌铁路北至:人民渠2582.6天府东路(牡丹大道-三环路)、牡丹大道(青灌铁路-成彭公路)、成彭公路、彭郫公路、育才路、来寿路、福桥街ⅤⅠ-Ⅳ级范围以外,定级范围以内区域2057.1-附件2彭州市城区土地级范围及各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土地级别范围四至级别面积(公顷)级别内的主要街道Ⅰ东至:新民南路南至:南河东街西至:绣城路、天府西路北至:桂花街252.6北大街、西大街(北大街-翠湖路)、南大街(东大街-南河东街)、东大街(北大街-新民南路)、东北市街、东南市街、西北市街、西南市街、小南街、小北街、金融街、许家巷、天府西路、天府中路(南大街-新民西巷)、翠湖路、金彭西路、金彭中路、铧炉街、桂花街、塔子坝街、新民南街、天府南路等Ⅱ东至:牡丹大道、亚宝制药南至:青灌铁路西至:繁江北路北至:滨河路、人民渠731滨河路、朝阳北路、朝阳中路、朝阳南路、东湖路、金彭东路、行政中路、牡丹大道北段(天府中路-行政中路)、石化大道、龙塔路、天府中路(新民西巷-牡丹大道)、双龙路、繁江南路、繁江北路、绣城路、新康路、延绣街等Ⅲ东至:牡丹大道北段以东第一街坊南至:青白江以北(南部新城)西至:青灌铁路北至:滨河路、人民渠1702.4顾福桥街、繁兴路、来寿路、育才路、彭郫路、成彭公路(外南街-双虎家具)ⅣⅠ-Ⅲ级范围以外,定级范围以内区域3145-附件3彭州市城区土地级范围及各级别内主要街道分布表(工业用地)土地级别土地级别范围四至级别面积(公顷)级别内的主要街道工业限制区东至:朝阳中路、朝阳北路南至:朝阳南路、繁江南路西至:繁江北路北至:滨河路、人民渠511.2朝阳北路、朝阳中路、朝阳南路、繁江北路、繁江南路、滨河路、金彭西路、金彭中路、北大街、南大街、西大街、东大街、天府西路、天府中路(南大街-朝阳南路)、翠湖路、新民路、天府南路、绣城路、体育场西街、体育场东街、新康路、龙兴路、花园路、南河东街等Ⅰ东至:石化大道、三环路东段南至:三环路南段(南部新城以北)西至:青灌铁路、彭郫路以西第一街坊北至:滨河路、人民渠2995.2石化大道、牡丹大道、龙塔路、行政中路、金彭东路、东湖路、天府中路((朝阳南路-三环路)、双龙路、成彭公路、彭郫公路、育才路、来寿路、繁兴路、顾福桥街、滨河路等Ⅱ限制区及Ⅰ级范围以外,定级范围以内区域2324.6-附件4彭州市城区基准地价表级别代号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元/m2万/亩元/m2万/亩元/m2万/亩Ⅰ3531235.402330155.3323415.60Ⅱ2627175.131726115.0720413.60Ⅲ1881125.40134289.47--Ⅳ134889.8789559.67--Ⅴ90260.13----*基准地价内涵:1、估价基准日:2011年1月1日;2、开发程度:宗地外“六通”(通上水、下水、电、讯、路、通气),宗地内“场平”;3、容积率:商业用地2.0,住宅用地2.5,工业用地0.8;4、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5、无他项权利限制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它说明:工业限制区基准地价参照Ⅰ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附件5濛阳镇等4个城镇基准地价表城镇名称级别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元/m2万元亩元/m2万元亩元/m2万元亩濛阳镇Ⅰ117178.07 97865.20 工业限制区Ⅱ97364.87 82555.00 22014.67Ⅲ67545.00 60240.13 18012.0丽春镇Ⅰ86757.80 72048.00 工业限制区Ⅱ72148.07 63342.20 22014.67Ⅲ60140.07 54236.13 18012.0通济镇Ⅰ82354.87 69046.00 工业限制区Ⅱ71947.93 61641.07 20013.33Ⅲ60040.00 52334.87 18012.0敖平镇Ⅰ90260.13 67745.13 工业限制区Ⅱ75250.13 60040.00 20013.33Ⅲ60040.00 52234.80 18012.0*基准地价内涵:1、估价基准日:2011年1月1日;2、开发程度:宗地外“六通”(通上水、下水、电、讯、路、通气),宗地内“场平”;3、容积率:商业用地1.5,住宅用地2.0,工业用地0.8;4、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5、无他项权利限制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其它说明:工业限制区基准地价参照Ⅰ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基准地价△通知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日印发。

余新民、曹水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余新民、曹水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赣02民终5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杲徐骥陈苾铃【审理法官】周杲徐骥陈苾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余新民;曹水英;刘德君【当事人】余新民曹水英刘德君【当事人-个人】余新民曹水英刘德君【代理律师/律所】周志华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志华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志华【代理律所】江西弘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余新民;曹水英【被告】刘德君【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两份《店面买卖协议》以及《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刘德君诉讼请求应否支持;2.本案原告诉讼主体系刘德君一人,还是刘德君与刘斯若两人。

【权责关键词】代理强制执行冻结诉讼请求撤销重大误解无效第三人新证据实际履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两份《店面买卖协议》以及《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刘德君诉讼请求应否支持;2.本案原告诉讼主体系刘德君一人,还是刘德君与刘斯若两人。

关于两份《店面买卖协议》以及《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刘德君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案涉的两份《店面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系余新民与刘德君签订,另一份协议系余新民及其妻子曹水英与刘德君签订并按手印,签订时间均为2014年9月6日,协议内容一致。

该两份《店面买卖协议》,虽然签订当事人不一致,但曹水英系余新民妻子,对案涉店面享有共有权,在余新民与刘德君签订一份协议后,余新民、曹水英与刘德君又签订了另一份协议,且协议内容一致,应视为曹水英对前一份协议的认可,买卖涉案店面系夫妻双方合意行为。

该两份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

最新-张庆晖因请求撤销关于对锦州铁路土地分局《关于

张庆晖因请求撤销“关于对锦州铁路土地分局《关于新民站区铁路用地使用证》性质认定的回复”一案张庆晖因请求撤销关于对锦州铁路土地分局《关于新民站区铁路用地使用证》性质认定的回复一案[2019]沈行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晖,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新民市站前铁路住宅十区。

委托代理人董学谦,新民市城南法律事务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机关所在地新民市南郊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儒,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国,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国安,男,193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民市南郊路华美新村7号楼202室。

原审第三人沈阳铁路局,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蓂,局长。

委托代理人么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丁广臣,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庆晖因请求撤销关于对锦州铁路土地分局《关于新民站区铁路用地使用证》性质认定的回复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9新行初字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上诉人张庆晖及委托代理人董学谦,被上诉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李兴国、陈国安,原审第三人沈阳铁路局委托代理人么强、丁广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锦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新民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东自铁路配电所西墙不包括两栋已有六层住宅楼及楼前危房,西至站前广场,南至站前东路,北至铁路地段进行拆迁工作。

并于2019年2月26日委托新民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实施拆迁,同时发布了拆迁公告。

原告张庆晖有无产籍房屋面积为9450平方米,依锦州铁路土地分局的申请,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认定原告的无产籍房屋应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9年6月30日作出了新建拆裁字201942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对原告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裁决送达给原告后,2019年6月6日原告与锦州锦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南京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

南京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谭成轩09-01-20 来源: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浏览(34383)字体:大中小南京市市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成果表表1 南京市江南八区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2 南京市江南八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3 南京市江南八区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4 南京市江宁区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5 南京市江宁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6 南京市江宁区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7 南京市浦口区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8 南京市浦口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9 南京市浦口区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10 南京市六合区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11 南京市六合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表12 南京市六合区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备注:1、土地级别说明:①各用途级别范围不覆盖整个定级范围;②各用途级别范围有重叠;③商业用地级别主要以路段确定;④具体地块土地级别以国土部门认定为准。

2、地价内涵说明①评估基准日:本基准地价成果的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1月1日。

②土地使用年期:本基准地价成果的土地使用年期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设定,即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③土地开发水平:六通一平指宗地红线外达到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气“六通”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一平”;五通一平指宗地红线外达到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五通”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一平”。

④平均容积率: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成果是指对应级别设定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

3、成果使用说明①在使用基准地价成果时,若评估基准日、土地使用年期、土地开发水平和容积率等与上述地价内涵的设定条件不同,应分别进行期日修正、土地使用年期修正、土地开发水平修正和容积率修正。

②除进行期日修正、土地使用年期修正、土地开发水平修正和容积率修正外,还应按照土地用途进行综合因素修正。

③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主要为商业路线价,且有一定的深度和宽度限定,超出该限定,应进行深度和宽度修正;位于商业路线之外的宗地地价参照临近商业路线价的40%执行,再进行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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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投 资 项 目 合 同 书

二○一○年十一月
1


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合同书


合同方: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 (下称“甲方”)

法定地址:辽宁省新民市市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 航
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

法定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45-6号
法定代表人:常 林

为充分利用新民市兴隆堡地区天然的地下温泉资源,根据新
民市政府开发建设“沈阳兴隆温泉城”的总体规划,经新民市人
民政府(以下称甲方)与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
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开发建设内容
甲方同意乙方就沈阳兴隆温泉城进行重点项目开发,建设特
色房地产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00亩(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
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项目用地范围
本项目用地坐落在辽宁省新民市兴隆堡镇昂帮牛村,具体四
至为:(详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东至:规划路
2

南至:国道304线(温泉3#路)
西至:丹十公路
北至:温泉2#路
宗地总面积约400亩(规划用地详见附图,实际面积以政府
出具的土地测量面积为准)。
第三条 用地性质
商业、住宅
第四条 土地出让单价
1、本宗地出让价格采用一次性定价的方式,住宅开发每亩
净地价格为人民币六十万元整(¥600,000元/亩)。
2、宗地出让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地上物拆迁及征地其
他一切费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宗地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甲方在交付
该宗地时应达到“七通一平”标准。
第五条 征地及征地款支付办法
1、本宗地土地出让总价款约为贰亿四千万元整(¥24000
万元),具体金额以建设用地实测面积×土地出让单价/亩计算为
准;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乙方先期向甲方支付
贰千万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订金,订金抵作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甲方收到订金后,视为本合同生效,甲方无权再次出让
该宗地块的土地。
3

其余款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开发进展情况按以下时间和
金额分三期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甲方于
2011年4月1日前提供土地100亩用于乙方房产开发建设, 乙
方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陆仟万元整(¥6000万元),实际支付肆
仟万元(含贰千万元定金)。第二期甲方于2012年5月30日前
提供土地150亩用于乙方房产开发建设, 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人
民币玖仟万元整(¥9000万元)。第三期甲方于2014年4月1
日前提供土地150亩用于乙方房产开发建设, 乙方需向甲方支
付人民币玖仟万元整(¥9000万元)。
3、甲方应于2011年5月1日前完成本项目用地的征用及招
拍挂手续,并保证在土地招拍挂情况下让乙方拿到该宗地块,确
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1.5,绿化率不少于40%。乙方摘牌时按
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内容支付完本宗地的地价款。甲方应于乙方摘
牌后30日内,为乙方办理本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甲方承诺不晚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该项目用地拆迁
完毕,以净地提供给乙方用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建设时限
本项目共分三期,建设总期限为四至五年,自乙方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为起始时间。项目一期工程应于2012年6月末前
完成。(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本项目不能完成预计建设总量,由甲
方负责)。
第七条 宗地外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4

1、甲方负责该宗地周边市政规划道路建设等配套设施。
2、甲方负责将各项市政基础配套设施接驳点置于该宗地规
划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管网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一些项目:
道路、上水、雨/污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煤气或天然气)、
温泉水、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
第八条 温泉水资源的利用、供应
1、甲方保证为乙方开发建设提供足够的温泉水资源,温泉
井的勘探、取水、供水及管理等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负
责,并同时保证该项目温泉水资源使用年限与该地块土地使用年
限等同。
2、本项目实行有偿使用温泉水资源,由甲方指定的供水单
位负责为本项目每天24小时供应温泉水,由甲方向本项目的业
主或用户实行按月/季计量收费。
3、经甲、乙双方商定,温泉水的供应价格为:住宅20元/
立方米。以乙方项目一期竣工并交付使用时开始计算,按此价格
的供水期不得少于叁年,叁年后的温泉水价格需根据市场及地下
温泉资源总量变化予以适度调整。
4、甲方保证每天为乙方提供的温泉水总量不少于1500—
1700立方米(也可根据乙方项目实际用水量经实地测算后,再确
定甲方的最低供水量)。
第九条 相关优惠政策
1、本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元/平方米收取(内容包括:
5

第七条第二款内容?),人防费按20元/平方米收取,供暖挂网
费按 元/平方米收取,电力工程配套费按 元/平方米收取,
供气(煤气或天然气)按 元/平方米收取。
2、开发建设等相关手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收或下限
收取。( 什么项目 )
第十条 各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义务和责任:
(1)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征地的所有合法手续;
(2)组织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各
种相关审批手续;
(3)负责协调政府与各有关部门给予本项目充分的优惠条
件和各种支持;
(4)有责任监督并约束本项目与温泉城总体规划的设计风
格统一、协调等事宜;
2、乙方义务和责任
(1)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实施本项目;
(2)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地价款、按规定期限开发建设并
保证建筑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应依法承
担必要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6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依法
裁决。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
生效,本《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页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姓名:
职务:

乙方: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姓名:
职务:

签署时间:2010年 月 日
签署地点:辽宁省新民市
7

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
专家回复: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
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
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
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
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 定,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
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
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
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
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
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
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
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
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
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
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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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
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
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
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
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
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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