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与制度完善_以云南林权流转改革实践为例证_陆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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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研究与分析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云发[2006]19号2006年9月14日)为充分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造林、护林、用林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云南实际,特作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云南是我国的四大重点林区之一,林地面积广、森林覆率高、活立木蓄积量大、林种资源丰富,林产业发展潜力巨大,在可持续发展中居于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林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林业改革,强化森林管护,加强生态建设,加快林产业发展,林业呈现出经济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进入新时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对林业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建立和巩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加快山区发展步伐,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为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已成为时代赋予林业的重大历史任务。

(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省林业用地中集体林地占较大比重。

改革开放后,通过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扩大林业经营自主权和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

但由于部分集体林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原因,林农的经营主体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阻碍了生产要素向林业的集聚,导致森林资源质量不高、林种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粗放,林业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变。

为此,必须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增强林业活力、加快林业发展、有效持久增加农民收入的迫切要求,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开发的客观需要,是缓解林区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治本之策。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模式和成效分析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模式和成效分析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模式和成效分析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林权改革的相关研究亦成为当前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之一。

我国由于各个地区存在差异,集体林权改革有其特殊性,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研究问题,不可“一刀切”。

总的说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果。

比如农户收入增加,林权经营者的造林积极性得到激发等。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模式;成效近年来,随着对“三农”问题的深入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组织对依法属于本集体的森林资源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200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在肯定了试点省份取得的显著成效的基础上,要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被誉为中国农村“第三次土地革命”,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场举世瞩目的深刻变革。

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1.福建模式福建省从2003年开始,率先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改革任务。

在主体改革到位后,又率先推进配套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福建林改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主体改革进行了成功实践。

福建省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

一是明晰所有权。

通过折股量化、股权到户(联户)或以人口、农户为单位均分、均包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二是放活经营权。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折价转让等多种形式。

将林农确立为市场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

三是落实处置权。

通过简化资源管理手续,放宽商品林采伐条件,实行木材自主经营。

2.江西模式2004年9月,江西省拉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

2005年6月,在全省推开。

目前全省主体改革已完成,配套改革正在不断深化。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云南林业》
【年(卷),期】2014(0)5
【摘要】为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创新林业发展体制机制,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构筑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林农持续增收,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2006年以来,我省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林权信息化管理、林权交易平台建设、林权抵押贷款、森林火灾保险等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林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总页数】4页(P47-5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J], ;
2.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J], ;
3.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J], ;
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J],
5.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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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1.1 问题 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1 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法规,但在集体林权改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适应实际操作的问题。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土地流转和林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 1.1.2 利益分配不公 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各方利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农民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需要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林业部门和企业也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获取利益。目前的利益分配机制尚不完善,容易导致部分利益受损。 1.1.3 监管力度不足 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监管力度不足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手段,一些违法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从而影响到整个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2.1 问题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2.1.1 思想观念滞后 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人员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跟上改革的要求,对新政策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有限,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偏差。 2.1.2 信息不对称 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一方面,农民对政策法规的理解程度有限,难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林业部门和企业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出现纠纷。 2.1.3 技术水平不高 在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由于缺乏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一些地方在土地流转、林木交易等方面的效率较低,影响了整个改革的进程。 三、3.1 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3.1.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界定标准,为集体林权改革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3.1.2 调整利益分配机制 探索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农民、林业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得到合理分配,促进各方共同发展。 3.1.3 加强监管力度 加大对集体林权改革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四、3.2 具体措施 为了更好地实施上述对策建议,我们还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3.2.1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林业部门和企业对集体林权改革的认识和理解,引导大家积极参与改革。 3.2.2 提高技术水平 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土地流转、林木交易等方面的效率,为集体林权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 3.2.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农民、林业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有利于更好地进行利益分配。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的是对中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和完善措施。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林地等资源配置不合理和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

首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取消集体林地所有权,确立村民个体林地所有权。

以前,集体林地是由村民以集体名义占有使用的,由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独占和管理不善,导致资源浪费和低效利用。

现在,通过土地流转、林地承包等方式,将集体林地划分为个人林地,村民可以自主经营或流转林地,提高林地的经济效益。

其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了林地管理和保护。

传统的集体林权制度对村民的林地使用和管理缺乏监督和约束。

现在,通过设立林权交易市场、建立林地权属登记制度等方式,确保个人林地的合法性和权益,使林地管理更加规范和有序。

同时,对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方面,还加强了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了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再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集体林地改为个人林地后,村民可以流转林地,发展林业种植、林下养殖等经济活动,增加农民收入。

此外,集体林地的开发和利用,还可以带动农村的旅游业、农产品加工业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最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一直是农村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划为个人林地后,可以更加灵活地进行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

通过取消集体林地所有权、加强林地管理和保护、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以及解决农村土地流转问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对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流转及规范问题解析1. 引言1.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背景下逐步推进的,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改革的推动下,农村集体林权体制逐渐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为农民群众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集体林权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亟需进行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还包括了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产业升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考虑,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背景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不断规范管理和监督,才能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群众的获得感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1.2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权主体将其拥有的林地、林权或者林木资源进行有偿或无偿的转让、租赁或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流动化配置和交易。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权流转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策措施,旨在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调动林地资源的利用,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益最大化和经济效益。

林权流转的背景主要包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转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因素。

林权流转的定义与背景说明了林权流转不仅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更是对传统集体林权制度的一种创新和完善。

通过林权流转,可以实现林地资源的更好利用,提高农民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意识,推动农村经济的转型升级。

林权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管理措施和政策支持,才能实现良性发展和可持续经营。

深入推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做大做强林业产业——云南省调查报告

深入推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做大做强林业产业——云南省调查报告深入推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做大做强林业产业——云南省调查报告内容摘要:云南省在全国率先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主要举措有:实行集体林权家庭承包经营;建立林权流转制度;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开展森林资产评估;支持林农合作社建设;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改革林木采伐制度;创新中低产林改造;紧抓木本油料发展等。

调查表明,在公益林补偿、林业产业结构优化、林业服务体系与林区基层基础设施等方面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报告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林权制度改革,林业发展,云南省云南是我国的林业大省,森林资源丰富,全省林业用地面积3.71亿亩,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4.71%,活立木蓄积量17.12亿立方米,均居全国第二位。

云南省于2006年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到目前主体改革已基本结束,配套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林业产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云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展与经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为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主体改革指对集体林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改革,配套改革指围绕集体林权家庭承包经营进行的一系列政策制度的改革,目前主体改革基本完成,配套改革正在推进。

2006年,云南省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综合配套”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

云南省的“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队伍到位、经费落实到位、宣传培训到位、督促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的“六到位”做法,被国家林业局称为“云南模式”,向全国推广。

截至到2011年年初,云南省确权集体林地面积2.7亿亩,确权率98.9%,发放林权证、股权证、均利证分别为569.91万本、210.28万本、109.66万本,顺利地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任务,农民作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人的主体地位已经得到落实。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极大地调动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释放了林地蕴藏的巨大潜力,呈现出森林资源增加、农民群众增收、林业经济增长的良好局面。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推进林业现代化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推进林业现代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国林业资源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导致森林覆盖率不断下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对林业资源进行了保护和管理,逐步推进了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建设。

然而,目前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意义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是指将森林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从集体组织集中掌握,流转给符合条件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以达到增加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森林经济效益的目的。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优化林地的组织结构,加速森林资产集中化,提高林地可持续经营能力,推进林业现代化,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同时,也有助于激发企业和个人对林地的管理和保护热情,提高林业生产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提升。

尽管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能够带来诸多好处,但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推行不够积极。

近年来,林业部门先后颁布了林权制度相关政策和法规,并进行了试点和推广,但林权流转的速度较慢,规模较小,流转率较低。

很多地方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存在难度,缺乏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林地流转具有周期长、风险大、资金投入大等不利因素,这也给集体林权流转带来一些困难。

另一方面,集体林权流转市场不够规范。

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标准,企业和个人在收购集体林地时,存在资金链断裂、信息不对称、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导致资金损失和法律纠纷多发。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机制,提高交易透明度和规范性。

为了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集体林权流转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建立集体林权流转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提供风险补偿和金融支持等,使得集体林权流转市场更加规范有序。

另一方面,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的监管机制。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和经营者信用记录,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资质门槛和信息公开度,保证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推进林业现代化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推进林业现代化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是指将农村集体林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实现林地经营权的有偿有序流转,以推进农村林业的现代化进程。

在我国的农村地区,集体林地占据很大比重,但长期以来因为集体林地流转制度不健全,很多集体林地处于荒废状态或者低效利用。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有助于提高农村林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流转机制。

由于农村集体林地存在用地面积不规范、权益界定不清、流转方式不规范等问题,流转的程序和规则不够明确。

可以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明确集体林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属、所有权归属和经营权归属,建立健全林地流转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流转价格,保障流转交易的公平公正。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需要加强保护和管理。

在流转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防止过度利用和破坏生态环境。

可以建立健全林业产权登记和交易监管机构,加强对流转林地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要加强对流转方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对林地资源的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需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农民是集体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他们应该分享林地流转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可以通过采取租金、分红、股权等方式,让农民分享林地流转的经济收益。

可以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他们的林地经营能力,增加林地流转的经济效益。

第四,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需要加强宣传和社会参与。

集体林权流转涉及到农民的利益,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来提高他们对林地流转的认识和理解。

可以通过组织农民参观学习、开展林地流转示范项目等方式,让农民亲身感受到集体林权流转带来的好处。

可以加强与农民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的合作,积极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有利于推进农村林业的现代化进程,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

需要建立科学的流转机制,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加强宣传和社会参与等方面下功夫。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历程回顾、核心议题与路径选择

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历程回顾、核心议题与路径选择作者:刘璨来源:《改革》2020年第04期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经历了林业“三定”时期、两次集体林改过渡时期和新一轮集体林改时期。

研究结果显示:集体林权流转是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流出的过程,流入方注入新的生产要素与经营理念,集体林经营的资本密集度渐增;集体林权流转主体不断增多,每个时期都有主要的集体林权流转参与主体,且从单向流转向多向流转转变;政府部门从禁止集体林权流转转向鼓励和支持集体林权流转,林地收益是集体林权流转的保障,多异质性主体和林农非林就业机会增多是集体林权流转的必要条件;集体林权流转从木质产权交易演化到木质与非木质并重的产权交易,生态价值得以体现。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小农和村集体将继续向新型经营主体和工商资本等流转集体林权。

为实现集体林权有序流转和保障各方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强化集体林确权工作,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平台建设,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生态公益林等林业区划原则,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关键词: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流转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543(2020)04-0133-15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集体林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集体林区长期存在着林地生产力水平低、农户等经营主体的集体林经营积极性普遍不高等问题[1]。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重要突破口之一。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了“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林业“三定”)的林业发展方针,开启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以下简称“集体林改”)。

在林业“三定”后期,南方集体林区出现了严重的乱砍滥伐现象[2]。

198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终止了林业“三定”和市场化改革进程,并作出了如下规定: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已经分到户的,要以乡或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积极引导农民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更新、造林;在集体林区采取木材一家进山收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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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129期2013年7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General No.129Jul.,2013

收稿日期:2013-06-20

作者简介:陆琴雯(1970-),女,壮族,云南西畴人,云南昭通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

雷敏

(1978—),女,彝族,云南石屏人,云南楚雄师范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跟踪研究———以云南省为例》(项目编号:09CFX028)

的阶段性研

究成果。

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与制度完善———以云南林权流转改革实践为例证

陆琴雯1,雷 敏2

(1.云南昭通学院,云南昭通657000; 2.云南楚雄师范学院,云南楚雄675000)

摘 要:林权流转是实现林业财富的关键所在。我国的集体林权流转始于上世纪90年代,但由于体制和观念等原因,流

转并不充分。2003年开始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被列为一项重要的改革内容,各地纷纷制定了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文件和措施,在不断的实践与总结中,我国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从改革的成效看,林权流转制度的建立提高了人们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促进了集体林业的发展。但从实践情况看,尽管各地林权流转的基本制度体系和内容相似,但细节上仍存在很多差异。统一大市场的建立,需要相对统一的林权流转规范。关键词: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88X(2013)04-0085-09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盘活集体林业资产,使林权人获得利益,实现绿色宝藏的财富价值。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经营集体林地的林农往往是抱着金饭碗没饭吃,望林兴叹。究其原因就是林业资产流转不畅,在体制障碍下,无法实现财富变现。2003年启动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变革带来了新的契机。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制度改革是作为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的核心内容而推出的。首先在主体改革已经完成的试点地区进行,其改革路线也是遵循着先试点、再推广的路径。从改革的过程来看,试点地区对流转措施的规定往往较为保守,规定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随后进行改革的地区的具体流转措施就相应地较为宽松,规定亦进一步细化。经过本轮的改革,我国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已经初步完备,但改革中也不乏新的问题出现。本文对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变迁与完善做一探析。

一、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的集体林权流转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5年国家体改委和林业部联合下发了《林业经济体制改

革总体纲要》,纲要明确指出要以多种方式流转宜林“四荒地使用权,开辟人工活立木市场,允许通过招标、拍卖、租赁、抵押、委托经营等形式,使森林资产变现。”1998年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

法》第9条规定:“国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随着“四荒地”使用权的流转,我国林权流转开始真正向市场化发展。但此时林权流转的范围、对象、方式等极为有限,流转还受到诸多限制。在2003年开始试点启动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根据中央精神,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等形式参与流转。为了规范和促进林权流转,在政府指导下,各地纷纷建起了林权流转服务中心,作为林权流转的交易平台。云南的林权流转改革始于2007年,各地陆续展开,但总体发展不均衡,我们在2009年调查时,38.9%的受访者

表示当地还没有建立林权流转中心;在林权流转方式上,53%的人表示当地转让林地仅需双方当事人和村集

体签订合同即可,甚至33%的人说只要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就行了;79%的受访者表示同等条件下,只愿意将

58林地转让给同村的村民。调查结果显示,此时人们对林权流转制度并不熟悉,林权流转还处于放任的状态。随着后来各地林权流转办法的出台,林权流转逐渐步入制度化的轨道,我们在2010年进行实地调研时,大姚县、腾冲县等地林权流转已经达到了较高的规范化程度。从改革的过程来看,云南试点地区对流转措施的规定往往较为保守,制定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作为在全省推广的《云南省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则相应地较为宽松,对较早颁布的《江西省林权流转暂行办法》、《福建省林权流转暂行办法》等规定

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对林权流转起到了较好地保障作用。

二、集体林权改革中林权流转制度改革的内容及绩效(一)新一轮林权改革中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的内容

就云南省改革的情况来看,林权流转制度内容主要包括林权流转客体、流转范围、流转方式、流转程序、流转机关、流转评估、流转限制、林权回转等。具体内容如下:1.林权流转的客体是集体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不包括集体林地所有权。集体林权的流转客体只能是已经合法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在云南省林业厅制定的流转办法中强调必须是办理了林权证的集体林地和林木,即权属已经明确、固定的林地和林木。2.林权流转的范围为集体商品林。关于林权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的范围,云南省的相关文件一般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两种方法来规定。但总体上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确定了可流转的林地、林木只能是集体林地和林木,排除了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其次,可流转的林地只能是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或者政府规划的用于发展此类林木的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也就是说公益林不得流转;第三,可流转的林地、林木必须是没有权属争议的林地、林木。这种强制性规定为林权流转的顺畅提供了制度保障;第四,在云南的流转办法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依附可流转的林地、林木而存在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第五,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经营权可以同时转让;第六,对于可流转林地必须到达一定的闭郁度,如普洱市的管理办法规定林地必须达到“郁闭度在0.2以上”①。

3.集体林权的流转形式包括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抵押、互换等形式。根据林权转出方的不同,在具体的流转方式上又有一些特别规定,如普洱市的流转管理办法根据转出方的不同,对可采取的流转方式进行了区分,首先是针对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权的转出方,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的方式实现林权的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此类流转方式显然是针对广大农民而言的。这一类主体在流转集体林权时,不得转出已经抵押的林权。其次,对于通过其他方式承包或者合同变更取得林权的转出方,比较前一类转出方多了可以用抵押的方式流转林权。但在使用转包、出租等非权属变更方式转出林权时,一般不能再流转,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这里的合同应该理解为是转出方在取得林权时与林权人订立的合同,而不是新的林权流转合同。这说明在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如果林权权属没有变更,政府反对林地使用权反复转包、出租的政策倾向,这也是防止有人炒作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行为,防止林地利用中出现多个权利人相互扯皮的现象,体现了政策对林权人的保护。当然,根据权利处分原则,如果林权人同意其权利行使者转包、出租的,不在此限。第三,对于转出方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采用的流转方式主要是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4.建立林权流转服务中心作为林权流转的平台。林权流转服务中心的建立实现了林权流转的场内交易,使集体林地、林木的流转走向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便于林政管理部门对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管。5.规定林权流转的基本程序。集体林权流转的程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步骤:签订流转合同、提出流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异议期、登记发证。签订流转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治行为,但必须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格式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确定。标准文本可以保证林权流转的规范性。

68①参见《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后文简称《普洱市流转办法?。流转申请是当事人向林权流转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申请获得林权流转的法律许可。从云南制定的流转办法来看,转出方不同,在程序上有所差别。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进行林权流转的,首先要成立流转工作小组,拟定流转方案,经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签订林权流转合同,申请变革登记。对于其他的转出方,云南省林业厅的流转办法则没有太多规定,而在普洱市的流转管理办法则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对于以权属变更的转让方式流转的,双方达成意向协议后,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流转申请,并提交资料。对于以非权属变更的转包、租赁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家庭承包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的,除了双方签订协议外,应当将流入方的转包或租赁合同、接包方或承租方简况报发包方备案。对于流转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林地和林木的,应当将相关资料报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对于当事人要求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向林权的初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查是林权流转过程中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接受林权流转申请材料对其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林权流转条件的过程。在云南的流转办法中主要是规定了各部门审查的时限和内容,如普洱市的流转办法中规定,发包方或林地所有权人在收到流转申请书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流转申请书后,应当分别在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审核;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查。公告异议期为30天,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核实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决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登记申请人。登记发证是受理机关通过审查,对符合林权流转条件的,准予流转并登记发证的制度。从云南的实践来看,林权登记包括强制性登记和任意性登记,一般的林权流转登记为强制性登记,特殊情况下允许任意登记,但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普洱市的流转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了七种任意登记的情形。对准予登记的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核发林权证。但在办理登记过程中,也会发生登记中止的情况,如普洱市流转办法第38条规定了四种中止的情形。中止的情况消除后,可以恢复登记。6.规定了林权流转备案制度。流转备案是将林权流转的相关情况告知监管机构,留案备查的制度。根据云南省林业厅制定的流转办法第15条规定,林地使用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村民小组备案。第16条规定,出租、转包的不得变更林权,应当进行备案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流转情况都要备案。流转备案主要用于除了转让以外的出租、转包等非林权变更方式流转。由于林权没有发生变更,在流转的林地、林木上会产生多种的权利主体,为了避免各种权利主体之间可能产生的争端,对林权流转的情况进行留案备查,这是进行林权监管的必要措施。7.设立林权流转的限制性条件。流转限制是指集体林权流中设立的一些限制性条件,主要表现在流转期限、流转场所、流转交易量等方面。第一,流转期限的限制。云南省林业厅的流转办法第10条规定:“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再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家庭承包的林地流转,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二,关于流转场所的限制。从云南各地的实践来看,在林权交易中心建立之前,并没有所谓的流转场所,林权流转往往表现为流转双方的合同行为。随着各地林权交易场所的建立,场内交易成为原则性的规定。第三,关于交易量的限制。完全放开林权流转权,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林农可能会转让其承包经营的全部林地、林木,这样一来,林权所负载的社保功能就可能失控,因此在一些地方的林权流转文件中对林权流转的交易量进行限制,如普洱市流转办法第19条规定:“农户流转的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应根据经济条件和经营状况决定流转数量。为防止农户因一次性流转造成失山失地,可实行限量交易(部分林权),流转的林地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应在户有林地面积和户有林木蓄积的三分之二以内”。8.建立林权流转评估制度。流转评估是指集体林权流转中对于集体林地、林木进行资产评估的制度。通过流转评估准确地估算流转的林业资产价值,保证流转各方的利益,实现林权流转的公平性。在云南集体林权流转中,相关政策对是否进行流转评估并没有做强制性的规定,而是由流转主体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流转评估。9.规定林权回转制度。林权回转是指在林权流转期限届满后,集体林地所有人收回林地使用权的制度。这项制度属于普洱市颁布的林权流转办法中较为独特的一项内容。制定者较多地考虑到林权流转期满后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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