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三篇)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防止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发放、使用、废弃物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部门所属公司主管领导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品的采购、运输、定量发放和其废液的回收工作,同时对各环节中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保卫工作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负责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的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库房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第七条采购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
第八条根据生产需要限量采购,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采购审批制度。
第九条所购买的化学品必须贴有安全标签,采购时必须向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押运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押运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危险化学品押运资格证书。
(二)押运人员熟悉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性能及使用方法。
(三)押运人员必须熟悉押运的危险化学品物理化学特性,能够应急处理押运途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二)性质相互抵触的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装;(三)不得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四)遵守化工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押运途中的安全要求(一)出车前检查车辆的安全附件(刹车是否灵敏、方向盘是否可靠、车灯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充足有效、车胎是否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等等)(二)押运人员认真履行押运人员安全职责,严禁在车辆上吸烟。
(三)押运途中一般不投宿,如确需投宿应告知当地公安部门,并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的工作。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为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一、仓库选址和建设1. 选址要避开人口密集区、火灾隐患区、水源保护区等,距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法规要求。
2. 仓库建设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筑结构应满足耐火、防爆和耐腐蚀的要求。
3. 仓库必须设有防火、排烟、喷淋灭火等设施,保证发生火灾时及时排烟、灭火。
二、管理人员和员工培训1. 仓库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和运输。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培训,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存储要求、应急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等。
3. 员工应定期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培训,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防护措施等,确保其正确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管理1. 仓库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点和规定进行分类存放,避免相容性不良的品种混放在一起。
2. 危险化学品应按照规定采取防火、防爆和防腐蚀等措施进行包装、标识和存放。
3. 各种危险化学品应设立专门的存放区域,并标明危险品名称、性质、危险特性等内容,以及存放数量和储存时间等信息。
四、安全设施和应急管理1. 安全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火门、消防器材等,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2. 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设置报警系统、应急通道等,安排人员进行演练并定期更新预案。
3. 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信息,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和救援。
五、定期检查和监督1.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和档案。
2. 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要求整改,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六、宣传教育和安全意识提高1. 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讲座,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监总局令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年7月1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工作,防范危急化学品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东然管道安装中心(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室、车间(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危急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
如四氢噻吩、乙炔、油漆等。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民用燃气不适用于本方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急化学品时,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平安许可证和资质认定。
建立、健全相关平安管理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条储存场所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公司在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急化学品时,向四周单位神居民宣扬和告知有关危急化学品的防护学问发生事故的急救方法。
第七条公司平安部负责公司危急化学品平安综合管理,其他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危急化学品的管理。
其次章使用的平安管理第八条使用危急化学品的部门,应向相关部门索取危急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使用危急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平安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
第十条依据危急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应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平安牢靠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使用危急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系统和联锁爱护系统等平安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有关规定,并定期对其维护、修理、检测,保持完好。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质监、环保、工商、交通、铁路、民航、海事、卫生、邮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按行为属地管理原则。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等经济功能区依法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上述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第九条本市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危险源普查登记率、检查覆盖率、隐患整改率、整改不合格关闭率1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了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
今天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接下来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精选)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1.引言1.1背景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环境和员工健康等多个方面,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妥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的危害风险。
2.目的与适用范围2.1目的建立科学合理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员工的身体健康,达到法规要求并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2.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废弃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实验室等各个场所。
3.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3.1分类原则3.1.1按照危险性质、毒性等级和化学性质进行科学分类。
3.1.2采用国际通用的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明确每类危险化学品的特征和危害程度。
3.2标识与识别3.2.1所有危险化学品容器必须贴有明确的标签,包括品名、危险性质、安全使用提示等信息。
3.2.2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能正确识别危险化学品标识,进行相关安全防护。
3.2.3设立专人负责更新和维护危险化学品标识,确保标签的完整和清晰。
4.危险化学品采购与验收4.1采购前审核4.1.1采购前进行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数量和用途。
4.1.2制定危险化学品供应商评估标准,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的资质和合规要求。
4.1.3评估危险化学品的替代品,优先选择更安全的替代品。
4.2采购程序4.2.1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和程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符合质量标准。
4.2.2采购过程中建立明确的责任链,包括采购员、仓库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的责任划分。
4.2.3采购合同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具体信息,包括品名、CAS 号、危险性质等。
4.3危险化学品验收4.3.1危险化学品到货后,由专人进行验收,确保产品标签与采购合同一致。
4.3.2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外观检查、包装完整性检查、标识检查等,确保无泄漏和损坏。
4.3.3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质量抽检,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2016最新)1987年2月17日由国务院发布。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被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燃料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2897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内部管理系列 | INTERNAL MANAGEMENT 编号:TP-AR-L2897
第 2 页 编订人:某某某 审批人:某某某
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 内部管理系列 | INTERNAL MANAGEMENT 编号:TP-AR-L2897
第 2 页 第四条 引用标准(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xx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xx年第1号,20xx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xx年第2号,20xx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xx年第8号,20xx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内部管理系列 | INTERNAL MANAGEMENT 编号:TP-AR-L2897 第 2 页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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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P-AR-L9493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正式样本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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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并督促储存单位整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设立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章储存安全要求第八条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九条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十条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通讯、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监控。
第十五条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六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八条储存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九条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危险、有害程度和规模等实际情况,自主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使用)前编制或重新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储存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或启动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四章安全评价及备案要求第二十一条储存单位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储存安全进行评价。
并将储存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评价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的备案机关进行安全备案。
第二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及时对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确保安全储存。
第二十三条储存安全备案由承担储存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的法人单位提出。
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2份):(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二)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三)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四)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六)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七)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安全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九)备案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等)。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在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载明备案的范围和期限。
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1年;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告知书》有效期为2年。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书》,应指出存在问题,告知储存单位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后重新提出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符合备案条件:(一)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或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三)评价报告提出的或安全检查发现储存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四)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五)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要求的;(七)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有不符合《条例》有关要求的;(八)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应当对存在问题和隐患限期进行整改。
经县(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储存单位将整改复查情况报备案机关并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经通过审查备案的储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存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提出重新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一)储存单位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进行整改的;(二)储存单位发生改建、扩建、迁建的;(三)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储存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发生较大变更的;(五)储存单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通过安全备案范围的;(六)《告知书》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对不符合安全备案条件的,由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发出整改指令书,督促限期进行整改。
对经整改复查仍达不到安全备案条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予以关闭。
第二十九条备案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储存安全备案情况通报储存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
备案机关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储存安全备案情况汇总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查。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本行政区内储存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已安全备案的储存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责令储存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生效之前已依法建立的储存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储存安全备案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名词解释如下: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物品。
专业仓储单位,是指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业务的单位。
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作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试剂等生产用途的危险化学品,不包含文教、卫生、科研、国防、交通运输、人民生活等领域使用的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