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等级划分
中组发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中组发[2011]18号 ——————————————●—————————— 关于印发《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
兵团分院: 现将《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7月6日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 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 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最高人民法院设置首席大法官至一级法官。院长为首席大法官;副院长设置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设置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庭长为一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为二级高级法官;审判员设置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设置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
美国法院系统

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
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
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
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
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
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
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
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
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论法官员额制的制度构建

三、法官员额制的实践困境
(一)实践中的困境
1、理论和实践的冲突
1、理论和实践的冲突
法官员额制旨在通过对法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然而, 实践中一些地方过分追求数字化的量化考核导致法律适用质量的下降。“有的法 院业务部门出现‘工考分离’的情况,很多年轻干警抱怨工作压力大,投入审判 执行工作的精力有限;为‘拼数字’,不得不应付结案、搞‘体内循环’。”
(一)历史发展脉络
法官员额制是指通过核定法院所承担的审判工作量,科学确定法院审判人员 员额,将有限的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实现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的制度。这一 制度诞生于上海,最初是为了解决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实际上,在法官员 额制正式提出之前,部分地区已经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历史发展脉络
一、问题的提出
明确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对法 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员额制更是备受。实际上,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改革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试点工 作,法官员额制成为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二、法官员额制的历史变迁
(一)历史发展脉络
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审判员与助理审判员制度。 1989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职务序列和工资办办法》颁布后,各地开始按照该 办法进行审判人员职务序列的划分。1993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 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颁布实施,“法官等级”成为衡量法官 业务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2001年,《法官法》进行修订,对法官的任职条件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各地均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法官员额制试点工作。
制度概述
3、工作方式:法官助理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在法庭上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在 庭下进行法律研究、文书起草等工作。此外,法官助理还需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 规范,如保密义务等。
规章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

规章制度: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规范法官、检察官等级管理工作,根据法官、检察官等级和级别升降暂行办法和《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X组发〔201X〕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根据《XX省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等级设置、等级比例、晋升方式、审批权限、日常管理等要求,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
第二章晋升条件第五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按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在规定职数内进行。
第六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具备拟任等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同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七条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未评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为等级晋升年限。
第八条晋升一级高级及以下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符合以下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二)晋升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五年以上;(三)晋升三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四)晋升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一级法官、检察官三年以上;(五)晋升一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二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六)晋升二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三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七)晋升三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四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八)晋升四级法官、检察官,应当任五级法官、检察官两年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2.06•【文号】法[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2006年2月6日法〔200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
附:高级法官等级选升工作若干问题解答一、如何确定首批高级法官等级选升的范围?答:首批高级法官等级选升的范围为自1998年11月1日首次评定法官等级后至2005年10月31日以前,任现等级时间、任现行政职级时间及工作年限达到选升标准的人员。
二、在2005年10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提前离岗人员,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答:2005年10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在退休前达到选升标准的,可以选升法官等级。
2005年10月31日以前,提前离岗,没有免除法官职务并符合选升标准的,可以选升法官等级;提前离岗期间,免除法官职务的,不再选升法官等级,但提前离岗前,符合选升标准的可以选升法官等级。
三、在《选升标准》生效以前,已经免去法官职务或调离人民法院机关的人员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答:已经免去法官职务或调离人民法院的人员,不再选升法官等级。
四、如何理解掌握“现等级期间”?答:“现等级期间”,是指从现法官等级起算时间至达到选升标准的时间。
五、在“现等级期间”内出现《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延期晋升的规定所列举的情形,能否进行高级法官等级选升?答:在“现等级期间”内出现《关于法官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延期晋升的规定所列举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延期晋升。
法官等级管理计划

法官等级管理计划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官队伍建设也在不断加强。
在今天的法官队伍中,无论是素质、能力还是工作经验,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差异,这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正,更会影响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
对于法官队伍的等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官等级管理计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法官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法官的职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正,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法官队伍的组成和运行合法、公正、透明。
二、管理体制成立法官等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编制法官等级评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法官等级评定方案并进行实施;召开法官等级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和批准法官的晋升或调整职务等级事宜。
委员会由院长或副院长为主任,审判部门主任、保卫部门主任等为成员组成。
2.法官等级评定委员会三、评定标准1.基本条件法官基本条件包括: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法官任职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格;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司法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1)业务能力:主要考察法官从事司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包括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解和分析能力,能够灵活应用法律知识解决案件问题。
(2)综合素质:主要考察法官的职业操守、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协调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3)工作业绩:主要考察法官在工作过程中的表现和成果,如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工作进度、创新成果等。
(4)考核结果:根据业务能力、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的评定结果,将法官职务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高级特聘四个等级。
四、评定程序1.评定范围法官等级评定的范围为本院所有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人员,包括临聘法官和兼职法官。
除非是因为特殊原因而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将评定结果作为法官提拔的唯一依据。
2.评定计划法官等级评定应制定评定计划。
评定计划应包括评定程序、评定标准、评定人员和评定时间等内容。
3.评定流程评定流程包括:审核、考评、综合评价、公示和评定结果产生等环节。
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工作方案

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工作方案一、引言员额法官等级晋升是法官职业生涯中的重要阶段,对于法官个人的职业发展和司法机关的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工作应该合理、公正、透明地进行。
本文将围绕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工作方案展开讨论。
二、员额法官等级晋升的基本原则和条件1. 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地评价每位法官的能力和业绩。
(2)竞争原则: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工作应当通过比较评价,强化竞争机制,激发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激励原则: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应当充分考虑法官的突出贡献和业绩,激励优秀法官继续提高业务水平。
2. 条件要求(1)资历条件: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应当具备一定的从业年限和法官职业资格。
(2)业绩要求: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应当根据法官的实际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案件审理质量、审判效率和法律研究成果等方面。
(3)素质要求: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应当注重法官的综合素质,包括道德品质、职业操守、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等。
三、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工作的程序和评价指标1. 程序(1)申报阶段:法官根据个人意愿和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交晋升申请材料。
(2)初审阶段:上级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审阶段。
(3)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价指标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并进行综合排名。
(4)公示阶段: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申诉。
(5)决定阶段:上级法院根据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作出最终决定。
2. 评价指标(1)案件审理质量:评估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专业能力、判断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2)审判效率:评估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工作积极性和高效率。
(3)法律研究成果:评估法官在法律研究和学术交流方面的贡献和影响力。
(4)职业操守:评估法官的道德品质、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
四、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工作的保障措施1. 培训机制: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提供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英国法官制度概述

(5)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
• 巡回法官是英国职业法官的一种,大多数 都固定于某一郡法院或刑事法院,但大法 官有权予以调动。巡回法官主要在刑事法 院审理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在郡 法院审理一般的民事案件。巡回法官一般 人数比较多。
(6)记录法官(Recorders)。
• 记录法官是皇家法院的兼职法官,其主要 任务是帮助巡回法官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尤其是负责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他们也可 以在郡法院任职。记录法官大约有500名。 作为一种业余法官,其每年担任法官的时 间为4周,其他时间仍然以原有的律师身份 开业。
完善,现在的治安法院,除了伦敦金融城 的4个外,均内设民事和刑事审判庭。
(2)郡法院(County Court)
• 郡法院(County Court),是设在农村、乡 镇的基层法院。专门审理能进入快速通道 的、不超过5000英镑的小额债务案件,以 及各类诸如遗嘱、侵权(赔偿额不超过1000 英镑)等民事案件和各类轻微的刑事案件。 治安法院和郡法院都是最基层的法院;但 治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高等法院和王座 法院,而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上诉法院。
(4)王座法院(CrownCourt)
• 王座法院(CrownCourt),只受理治安法院 一审的刑事上诉案件及其一审的重大刑事 案件。县法院、高等法院、王座法院共同 的上一级法院也是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 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设有民事审 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受理不服县法院、 高等法院或王座法院一审的民事或刑事上 诉案件。上诉法院有35名大法官,他们是 当然的枢密院成员,并加了个“the Right Appeal Sr .”的头衔。案件开庭由3名大法 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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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等级划分
法院法官的等级划分是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官的职务和职称来划分的。
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及其他人民法院法官等级的规定》(最高法发[2013]1号),规定了中国人民法院法官的等级划分为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和无等级法官五个等级。
首先,高级法官是最高级别的法官,他们承担大量重要的法律工作,例如审理重大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重大民事案件。
这些法官具备经验丰富、技能强、学识渊博的特点,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技术支持者。
其次,一级法官是法院法官中的中级等级。
一级法官主要负责审理普通的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普通的民事案件,他们在经验、技能和学识上都有较高的要求,但没有高级法官那么高的要求。
再次,二级法官是法院法官中的初级等级。
二级法官主要负责审理一般的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普通的民事案件,他们在经验、技能和学识方面要求不如一级法官,但是他们仍然具备一定的审判能力。
最后,三级法官是法院法官中最低级别的法官。
他们主要负责审理一些较简单的案件,并受到一级法官和二级
法官的监督。
三级法官的经验、技能和学识要求最低,但他们仍然具备一定的审判能力。
此外,还有一种无等级法官,他们不承担审判工作,而是负责支持性工作,如研究、调查等,以及审判工作中的技术支持。
总之,法院法官的等级划分是根据法官的职务和职称来划分的,从高级法官到无等级法官,等级越高,职务越重,要求越高,经验、技能和学识也就越高。
法官等级划分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正当司法实施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