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的手段及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对证据规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规定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是认定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以下是关于我国证据规定的法律规定,旨在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正确处理案件,制定本法。
第二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四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五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物证、书证第六条物证是指以其外部形态、性质、质量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第七条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第八条物证、书证应当分别收集、分别保存,不得互相混淆。
第九条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应当附有清单,注明种类、数量、特征、来源等事项。
第十条物证、书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损毁、丢弃。
第三章证人证言第十一条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第十二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第十三条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十四条证人作证,不得使用侮辱、诽谤、威胁、利诱等方法。
第十五条证人证言应当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章被害人陈述第十六条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所遭受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第十七条被害人陈述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

证据调查的“六步法”根据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经立案(简易程序除外)、调查取证、终结报告、预审、案审、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等程序。
根据其中证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可以划分为初查、检查、调查、复查等六个步骤。
一、初查初查是指在立案调查前,为了查证有关案件线索中是否涉嫌违法或事实是否存在,并依法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进行的初步调查。
初查应当完成下列证明任务;对案件的管辖、行为主体基本情况、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罚依据等。
根据线索来源不同,初查可以分为:(一)查证举报投诉的线索。
公民或权利人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线索多数情况下是有依据的,但限于举报人的认知水平差异和举报心里差异,举报投诉所反映的情节又往往与事实有出入。
对此,应当采取分析举报投诉内容、现场暗访、循线、外围访问、监督布控等初查方法予以查证。
(二)查证市场巡查的线索。
市场巡查线索是基层执法人员对其辖区内的市场进行巡视检查的一种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显轻微的,当场予以责令改正,可以酌情进行当场行政处罚;对于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记录,以便安排深入调查或检查;对于正在发生的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当即采取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措施,同时向领导汇报以便安排支援或外围调查等。
(三)查证管理监测的线索。
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其自身的管理监测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及时通过相关人员对线索进一步查证,或者交由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予以查证;同时应将发现线索的情况进行记录,收集有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检查检查是执法人员发现和收集证据常用和最重要的手段,一般在立案前后采用得较多。
检查的对象是生产、加工企业或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因此,又称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可以采用实地查看、访问、勘查等手段,对现场检查过程及所发现的证据可以采用笔录、绘图、摄影、录音、查阅、复印、调取拷贝电子数据等形式进行记录,对有关文书材料和物品可以提取或依法予以查封、扣押的,应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提取证据,从而获得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形式的证据。
证据法证据的法定形式

(4) 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例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的衣 服、帽子、手绢、纽扣、烟头、火柴棒、票证、纸屑。
(5) 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 例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大小、颜色、气味。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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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据的法定种类
法律规定这八种证据的基础是证据在诉 讼活动中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可以称 之为证据的八种法定形式。在诉讼活动 中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 否则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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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法定形式
刑事 物 书 证人 被害 犯罪嫌疑 鉴勘验、 视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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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笔录
刑诉法规定,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和司法 人员对可能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 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
民诉法只规定了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则在勘验 笔录之外还规定了现场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的主要形式是“笔录”,即文字记 录,但是也包括绘图、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
诉讼 证 证
证言
人陈 人、被告 定检查 述 人供述和 意笔录
料、电 子数据
48
辩解 见
条
民事 物 书 证人 诉讼 证 证 证言
63 条
当事人陈述
鉴 勘验 视 电
定 笔录 听 子
意
资数
见
料据
行政 物 书 证人 诉讼 证 证 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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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
鉴勘验、 视听资 定现场 料 结 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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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空间 方位等客观存在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体和 痕迹。
第三章证据的种类

关联性。 3、关联性。物证的关联性一般表现为连接 两个事实要素的桥梁, 两个事实要素的桥梁,而且往往一方面连 接已知案件事实,一方面连接嫌疑客体。 接已知案件事实,一方面连接嫌疑客体。 间接性。 4、间接性。 依赖性。 5、依赖性。物证的证明价值往往要借助一 定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实现。 定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实现。 物证也会说谎?! 辛普森杀妻案( 物证也会说谎?!——辛普森杀妻案(世 ?! 辛普森杀妻案 纪审判) 纪审判)
㈡自认的效力 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 1、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 最高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 条第1 最高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8条第1 诉讼过程中, 款: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 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 系的案件除外。 系的案件除外。 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2、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3、对法院的拘束力。 对法院的拘束力。
三、书证的特点 书证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 1、书证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 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一般比较明确。 2、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内容一般比较明确。 书证具有教强的稳定性。 3、书证具有教强的稳定性。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 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其内容证明 案件事实, 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 征证明案件事实。 征证明案件事实。
2、构成要件 自认必须在诉讼中作出。 ①自认必须在诉讼中作出。 自认必须是向审理人员作出。 ②自认必须是向审理人员作出。 自认是就案件事实作出的承认。 ③自认是就案件事实作出的承认。 自认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作出。 ④自认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作出。 例外:最高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 例外:最高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8条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 第2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 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 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 充分说明并询问后, 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 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安机关除了办理刑事案件以外,还需要办理其他案件,如行政案件。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的过程,其实就是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也有详细规定。
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些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取证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民事诉讼证据

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是否需要专业知识 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 能否申请回避 能否更换 向法庭提供的信息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争议的现场和物 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实况纪录。 民诉中对当事人争执的大型财物,被损坏 的不动产等,法院必须进行勘验,所作记 录可以作为证据。 在民诉中,常常会感到与案件有关的现场 和物证。不便或根本不可能拿到法庭,为 了查明案情,弄清事实真相,就要求审判 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
Z28: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 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 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z25: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 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 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 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当事人陈述
勘验笔录、现场笔 勘验笔录 录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
(一)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 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 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 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 商标图案等等。 常见的书证有各种文书形式的合同、遗嘱、帐簿、 存单、以及文件、提单、汇票、电报、工作证、 书信、商标图案等。
刑诉 民诉 (1)物证、书证 (1)书证 (2)证人证言 (2)物证 (3)被害人陈述 (3)视听资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证人证言 (5)鉴定结论 (5)当事人陈述 (6)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结论 (7) 视听资料 (7)勘验笔录
第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

原始证据vs派生证据
• 证据的来源不同 •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 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 派生证据(传来证据)指由原始证据 衍生出来的证据,是经过对原始证据的复 制、转述、摘抄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
• 孙某杀人,在现场留下一只鞋,被侦查人 员在勘查现场时提取作为证据,可能属于( ) A. 传来证据 B. 直接证据 C.间接证据 D.原始证据
鉴定结论
文书鉴 定 会计鉴定 医学鉴定
A物品
工程质量鉴定
产品质量鉴定
思考题: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 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 正确的? • A.证人只能就其所见所闻如实陈述,不 能发表对案件的意见;而鉴定人则要对其所 鉴定的事项发表意见 • B.证人无须具备专业知识;而鉴定人要 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 C.证人是不可替代的;而鉴定人是可以 替代的 • D.证人不属于回避的对象;而鉴定人属 于回避的对象
四、证人证言
• (一)概念 •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 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 重点了解我国的证人制度 • (二)证人的范围: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 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 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作为证人。
•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8条
•4、最佳证据
• 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 用能够寻找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 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 • 《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证明
• 第一节 证明对象 • 第二节 证明责任 •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明活动
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结构
直接证据vs间接证据
行政执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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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力与证明力
证明力 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和证明作用,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 的证明能力。证明力与证据的真实性和 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具备的 内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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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及相关概念
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分类
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
2
证据及相关概念
概念 特征 证据力与证明力
3
4
概念
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
5
行政执法证据
是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的 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材料:又称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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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力与证明力
合法性 客观性 关联性
证据力 证明力
形式要件 内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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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
把握各种证据的概念、特点、准确识别各种证据 理解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各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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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证
概念
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与物证的固定和保全 用来提取、固定和保全物证的相
片、笔录不是物证。其中,相片等如是在 勘验过程中拍摄的,应视为勘验笔录的组 成部分,否则,应视为物证的固定方法, 作为物证使用的仍是物证本身。
联系 书证是广义的物证(实物证据) 证明力具有共同特点,即客观真实性强 有些证据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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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种类
(1)公文书和非公文书 (2)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3)普通形式的书证和特殊形式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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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many cases, what we lack is not ideas, but the courage to ac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证据调查的手段及证据种类是怎样的调查取证的方法:从总体上讲调查取证没有什么捷径,只是在调查取证的具体活动中有一些技巧。
证据的种类 1、书证、物证。
2、证人证言。
3、当事人的陈述。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6、现场笔录。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证据关乎着诉讼的成败。
不管在哪种类型的诉讼中,证据都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
如果能掌握到关键证据,那么就意味着胜诉的概率将大大提升。
证据调查的手段多样,究竟应当怎样搜集证据,证据又有哪些呢?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证据的相关内容。
一、证据的种类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害人陈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况及案件的有关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所作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或称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或者承认犯罪,但认为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所作的辩解。
4、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
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
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
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
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
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
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
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8、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例如录像、录音资料等等。
二、调查取证的方法与步骤调查取证的方法:从总体上讲调查取证没有什么捷径,只是在调查取证的具体活动中有一些技巧。
只有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地围绕以上八个方面收集证据,才是调查取证的正途。
但在调查取证中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调查取证要面向事实;切忌主观臆断。
2、调查人员要始终抓住调查取证的主动性;切忌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
3、调查取证中要把握证据的固定性;切忌丢三拉四、手续不齐。
4、调取证据要围绕违法行为的主线详略得当;切忌主次不分、弃本求末。
5、调取的证据要环节清晰、关联紧密,力求互相印证;切忌孤立片面、互相矛盾。
三、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途径及方法(1)向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就要着手开始收集相关的证据,代理律师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诸如合同、契据、函电、书信、鉴定书、诊断书和其他证据,也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线索进行调查。
律师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一定要求委托人如实陈述案情。
当事人往往叙述案情时带有偏见,使律师难以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因此律师在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不仅要向当事人讲清如实陈述案情的重要性,要求其提供所有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事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案情,而且还要通过当事人的叙述发现一些有价值的证据。
(2)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和配合。
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持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并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
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有关单位书写的证人证言,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可以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有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调查的内容通常是查明民事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物、经过、结果、争执的焦点,搜集证据和寻找证据来源。
但就具体的被调查人来说,则应围绕同当事人谈话,阅卷中出现的存疑和线索进行,同时对不同的案件还要根据其特点进行调查。
调查时对于问题单一的,可以不制作调查提纲,对于问题多而复杂的,则应拟定调查提纲,以防遗漏。
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律师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忌先人为主,诱导被调查人回答自己所需要得到的材料。
谈话完毕后,应将调查笔录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
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还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列文字:“以上笔录我已阅读(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陈述的一致。
”律师应向一切了解案情的人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
向有关单位收集能证明案件情况的文件及有关标准等方面的证据。
明确双方争执的关键所在和诉讼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根据和理由。
(3)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是律师取得证据的重要途径如果法院未送达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被告委托的律师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到法院查阅案卷并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
原告律师也应当主动与法院联系,及时阅卷了解、复制被告方在开庭前提供的证据材料。
针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律师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并为委托人一方补充必要的新证据,以便于法院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查清案件事实。
代理律师查阅的主要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法院调查或鉴定而得来的相关的证据材料。
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做到核实事实,了解双方当事人在叙述事实方面的主要观点,核实事实要根据各方不同的主张抓住最基本的、足以影响实体裁判的事实进行。
要了解双方当事人在叙述事实方面的差距,对对方当事人多次叙述的事实,要注意前后是否一致。
审查、分析、判断案卷材料中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这是阅卷最关键的环节。
“以事实为根据”最终要落脚在“以证据证明事实”上。
因此,律师在阅卷中对双方所依托的裁判文书运用的证据要通过甄别,注意鉴别真假,找出矛盾证据,并把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分开排列,掌握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做到知己知彼。
研究相关法律,即要研究对方引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又要研究此案适用什么法律。
认真查阅法院的调查结论和有关材料,看是否存在倾向性或违法情况。
阅卷不仅要全面细致,更应当注意抓住重点,在从头到尾查阅所有的案卷材料以后,对以下问题应着重把握:一是案件的关键及焦点问题;二是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分歧和矛盾所在;三是对方当事人的主要观点及理由;四是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事实。
证据的种类多样,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等。
证据调查的手段也有多种,总的来说也没有什么捷径,注意不要主观臆断等等。
律师在调查证据方面受到法律保护,证据调查的手段主要有向当事人调查、向证人调查、查阅卷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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