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公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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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商请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流转地块的权属、土地规划和违法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圭寸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农村土地的买卖通用版合同5篇

农村土地的买卖通用版合同5篇

农村土地的买卖通用版合同5篇篇1甲方(卖方):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乙方(买方):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是农村土地的合法拥有者,乙方有意购买该土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基本情况1. 土地位置:位于,四至界限为。

2. 土地面积:平方米。

3. 土地用途:农业用地。

4. 土地性质:集体所有。

二、买卖条件1. 甲方同意将上述土地以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乙方。

2. 乙方需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款项。

3. 甲方负责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4. 乙方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权利。

5. 甲方需保证土地无抵押、无纠纷、无其他第三方权利。

三、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约,需返还乙方全部土地款项,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土地。

乙方已支付的土地款项不予退还。

3.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甲方需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土地款项。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其他部分。

五、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时终止。

但乙方在协议终止后仍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

直至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若乙方在协议终止后仍有未履行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乙方在协议终止后应返还全部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不得再使用甲方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东府办〔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9〕4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东方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3日东方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海南全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简称“三块地”改革试点)以及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国土资籍字〔2017〕2号)文件,结合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体会议精神,继续巩固和扩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不清、非法买卖等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在完成我市东河镇土蛮村房地一体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利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发证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按照统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城市一体化建设要求,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通过稳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证改名字流程方法

土地使用证改名字流程方法

土地使用证改名字流程方法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土地是人民的根本所在,人民的一系列的活动以及经济都是来源如此,所以在针对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上一定要认证对待不能马虎,而在土地使用证改名字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做到合法合理,这样法律才能保护好变更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一、办理程序名称变更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土地使用证》以及名称、地址依法变更的证明材料。

自然人变更名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受理——地籍调查——审核报批——注册——登记——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必备材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一份)。

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一份)。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已经政府批准的一份)。

土地使用登记表(一份)。

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三、土地变更登记(一)必须提供上述全部资料。

(二)变更登记须村委出具证明。

(提供双方情况)(三)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协议并由村委盖章。

(四)提供双方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一般分以下流程申请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土地权属材料;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拨用是指什么意思?

集体土地使用证拨用是指什么意思?

集体土地使用证拨用是指什么意思?集体土地使用证拨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另外一种就是集体土地。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拨用是指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特征有哪些1、公益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

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

2、行政行为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无偿性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

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4、无期限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后有偿使用。

三、土地证要怎么样办理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晋政办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30日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含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

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

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保存相关现场调查影像资料,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

土地归属证明书(精选多篇)

土地归属证明书(精选多篇)

土地归属证明书(精选多篇)第一篇:土地归属证明书土地归属证明书土地归属由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确认,《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的归农民集体所有。

”你的土地不论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都有法律依据怎能起纠纷呢。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人都认为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的唯一凭证,当土地证所记载的内容与土地登记簿内容不一致时,究竟以谁为准,土地权利人并不明确。

《物权法》对登记簿的法律效力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另外,《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与土地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以谁为准的问题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管理,适应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及土地登记自动化管理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重新修改、设计的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规格及封面颜色见样本(另发)。

证书记载内容、格式和使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新版集体土地所有证的记载内容及格式不变,证书规格及封面颜色作适当调整(见样本,另发)。

二、新版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的规格为16开,其记载内容、格式和使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三、土地登记过程中所需的其他表、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参照1989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土地登记表、卡的种类,按新版土地登记卡的记载内容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土地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自行修改、印制。

《永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永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永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违法违章用地处理和土地产权管理,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意见》(浙政办发[2004]7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建造的住宅的,可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在全县范围内村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的住宅用地,不包括农民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定面积原则。

一户一宅法定面积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的宅基地调查和土地权属来源依据的审核及违法违章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审核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宅基地调查,承办违法违章用地补办手续和土地确权登记。

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承办相关手续,共同推进农村宅基地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宅认定和宅基地面积标准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分户(一)户籍未分户的家庭,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2周岁)的,可以认定分户;(二)户籍未分户的独生女儿家庭或女儿户,女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的,可认定分户,外嫁女儿户籍已迁出的,不例入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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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公证不?
导读: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不可以公证的,农村土地使用证已经拥有法律效力了,不用也不能进行公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公证不?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不可以公证的,农村土地使用证已经拥有法律效力了,不用也不能进行公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涉及农村房屋事项一般不予公证,主要原因有两点:
1、农村房屋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取得通常需要经过行政审批程序,农民具有宅基地使用证,一般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随着我国小城镇建设的不断开展,农村房屋拆迁大量增加,违法买卖农村房屋、违规变更宅基地使用证等现象凸现出来并引发大量纠纷,以致部分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冻结了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变更登记。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由于产权不属于农民,所以是不可以进行买卖和处理的,因此不可以公证还没必要进行公证。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程序一般只能适用于商品住房进行的过户处理,另外还需要支付一定的工本费和过户时所需要缴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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