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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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3•【字号】黑政办发[2002]69号•【施行日期】200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编办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6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制定的《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机构编制是我国事业机构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全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258258名(见附表)。

各地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要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2002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省编办2002年12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黑政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25日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服务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夯实“五大安全”基础,助力“六个强省”建设,指导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教育改革发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实现教育现代化阶段性发展目标,依据《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环境(一)现实基础。

“十三五”以来,省委、省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全省教育改革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稳步落实,教育现代化建设开局良好。

教育规划目标基本实现,教育发展水平稳步提升。

学前教育进入普及普惠发展阶段,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从2015年的75.6%提高到2020年的86.7%,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从2016年的59.8%提高到2020年的87.2%,分别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5和2.4个百分点,基本补齐了我省学前教育“短板”。

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实现一体化发展,2019年我省全域通过基本均衡国检验收,义务教育学校全部实现标准化,进入优质均衡发展新阶段。

义务教育巩固率99.3%,高出全国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

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高出全国平均水平5.8个百分点,普通高中初步实现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培训体系基本确立,6所高职院校入选国家“双高”计划。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第一篇: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

三、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各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

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教师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

五、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初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

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

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六、严格管理学生用书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

八、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加强招生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有关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2.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属地化招生的规定。

严格擅自提前招生;严禁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等前学生不正当手段招生;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严禁普通高中接受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录取的学生;尊重学生的报考志愿,严禁强迫学生更改志愿或以各种形式干扰学生填报志愿;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

积极实施优质高中指标“定校配额”办法,不断扩大“定校配额”比例。

3.加强对学校异地招生的管理。

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确需异地招生的,须经本地和异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进行。

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办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落学籍、考籍;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使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凡是自愿选择异地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一律按借读生处理,在户口所在地录取学校注册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考生必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

学生毕业证必须由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4.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宣传的管理。

中小学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生源学校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普通高中不得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排列情况。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黑教师[2004]274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教师[2004]274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认真搞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在认真研究论证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度了“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试行,并将试行中的意见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不断充实和完善。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实施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实施细则》是我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根本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种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开展认定工作,严格规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管理职能和权限。

要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等现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保证我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健康开展。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搞好我省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中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实施<教师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家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提高教育质量,现就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进行通知。

一、总则为适应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教育公平,推动教育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二、标准制定依据本标准主要参考了国家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黑龙江省教育厅实际情况,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经验总结,经专家评审后制定而成。

三、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四、标准内容4.1 建设目标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加强学校管理和服务能力,确保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4.2 建设原则(1)科学性原则:根据教育科学原理和教育规律,进行标准化建设。

(2)实用性原则:注重实践,融合学校实际情况,确保建设成果能够真正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3)系统性原则: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考虑学校各方面因素,确保标准化建设各项指标相互关联、相互促进。

(4)逐步推进原则: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分阶段有序推进标准化建设。

4.3 建设内容及要求(1)硬件设施:学校必须具备合理的校舍布局和功能区划,建设安全、美观、舒适的教育环境。

(2)教育资源:学校必须确保拥有充足的教学设备、教辅材料和教学资源,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条件。

(3)教学管理: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师教学行为,提升教学质量。

(4)学生管理: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5)师资队伍:学校必须拥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持续提升教师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

(6)家校合作:学校必须积极开展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氛围。

五、考核评价5.1 考核方式学校标准化建设的考核评价采取定期检查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鹤政办规〔2021〕1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办规〔202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16届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6日鹤岗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办法(试行)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黑教规〔2020〕5号)及《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黑教规〔2020〕8号)要求,结合外地市经验及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办法改革,具体内容如下:一、改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信息核查办法坚持以“相对就近,划片招生,免试入学,规范有序,阳光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秋季招生工作。

入学新生监护人需持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原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佐证,到辖区学校进行登记初核。

(一)改革热点学校信息核查办法。

1.实现部门联动核查。

建立市教育部门负责学生户籍和房产证明收集整理,市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信息确认,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房产信息确认核查工作的联合核查机制,杜绝通过办理假户口、假房产证明等获取入学资格。

2.锁定学生在相应学区居住时间。

(1)2022年秋季入学新生,认证户籍及房屋产权证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前。

(2)2023年之后秋季入学新生,需要持两年以上学区内户籍及房屋产权证明入学。

关于《鸡西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鸡西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鸡西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2021年,公办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鸡西市常住户口或在鸡西市居住且符合在鸡西市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

不足年龄(2015年8月31日之后出生)的儿童无法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建立学籍。

公办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鸡西市常住户口或在鸡西市居住且符合在鸡西市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孩子虽然已经六周岁而且符合入学要求,但觉得孩子还小,想推迟一年等明年再上学可以吗?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

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小学提出申请推迟一年入学,由学校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暂缓入学。

否则,因第二年学区学校学位已满而不能招收该儿童入学区学校的责任应由儿童的监护人承担。

3.适龄儿童在学区小学入学有什么具体要求?市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应具“两一致”报名条件,即一要在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户籍:适龄儿童在行政区内有家庭正式常住户口(非集体户口),其户口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注册;二要在学区内有100%住房产权:住房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房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且住房产权为100%。

2000人以上及热点学校学区内儿童入学提供的材料原则上户口在行政区内、房产在本学区内满一年或一年以上(2020年8月31日前登记注册)。

4.学区内单一致,即只有学区内户籍或住房产权其中之一,非“两一致”的学生,如何报名,能被学区内学校录取吗?学区内非“两一致”的学生,即仅有小学对应学区户籍或住房产权的适龄儿童,在学区所对应学校仍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按优先住房产权招收,如没有空余学位,由主管教育部门统筹到相对就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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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市(地)教育局:现将《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2020年8月25日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含小学部、初中部)、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动,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核。

第二章招生、入学第四条我省学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不得在非招生期间招收新生入学。

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合理确定,不得新增超标准班额和大校额,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设置所管辖学校的招生人数,学校按照招生计划招收学生。

需要调整或变更招生计划的,由下达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入学年龄为6周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为6-15周岁(个别实行7周岁入学的地方为7-16周岁)。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超过20周岁的残疾人口不纳入义务教育范畴。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安排进入当地公办小学就读。

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范围内符合入学条件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办小学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

因身体原因申请延缓入学的,应附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相关证明;因其他特殊原因延缓入学的,应附相关证明。

第七条跟随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统称“随迁子女”),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到居住地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学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办学校为主,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第八条自愿进入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法定监护人按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民办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实行免试入学。

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或招生方案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国际学生凭有效身份证件,向所在居住地有接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经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入校就读。

第十条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到学校报到的,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其法定监护人送子女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利用电子学籍系统严格控制班额。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十二条新生招生工作由招生部门根据当地招生政策和规定程序进行。

学校不准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第三章学籍建立第十三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电子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获得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居住证、出生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复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参加社区服务、公民道德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实践与创新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奖惩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一)学校向学生发放《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主管学籍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发放给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确认签字。

(三)经学生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确认签字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电子学籍系统生成学籍号,电子学籍建立。

学籍号包括正式学籍号和临时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

经与公安部人口信息比对,校验成功后生成“G”开头的正式学籍号,未校验或校验不存在的为“L”开头的临时学籍号。

两种学籍号只要不是重复学籍,都可正常办理业务,正式学籍号终生不变。

第十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初中升学政策,核准初中招收学生名单,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招生功能,将招收的小学毕业生名单录入到招生模板,使其关联对口中学,完成相关招生手续。

学生学籍由小学学籍转为初中学籍。

初中学校接续管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同时,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第十七条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学籍,由所在学校建立。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教育任务的学校建立学籍。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标注,可不纳入一键分班名单。

第十八条学生因失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保留其学籍。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注销其学籍。

上述原因消除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违反规定跨学区招收的择校生、违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自行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不得为不足入学年龄的学生进行新生注册,非新生注册学籍须按其年龄对应的年级进行注册学籍。

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各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对学生学籍进行查重。

第二十一条学籍档案指学籍的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在系统中永久保存。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档案内容。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学籍建立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监督、检查。

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一)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二)违反属地化招生原则、违规跨招生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三)拥有双重学籍的;(四)义务教育阶段已毕业、结业的;(五)其他违反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的。

第四章学籍变动管理第二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跳级、退学、出国。

第二十四条转学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一)可申请转学的情形:1.学生户籍随家长户籍在国内、省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法定监护人工作变动,其实际居住地(以房产证或居住证为准)在国内、省内变更的,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城市小学生全家在县域内购房迁居,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学区范围且较远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办理转学。

3.随迁子女确需转学的,需提供学生及监护人的居住证和户口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

(二)学校不接收学生转入的情形:1.学校单体校区达到大校额的(小学、初中在校生人数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超过2500人),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

2.学校单体校区未达到大校额,但所有班级班额均已达到标准班额的或自行确定小班化教学的学校,已达到确定班额上限的,原则上不再接收转入学生。

(三)学生不允许办理转学的情形:1.利用转学变相择校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立户的,不得转学。

2.城市初中学生全家在县域内迁居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3.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办理学籍录入,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初中、小学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允许在县域内转学。

4.休学期间不允许办理转学。

(四)特殊情况。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商定。

(五)申请转学的家长持户口簿、房产证,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住证、能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可以转入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学生转学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为:转入学校发起申请,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次核准。

对于没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转学学生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

申请转入民办学校的学生数超过该学校空余学位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确定转入学生名单,其余学生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六)工作要求1.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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