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引导基金

合肥市政府引导基金
合肥市政府引导基金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市金融办发布时间:2014-06-06 信息来源 : 【字号: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

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范围内授权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三)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运作模式

第九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运

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第十条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

资机构的运作方式。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1.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

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3.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4.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

原则:

(1)投资于在合肥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其中,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

5.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6.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7.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

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投资机构)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

1.申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3.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合肥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2倍。

4.参股投资机构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5.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1.跟进投资项目须在合肥市注册设立,且原则上应投资于初创期企业。

2.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下称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5.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6.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7.管理机构须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二条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投资方案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对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

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

(三)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三篇 篇一: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案 一、总概 为抢抓经济结构转型机遇,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和优秀创业人才关注中原经济区的发展,推动投资结构多元化,以投资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速河南省跨越发展,遵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通行做法,结合中原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总体方案。 二、基金组建方案 (一)基本架构 1.基金名称: 2.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 3.基金募集:发起人XX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XX亿元人民币 4.基金期限:5+2年 5.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某市 6.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 7.基金管理人: 8.管理费率:2%/年 9.资金到位时间:

10.基金投向:本基金拟投向于企业IPO、新三板、创业板、定向增发等 11.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XX% 12.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二)基金募集 1.基金规模:总规模为XX亿元人民币,首期XX亿元人民币。 2.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XX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 (2)普通合伙人: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XX亿元,中国中部崛起促进会,出资XX亿元。 3.募集对象:拟邀请发改委、金融办等相关机构共同出资。募集对象包括政信金融服务平台旗下60余家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同时,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操作,适当扩大募集对象范围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4.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政府引导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5.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XX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XX万元。 (三)基金宗旨 立足中原,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河南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四)基金优势 1.中原经济区的最佳机遇期;

某市财政局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考察学习报告

某市财政局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考察学 习报告 关于赴XX市财政局的学习报告一、基金设立情况为推进XX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重庆市产业投资领域,聚焦培育重庆市六大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20xx年5月13日,经重庆市政府批准,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受托管理重庆市政府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专门设立的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基金采用契约制,公司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整合政府产业扶持资金,通过市场化合作机制,引入国内、外优秀基金管理人和优质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专项投资基金,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投入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科技、文化、旅游等六大产业。二、基金运作情况(一)在基金募集上,统筹存量、带动增量。重庆市财政局20xx年率先通过归集整合部分工业、商业、农业、科技、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主管的产业资金,每年从市财政局的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25亿元,计划5年内年形成100亿元规模以上的引导基金(母基金)。在此基础上,通过面向全国招投标,引进九鼎、鼎晖、英飞尼迪、中信逸百年等知名社会基金管

理人和兵装集团、招商局等国内大型产业集团旗下基金管理公司,截至20xx年11月底,已发起设立专项基金23支,总规模220亿元,其中财政认缴出资54.43亿元,撬动社会资本165.57亿元,撬动比例达1:3。此外,引导基金先后与中央共同设立重庆农产品流通发展基金、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以及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与地方国有资本、金融资本发起设立800亿元规模的重庆战略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初步构建起投资类型多元、行业分布均衡的专项基金群。(二)在基金运作上,市场化操作、专业化管理。产业引导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分离,发起设立、投资管理、到期退出等完全按市场化原则运作。一是成立引导基金工作协调小组,由财政、发改、经信、科技等12家主管部门组成,其职责是对投资方向的把握,相关政策及资源的配置,不对具体项目进行干预。二是组建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从社会上择优聘用专业管理团队,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包括选择基金管理人,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对专项基金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等。三是成立评审专家委员会和项目投决委员会,由产业技术专家、私募基金专家及主管部门代表组成,“跟谁合作”、“向谁投资”不由政府说了算,转而交给更熟悉市场规则和项目前景的管理人决策,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三)在基金投向上,聚焦主导产业、弥补薄弱环节。产业引导基金覆盖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

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县产业基金设立方案 1.基金组建方案 1.1 基本架构 基金名称: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基金募集:发起人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亿元人民币 基金期限:年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某市 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基金管理人:某机构管理费率:2% 资金到位时间: 基金投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 %的金额需投资于注册在某市的企业项目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 % 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1.2 基金募集 基金规模:总规模为亿元人民币,首期亿元人民币。 发起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某市政府平台公司,出资亿元; 2、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亿元。募集对象: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面向市内外招募。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万元。 1.3 基金宗旨 立足某市,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某市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1.4 基金优势

1、某市的最佳机遇期;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3、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政府各方面资源; 2.5 业务定位 投资方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投资区域:优先选择某市本地的优质企业。 投资对象: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及中早期项目。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产业和县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产业。 2.6 基金运营 2.6.1 投资策略 以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及具备上市意愿和条件为投资标的选择基本标准;以条件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控制风险,缩短投资周期;同时兼顾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培育,在整体收益得以保证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2.6.2 运营原则 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完全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坚持股权投资必要的业务原则――尽责调研、客观评估、科学决策。 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出资人不介入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组建一批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某市基金的投资。 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管理机构要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机构要奉行稳健的经营风格,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2.6.3 运作流程 (1)市区政府引导并发起,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基金; (2)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银行; (3)基金管理机构接受委托作为基金管理人;

2018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5月

目录 一、产业基金概念与特征 (3) (一)产业基金的本质 (3) (二)产业基金的特征 (5) 二、我国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发展现状 (9) (一)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政府引导基金的核心部分 (9) 1、政府引导基金的概念和特征 (9) 2、政府引导基金的三种类型 (11) (1)政府引导类 (11) (2)国企牵头类 (11) (3)地方融资类 (12) (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和发展现状 (12) 1、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13) 2、省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14) 3、省市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XX大健康产业基金与XX高新产业基金 (16)

产业基金的本质:国际层面不存在与产业基金直接严格对应的概念。国内产业基金的本质即国际上通称的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 政府引导基金是一种针对特定产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方式。(1)有三种组织形式,最典型的是合伙制即GP/LP 模式。政府、国企等主要出资方做LP;(2)从融资特点上来看,可降低负债率,适合大型、长期投资项目;(3)政府引导基金有三种类型:政府引导类,主要采取“母基金+子基金”模式;国企牵头类;地方融资类。 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实现对产业的 扶持。政府资金一般是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政府引导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清科研究中心将政府引导基金划分为PPP、产业基金、创业基金三大类。2015年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数量和规模都呈现爆发式增长。2018年1月-4月,我国政府产业基金新设立70只,目前目标规模已达8705亿元,增长态势良好,有望实现新的突破。 一、产业基金概念与特征 (一)产业基金的本质 国际层面不存在与产业基金直接严格对应的概念。国内产业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案例

政府引导基金案例 1. 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作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操作主体,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中心”)采用项目跟进投资和平行基金跟进投资两种方式进行投资。 所谓项目跟进投资方式是指认定为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投中心”)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创投中心以同等条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股权投资,并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管理。 所谓平行基金跟进投资方式是指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创投中心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园区企业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供股权投资资金,委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园区企业并进行股权管理。 鉴于投资中心评估和运作平行基金跟进投资的要求和流程比较复杂,我们在此着重讨论一下项目跟进投资。 投资额度 对于符合创投中心项目跟进投资要求的创业投资企业,创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10-3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资金额度最高为3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 投资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向创投中心递交如下文件,并提出跟进投资的建议金额: (一)《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投资推荐表》; (二)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投资企业章程; (四)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六)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七)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创投中心收到上述推荐材料后,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投资方式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创投中心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跟进投资单笔金额低于(包括)100万元,则一次性完成出资手续;跟进投资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则采取分期投入的方式。具体每期的投资金额、投资条件和时间等内容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规定。 投资管理 创投中心与创业投资企业完成出资并办理完成相关注册变更手续后,创投中心向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股东代表委托书》。创投中心将在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即股东权利)委托创业投资企业代理行使,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年度分红取回权除外。创投中心向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股东代表委托书》并通知被投资企业,授权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创投中心的股东代表享有重大决策权和管理者选择权,行使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其中包括更换董事及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等事项的表决权。该委托不得转委托。 被投资公司分立、合并的,创投中心持有被投资企业分立、合并后的企业股权继续由创业投资企业托管,创投中心应向创业投资企业更换《股东代表委托书》并书面通知分立、合并后的企业。托管期间,创业投资企业不论代表自身或代表创投中心均不得提议或赞同被投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或资金)用于除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外的以下用途: (一)非生产性基本建设; (二)长期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其它与其主营业务无密切关系的对外长期投资; (三)对外融资拆出或贷出; (四)捐赠、赞助。 创业投资企业在托管期间,每半年向创投中心提交书面托管报告,并建立相应的托管档案。托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会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签订标的金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的重大购买、出售合同,重大关联交易,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产生重大亏损,受到大额罚款,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和经营业绩。

深创投基金管理机制的报告

深创投基金管理机制的 报告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机制的报告 一、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前身成立于1999年,其目前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是深圳市三个金融类国企之一。其股权设置多元化,目前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股东,其中深圳市国资委持股比例%,全部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为51%。人事、财务由深圳市国资委监管。 深创投主要业务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以创业投资业务为支柱,以创业投资相关增值服务业务为延伸,走基金与基金管理的发展之路。截至目前,深创投设立管理了80多支基金,形成了全国性基金管理网络;累计投资669个项目、累计投资额234亿元,其中112家实现上市,上市数量居全国第一。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10亿元。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深创投已成为目前国内规模最大、投资能力最强、最具影响力的本土创投机构。其未来发展目标是,通过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力争在“十三五”末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金融投资集团,“十三五”期间实现累计净利润100亿元。 二、深创投基金管理类型 深创投基金管理类型主要有三类,分别是: (一)政府引导基金

1、政府引导子基金。截至今年11月底,深创投在全国设立管理了79支政府引导子基金,总规模亿元(含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支实体基金,规模60亿元,其中财政部出资15亿元),覆盖国内大部分省市。 2、政府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总规模1000亿);与区域政府平台公司合作共同管理区域政府引导基金,如佛山市双创引导基金(总投资规模100亿元,由市政府出资20亿元设立引导母基金,各区财政、专业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80亿元,采用母子基金结构投资运作)。 (二)中外合作/合资基金 与国外投资机构或金融资本共同设立、共同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基金。如深圳中韩产业投资基金、中以基金、中新创业投资基金、中日CVI基金等。 (三)商业化基金 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及其他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受托管理或共同管理的基金。如中山基金、南京基金、康沃基金等。 三、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一)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下称母基金) 2、基金性质。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3、组织形式。设立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市财政对母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投资公司。 4、基金原则。母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新形势下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新动向

新形势下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新动向 本文来源于江苏现代资产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作者:万文清唐欣 摘要:随着资管新规等监管政策落地,政府引导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基金募集资金、运作监管、绩效考核等或将面临持续压力。新时期下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迎来新要求,转换管理体制、加强优质资源配套、推动产业整合、创新退出机制等将为政府引导基金运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新形势下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现况 (一)监管趋严加剧募资难,政府引导基金数量规模大幅下滑2017-2019年政府引导基金的数量和自身总规模增速持续下滑。继2016年资本盛宴后,市场遭遇寒冬,私募股权基金募资难问题初显,政府引导基金落地困难。2017年后受到政府规范投融资、资管新规等政策的叠加影响,银行退出机构投资人行列、非银金融机构投资受限、上市公司资金紧张等情况相继出现,部分依靠社会资本的政府引导基金陷入募资困境。 截止至2019年6月底,国内已设立了1311支政府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基金自身总体规模达19694亿元、母子基金群总体规模达82271亿元。2012-2018年间共计新增政府引导基金1092支,复合年均增长率为39.09%;2012-2018年间政府引导基金自身总设立规模增

加17971亿元,复合年均增长率为68.74%。2015-2016年为政府引导基金高速发展阶段,最高峰为2016年当年新增政府引导基金410支、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自身规模新增5467亿元。2017年开始,政府引导基金的数量和自身总规模增速持续下降,2018年政府引导基金数量和自身总规模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1.34%和19.76%,2019年一季度的数据显示,政府引导基金市场情况继续恶化,跌至2015年前水平,主要是受到监管政策落地的持续影响,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通道受限加重了募资难问题。 图1 政府引导基金新增情况 数据来源:CVSource投中数据、投中研究院 (二)多头监管下市级基金成为主力,华东地区总量数量领跑政府引导基金由多个部门综合监管,从顶层架构到实际操作暗含层层逻辑,主要体现于政府引导基金设立层级。总体来看,财政部门、

深创投基金管理机制的报告

关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机制的报告 一、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前身成立于1999年,其目前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是深圳市三个金融类国企之一。其股权设置多元化,目前有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股东,其中深圳市国资委持股比例%,全部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为51%。人事、财务由深圳市国资委监管。 深创投主要业务是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以创业投资业务为支柱,以创业投资相关增值服务业务为延伸,走基金与基金管理的发展之路。截至目前,深创投设立管理了80多支基金,形成了全国性基金管理网络;累计投资669个项目、累计投资额234亿元,其中112家实现上市,上市数量居全国第一。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10亿元。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深创投已成为目前国内规模最大、投资能力最强、最具影响力的本土创投机构。其未来发展目标是,通过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力争在“十三五”末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金融投资集团,“十三五”期间实现累计净利润100亿元。 二、深创投基金管理类型

深创投基金管理类型主要有三类,分别是: (一)政府引导基金 1、政府引导子基金。截至今年11月底,深创投在全国设立管理了79支政府引导子基金,总规模亿元(含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支实体基金,规模60亿元,其中财政部出资15亿元),覆盖国内大部分省市。 2、政府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母基金总规模1000亿);与区域政府平台公司合作共同管理区域政府引导基金,如佛山市双创引导基金(总投资规模100亿元,由市政府出资20亿元设立引导母基金,各区财政、专业管理公司、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80亿元,采用母子基金结构投资运作)。 (二)中外合作/合资基金 与国外投资机构或金融资本共同设立、共同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基金。如深圳中韩产业投资基金、中以基金、中新创业投资基金、中日CVI基金等。 (三)商业化基金 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及其他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受托管理或共同管理的基金。如中山基金、南京基金、康沃基金等。 三、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一)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下称母基金) 2、基金性质。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某某市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某某市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1.总概 为抢抓经济结构转型机遇,吸引国内外投资机构和优秀创业人才关注某地、投资某地、落户某地,推动投资结构多元化,以投资结构优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速某市跨越发展,遵照创业投资基金设立通行做法,结合某市区实际,制定某市区创业投资基金设立总体方案。 2.基金组建方案 2.1基本架构 基金名称: 基金规模:总规模为00亿元人民币,首期00亿元人民币 基金募集:发起人00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00亿元人民币 基金期限:00年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某市 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 基金管理人:某机构 管理费率:2% 资金到位时间:00 基金投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00%的金额需投资于注册在某市的企业项目 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00%

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 2.2基金募集 基金规模:总规模为00亿元人民币,首期00亿元人民币。 发起合伙人:1、有限合伙人:某市政府平台公司,出资00亿元; 2、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机构,出资00亿元。 募集对象: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面向市内外招募。 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00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00万元。 2.3基金宗旨 立足某市,辐射全国,着力扶持某市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2.4基金优势 1、某市的最佳机遇期;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3、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政府各方面资源; 2.5业务定位 投资方向: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 投资区域:优先选择某市本地的优质企业。 投资对象:相对成熟的拟上市项目及中早期项目。 投资领域:重点投资00产业和某市主导产业及重点扶持产业。

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的必要性

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的必要性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以市场化的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通过出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到创业投资领域,而引导基金本身是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运作业务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期企业的不足。 2002年,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的开端。从2005年,在国务院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一次出现引导基金的概念;到2008年,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共同出台《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引导基金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再到2010年,《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印发;以及在2015年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都对中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进行了不断地规范。 据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年中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与发展策略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国内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导基金,基金规模达21834.47亿元。2015年新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为297支,基金规模15089.96亿人民币,分别是2014年引导基金数量和基金规模的2.83倍和5.24倍。 设立引导基金的必要性: 1、扶持创业投资发展 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创新的有效方式。美国风险投资实践证明,发达的创业投资是美国持续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撒切尔夫人曾指出,欧洲高新技术产业之所以落后美国,不是由于科技水平的落后,而是因为创业投资至少落后美国十年。创业投资通过为创业企业提供资金及管理增值服务,扶持企业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从而推动经济的不断发展。可见,创业投资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从全局和长远角度出发,政府应采取措施来支持鼓励创投产业的发展,而引导基金则是一种重要的途径。

政府引导基金银行托管协议

政府引导基金银行托管协议(烟台市) 政府示范文本 要点 甲方(政府引导基金)委托乙方(银行、托管人)担任基金托管人,丙方为基金管理人,丁方为监管人。附有投资支付合规性审查表、划款指令格式、发送指令人员书面授权书格式、甲方指定划款明细账户格式、甲方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格式、资金托管业务起始运作通知书格式、日常运作业务联系人名称格式、基金资金托管报告内容与格式规范、费用支付明细表、投资回收与分配合规性审查表等。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资金托管协议 目录 第一章协议当事人 第二章释义 第三章协议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基金(甲方)资金的保管 第六章划款指令的发出、确认和执行 第七章基金投资监督 第八章非投资资金划拨与监督 第九章基金会计核算、账目核对和年检审计 第十章资金托管报告 第十一章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第十二章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 第十三章基金的费用与绩效分成支付 第十四章甲方终止与清算 第十五章禁止行为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保密 第十七章不可抗力 第十八章退任、提前终止与更换 争议的处理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协议的效力及其他事项 第一章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四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委托人): 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乙方(托管人): 名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管理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丁方(监管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释义第二章 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指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协议各方,即本协议甲方。基金指 出资人指作为甲方出资持有者而登记于甲方合伙人名册的各方投资人。指各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即本协议甲方)而签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甲方委托丙方对基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的《委托管理指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指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负责甲方日常经营事务管理的人,即本协议丙管理人方。委派代表指管理人授权的有权签字人和指令签发人。 2. 本协议所有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本协议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检索而设,不用作对本协议规定的解释或理解,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章协议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 鉴于甲方依据《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委托丙方担任甲方的管理人,对外代表甲方管理和运作基金资金,同时为保障资金安全,委托乙方作为基金资金的托管人。丁方承担烟台市市级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职能,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甲方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甲方派遣代表,监督基金投向,并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甲方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各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关于引导基金的管理政策及措施等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订立本协议。 2.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协议各方在基金资金的保管、基金资金的投资运作和监督、基

清科观察:《2016政府引导基金报告》发布,管理办法支持四大领域、明确负面清单20160322

清科观察:《2016政府引导基金报告》发布,管理办法支持四大领域、明确 负面清单 清科研究中心2016-3-11桂洁英 财政部于2015年11月12日,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对政府投资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终止和退出、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办法》重点支持四大领域的投资,并引入否定清单管理,指出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等六大业务。此外,《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在此背景下,清科研究中心近日发布《2016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专题研究报告》,对政府引导基金的政策背景、市场发展环境进行了梳理分析,并选取两支政府引导基金—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和重庆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在研究政府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引导基金现存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以供VC/PE机构和投资者参考借鉴。 2015年国务院大力推动引导基金发展,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遍地开花 自1984年我国开始由政府推动创业投资的发展以来,地方政府一直是我国创业投资机构的积极建设者。1999年8月,为了推动政府科技投入改革,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了国有独资的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这是我国政府出资引导创业投资的最早尝试。此后,政府引导基金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各地方政府纷纷开始或筹划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类基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发挥出巨大的积极效应。 根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国内共成立780支政府引导基金,基金规模达21,834.47亿元。2015年新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为297支,基金规模15,089.96亿人民币,分别是2014年引导基金数量和基金规模的2.83倍和5.24倍。 图1 2006-2015年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情况比较

2016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状况及案例分析

2016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状况及案例分析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以市场化的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基金,通过出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到创业投资领域,而引导基金本身是不直接参与创业投资运作业务的。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期企业的不足。 我国作为一个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大国,政府一直在经济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在历经30余年的高速增长之后,我国经济发展开始步入“新常态”。随着结构性改革逐步进入攻坚阶段,改革的难度和复杂性也大大增加。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政府资本再次成为一个重要的风向标。近年来,政府引导基金作为一种可以带动社会资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工具,成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强有力手段。 一、政府引导基金进入一个大跃进式全面发展阶段 自2015年1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来,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出现了井喷式发展。除传统的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及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地区以外,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河南等中部和内陆地区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的热情同样高涨,西部偏远地区也逐渐开始进行设立政府引导基金的尝试,政府引导基金进入了一个大跃进式的发展新阶段。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6年,我国政府引导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引导基金等)已设立1,013支,总目标规模53,316.50亿元,已到位资金达19,074.24亿元。其中,产业类引导基金无论从数量上还是披露目标规模

2018-2019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情况

2018-2019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情况 在早期我国政府引导基金主要着眼于创业投资企业,随着不断发展聚焦领域开始扩大,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应主要投资于非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住房保障、生态环境、区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创业创新七大领域,除了明确规定的资金投向,引导基金还设定了负面清单。另外,不同地区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也略有不同侧重。 中投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9-2023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深度分析及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政府引导基金共成立基金278支,总目标规模19,782.07亿元人民币,单支基金平均目标规模84.18亿元人民币。 一、从城市级别来看,2018年地市级和区县级政府引导基金成立数量最多,地市级基金共成立了134支,占比将近一半;其次是区县级,2018年共成立103支,占比为37%;省级引导基金成立数量较少,只有34支,占比12%。2018年国家级引导基金只成立了7支,占比不到5%。 图表2018年不同级别基金成立情况 单位:支 数据来源:中投产业研究院 地市级引导基金的目标规模也是最大的,2018年达到了7980.13亿元,平均每支基金的目标规模为71.25亿元;区县级基金虽然成立数量较多,但总目标规模较小,为1636.16亿元,平均目标规模也是四类城市级别中最小的,只有18.59亿元。省级和国家级引导基金的项目成立数量较少,但总目标规模较大,分别为4185.78亿元和5980亿元,其中国家级引导基金的平均目标规模最大,将近1000亿元。

图表2018年不同级别基金目标规模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投产业研究院 二、从成立类型上看,2018年成立的政府引导基金多为产业引导基金(214支),占比超过四分之三;其次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18年共成立了53支,占比接近五分之一;PPP引导基金成立数量较少,只成立了10支,占2018年全年引导基金的4%。 图表2018年不同类型基金成立情况 单位:支 数据来源:中投产业研究院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政府引导基金纲领性文件 【正文】 2015年12月9日,财政部官网公布《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回应了政府引导基金实践中的众多重大问题。 1、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基金)的界定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政府出资的资金安排 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 3、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准 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4、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5、支持设立引导基金的领域 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6、基金文件中必须明确的内容 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7、政府引导基金一般应市场化运作、政府不参与日常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8、政府引导基金禁止从事7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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