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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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原材料取样人员送样过程将样品在粗制过程中放入送样箱中,亲自送到制样班,并正确、清晰、逐项填写登记台帐,与接样人封好保留样品后,接样人签字方可离开。并将混样单及时送交检验车间技术员进行报检。
第十三条产成品取样人员将产成品样品送至本中心制样班,并正确、清晰、逐项填写登记台帐,并在接样人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煤、煤粉试样接样:由检验班取样后直接送至仪器组,共同封存试样,保留在公共保留样箱中,并按接样要求交接。
第十七条过程产品(工艺样)委托各生产单位负责取、送样,送到本中心各分析班组,并认真、清晰填写收制样台帐,各班班长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制样班接样人员必须将收制样登记台帐保管完好,并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十五条原材料数据报出
1.生产管理组负责将《小组分析台帐》上分析结果输入到ERP系统中。
2.在录入过程中发现异常结果,上报中心领导,并及时逐级反馈给各班组,(分析班组——制样班——检验班)。数据录入后,生产管理对录入数据进行第三方校对,校对无误后,一审报出。
3.如发现人为因素造成报出结果错误,将根据《质检中心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每个班保留样品柜的钥匙,每人负责保管个人箱钥匙,公共箱钥匙由所在班组的车间主任保管,钥匙必须随身携带,后果自负。
第七章分析班组取样
第二十六条各分析班组由班长、副班长、技术员领取分析样品,同时在收制样台帐上确认来样编号,分析成分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需当天分析试样,超过分析班组取样时间,原则由制样班人员送至分析班组,下班前由分析班组班长至制样班收制样台帐上签字确认。
2.产成品取样:检验班产成品岗取样人员到达取样现场,根据生产单位的待检产品信息公示板(或者询问生产车间负责人)获得待检生产信息,核实准确后,正确填写样袋,准备取样工具及用品。
2.1取样人员首先确认产品外观质量是否合格,如外观质量合格则根据相关取样标准进行取样。若不合格,则通知车间负责人重新精整。
2.2取样人员对该批次产品的取、送及所取样品准确度负责,并正确、认真、完整填写取样记录。取样后对该批次产品做好检验状态标识,防止重复取样。取样误差按国标执行。(单炉产品取样误差不乘以1.4系数)
1.原材料取样:取样按各自物料取样规程进行取样,取样在物流中心、使用单位的监Leabharlann Baidu下进行,取样结束后,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各种取样规程作为附件1)
1.1对大宗原料、重要原材料。如:锰渣、锰矿、铁矿石、萤石、煤、焦炭等大宗原材料,相关方到达取样现场后,物流中心用铲车配合对物料进行处理后进行采样。采样过程供应商及其他可能对检验公平性产生妨碍的第三方不允许在现场。
4.本中心将不定期对原材料、产成品粗制精密度及样袋编号进行抽检,若有不合格项按本中心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5.商检样品粗制:进出口检验检疫局人员与中心领导沟通后,通知商检管理人员,生产管理组通知取样组对商检样品进行粗制,并认真填写记录。
第五章 接样
第十一条取样人员将粗制样品送到制样班,同时按要求认真填写收样登记台帐,校对准确无误与制样班制样人员共同对试样进行缩分,共同保留一份试样放入公共保留样箱内备查,方可离开。
第二十八条仲裁样品取样时由各分析班组2人到制样班取样与制样班人员交接后,方可离开。
第八章 分析
第二十九条各分析班组班长将样品领回后,按各元素分析规程进行分析,并认真、清晰,填写当天小组台帐,具有可追溯性。
1.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个人检验原始记录。
2.检验原始记录必须按具体操作如实填写,要整洁、准确、及时。
第三章 取样
第八条取样人员确定:接到物流中心报检后,由检验车间技术员在电脑程序中随机抽取取样人,(抽人时必须车间主任或班长与技术员一起抽取),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取样人员应在接检后,40分钟内及时赶到货物存放地,向物流中心保管员索要混样单,并检查货物状态,如外观质量不合格或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取样人员有权拒绝实施检验,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二十条产成品分析样制备:制样班接样完毕后,制样班人员根据不同产成品种类,状态遵照相关制样标准将样品制成满足分析需要的状态,并将样品按班组分析需要缩分、分装,标识应清晰,准确。此分析样一式二份,返检验班保留一份,中心检验一份。此样品保留6个月。
第二十一条仲裁样品分析样制备:制样班接样完毕后放入烘箱,烘干完成后,必须在货主、监查审计部人员、企管部人员到场后,方可开锁、拆封,然后遵照相关制样标准将样品制成满足分析需要的状态,并将样品按班组分析需要缩分、分装。标识应清晰、准确。此分析样品一式四份,企管部保留一份,供应商保留一份,制样班保留一份,中心检验一份。
第三条取样结束后,物流中心保管员必须在货物堆放区域内设立醒目的标识牌,标牌内容按质量标识相关管理规定设立,货物存放位置变更,标识牌随货物转移。
第四条产成品接检:正常生产情况下,检验车间各成品岗取样员工按时到指定地点接检;停产前、生产前或不合格品重复取样时,需经过质量检验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后确定接检时间,各成品岗取样员工准备取样工具及用品。
2.6各种取样记录应逐项填写,字迹清晰工整,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2.7记录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笔误需修改时,由填写人在更改处扛掉并签字或盖章,不允许用刀片修改。
2.8技术研发中心成品取样,授权生产单位实施。质量检验中心每日四点前到研发中心调度室取回分析样品,并不定期对取样准确度进行抽查。
2.9本中心将不定期对记录进行抽检,若发现不合格项按本中心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6.1如采购产品不能满足《产品购销合同》要求,但可满足生产使用,那么将对该产品进行让步接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表》,在《A8办公系统》中流程评审。
6.2结点人员接到《不合格品评审表》后,及时将不合格品信息提交到相关结点人员,并在不合格品使用后,对不合格品的使用进行使用后效果验证。
6.3物流中心对未入库的不合格品进行隔离存放,并树立明晰标识。
1.2其它原材料粗制缩分后,此样品一式三份,检验班保留一份,个人保留一份,送中心检验一份。此样品保留期限为3个月。(化工产品保留期限为1个月)
2.产成品粗制,取样人员将所取样品一次制样,并缩分成至少进行二次制样的重量 ,装袋送检。
3.粗制时必须正确、清晰填写样袋编号,粗制完成后,再确认批次号是否准确,并保证可追溯性。
6.4如生产急需使用检验判级不合格或者未进行检验产品,应报生产安环部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协商后或流程会签后方可领用。
6.5对退货的不合格品,填写《不合格品退库单》,并在审批流程结束后,方可实施退库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应有物流中心、质检中心、采购单位人员在场共同确认货位、标识、重量等。
6.6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根据《专业经济责任制》进行处罚。
第七条其它接检:本公司其它单位需报检时,应与本中心检验车间沟通后,由检验车间视报检物资的状态及现场条件确定是够可实施检验及确定检验方案。
第八条要求:接到报检后,必须将各种记录登记逐项填写,正确、清晰,保管完全,有可追溯性。
第九条本中心将不定期对记录进行抽检,若发现不合格项将按本中心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包装物接检:检验班收到物流中心报检后,正确填写《包装物台帐》,检验班长根据物流中心报检包装物的数量,确定人员检验。
第六条粒度接检:检验班收到物流中心报检后,正确填写《粒度检查表》,检验班班长根据物流中心报检粒度的批量,物料状态等信息确定人员接检,准备取粒度工具及用品。需物流中心保管员到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各生产单位如有特殊分析需要的(包括各分厂试验样品),需正确填写检验联系单,并由各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同需分析的试样一并送到制样班,并认真正确逐项填写收制样台帐后,与制样人员进行交接后,收样人签字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仲裁样品接样时,必须在监查审计部人员,企管部人员监督下,取样人员将样品交给制样班,送样人员,认真、正确、清晰逐项填写登记台帐,并将此试样送到烘箱,上锁,粘好封条,在场人员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以上制样完毕后,制样人制样后在收制样台帐上签字确认,收样人在上面签,制样人在下面签。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将不定期对原材料、产成品制样准确度进行抽查,若有分析样制备准确度超差的,将按本中心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制样班制样人员不得错分、多分、漏分试样,若发现按本中心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检验过程中,杜绝不必要的返工再验,无故返工再验,按本中心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正确使用分析所用器皿及仪器,如不正当原因造成损害,按本中心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中心将不定期对个人原始记录、小组检验记录台帐进行抽查,若发现不合格项,将按本中心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数据报出
2.3对产成品取复样原则上由原取样人负责再次取样(同一人)。
2.4检验班任何人不得擅自取复样,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相关方到场,生产管理组通知,方可按标准取复样,严禁二次取复样,结果出现准确度超差按本中心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2.5仲裁样品取样,经中心主任同意,企管部通知,供货方最多2人到场,取样班长组织参与实施取样,并建立仲裁档案,由技术员负责。
4.9本中心将不定期对收制样台帐进行抽查,若有不合格项,将按本中心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析样制备
第十九条原材料分析样制备:制样班接样完毕后,将样品按四分法缩分,锰渣、锰矿、铁矿石萤石、煤、焦炭与检验班共同保留一份,剩余部分制样人员根据不同货物种类遵照相关制样标准将样品制成满足需要的状态,并将样品按班组分析需要缩分,分装,标识应清晰,准确。(制样规程作为附件2)制完细样一式二份,一份分析试样投入原料分析样箱中,将箱放入烘干箱进行烘干,一份制样班保留一份,由制样人负责保存,制样人保存样品柜钥匙要认真保管,每人一个保留样柜一把保留样钥匙,(此钥匙交给分管车间主任一把)。每个责任人的工作不允许其它人代替工作,否则对二人同时进行处罚。
3.检验原始记录填写完整后,检验人员按三查制进行复验,确认结果准确可靠。然后准确、清晰及时登记在小组检验记录台帐上。
4.小组检验记录台帐需班长签字后,送生产管理组统一报出。
第三十条各分析班组负责分析样品保管,原材料保留期限为3个月,产成品保留期限为6个月。保留样袋出现问题由保管人员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中心将定期对原材料、产成品的分析准确度进行抽查,若发现准确度超差的,将按本中心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
1.2取样时,使用单位人员,物流中心保管员到现场,对取样的过程进行监督,此样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保留一份,使用单位人员在《使用单位参与取样保留记录》上签字确认。(锰渣、锰矿、煤)
1.3取样过程需有两个以上取样人员在现场方可进行操作。使用取样工具者为第一责任人,并由带班班长指定取样监督人。
1.4取样第一责任人对该批次产品,原材料取、制、送负责。(不允许有替代情况发生)
2.10本中心将不定期对取样准确度进行抽检,若结果准确度出现超差,按本中心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执行。(附准确度标准)
第四章 粗制
第十条取样结束后,检验人员根据物料制样标准将所取试样进行粗制。
1.原材料粗制
1.1煤、锰矿、锰渣粗制时使用单位人员必须在现场,缩分后,此样品一式四份,使用单位保留一份,取样组保留一份,个人保留一份,送本中心检验一份。此样品保留期限为3个月。(按散装矿物标准进行粗制)
4.原材料二审
4.1根据《产品购销合同》及《采购产品验收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判定。中碳锰铁粉入厂以加权平均值进行判级,Mn含量不低于出厂加权平均值0.8%判为合格。
5.数据修约
5.1分析结果可以根据《产品采购合同》按照《数值修约规则》进行修约。
5.2品级线数据依据企业管理部批准的修约原则进行修约。
6.不合格品处理
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质量检验中心流程概述:
第二章 流程制度
第一条原材料接检:检验车间收到物流中心报检后,正确填写《采购产品检查记录》,检验班长根据物流中心报检产品的吨位、车数、物料状态等信息确定取样方案准备工具及用品。
第二条取样现场不具备取样条件的(如:天黑后照度不够,影响对外观质量判断、取样现场安全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等),检验人员有权拒绝取样。若生产急需,国贸公司应在物资进厂前提前与质检中心主管领导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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