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202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标准、规范、规程、技术(设计)手册目录

2022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主要技术规范、标准一、通用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617-2021)2、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21)3、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2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5、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6、防洪标准(GB50201-2014)7、治涝标准(SL723-2016)8、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GB/T34968-2017)9、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规程(SL481-2011)10、河湖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规范(SL/T712-2021)二、水利水电工程规划1、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SL429-2008)2、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2008)3、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4、蓄滞洪区设计规范(GB50773-2012)5、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6、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7、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导则(SL627-2014)8、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2015)9、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2015)10、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2015)11、防洪规划编制规程(SL669-2014)12、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13、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SL613—2013)14、灌区规划规范(GB/T50509-2009)15、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1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17、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T 278-2020)18、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18)19、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2006)2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21、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编制规范(NB/T35009-2013)22、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SL/T813—2021)三、水工结构1、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DL/T5057-2009)2、土石坝沥青混凝土面板和心墙设计规范(SL501-2010)3、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4、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18)5、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GB/T50662-2011)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7、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SL228-2013,DL/T5016-2011)8、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SL74-2019)9、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SL319-2018,NB/T35026-2014)10、碾压混凝土坝设计规范(SL314-2018)11、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SL266-2014,NB/T35011-2016)12、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071-2014)13、海堤工程设计规范(GB/T51015-2014)14、水利水电工程调压室设计规范(SL655-2014,NB/T35021-2014)15、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2016,NB/T10391-2020)16、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SL744-2016、DL5077-1997)17、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16)18、溢洪道设计规范(SL253-2018,DL/T5166-2002)19、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274-2020,DL/T5395-2007)20、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SL282-2018,NB/T10335-2019)21、水工混凝土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757-2017)22、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NB/T35047-2015、GB51247-2018)23、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2010)2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17)25、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SL/T281-2020,NB/T35056-2015)26、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27、水利水电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及耐久性设计规范(SL654-2014)四、水利水电工程地质1、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2、水利水电工程水文地质勘察规范(SL373-2007)3、水利水电工程注水试验规程(SL345-2007)4、地下水资源勘察规范(SL454-2010)5、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SL166-2010,NB/T10340-2019)6、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整编规程(SL567-2012)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勘测图(SL73.3-2013)8、水利水电工程地质观测规程(SL245-2013,NB/T35039-2014)9、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50218-2014)10、引调水线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629-2014)11、水库枢纽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652-2014)12、水闸与泵站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704-2015)1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15)14、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15、水利水电工程钻孔抽水试验规程(SL320-2005)16、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17、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2019)18、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2013)19、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2005)20、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测绘规程(SL299-2020)21、水利水电工程勘探规程第1部分:物探(SL/T291.1—2021)22、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SL313-2021)24、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L/T264-2020,DL/T5368-2007)25、土的工程分类标准(GB/T50145-2007)五、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1、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447-2009)2、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448-2009)3、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449-2009)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文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效益计算方法(GB/T15774-2008)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7、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8、水土保持遥感监测技术规范(SL592-2012)9、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10、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11、水土保持规划编制规范(SL335-2014)12、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73.6-2015)13、水土保持试验技术规范(SL419-2007)14、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15、淤地坝技术规范(SL/T804—2020)16、雨水集蓄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T50596-2010)17、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18、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3-2001)1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2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21、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2018)2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六、水利水电工程移民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440-2009)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SL441-2009)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5、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L644-2014,DL/T 5381-2007)6、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术语(SL697-2014)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8、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9、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10、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1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12、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NB/T10338-2019)13、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NB/T10102-2018)14、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8-2007)15、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9-2007)16、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5380-2007)1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18、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682-2014)注: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除采用以上主要技术标准外,还采用了我国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地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地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地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地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地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具体标准为:(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地70%;(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地70%;(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地60%;(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地60%。
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地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嘚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嘚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嘚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嘚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2年以上嘚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2年以下嘚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嘚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3)。
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具体标准为:(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嘚70%;(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嘚70%;(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嘚60%;(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嘚60%。
第五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嘚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
江苏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资格标准: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与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能应用计算机获取与处理信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水利工程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具体适用范围如下:(一)科学研究:包括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
(二)规划设计: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勘探测量、水利规划、工程设计、工程造价、技术咨询等工作。
(三)施工建设:包括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等工作。
(四)生产运行:包括从事水利水电生产运行、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职业道德要求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法律与法规。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须在称职(合格)等次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延迟2年以上申报;(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她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二)硕士研究毕业(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四)大学专科毕业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关于2011年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1年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关于2011年度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水人事[2011]115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建筑、建材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364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建筑、建材专业高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365号)文及其他有关职称评审工作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就我单位今年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和有关政策1、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职称外语条件,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和粤人函〔2007〕172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如属于按野外作业条件(珠三角以外地区作业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免试的,须按《从事野外专业技术工作免试职称外语申请表》(见附件)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论文、著作条件,按粤人发〔2005〕300号文的规定执行。
2、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执行省人事厅2001年4月颁发的《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1〕89号)和1999年12月颁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水电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34号)及粤人职〔2000〕14号、15号的条件,并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文精神学历、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1)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新编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1章 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已通过我方审查,现邀请你单位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
请派代表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按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定执行。)
招标文件售价及缴费方式:,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
招标文件
合同编号:()
招 标 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 一 卷
第 二 卷
第 三 卷
第 四 卷
第一卷
第1章 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法人为,项目代建机构为,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三、第1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格式供参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布后,应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注明该公告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第2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应全文引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应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投标人须知附件”所提供的格式文件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人社部委托评职称央企的函
人社部委托评职称央企的函一、申报哪些职称需要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申报正高级职称,除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三个系列外的其他副高级职称,以及我市未组建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的中、初级职称的,均需市人社局审核出具《委托评审函》。
如:申报正高级教师、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等正高、副高级职称人员,以及申报体育教练员、播音、工艺美术等系列中、初级职称的人员。
二、需要委托评审人员如何准备材料?申报人员请关注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布的职称评审通知,或市相应主管部门转发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准备材料。
申报职称所需具备的学历资历条件、能力条件、业绩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等要求,以我省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为准。
如:2021年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和市城乡建设局有关通知要求准备和提交申报材料,所需的申报条件以《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为准。
三、办理委托评审需提交哪些材料?办理委托评审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2)各县(市、区)申报人员需提供属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原件,市直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岗位情况一览表》原件;(3)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聘任材料、继续教育证书、年度考核材料、单位公示证明、诚信承诺书等原件。
有其他材料要求的系列(专业),还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如教师资格证、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如经济高级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材料原件;(4)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明情况登记表》、《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等需签字、盖章的材料。
以上所涉及的表格格式、填写要求、所需份数等以省评委会组建单位通知为准。
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3篇)
第1篇一、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1. 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水利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包括大型、中型、小型水库、堤防、渠道、泵站、水闸、水电站、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等。
2. 二级资质:可承担中型、小型水库、堤防、渠道、泵站、水闸、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3. 三级资质:可承担小型水库、堤防、渠道、泵站、水闸、供水工程、排水工程等水利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二、申请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条件1. 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注册资本:一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三级资质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3. 企业业绩:具有近5年内完成的至少一项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且工程规模应符合资质等级要求。
4. 企业人员: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且符合资质等级要求。
5. 企业设备:拥有满足施工要求的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安全防护设备等。
6. 企业信誉:无不良行为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作用1. 提升企业竞争力:拥有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有利于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市场份额。
2. 承担工程范围广泛:不同等级的资质对应不同的工程范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力选择合适的工程类型。
3. 提高工程质量:资质审查严格,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工程质量。
4. 保障工程安全:具备资质的企业,在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有较高要求,有利于保障工程安全。
总之,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是企业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凭证,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积极申请相应等级的资质,提高自身实力,为我国水利工程建设贡献力量。
第2篇一、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分类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 二级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答疑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答疑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是指企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方能获得该级别的资质,并参与相关项目的施工工作。
以下是一些与此相关的问题的解答:问题一:什么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答: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是我国水利水电行业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资质标准之一。
企业通过评审,取得该资质标志着企业具备了进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能力和条件。
问题二:获得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条件有哪些?答:获得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相关工程的施工、设计、监理或专业技术服务等经营管理能力;3. 具有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4. 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具备进行相应工程施工的能力;5. 具备一定的施工能力和经济实力,如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技术设备等。
问题三:获得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能参与哪些项目的施工工作?答:获得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后,企业可以参与各类二级及以下限额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输水工程、排水工程、水库工程、港口航道工程等。
问题四: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是否有有效期限?答: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有效期限为五年,从颁发资质证书当日起计算。
在有效期内,企业需要定期进行年度评估,以确认其继续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条件。
问题五:企业如何获得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答:企业获得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通过评审。
具体的申请流程和评审标准可根据当地水利水电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以上是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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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水利水电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一)科学研究: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发展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工程概预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工程建设与管理: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技术、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施工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维修养护、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水利勘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水利水电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熟悉水利水电专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从事水文勘测、测绘、工程建设施工等水利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 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免试者。 (二)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2、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独立承担重大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在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关键性技术难题;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 3、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包括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技术审查、审批等,下同)、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省辖市,下同)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以成果鉴定书或批复文件为据,下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和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5、主持完成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水利行业市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参加完成3项小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勘测设计、水力发电、运行与维护等业务工作,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解决生产、建设、管理中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及降低成本有显著效果,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比较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够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2、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独立或参与承担中小型工程项目的能力,能解决在水利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奖励1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包括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技术咨询等)、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1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和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4、参加完成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水利行业市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或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参加完成1项中型以上或2项小型以上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文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勘测设计、水力发电、运行与维护等业务工作,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解决生产建设和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认可,对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及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2、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2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数据可靠齐全,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3、在市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或参加市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1篇,被收入交流论文集并正式出版。 第十三条 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管理、生产运行等项目,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4、获得厅级优秀设计奖的设计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厅级优质工程奖的设计、施工、监理、质监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