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推进辽宁省高等学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3•【字号】辽政办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三日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确立学前教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目标1.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
优先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全省人口的整体素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作用。
对于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十一五”期间,我省学前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将学前三年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调整、整合社会资源,形成以公办幼儿园(所)为示范和骨干,以社会力量办园(所)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依托,以幼儿园(所)为核心,形式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3.“十一五”期间,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辽教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21〕52号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省内各高职院校、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好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完成职业技能提升和高职扩招三年行动目标”的部署要求,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9号)转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扩招工作。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的重要之年,是高职扩招三年行动的最后一年,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院校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高职扩招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如期完成扩招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院校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扩招任务落地见效。
教育部门要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做好相关人员扩招动员和资格审查工作,并共同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院校要认清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运行和劳动力市场带来的影响,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在鼓励退役军人、农民工、下岗工人、高素质农民等人群和基层在岗群体报考基础上,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报考,确保高质量完成全省扩招任务。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辽宁省特色普通高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辽宁省特色普通高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辽教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辽宁省特色普通高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进一步推进我省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工作,省教育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辽宁省特色普通高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教育厅2021年5月31日关于进一步推进辽宁省特色普通高中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 号),进一步推进特色普通高中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加快形成全省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特色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德树人。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普通高中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把立德树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各环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坚持传承创新。
立足学校历史、发展基础和办学实际,结合办学传统、文化积淀以及办学资源等优势,明确特色发展方向,创新人才培养方式。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大教[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大教[2013]5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号)精神,促进完成“到2015年,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的工作目标,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3〕97号)要求,以及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任务指标,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标准化建设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义务教育全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
省政府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并以标准化建设任务分解的形式下达各市年度建设任务和考评办法。
为确保我市顺利完成建设任务及力争满分通过考评,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同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加强管理,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统筹规划,积极推进。
已通过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区评估验收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金州新区要在对照《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主要指标体系》(见附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努力减少和消除未达标项目。
还未通过辽宁省基础教育强区评估验收的区市县、先导区要在认真对照研究《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主要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摸清底数,科学制定2013-2015年三年建设规划,分年度、分步骤组织实施,确保2015年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实施
意见
佚 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S3
【摘 要】<正>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15]8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
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提升我省高等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就
我省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紧密围
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主动融入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以提升服务
能力为导向,以优化结构为重点,以综合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国际
【总页数】5页(P43-47)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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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全省教育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全省教育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09•【字号】辽教办电[2013]115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落实全省教育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办电〔2013〕115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省内各高校,厅直有关单位:2013年9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省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省教育厅等9个省直部门作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牵头部门分别介绍了本单位本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6号)的要求,现就全省教育系统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及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一)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
重点公开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公示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
(责任单位:省招考办)1.招生政策和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
所有关于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实施办法,包括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办法等均向社会公开;各高等学校公布本校的招生章程,有关高等学校公布本校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及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等招生类型的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
2.公开招生资格。
公布经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在我省招生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外语非通用语语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单独考试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公布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和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名单;具有保送资格的考生名单;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参加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6•【字号】丹政办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08〕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妇联、市妇儿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发展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年度考核制度、表彰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切实做到“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督促检查”四到位。
要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制订相关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推动当地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二、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力量。
全面落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进修院(校)要建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并分别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辽教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教发〔2024〕1号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校: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美育工作,现将《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2024年1月24日辽宁省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学校美育浸润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学校美育育人功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中华美育精神,坚定文化自信。
发挥辽宁红色“六地”资源优势,以浸润作为美育工作的目标和路径,树立“大美育、全育人”美育理念,坚持把美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潜移默化地彰显育人实效,实现提升审美素养、陶冶情操、温润心灵、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厚植爱国主义情怀的功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总体目标到2027年,美育课程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在育人目标、课程建设、教学教研、实践活动等方面,各学段美育内容有机衔接、家校社协同、面向人人的一体化学校美育体系基本形成,常态化学生全员艺术展演展示机制基本建立,跨学科优质美育资源体系初步建成,面向师范类专业学生开设美育课程实现全覆盖,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实现全覆盖,中小学校“一校一品”艺术特色发展实现全覆盖,中心校以上学校“三队两组”实现全覆盖。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辽政发〔2016〕93号•【施行日期】2017.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9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1月3日辽宁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64号)精神,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实现教育强省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彰显特色、打造一流为核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支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宗旨,以服务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分类推进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加快走进世界一流,大幅提升辽宁高等教育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高等教育强省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设一流。
全面促进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瞄准世界一流,聚焦全国一流,整合优质资源,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打造一批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力、居于国内外领先地位的学科群。
坚持服务振兴。
围绕创新驱动、开放驱动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立足辽宁高端装备制造和沿海区位等优势,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建设一批对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重要支撑的高校和学科,充分发挥高等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强基础、拓空间、增动能的作用。
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辽教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作为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系统谋划解决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着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高校教师队伍。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改革的实施工作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改革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
要对标对表《实施意见》的有关政策措施,紧扣广大教师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有关问题,找准教师队伍建设的突破口和着力点,细化分工,确定路线图、任务书、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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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推进辽宁省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1]9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12.04
【实施日期】2001.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推进辽宁省
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1]9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人防办、物价局、地税局制定的《关于推进辽宁省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2月4日
关于推进辽宁省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发展教育产业,加强教育强省建设,促进高等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满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种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迫切要求,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加强教育交流与合作。
鼓励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投资入股办学。
高等学校要积极开展与国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的交流合作。
最大限度地把省外、国外优良教育资源、智力资源引入辽宁,诸如充分利用国外原版教材、聘用外教授课等,以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国际、国内竞争力,同时鼓励高等学校以各种方式到国外办学,拓展境外教育市场,推进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
二、坚持体制创新,深高等学校办学体制改革。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高等教育,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的多种所有制办学的新体制。
继续做好高校整体转制工作。
促进国有民办二级分院发展,扩充高等教育资源。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民办高校在招生录取、毕业文凭发放、用人制度、教师职称评定、项目审批等方面享受国有高校同等待遇。
三、有效盘活教育资源存量,扩大高校办学资源增量。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通过资产置换、结构调整、资产重组等方式盘活资产存量,扩充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
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吸纳社会资金,增强高校发展能力。
鼓励利用社会非教育资源,通过兼并、股份合作、买断等形式将企事业单位闲置的房屋、场地改为办学资源,地方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加强高校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各高校的办学优势,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挖掘学校现有办学资源的潜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高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