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串标的法律依据

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串标的法律依据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软件的保护与合法使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尤其是对于造价软件这样的专业工具来说,保护其版权和技术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加密锁号一致串标作为一种常见的软件保护措施,在法律层面上也有其依据。
一、版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软件的著作权享有同样的保护。
软件的加密锁号一致串标属于软件的复制、发行等行为,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进行软件的复制、发行等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未能取得造价软件的加密锁号一致串标,是对造价软件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软件。
加密锁号一致串标作为一种对软件进行授权管理的技术手段,有助于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的使用进行有效的控制。
因此,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带有加密锁号一致串标的软件,会被认定为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三、计算机程序保护国际公约《计算机程序保护国际公约》第一条规定,该公约适用于所有计算机程序。
造价软件作为一种计算机程序,同样受到该公约的保护。
加密锁号一致串标作为软件保护的一种技术手段,可以帮助著作权人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
因此,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破解加密锁号一致串标或者进行未授权的复制、传播等行为,违反了该公约的规定。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正竞争的原则要求各方应当遵守法律,不得实施妨碍他人正当经营的行为。
在软件行业中,通过破解加密锁号一致串标等手段非法获取软件使用权,不仅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也违反了公正竞争的原则,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五、合同法在软件行业,也常常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通过合同约定软件的使用方式,其中包括对加密锁号一致串标的使用进行规定。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

区域治理RULE OF LAW《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互联网行业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 付韵晴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共经历了两次修正,分别是2001年第一次修正和2010年第二次修正。
2020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4月30日发布,对《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新修《著作权法》,既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也满足了科技创新和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著作权保护提出的新要求,对互联网行业具有重大意义。
具体表现如下:关键词:《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互联网行业;影响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1-0059-0001一、修改作品定义和作品保护类型《修正案草案》第三条对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作出了修改。
将作品定义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治理成果”。
对作品定义的修改,是著作权法修改中的最重要的问题。
修改后的作品定义,更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的要件作出判断,即作品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是否可以以某种有形方式加以复制。
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明确为科学领域,有利于司法实践准确判断作品性质和构成要件。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还对作品类型加以明确。
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此处修改有利于将互联网领域众多新兴业态合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有利于减少司法实践争议。
随着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所产生的新兴作品类型,例如网络游戏、网络游戏直播、体育比赛直播及直播画面、短视频等,在本次修改后,就可以更加清晰地通过合理解释的方法体现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
二、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从而规范管理根据《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推荐阅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推荐阅读: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第七条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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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 许可使用:著作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 »第五级
在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作品,并依法获得报酬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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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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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著作权法律法规体系 • • 著作权的主体、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权利内容及权利的限制
»第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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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与著作权有关权益
律责任的,视其为作者
•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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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 • 其他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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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级 律行为而取得著作权的 »第五级
•第三级 通过继承、承受、受遗赠或签订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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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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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三级 –第四级 •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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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促进文化繁荣。
在我国,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本案例分析以一起典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分析,探讨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件事实原告甲某系某小说作家,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静好》的小说。
该小说于2018年出版,迅速受到读者喜爱,并获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乙某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了一部名为《时光如梦》的小说,该小说与原告的《岁月静好》在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
本案中,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的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与原告作品相似的《时光如梦》小说,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甲某著作权的侵犯,判决被告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乙某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要依据是:(1)被告乙某在其主办的网站上连载的《时光如梦》小说与原告甲某的《岁月静好》小说在情节、人物设定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的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连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乙某因侵权行为被判决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概述课件

著作权法的未来发展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著作权法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变化。
未来,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推动全球 文化交流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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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 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 、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01
02
03
纷。
仲裁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纠纷。
05
著作权法的实施及意义
著作权法的实施
著作权法是保护和鼓励创新的法 律,它规定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
品的专有权和相关权益。
实施著作权法需要采取一系列措 施,包括建立著作权行政管理机 构、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加强
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 用,例如为了教学、新闻报道等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例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 个人隐私等。
04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法 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 作品的。
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
清末民初,中国开始引进西方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并逐步形 成了《大清著作权律》等法律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等法律规范。
版权法介绍
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录音制品,即以录音技术所制成的音乐、戏剧、舞蹈、曲艺、讲演等作品,其著作权保护在各国法律体系中都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录音制品著作权概述1. 录音制品的定义录音制品,是指以录音技术所制成的音乐、戏剧、舞蹈、曲艺、讲演等作品。
录音制品可以是实体形式的,如唱片、磁带、光盘等,也可以是数字形式的,如MP3、WMA等。
2. 录音制品著作权的主体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主体包括:(1)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即对录音制品进行制作、编辑、剪辑、混音等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录音制品的原著作权人:即录音制品所包含的音乐、戏剧、舞蹈、曲艺、讲演等作品的著作权人。
(3)录音制品的发行者:即对录音制品进行发行、销售、出租等工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录音制品著作权法律规定1. 录音制品著作权的客体录音制品著作权的客体包括:(1)录音制品的独创性:录音制品应具有独创性,即录音制品在内容、形式、表达等方面具有独立创作的性质。
(2)录音制品的完整性:录音制品应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对原作品进行篡改、删减。
2. 录音制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录音制品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数字化等方式将录音制品复制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3)出租权:即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向公众出租录音制品的权利。
(4)展览权:即以展览、展示等方式向公众展示录音制品的权利。
(5)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6)改编权:即在不改变录音制品的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对录音制品进行改编的权利。
(7)翻译权:即将录音制品翻译成其他语言的权利。
(8)汇编权:即将多个录音制品或者同一录音制品的不同版本汇编在一起的权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本文来源于《财经网》2012年04月04日 14:5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 2二、《著作权法》修改的必要性 4(一)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现有制度的客观需要 5(二)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科技发展的客观需要 5(三)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际形势的客观需要 5(四)修改《著作权法》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 6(五)修改《著作权法》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客观需要 6三、《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7四、《著作权法》修改的基本过程 9五、《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11(一)关于篇章结构和体例 12(二)关于作品 12(三)关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 13(四)关于著作权内容 14(五)关于著作权归属 15(六)关于"孤儿作品" 16(七)关于表演者出租权 17(八)关于视听表演者的权利 17(九)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播放权 17 (十)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 18(十一)关于计算机程序反向工程 18(十二)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18(十三)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19(十四)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使用费标准异议 20(十五)关于专有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登记制度 21(十六)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21(十七)关于民事责任 22(十八)关于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23(十九)关于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 23(二十)其他内容 24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组成。
经过二十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在规范著作权行为中起着统领作用。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
美术作品是⾮常常见的⼀种艺术作品,美术作品是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美术作品的作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是有⼀定期限的,那么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
著作权不申请登记也受法律的保护,⽽著作权依据不同的权利,保护的期限也不⼀样。
《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及其死亡后五⼗年,截⽌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如果是合作作品,截⽌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年的12⽉31⽇。
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年,截⽌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31⽇,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条第⼀款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年,截⽌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31⽇,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问题进⾏的解答,著作权不申请登记也受法律的保护,⽽著作权依据不同的权利,保护的期限也不⼀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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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制定的。
根据宪法,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本法的保护。
第二章著作权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的保护期以及权利的限制。
其中,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规定了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分为图书、报刊的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最后一章是附则,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法经过多次修改和修正,旨在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根据本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出版即享有著作权。
如果这些作品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则这些作品也受到本法的保护。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的创作,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进行监督管理。
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中,发表权是指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是指在作品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1.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赠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2.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类似电影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不包括以计算机软件为主要标的的出租。
3.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4.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权利。
5.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的作品等的权利。
6.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8.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9.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0.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1.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2.著作权人享有其他应有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第五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五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未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规定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即由汇编人享有,但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规定了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和报酬权。
剧本、音乐等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规定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除非有特别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优先使用。
作者在完成作品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该作品。
第十七条规定了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需要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归属。
第十八条规定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等于著作权的转移,但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览权。
第十九条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公民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护期在变更或终止后,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若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则由国家享有。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除署名权外),其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个年底。
但如果作品在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本法不再保护该作品。
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也为50年,截至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50个年底。
但如果作品在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则本法不再保护该作品。
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以下情况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研究、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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