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管理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具备与评标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行业最新发展动态;(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评估投标文件;(四)无违法违纪记录,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禁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组建第六条评标专家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实行统一管理和动态维护。
第七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行业、专业、地域等因素进行合理分类,便于根据评标项目需要选择合适的专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专家,确保专家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四章评标专家库使用第九条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应当遵循随机抽取、回避、保密等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回避制度,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专家库的管理职责、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维护,确保专家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评价机制,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开评标管理制度

开评标管理制度开标室管理规定为确保开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加强开标室现场管理,制定以下开标室纪律:1.进入开标室的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必须自觉遵守开标会场秩序,服从管理,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
2.进入开标室的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应爱惜使用开标室内桌设备,有损坏的需照价赔偿。
应节约用电,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保持会场卫生。
3.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到达开标室,每家投标单位参会人数控制在三人,非投标单位授权代理人和项目经理、法人代表禁止进入开标室。
4.开标现场需要投标单位签字确认时,只有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方为有效。
5.开标室禁止吸烟,严禁大声喧哗。
6.投标人应在开标室等候检验业绩证书,不得以等候验证为由在评标区外逗留。
7.开标会议期间,投标人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对恶意扰乱会场秩序、围标、串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8.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警告、通报处理。
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拒不执行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劝阻无效的;严重扰乱开标现场秩序,对开标会议现场有关人员谩骂、威胁等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工作程序1.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成立评标委员会,明确评标组长。
2.评标组长主持评标会议。
3.评标专家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相关评审表格准备齐全。
4.评标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5.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不得离开评标区。
6.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独立评标,不得谈论与评标无关的事项,不得发表任何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标意见进行干预。
7.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评标组长起草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对于拒绝签字且未提出书面理由的,视为同意。
评标组长宣布评标结束。
8.评标专家应对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部门行为规范1.进入交易平台监督部门人员必须遵守本行为准则。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南省有关规定。
3.履行现场监督职责时佩戴“现场监督证”,一人一证,不能转借或托管。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引言评标专家是招标评标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其参与评标工作对于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评标结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评标专家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建立健全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显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针对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一、评标专家的选聘1.评标专家的资格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需要通过相关资格认证才能够成为合格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客观公正的态度和保守保密的职业操守,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评标专家的选拔评标专家的选拔应当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核、资格考核、面试等环节,确保选聘出的评标专家具有所需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
同时,选拔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避免干扰和操纵。
3.评标专家的库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库管理制度,及时更新评标专家的信息和资格,并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因素,将评标专家进行合理的分组,以便能够便捷地调配专业人才。
二、评标专家的保障1.评标专家的权利保障评标专家在参与评标过程中应该享有独立思考的权利,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审查和评定,不受外部干扰。
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给予尊重并且予以合理回复。
2.评标专家的待遇保障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合理的保障,确保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能够专心致志地完成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评标专家的风险防范建立评标专家的风险防范机制,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纠纷、诉讼、人身安全等问题进行预防和保障,保护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
三、评标专家的管理1.评标专家的培训对新选聘的评标专家进行专业培训,让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评标标准、评标流程等知识,提升其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
2.评标专家的考核建立评标专家的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并对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能否继续参与评标活动的依据。
评标室管理制度

评标室管理制度1.引言为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各参与评标的利益,规范评标室的管理,特制定本评标室管理制度。
2.评标室的设立和管理2.1 评标室的设立评标室是指专门用于评标工作的场所,应该满足评标工作所需的条件,包括空间、设备和设施等。
2.2 评标室的管理人员评标室的日常管理应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评标室的维护、设备的保养和使用等。
2.3 评标室的使用权限评标室的使用权限应该明确规定,只有经过授权的评标人员才能进入评标室,进行评标工作。
2.4 评标室的安全管理评标室的安全管理应该重视,评标室内禁止携带方式、相机等无关物品进入,以确保评标工作的安全和保密。
3.评标室的设备与设施3.1 评标设备评标室应该配备符合评标工作要求的评标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等。
3.2 评标软件评标室应该安装评标工作所需的评标软件,并确保评标软件的使用和维护。
3.3 网络环境评标室应该具备稳定的网络环境,以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评标室应该单独设置网络,与外部网络隔离。
4.评标室的工作流程4.1 准备阶段在评标室使用前,需要进行评标设备和软件的调试和准备工作,确保评标室的正常运行。
4.2 评标阶段在评标阶段,评标室应按照评标要求,安排评标人员进行评标工作,评标过程应记录详细的评标结果。
4.3 结果汇总阶段在评标结束后,评标室应进行评标结果的汇总工作,并评标报告,以供后续使用。
5.评标室的维护与整改5.1 评标室的日常维护评标室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评标设备的正常运行。
5.2 整改措施如果评标室出现问题或存在隐患,评标室管理人员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6.评标室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为确保评标室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应建立评标室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对评标室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7.附则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评标室管理人员所有,如本制度有任何修改,应及时通知评标人员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管理,提高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参与评标工作的独立个体,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组建与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资格审核,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评标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评标专家的名单应当在评标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布,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真实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评标文件和评标规则的要求,完成评标工作,不得私自篡改评标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当保持评标过程的机密性,不得将评标相关信息外泄。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第十二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对评标专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评标机构应当及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评标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针对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希望各评标机构和评标专家能够严格遵守,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评标室管理制度(1)

评标室管理制度1. 引言评标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进行而制定的。
评标室作为评标活动的核心场所,其管理的规范与有效性直接影响着评标结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本制度旨在规范评标室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2. 评标室的使用原则评标室的使用应遵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评标室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保密原则:评标室的使用过程中,评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外部机构或个人。
3.安全原则:评标室应配备合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评标活动的安全进行。
4.便捷原则:评标室的位置应方便评标人员的到达,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服务。
3. 评标室管理责任评标室的管理由评标室管理员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评标室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评标室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确保评标室的正常运转,及时处理评标室设备故障。
3.制定评标室使用计划,安排评标室的使用时间和场地。
4.负责评标活动的安全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安全进行。
5.监督评标人员的行为,防止评标过程中出现不正当行为。
4. 评标室的设备和设施评标室应配备设备和设施:1.评标工作台和座椅:保证评标人员的工作舒适性和工作效率。
2.评标文件存放柜:用于存放评标文件,保证评标文件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3.评标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投影仪等评标所需的设备。
4.安全设施:包括监控设备、紧急报警装置等,保证评标活动的安全进行。
5. 评标室的使用流程评标室的使用流程如下:1.预定评标室:评标人员提前向评标室管理员预定评标室,包括时间和场地。
2.提供材料:评标人员在评标活动前提供评标文件和评标所需材料。
3.安全检查:评标室管理员进行评标室的安全检查,确保评标活动的安全进行。
4.开展评标活动:评标人员按评标室管理员安排的时间和场地进行评标活动。
5.归还评标室:评标活动结束后,评标人员归还评标室,并保证评标室的整洁。
6. 评标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为了保证评标室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应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评标室管理制度

评标室管理制度评标室管理制度1. 引言评标室是承担评审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了保证评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制定评标室管理制度是必要且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评标室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评标室的使用规定2.1 使用权限评标室的使用权限仅限于参预评审的工作人员,包括评审专家、组织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未经许可,任何人员都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室。
2.2 预约及使用安排2.2.1 评审组织人员应提前进行评标室预约,并将评审进度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评审参预人员。
2.2.2 评标室使用时间应与评审工作进度相匹配,评审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清空评标室,以便下一轮评审使用。
2.3 评标室设备及环境要求2.3.1 评标室应配备符合评审要求的电脑、投影仪、网络设备等,以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3.2 评标室应保持肃静和整洁,确保评审人员能够专心投入工作。
3. 评标室的安全管理3.1 准入管理3.1.1 进入评标室的人员需经过身份确认,如刷卡、人脸识别等方式核实身份。
3.1.2 不得将非评审工作人员带入评标室,所有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工作证件。
3.2 评标室设备管理3.2.1 评标室设备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2.2 评审人员对设备的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不得随意调整设置或者私自更换设备。
3.3 评标文件及数据管理3.3.1 评标文件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调取或者泄漏评标文件信息。
3.3.2 评标文件和相关数据的备份应按照规定进行,以防止数据意外丢失。
3.4 评标记录管理3.4.1 评审过程的记录应详细、准确,评审人员应及时填写评审记录表。
3.4.2 评审记录表和其他评审文件应妥善保管,便于后续评审工作查询和核对。
4. 评标室的纪律管理4.1 评审人员的纪律要求4.1.1 评审人员应遵守评审程序和规定,不得违反评审原则和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1.2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严守秘密,不得随意向外界透露评审信息。
3. 评标室管理规定

评标室管理规定
一、进入评标室的评委会成员应出示身份证证明本人身份,签字并注明进入评标室的时间。
二、评标室内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进入评标室的人员在评标前必须将手机等通讯器材关闭后自行存放到指定地点。
三、进入评标室的人员在评标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评标区。
如确需出入评标室,必须在评标室管理人员处登记、写明原因,并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方可出入。
四、评标相关资料需要进出评标室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至评标室门口,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评标,不得有倾向性言行影响公正性评标。
六、评标室的人员对外联系必须在监管部门的批准和监督下进行,并现场做好通话记录。
七、监督人员应对评标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八、评标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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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和评标活动,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按照我市开展“三重一大”保廉工作的要求,我办组织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两个办法将于发布之日起,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和机构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办沟通反映。
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的监督。
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2名。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委派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相应资格条件。
对于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一般不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如招标人确需派代表参加评标,应当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同意。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将受委派代表的相应资格条件资料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评标专家选聘表》从市政府建立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
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无此类专家或专家人数不足而无法满足项目评标要求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相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按照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在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按拟选聘评标专家人数的3倍提出候选专家的名单,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机构)核准,在推荐的候选专家名单中随机选聘或直接指定。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宁波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办理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
招标人可以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人的要求随机选聘评标专家。
第九条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应当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和自动语音通知系统进行。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监督评标专家的选聘情况。
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加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做好评标专家的保密工作。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可以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确定1名负责人,并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研究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二)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全部评标资料,包括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补充文件、答疑文件、全部投标文件等;(三)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四)汇总需要向投标人询标的题目和内容,组织询标;(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六)回收评标资料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3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5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四)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准时出席评标会议,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招标人确认其身份并签到。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
(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
(四)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三章评标方法与评标要求第十五条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及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经评审的投标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法是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进行打分,计算出总分,并按照总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第十六条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且对技术或设计文件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施工技术方案合格制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评标。
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
第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且技术标评审采用评分制的,招标人不能任意提高技术标部分的比重,技术标部分的比重应当控制在40%以下,商务标部分的比重应当控制在60%以上,其中:技术标扣分分值应小于商务标扣分分值,一般不大于5分。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办法中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技术标中每项扣分写出扣分理由。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提倡实行暗标评审。
第十八条招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当合格投标人过多时,首先按照投标人的商务报价分值排序,对不少于5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详细评审(少于招标文件规定限额的,应当将全部招标文件进入评审范围)。
当初步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少于规定限额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其他投标人商务报价分值排名依次递补。
第十九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或其他应当废标的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章并明确表述。
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招标文件未载明的应当废标的情形作为废标依据。
第四章评标程序第二十条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二)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三)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负责人;(四)评标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五)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六)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八)评标委员会解散,发还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大型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织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
清标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比较。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一般先评技术标,后评商务标。
第二十三条技术标评审,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技术标的符合性评审;(二)施工组织、质量保证、施工方案等评审;(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或作出是否合格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商务标评审,一般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对投标价格及其各组成要素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进行逐项评审;(二)汇总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三)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计算得分或给出评标结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进行评审,并依法判定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对于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对工程内容、施工组织方法和技术措施、综合单价和各单项费用的组成、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和有关证明材料等方面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详细评审。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按照浙江省现行的工程造价依据、计价规则、宁波市关于工程造价的补充规定和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标底应当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作为投标控制价,超出投标控制价的投标应当作为废标。
但批准的投资概算必须具体明确且投资概算的价格范围须与招标内容相对应并应使用相同的计价体系,以保证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七)投标人不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八)最低投标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次低投标报价的92%,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且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报价确低于其成本的;(九)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与资格预审结果相比资格、业绩有降低的;(十)未能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的;(十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有明显的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和串通投标等嫌疑,且投标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废标人,并告知被废标的原因。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仍然具有竞争性的,可对有效投标继续进行评审;如认为所有投标都明显缺乏竞争性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并书面阐述否决的判定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