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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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三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第一, 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 并由 发起

人认足或募足。

此原则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 26 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 于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 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第 59 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 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额。)(第 81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 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 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 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第二,资本维持原则 ,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 以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性减少, 维持公司偿债能力, 保

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有:

1、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中有 4 种方式 ——货币、实物、知 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须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 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 27 条:股东可以用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必须经过验资程序(第 29 、90 条)(第 29 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 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 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 第 90 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 证明。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 由发起人、 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

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 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 认股 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

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其出资(第

36、201 条)。(第 36 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 (第 201 条:公 司的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其出资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 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4、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 润(第

167 条)。(第 167 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 )

应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 三十五

条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

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 5、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

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 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份 (第 128 )。 (第 128 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 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

第三,资本不变原则 :即公司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资本。 《公司法》的相关 规定

有:

1、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 38 、 104 条)(第 38 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 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104 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 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 180 条)(第 180 条公

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变更登记。)

3、在减少资本时,公司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 知、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 (第 174 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

第 1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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