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强化“三力”支撑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强化“三力”支撑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郴政办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强化“三力”支撑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强化“三力”支撑规划(2022-2025年)》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7日郴州市强化“三力”支撑规划(2022-2025年)根据《湖南省强化“三力”支撑规划(2022-2025年)》(湘政办发〔2022〕27号),为进一步强化我市“三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现实基础。
能源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在国家电网和郴电国际“两网”支撑下,全市电网稳定供应能力达到250万千瓦。
鲤鱼江电厂灵活送电湖南工程等一批重大能源项目建成投产,新粤浙国家天然气干线湖南段投产送气,破解了全市气源匮乏的困局,为全市经济稳定增长、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
风电、光伏装机规模达到220万千瓦,占全市总装机比重超过50%,其中风电装机规模居全省第一,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逐年提升,能源绿色转型加快。
算力服务能力持续升级。
全市建成5G基站超过5千座,县级及以上行政区主城区全部实现5G网络覆盖,行政村光纤和4G网络覆盖率达100%。
东江湖大数据产业园已签约项目(单位)达60家、签约机架近2万个,首家运营的中国电信(云巢)东江湖大数据中心自2017年6月运行以来,受电机架超1800个,PUE值长期稳定在1.05-1.16,成为全国能耗最低的绿色大数据中心。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化项目建设“双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化项目建设“双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0•【字号】郴办字[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化项目建设“双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郴办字[2013]1号)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郴州市文化项目建设“双十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0日郴州市文化项目建设“双十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我市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郴州市文化强市战略实施纲要( 2010--2015年)》和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的总体工作要求,以建设“文化强市”为目标,紧贴建设国际化现代化新郴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实际,到2014年,基本建成全市十大标志性文化工程和十大优秀文化旅游项目(以下统称“双十工程”).提升郴州城市文化品位,把郴州建设成为湘粤赣省际展示特色地域文化的窗口、文化活动交流的中心,为确保文化强市建设走在全省前列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条件。
二、项目内容(一)十大标志性文化工程1.市演艺中心2.市文化中心3.市体育中心4.市会展中心5.市文化馆6.郴州报业大厦7.市科技馆8.市图书馆9.市音乐厅10.湘昆苑(二)十大优秀文化旅游项目1.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2.福地文化广场(包括苏仙岭、王仙岭景区)3.厚府奇石精品文化一条街4.龙女景区旅游文化街5.湘南起义纪念馆6.南岭生态文化园7.北湖五连冠体育文化主题公园8.飞天山国家地质文化公园9.中国有色金属博物馆10.“一江三湖一园”文化公园区三、工作重点(一)抓好项目前期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主次干道综合改造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主次干道综合改造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郴政办函[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主次干道综合改造提质工作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09]154号)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城区主次干道综合改造提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郴州市城区主次干道综合改造提质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两城”建设和“三创”工作,提升我市市容市貌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市城区主次干道进行综合改造提质。
为确保综合改造提质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实现或优于原设计效果。
(二)完善配套设施,美化空间环境。
对路面铺装、人行道设置、绿化布置、路面(空间)构筑物进行整理、完善、规范和装饰,实现功能性、人文性、景观性的统一。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区主次干道综合改造提质工作指挥部,负责综合改造提质工作的统一调度、协调、管理和考核。
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陈社招,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张成城,市规委常务副主任周江任顾问,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扬平任指挥长,郭炜东、范辉平、梁成规、刘国平、刘新林等同志任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公路局、市城投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市电信公司、南方水务有限公司等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调办”)。
三、工作内容(一)实施主体城市主干道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负责改造实施,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城投中心安排和调配(见附件1)。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郴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6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合法、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等事项;(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其他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郴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国发
目
核 准 备案 权 限 下 放 后 监管 责 任 同 步下 移
、
,
。
各
2013
〕
41
号各 有 关部 门 不得 以 其他
,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要 积 极 探 索 创新
任 何 名 义 任 何方 式 备 案 新 增 产 能 项 目 各 相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不 得 办 理土 地供 应 能 评 环 评 审 批
。
化项
目
布 局 合 理 配 置 资 金 土 地 能源 人 力 等
,
项
目
,
须按 照 规 定 报 送有 关 项 目 核 准机 关 核 准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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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 善产业 结 构 调 整 指导
,
目
录
、
企 业 投 资 建 设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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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 行备案 管理
。
外 商 投资 产业 指 导 目 录 等 为 企 业 投 资活 动 提供 依据 和 指 导 构 建更 加 科学 更加 完 善 更具 可 操
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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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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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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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导 投资 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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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 就有 关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稳定 投 资 运 行 规范 项 目 准 人 优
、 、
、
、
企 业 投 资 建设 本 目 录 内 的 固 定资 产 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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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郴政办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还包括对外投资。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郴政办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2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9日郴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含市中心城区外重点控制区域有关乡镇、社区,下同)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是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监控、劝导、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等。
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和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有关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责范围内)有关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领导,将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1•【字号】郴政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1日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和提高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住建厅等六部门《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未列入棚户区改造和征收拆迁范围,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满足安全要求,4层以上(不含地下室、杂房车库)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坚持“政府引导、属地管理、有序推进,业主自愿、统一规划、保障安全”的原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增设电梯用地应当在本小区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公园绿地,不得破坏既有建筑结构,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二)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日照及应急疏散、特种设备安全等要求。
(三)增设电梯应当以小区为单位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增设的电梯不应设置在住宅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一侧,同时不应影响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同一小区增设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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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
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郴政办发[2010]23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6
【实施日期】2010.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郴州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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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
资主体对我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04〕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uild-Transfer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
性资金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
第三条 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的市城区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
“BT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管理,必须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后,报市政府审批。《BT融资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BT融资建设的内容、范
围、数量;项目投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
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BT融资成本分析);
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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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投融资人选择
第五条 BT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
的监管。项目业主应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作为项目投融
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
理由,提供相应依据。招标方式应在项目可研批复中一并明确。招标选择项目投融资人
的工作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准后进行。项目投资预算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后方
可作为招标文件发布。
第六条 BT项目的评标应采用综合评标法,对投标单位的投融资能力、建设施工能力、
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及让利、投资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项目投融资人确定后,
由项目投融资人依法对项目施工进行发包。
第七条 项目投融资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
定的投融资能力,项目投融资人自有资金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二)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相应的机械设备和工程技
术人员、相应的管理能力;
(三)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三年内无国家、省、市建
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四)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市财政指定专户足额存入履约保证金(一般为项目预算投资
额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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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具备相应资质且有经济实力的建设企业不同独立法人,可组成联合体在郴州依
法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投资协议,明确
牵头单位、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及利润分配方案。联合投资协议的合理性和
可行性,应作为招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重要内容。联合投资协议签订后应报项目业主、
审批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