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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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 建设);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向建设 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审查的内容:
(1)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2)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止规划;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划
(1)省级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2)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市和国
务院指定的城市,其总体规划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
报国务院批准; (3)其他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批准; (4)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由省政府授权的市、地
区政府批准。
§8.2 建设用地
一、基本要求 1、使用国有土地
划的机关审批;
(3)其他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政 府批准。
(三)有偿有限期使用国有土地制度
1、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了国家法律规定以
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外,任何建设单 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都要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
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1 实行“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
非农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由占地单位开垦多少 与被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开垦条件的要 交纳开垦费,由批准占地的政府开垦。
2 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批准土地的征用
土地法45条规定,国务院与省级政府批准征用土 地的范围分别为: (1)国务院
A、基本农田; B、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C、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省级政府
所不同的是,由于使用的土地为农用地,所以涉 及到要由县级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先对建设单位 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合格的由其拟定农用地转用 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这些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由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 设用地批准书。
§8.3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任何单位与个人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 都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核 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合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 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四)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 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满足国 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土地的供给 能力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 源,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土地利用作出总体规 划。这是法律的要求。
不得低于上一级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4 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5、总体规划的审批
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各级总体规划的审批权 限为:
(一)总体规划的编制 1. 规划体系
规划有纵向和横向之分:
(1)纵向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纵向划分为:全国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省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
(2)横向
同一级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划期 限长短分为:15年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年期 用地总体规划;1年期年度用地规划。
70年 50年
50年 40年 50年
国家向建设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根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规定:有招标、拍卖、挂牌 和协议四种方式。相关的法律对各种方式的实施都 作了具体规定。
1 招标与拍卖
招标与拍卖都是以竞争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这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为重要的方式,也 是中央与国务院三令五申采取的方式,国土资源部 在2002年5月专门出台了《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 Biblioteka Baidu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加强国有土地出让管理。
第八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8.1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土地管理立法现状 土地资源的特点: (1)不能增加性; (2)永久性; (3)稀缺性。 马克思说过“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生活的源 泉”。是人们赖依生存繁衍的基础,是最最短缺的 资源。人类社会发展史可以说是为土地而战的历史。 人们之间的土地纠纷也是最严重的纠纷。是各国都 十分重视土地立法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 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 土地和国家已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不能征用还未依法办理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民集 体土地。
2 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须先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手续。办理转用手续由政府办理。在办理农用 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时,要提交“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这些方案由 市、县级政府拟定,报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先由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然后再由政府批准。
在我国,关于土地的立法,历朝历代都十分重 视。解放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法律就是土地改革 法。宪法中有关于土地的专门规定。现在我国不 但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 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有许多与这些 法律配套实施的条例,以及规章和文件。
目前是,法律不少,但执行情况不好。
二、土地管理基本制度 (一)土地公有制度
2 总体规划编制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从乡一级政府到国务院 各级政府都要编制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务院编制全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政府编制 全省的土地利用规划。即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主体为各级政府。
3 各级总体规划的关系
上一级总体规划是编制下一级总体规划的依据, 下一级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总 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而耕地保有量
一、无偿划拨
改革开放之前,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都是采取无偿 划拨的方式。80年代以后,特别是土地法颁布以后, 工程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一般都需要支付一定 的费用。但到目前为止,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某 些特定的工程项目建设仍以无偿划拨的方式使用国有 土地。这些建设项目有:
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给出的定义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 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 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这里国家就是指政 府。
(二)出让的特征
1 出让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只能是国家,具体实施由县
级以上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受让 方则是不特定的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规定的内容有:
(1)招标拍卖适用范围: ①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②前款以外的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2)招标、拍卖公告 ①出让人至少应在投标、拍卖开始之日前20日发 布公告;
②公告内容应包括出让宗地位置、面积、使用年限、 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竞买人不足3人或竞买最高价未达到控 制底价时,终止招标与拍卖。
如属于有偿使用土地,要先由土地行政管理部 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如属 于划拨使用土地,先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国有 土地划拨决定书”。
4、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单位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与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后,须到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
费用是否合理。
2 建设用地正式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正式申请时,应持建设项目建设 批准文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 查合格,由土地管理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有审 批权的政府批准。
3 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管理行政部门拟定的供地方案,经有批准 权的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该级政府向建设单位颁 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土地实行土地社会 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任何一块土地是属于 个人所有的。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 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即为农民集体所有,所 有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即行政村,不是乡、组。 村相当于原来的大队,村相当于小队。
国家禁止土地所有权转让,但国家允许土地使用 权转让。现在是这样的。
1、国家所有的土地范围: (1)城市市区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 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滩涂和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转为城镇居民, 原属该组织的土地;
(6)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原属该集体的土 地。
除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外的土地征用,并报国务 院备案。
3 征用农用地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具体审批为:
(1)省级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 设用地的,耕地转用由国务院批准;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集镇、村庄建设 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批准总体规
登记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个必须经过的程序 环节,这是法律的规定。
三、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申请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 往往涉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
这些建设用地的申请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 用地申请差不多,都是先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然后再提出正式的用地申请,批准后由政府颁发建 设用地批准书,最后办理土地使用登记。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持有关文件向 土地管理当局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符合条件 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 批必须附具的附件,没有则不会审批下来。
申请预审报告须附具的文件有: (1)预审申请书; (2)项目建设批复文件; (3)选址意见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含有土地利用一章等);
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须经县级以上的 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要求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 置等费用。划拨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二、出让
除了上面所说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现在 绝大多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工程项 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是国家土地法律 法规规范的主要对象。
(一)出让的含义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 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最长期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2、集体所有的土地
除国家所有的土地之外的土地。具体到一个农 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为依照50年颁布的土改法分 配给该组织成员的土地和《六十条》确定为村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严格保护耕地制度
十分珍惜地、合理地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 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体现在对征用耕地的审批政府 的级别高和审批程序严及特别保护制度。
2 使用有偿性 支付土地出让金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土地
使用权出让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支 付违约赔偿。
3 使用期限有限性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期限:
(1)居住用地 (2)工业用地 (3)教育、科技、文化、
卫生、体育用地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5)综合或其他用地
(三)出让的方式
2 协议出让
国土资源部2003年6月颁布21号令《协议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进行了规定。
3 建设用地要符合年度计划
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了要符合 建设用地的总体规划,还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即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且指标不得提前使用。
二、建设用地申请 (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申请
建设项目用地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以下程序 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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