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致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所指派本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到法院进行了阅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看了全部的卷宗材料。首先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

这一案件发生以后,被告人的家属及同事都对此感到十分意外,都不相信被告人会犯故意杀人罪。而在本案中,起诉书中也无法明确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因此,我们在《起诉书》中所看到的描述也仅仅是“因欠款问题与孙**发生争吵、扭打,而后捅刺被害人,造成被害人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在全部证据材料中对于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更是鲜有体现。在辩护人看来,这正是被告人缺少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的显著表现。所以,我们不能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指控,为此,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本案时参考,并以此与国家公诉人商榷。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犯罪在刑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是“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为目的”,但是,是否存在该目的是该罪成立的重要因素,也是此罪区别与故意伤害罪的最关键的因素。因此,考察和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态度是决定其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诚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相对于客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来说都是主观因素,在行为人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缺乏直接判断的客观依据。而除了行为人本人外,这些又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需要我们全面的、

综合的分析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客观事实后,才可以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断和结论,进而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予正确的认定。在本案当中,我们就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态度。也正是依据这些客观事实,我们得出的结论是: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

1、在此案发生之前,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关系相当不错的一对朋友,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一起合伙经营副业。在被害人经济出现周转困难时,被告人也是积极帮助被害人将合伙经营的补偿款借给被害人使用,同时帮助被害人向自己朋友借款,可见双方纠纷之前的感情基础还是牢固的。由于被害人多次拖延回避还款,被告人曾向被害人提出要通过法院起诉追讨欠款,但是被害人的一番带有威胁和人情的回话,延缓了被告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合法权利的想法,而仍然采取了通过个人直接催讨的方式。

2、在此案发生当日,被告人先是和朋友在洽谈生意,这一点非常清楚的体现被告人当日不存在杀人动机,否则被告人洽谈生意就毫无意义;被告人吃完中饭后到被害人对外公开经营的棋牌室内找被害人催讨欠款,由于被害人以怕影响自己的生意为由而将被告人带到本案的案发地点,这也又一次印证了被告人当日没有预谋杀人的主观故意。

3、在此案发生后,被告人根本没有想到被害人会身亡,直到被告人弟弟带去的医生告诉被害人已经死了,被告人才知道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从当天的笔录中我们也看到被告人作了“我不想杀死他”的供述。这些都表明其没有杀人故意。

4、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作为国家大型企业中的一名中级技术人员,有着丰厚的薪金和美好的前景,平常没有打架斗殴的恶习,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不良记录,被告人不可能仅仅因为这区区的几万元而产生放任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确实无法认可《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

罪”的说法,同时,我们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不同,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健康权。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由于身高马大、身强力壮,弱小的被告人根本不是被害人的对手,被告人被被害人殴打倒地时,被告人身体已经多处遭受伤害(卷宗材料中被告人的皮衣被扯掉一块皮和被告人被殴打的情况可以体现出来),被告人被殴打倒地后发现地上有一把刀并在被害人继续冲上要来对其进行殴打时才拾起刀对其顺势还击的。随后被害人为避免刀伤而不慎摔倒,但是由于被告人害怕被害人爬起后抢走刀具或采取其它方式对被告人进行更大的伤害,情急之下才扑上去压住被害人,在被害人用肘撞击其腹部时,为防止自己免受伤害而刺划被害人(这里辩护人提请法庭能够注意到被告人的供述中说当时是往被害人的肩部和手部刺划,这说明被告人也考虑到只是对非人体要害部位下手,并不是想致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心态),但是由于被告人没有防卫得当而导致被害人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下面我们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逐一分析被告人的行为: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本案中被害人向被告人用语言威胁,并殴打被告人使其倒地,可以表明被害人正在对被告人进行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本案中被告人正当防

卫时被害人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本人进行了还击。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本案中被告人的还击是为了不被被害人进一步殴打和伤害才实施的。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中被害人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在被被害人殴打后,其产生伤害被害人的模糊的、简单的主观故意即控制被害人,使自己不再受伤害。只是被告人对于伤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其本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被告人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出现的时候,我们就应当按照故意伤害(致死)罪来处罚量刑。关于被告人的主观意志问题,前文已有事实表明,显然更加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三、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首先、本案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打电话给其父亲告诉了所发生的一切,然后带领其家属到了案发现场准备抢救被害人,并在家属报案后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这些行为已经构成“自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又能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应当认定自首,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属于初犯,犯罪动机不恶劣,因为朋友债务纠纷而引发的突发性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

再次、被害人欠债不还的同时还用挑衅的字眼激怒被告人并对被告人实施殴打,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