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进口检疫与食品卫生制度.
关于对日本_肯定列表制度_的研究报告

关于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研究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家组)1.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简介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对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在该制度下,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制定了限量标准,包括: “暂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以下简称“暂定标准”)和“一律限量标准”(以下简称“一律标准”)。
此外,还制定了“豁免物质”清单。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4个类型:(1) “暂定标准”共涉及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734种(附件1),农产品食品264种(类),暂定限量标准51392条;(2) 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共涉及农业化学品63种(附件2),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限量标准2470条;(3) “一律标准”是对未涵盖在上述标准中的所有其他农业化学品或其他农产品制定的一个统一限量标准,即0.01ppm;(4) 豁免物质,共68种,包括杀虫剂和兽药13种、食品添加剂50种和其他物质5种(附件3)。
此外,还有15种农业化学品不得在任何食品中检出(附件4);有8种农业化学品在部分食品中不得检出,涉及84种食品和166个限量标准(附件5)。
1.1 “肯定列表制度”的背景日本已登记或已设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350种)远少于世界上使用的农兽药数(700多种),而按照日方现行规定,对于没有制定限量标准的农兽药,即使发现某种食品中含有该物质,也允许其在日本销售。
由于日本大部分农产品依靠进口(60%左右),对于进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这部分农兽药的监管,目前尚处于失控状态。
另一方面,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进口农产品农兽药超标事件以及日本国内发现的未登记农药的违法使用问题使消费者陷入对食品安全性的极度不信任状态。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日本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和协调相关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管理。
同时,农林水产省修改了农药取缔法,加强对未登记农药的取缔和处罚。
厚生省(MHLW)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根据修订案,开始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物引入所谓的“肯定列表制度”(Positve List System)。
第九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

•⑸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主要证明供食用的动物制品、食品的卫生检疫及 人发检验情况,例如肠衣、罐头食品、蛋品、乳 制品、冻鱼及人发等商品。 •⑹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主要证明动物制品及食品经过消毒处 理的情况,如猪鬃、马尾、羽毛、山羊毛等商品。 •⑺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主要证明一些商品的原产地。
二、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 标准
•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 2、对外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标准 •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低于对外贸 易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标准的,按合同中规定的检 验标准检验。 • 4、按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国家商检部门 制定标准检验。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二 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 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三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 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四 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 品质 “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签订检验条款要注意的问题
⑴在商检条款中必须明确检验的时间、地点;规定 复验期限和复验地点;明确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出具何种检验证书。 ⑵要使商检条款与合同中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方 面的条款相互衔接,以防由于某一条款订得过于苛 刻或过于繁琐以致事后无法出具商检证书,或因出 证不及时而难以议付。 ⑶检验条款的规定要切合实际,规定合理的检验条 件。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的特点及启示

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的特点及启示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农产品的安全也提出更高要求。
虽然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动植物激素等农资的使用,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数量的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污染了环境,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阻碍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也直接影响中国农产品的出口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所以制定并启动符合中国国策的农产品安全管理系统至关重要。
笔者在介绍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特点的同时,就如何加强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特点1.日本农产品质量监管特点(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健全。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
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2大基本法律。
前者较为全面,对所有食品都有极为详细的规定,该法以确保食品安全为主要目的,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从业机构和人员在食品安全方面应负的责任。
后者主要强调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的风险管理和食品安全对健康影响的预测能力,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主要包括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参与、协调政策原则、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4个方面。
其他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农药管理法》、《饲料安全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肥料管理法》、《牲畜屠宰场法》等(图1)。
(2)各职能部门分工细致。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协调,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于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环节;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于食品进口和流通环节。
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后2个部门共同制定,它们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在全国48个都道府县,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工作手册

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第一节业务流程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境肠衣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手册。
1.2 适用范围本手册适用于进出境肠衣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
本手册所指的肠衣类产品是指采用健康牲畜的食道、胃、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经过特殊加工,对保留的组织进行盐渍或干制的动物组织,是灌制香肠的衣膜。
本手册适用产品及HS编码范围见本章第七节。
2 检验检疫依据2.1 检验依据2.1.1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2.1.2 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境国标准C、出境国标准D、相关技术要求);2.1.3 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2.1.4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验要求;2.1.5 凭样成交的按照贸易双方确认的封样实施检验。
2.2 检疫依据2.2.1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2.2.2 中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2.2.3 输入国或地区的检疫要求;2.2.4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2.2.5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疫要求。
2.3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见本章第二节)2.4 适用标准(见本章第三节)3 企业应具备的资格3.1 向我国输入肠衣的国外企业对向我国输入肠衣的国外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外肠衣企业必须符合向我国输出肠衣加工企业的卫生要求,并按《进境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向我国提出申请并取得注册。
第九章国际食品法规与国际标准

亚洲 (泰国)
欧洲 (西班牙)
中东 (埃及)
非洲 (乌干达)
拉丁美洲与加勒比海 (多米尼加共和国)
北美和西南太平洋 (澳大利亚)
(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作用
(1)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确保公正的食品贸 易。
(2)促进国际组织、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 制定食品标准方面的协调一致。
(3)通过或与适宜的组织一起决定、发起 和指导食品标准的制定工作。
(四)原则 1.公平贸易原则:倾销、补贴。 2.关税减让原则:双边,最惠国待遇。 3.透明度原则:法律、法规等及实施。 4.针对“国营贸易企业”原则:商业标准
和竞争。
5.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6.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配额、许可 证
(五)成员国权利与义务 (六)加入WTO后对我国食品标准的影响。 WTO 的基本 原则 : 是 非歧视性 贸易 ( 最 惠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 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可对多边贸 易协议的所有事务作出决定。
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 WTO日常会议和工作。
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 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 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
秘书处设总干事一人。
(三)WTO的宗旨、目标及地位
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 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 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 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 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 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 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 措施等。 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 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 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 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 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 由WTO总干事来担任。
中国出口至日本的食品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例.

关西机场
调查中
废弃、原货运回等指示(全部保管)
自主检查
冷冻煮牛肉(肉切面的配料)
10
SHIJIAZHUANG AREA FOREIGN TRADE FRIGORIFIC & PROCESSING PLANT
未经批准的添加剂(检测出甜蜜素0.008g/kg)
水煮豆类罐头
10
ZHANGZHOU GANGCHANG CANNED FOODS CO.,LTD.FUJIAN
未经批准的添加剂(检测出甜蜜素76μg/g)
横浜
调查中
废弃、原货运回等指示(全部保管)
自主检查
名古屋
调查中
废弃、原货运回等指示(全部保管)
命令检查
冷冻河豚
6
是有毒的鱼(月尾兔头鲀、凶兔頭魨)、没有卫生证明(光兔头鲀)
下关
现场的鱼种类区分有问题
废弃、原货运回等指示(全部保管)
命令检查
煮食(冷冻切片的煮章鱼)
11
NINGBO QIULONG AQUATIC PRODUCTS CO.,LTD.
成分规格不合格(细菌数达2.1×105g)
门司
调查中
废弃、原货运回等指示(全部保管)
自主检查
加热后食用的冷冻食品(冷冻前加热):油炸香菇塞肉馅食品
11
WEIFANG LONG-TIE FOOD CO.,LTD.
成分规格不合格(大肠菌群 呈阳性)
川崎
调查中
废弃、原货运回等指示(全部保管)
监测检查
冷冻煮牛舌(C)
11
SHIJIAZHUANG AREA FOREIGN TRADE FRIGORIFIC & PROCESSING PLANT
第二章 检疫法律法规-国内法
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精品资料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shíshī)条例》的规
定,下列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1)擅自抛弃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
植物性废弃物的。
(2)不按规定接受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检
第4号 《供港澳(ɡǎnɡ ào)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5号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10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第11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第13号《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第14号《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规定》
第17号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kěyǐ)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精品资料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bù fú)的,可以在接到
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
洋水产部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国与南非政府动
植物协议》等,也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在与多少个国家签订了协议?
精品资料
一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现行原动植检
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yǐjí)国家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下发的动植
第91号《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99号《出境水生动物(dòngwù)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3•【文号】国质检食联[2004]393号•【施行日期】200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没有警示截止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13日国质检食联[2004]3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4年2月以来,我输日烤鳗共有13批被检出恩诺沙星残留,对韩出口水产品多达53批被检出“注水”问题(见附件),给我相关产业和检验检疫机构的国际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为认真贯彻总局领导7月27日在“对欧盟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出口水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对日韩出口水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对日韩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反复发生,巩固已经取得的整改成果,各局要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中韩水产品卫生管理协定》、《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总局第31号令)和《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国质检食函[2003]68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日韩有关卫生要求对辖区内的对韩出口水产品和对日出口烤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根据清理的结果决定是否保留或恢复对日韩出口水产品的资格。
对同意保留或恢复出口的企业,各直属局主要负责同志要在同意出口的推荐报告上签署同意保留或恢复出口的意见,于2004年9月底前上报总局和认监委备案。
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及解决对策
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及解决对策【摘要】中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然而随着中日贸易的不断发展, 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多。
文章从中日农产品贸易的现状出发, 以近年来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的主要表现为依据,归纳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的特点,从中国和日本两方面分析了产生农产品贸易摩擦的原因, 并提出了中国应从强化政府管理, 改革农业行业协会体制,加快市场多元化等方面入手解决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问题。
【关键词】中国和日本;农产品;贸易摩擦;对策Sino-Japanese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de Friction andMethodsAbstract:Sino-Japanese trad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hina's foreign trade development. However,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ino-Japanese trade,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friction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is also increasing. On the ba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ino-Japanese agricultural trade in recent years and according to the main performance of the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friction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gricultural trade friction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Also, from two aspects of China and Japan, it analyzes the cause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friction. Finally, it proposes that China should strengthen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reform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y association system and accelerate the market diversification of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friction between China and Japan.Key words:China and Japan Agricultural Products Trade Friction Methods一、引言和文献综述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是中日贸易摩擦中最具代表性的一个方面,国内外关于中日农产品贸易摩擦的研究文献很多,大多数学者都从中日农产品摩擦的现状、成因以及我国的应对策略等方面作了深入的研究。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
通常习惯称为商检工作。
2.出人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人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法定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公证鉴定服务(1)法定检验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监督管理(3)公证鉴定服务(三)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1.检验机构的种类: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
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3)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氏船级社。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和卫生检疫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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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口检疫与食品卫生制度
1、日本的进口动植物和食品的检疫、防疫体系
日本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自海外进入其境内的动植物及食品实行严
格的检疫和卫生防疫制度。相关法律有《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
《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
2、动物检疫
日本从外国进口动物以牛、马、猪、兔等家畜及各种家禽为主。
日本动物检疫的指导原则是《家畜传染病预防法》,以及依据国际兽疫事
务局(OIE)等有关国际机构发表的世界动物疫情通报制订该法的实施细则(即禁
止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地名录)。凡属该细则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即使有出口国
检疫证明也一概禁止入境。如牛、羊、猪等偶蹄动物,因易感染口蹄疫,日本
对其进口十分警惕。日本认为,全世界仅有韩国、菲律宾、美国等32个国家、
地区属于无口蹄疫的“清洁地区”,可以正常进口。另有包括中国在内的9个
国家的猪牛羊肉及肉制品要经过指定设备加热进行消毒处理后才可进口。而来
自其它国家的上述货物均被禁止入境。
日本进口商自海外进口动物及其产品,须提前向动物检疫所申报。一般
牛、马、猪等需提前90-120天申报,鸡、鸭、狗等提前40-70天申报。动物进
口时,由检疫人员登船检查确认,检查无问题后,检疫所发给进口商《进口检
疫证明书》,作为进口申报书的附件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3、植物防疫
日本进口植物防疫的指导原则是《植物防疫法》。与动物检疫类似,日本
依据有关国际机构或学术界有关报告了解世界植物病虫害分布情况,制定《植
物防疫法实施细则》(即禁止进口的植物及其产地名录)。凡属日本国内没有的
病虫害,来自或经过其发生国家的有关植物和土壤均严禁进口。
货物经植物防疫所检查确认无病虫害后,颁发《植物检查合格证明书》。
进口商进行进口申报时将此证明作为进口申报书的附件。
禁止进口植物获得农林水产大臣特别许可也可以进口。获准进口时,日本
进口商须将进口许可书寄送给出口商,令其粘贴在该商品上。入境时,与一般
植物同样办理检疫。
对于某些仅凭进口时的检疫无法判断病虫害的植物,日本要求置于专门场
所隔离栽培一定时间接受检查。
4、食品卫生防疫
本的进口食品卫生检疫主要有命令检查、监测检查和免检。
令检查即强制性检查,是对于某些易于有残留有害物质或易于沾染有害生
物的食品要逐批进行100%的检验。
监测检查是指由卫生检疫部门根据自行制定的计划,按照一定的时间和范
围对不属于命令检查的进口食品进行的一种日常抽检,由卫生防疫部门自负费
用、自行实施。若在监测检验中发现来自某国的某种食品含有违禁物质,以后
来自该国的同类食品有可能必须接受命令检查。
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器具、容器、包装等也须同样接受卫生防疫检查。
作者: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