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天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考试---------------------------学资学习网---------------------押题------------------------------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处:2011-11-30 阅读:6549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冶金、轻工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医院、学校等非企业性质的除外)应当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空气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在空气化工产品使用单位现场租用场地,建设远程自动控制的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空气化工产品或者储存液态、压缩的空气化工产品;通过工业管道向使用单位提供空气化工产品的无人值守生产和供应模式的;(二)在气体充装过程中不使用汽化装置,也没有物质形态变化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规定以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危险化学品包装罐体⽣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编号:(X)XK12-00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2016年9⽉30⽇公布2016年10⽉30⽇实施⽬录第⼀章总则 (1)第⼆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第三章企业申请⽣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4)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6)第五章产品检验 (7)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14)第七章附则 (14)附件1企业核查时书⾯材料清单 (16)附件1-7产品技术与⼯艺⽂件清单 (16)附件1-1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主要⼯艺流程图 (16)附件1-2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场所⽰意图 (17)附件1-3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设备表 (19)附件1-4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检验设备表 (19)附件1-5企业⽣产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关键件明细表 (21)附件1-6关键岗位专业技术⼈员表 (22)附件1-7产品技术⽂件和⼯艺⽂件清单 (23)附件2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31)附件4⽣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2)附件5检验报告 (33)附件6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表 (3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部分)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许可证审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业产品⽣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业产品⽣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业产品⽣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作,应与通则⼀并使⽤。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罐体产品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 青安监二[2011]17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青海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青海省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按规定已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试生产方案备案的企业除外)。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指导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除外)。
第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视企业投资规模大小、危险有害程度和工艺路线复杂程度等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州(地、市)级或者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及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委托实施。
委托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事项应当告知企业所在地的州(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受委托的州(地、市)级或者县(行委、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危化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 申请和受理…………………………………………………………………… (5)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7)
7 审定与发证…………………………………………………………………… (8)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北京化工研究院
邮政编码:100013
电话:010-64270352
传真:010-64270352
联 系 人:范彦如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化工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派专家参加;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增项或升级时, 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8)。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4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1);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5号
邮政编码:300131
电话:022—26689275
传真:022-26644947
电子邮箱:zjzx@或wujiyan@
联系人:王琪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配合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上海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址:上海市思南路30号
邮政编码:200020
电话:021-53065629
传真:021—53824216
联系人:俞美玲
检验范围:附件1所列全部发证产品及规格。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话:0311-3034190 3034900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本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及申证单元见附件1。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号
精心整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目录1总则..............................................................................3 2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4 3取...4 4企 (5)4.1申 (5)4.2初 (5)4.3延 (6)4.4变 (7)4.5企 (9)4.6申...9 5实...10 6实 (10)6.1审 (10)6.2发 (11)6.3存...11 7安...12 8安 (13)8.1安 (13)8.2安 (13)8.3安 (14)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15)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15 9监督管理 (15)9.1属地监管 (15)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16)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16)9.4公告与通报.....................................................................17 10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7)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7)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8)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9)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19)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20)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20)11工作人员守则 (20)12附 (21)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附件10附件111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一、证件概述1.1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指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单位进行一种行政许可的证件,用于证明其在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合法地位和边界。
1.2许可证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并根据需求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A、B、C型许可证。
二、申请与审批2.1申请条件2.1.1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或单位,并经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1.2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2.1.3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备,满足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条件。
2.2审批程序2.2.1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2.2.2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出许可证。
2.2.3审批结果分为批准、不予批准和批准条件三种情况,监管部门应事先告知申请人。
三、许可证使用与管理3.1使用范围3.1.1持有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可以合法使用其许可证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3.1.2许可证的等级决定了其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和数量。
A型许可证为低风险危险化学品,B型许可证为中风险危险化学品,C型许可证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
3.2许可证管理3.2.1持有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应每年向监管部门报告其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
3.2.2监管部门有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记录。
3.2.3持有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必须保持其资质的有效性,否则许可证将被注销。
3.3处罚与奖励3.3.1对于违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以吊销或撤销许可证。
3.3.2对于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单位,监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4.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浙江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最新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73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DOC.doc
编号:(X)XK13-011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四)(化学试剂产品部分)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9)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 (22)第五章产品检验 (23)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 (35)第七章附则 (36)附件1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38)附件1-1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38)附件1-2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 (40)附件1-3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41)附件1-4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设备表 (42)附件1-5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检验设备表 (43)附件1-6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44)附件1-7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45)附件1-8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46)附件2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7)附件3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项汇总表 (55)附件4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56)附件5检验报告格式 (57)附件6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61)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化学试剂产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苏安监[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4]138号2004年10月25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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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2)
(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
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
栏填写“碳化钙(电石)”,“产品单元”填写“碳化钙(电石)”,
“规格型号”填写表1中的“产品等级”。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
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
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
4.1.1.5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1.1.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
栏目下载)。
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各省规定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