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拓邦股份: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06

北京市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凯文律字(2011)035号致: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饶晓敏律师、敖华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3次会议决议;(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1年第2次会议决议;(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1次会议(临时)决议;(四)2011年4月1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3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1年第2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五)2011年1月1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1年第1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4日在指定的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
东北电气: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23

同 方 律 师 事 务 所WANG,WU,YANG & MA LAW OFFICE中国·辽宁·沈阳网址:电子邮件: huizy@致: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38号关于: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敬启者: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0年7月22日在公司本部办公地点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6月4日公告将于2010年7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参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010年7月22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已有效地召集与召开。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证明、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的审查,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一名监事和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批准《增补王毅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2,881,124股,占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股份总数的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ST南方: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30

AXZ广盟律师事务所GUANGMENG LAW FIRM关于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广盟律股字(2011)第001号致: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卢涛律师、杨国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真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已认真核查和验证了相关文件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鉴于此,公司保证和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与说明是完整的、必须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意见,不对公司其它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召开会议的通知和审议事项已于2011年 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予以公告。
召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了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等内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等。
江海股份: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1年3月18日,贵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1年4月14日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1年3月18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公司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上述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事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2011年3月22日,公司股东陈卫东先生、王汉明先生向董事会提议在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公司2011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2011年3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11年3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0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通知》暨《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汇川技术: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1年4月15 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70区留仙二路鸿威工业区C栋三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51,622,461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7.7986%。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监事;(3)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根据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1、《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10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2010 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2010 年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6、《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7、《关于续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二)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全 聚 德: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7邮政编码:100031E-MAIL:eoffice@:(8610)66413377传真:(8610) 66412855致: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O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嘉源(11)-04-011受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11年3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
2、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鉴于公司董事会收到了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出的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股东大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
3、2011年4月22日上午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517会议室举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志强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1、截止2010年4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长城电脑: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及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分别指派李瑮蛟律师及陈咏桩律师(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2011年3月3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年4月26日上午9时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持有贵公司股份750,602,89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56.7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0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单位议案》、《为子公司长城香港担保的议案》、《申请银行授信额度议案》及《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双环科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n2011-05-13解读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公告编号:2011-011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会议召开情况1、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5月12日上午10:00;2、会议召开地点: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号会议室;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万年春;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数119,025,5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潘玲、温天相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1.本次会议所有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
2.提案审议情况2.1、《双环科技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119,02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2.2、《双环科技2010年年报及年报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119,02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2.3、《双环科技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9,02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2.4、《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公司为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19,025,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信国安: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11-06-29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贵公司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3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核查和验证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有关文件,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基于前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系通过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下列日期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有关公告进行的。
1、2011年2月1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11年2月1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3、2011年2月28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2011年2月28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5、2011年6月8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项内容和第1项及第3项内容以下统称“《董事会公告》”)。
6、2011年6月8日刊登的《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步 步 高: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14
股票简称:步步高股票代码:002251 公告编号:2011-009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1、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13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大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填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513,8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3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1、本次股东大会每项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187,513,8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187,513,8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187,513,8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同意187,513,8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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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01010年年度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会议会议文件文件文件
二零一一年四月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2 目录目录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5 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9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1212 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1616 关于2010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1717 关于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2011年审计机构及支付其2010年审计费用的议案........1818 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1919 关于申请2011年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下属子公司使用并年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下属子公司使用并为其提供为其提供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担保的议案......................2424 关于修改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议案....................................................................................................................................3030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6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3333 关于为南通同关于为南通同方半导体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的方半导体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的20亿元LED项目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36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3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201010年年度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股东大会会议议程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开始时间安排:2011年4月28日9:30分 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北京海淀清华同方科技大厦
股东大会主持人:董事长荣泳霖先生 议程: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是: 1. 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及正文 2. 2010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10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 2010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5. 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关于2010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7. 关于继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11年审计机构及支付其2010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7.1 关于继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1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7.2 关于支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2010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8. 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以及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 关于申请2011年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下属子公司使用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9.1 关于申请2011年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下属子公司使用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9.2 关于为因特殊业务模式导致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6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2. 关于为南通同方半导体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的20亿元LED项目贷款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程序为: ①参加本次议案审议的,为2011年4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国有法人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②请各位股东在表决票上签名。表决票将按照持股数确定表决权。 ③议案宣读后与会股东可向会议主席申请提出自己的质询意见。公司董事、监事或议案宣读人作出答复和解释后,股东将履行自己的权利,行使表决权。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4
④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质询,公司董事、监事或议案宣读人有权不回答。
⑤每项议案仅表决一次:赞成、或弃权、或反对,空缺视为弃权。
⑥待议案审议结束后,按投票的有效股数统计表决结果。
⑦会议指派一名监事,选派二名股东清点表决票数、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⑧律师事务所对表决结果和会议议程进行见证,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议案宣读
议案表决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5 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工作情况回顾董事会工作情况回顾 本报告年度共召开董事会十四次,主要情况为: (1)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2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公司于2010年3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3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公司于2010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4月2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公司于2010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4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6)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6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7)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6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8)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7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9)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8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0)公司于2010年9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9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1)公司于2010年10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10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2)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 6 于2010年10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3)公司于2010年11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11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4)公司于2010年11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11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股东大会授权情况说明执行股东大会授权情况说明 (1) 根据2009年8月31日召开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并于2009年12月31日通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09年第43次工作会议审核并获得有条件通过。2010年3月29日,公司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山晶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20号)。2010年6月28日,公司受让唐山晶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唐山晶源裕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简称晶源电子,股票代码002049)3,375万股完成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7月21日,公司向晶源科技发行的1,688万股完成相关的证券登记手续。
(2) 根据2010年5月12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了2009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以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976,970,554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97,697,055.40元,尚余可供分配的利润1,314,374,672.71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资本公积不转增。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7月5日,除息日为2010年7月6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0年7月9日。
(3) 根据2010年7月9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发行8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2010 年9 月3 日,公司接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出的(中市协注[2010]CP125 号)《接受注册通知书》,核定本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8 亿元。公司已于2010年9月15日发行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总金额为8亿元,融资期限为2010年9月17日至201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