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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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

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及逻辑结构

1、定义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2、逻辑结构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违约是侵权的原因,侵权是违约的结果。

二、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诉讼当事人范围

1、原告选择违约责任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从责任竞合的法律规定看,责任竞合必须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那么既然是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诉讼,原被告只能是合

同当事人,当然,若受害人已死亡,则受害人的继承人需依继承法之相关规定参加诉讼。如果因违约也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第三人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因第三人与侵害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不能提起违约之诉,而第三人因为和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即使提起诉讼也已经是另外一个独立的诉讼了;同样,如果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共同造成的或完全由第三人造成,但因受害方与第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受害人无权主张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也无法将第三人纳入违约之诉。

2、原告选择侵权责任时,诉讼当事人的范围

在原告选择侵权责任时,当事人的范围很复杂,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其分析:

(1)如果违约(或侵权)完全由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则被告为违约(或侵权)人,原告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若造成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受原告扶养、抚养、赡养的人还会成为共同原告,这种情况下,若违约(或侵权)同样造成了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仍由第三人另行提起独立的侵权之诉,当然该诉仍然与责任竞合形态下的诉讼相互独立,该第三人不是责任竞合形态下的诉讼当事人。

(2)如果违约(或侵权)是由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共同造成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则合同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的范围依上面第(1)种情形确定原告之规则确定。

3、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不同的诉讼选择,对诉讼双方当事人范围的影响

从上面的分析看,如果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起违约之诉,即使存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共同侵权,也只能请求合同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起诉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但若主张侵权责任,则由于违约方与第三人共同侵权,则可以将违约方与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样,在确定原告时,如选择违约责任,则原告仅为合同对方,而不包括第三人,但若主张侵权责任,则原告的亲属可能同时会成为原告。因此,侵权之诉的当事人范围有时比违约之诉的当事人范围要广。

三、明确诉讼当事人的实务价值

如前所述,当事人作不同的诉讼选择,对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有决定性的影响,下面通过分析案例探求合理确定当事人的实务价值。

案例:北京某电脑公司与个体运输户张某约定,由张某将其1000台电脑运输至上海某销售公司,运输途中张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1000台电脑全部损坏,损失额达450万元。假定: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几乎无赔偿能力,而王某驾驶的车属南京某公司,王某驾车属执行职务行为,且南京某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尽管在本次事故中,北京某电脑公司既可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亦可向张某及南京某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但若北京某电脑公司向张某主张违约责任,虽可以起诉,法院也可以判,因张某无力赔偿,最终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若提起侵权诉讼,则可以张某及南京某公司为被告,尽管张某无赔偿能力且南京某公司仅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因属共同侵权,南京某公司对张某的责任亦负有连带赔偿的义务,诉讼目的会完全实现。

五、若侵权完全由第三人造成,则不存在责任竞合。

在侵权完全由第三人造成时,也可能出现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和另一方当事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虽然也会有违约和侵权两种责任形式,但两种责任可共生共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两种责任竞合中的侵权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或至少与第三人共同侵权造成的,就是说违约是侵权的原因,侵权是违约的结果;而侵权完全由第三人造成时,虽然也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同时也会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这时侵权是违约的原因,违约是侵权的结果,不符合责任竞合的逻辑结构,所以侵权完全由第三人造成时,不存在责任竞合。

那么,在侵权完全由第三人造成时,责任如何承担呢?第三人造成侵权,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形:第一,仅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第二,仅造成一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第三,致使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并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下面分别予以说明。

1、第三人侵权仅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着约定解决”。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无关,非违约方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方与第三人的纠纷,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依有关法律或者与第三人的约定,请求第三人予以赔偿。

2、第三人侵权仅造成一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在此情形之下,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或与第三人的约定,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而与合同对方无涉。

案例:张三在理发店理发,恰在这时有一蒙面人持枪闯入,实施抢劫,张三被抢走500元钱,此案中,理发店没有违约,也没有侵权,张三的损害完全由第三人造成,理发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侵权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同时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此种情形之下,第三人应分别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使自己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其次,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赔偿。这就使得受害人可同时主张违约赔偿和侵权赔偿,可同时提起两种诉讼。接下来违约方根据自己向守约方承担责任的事实以及第三人侵权的事实,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案例:张三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交货前张三去甲公司货场验货,恰在此时,李四开车也来货场验货,李四不慎撞向张三和货物,造成货物毁损,并同时造成张三重伤。由此甲公司不能及时向张三交货,并且因此给张三造成10万元经济损失,张三治疗花去医药费20万元。此案中,虽无责任竞合,但却存在两种责任:一为违约责任,二为侵权责任,但责任主体不同,所以不存在竞合问题,张三得分别向甲公司和李四主张违约赔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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