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容发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容发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容发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19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热耗,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热量的计量。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公共建筑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相应装置设备的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公共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包含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新建公共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及其费用、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供热单位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在项目施工完成后,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安装的不予通过验收。

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热计量收费价格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8〕1886号)中规定的非居民热计量收费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

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标准为元/千瓦时(元/吉焦),按照用热量征收。遇有价格政策调整时,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热量结算点应当设置在供用热双方管理范围分界点,包括热力站、建筑物(热力入口)。

热力站运行费用、室外管网维护费、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按照供用热双方管理范围从基本热价中扣除。

第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热量结算点位置、供热面积及供热计量装置设备管理、检定、维护、更换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共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热计量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继续加强全市节能减排监管,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供热行业计量与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

规划设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计单位切实按照计量与节能标准规划设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热计量表制造、检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热量表检定能力,为热量表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对供热系统能耗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节能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九条各公共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用热单位应当加强用热管理,实现节能降耗。

第二十条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或者项目改造单位,开展建筑及供热系统计量与节能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第二十一条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节能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供用热双方不按照本办法结算热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停车现状

北京城市停车现状及缓解停车难的若干建议措施(1) 2007-10-11 15:56:09 一、目前北京城区停车设施的基本状况 (一)停车设施总量不足,泊位缺口大。 近年来,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矛盾,市政府采取了调整提高停车配建标准、增加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挖掘潜力增加停车设施供给等一系列措施。但受机动车增长速度过快,增建、补建停车设施的数量难以弥补历史欠账,市民利用小汽车出行频率过高等因素的影响,停车设施总量不足,泊位缺口加大,仍是静态 交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1、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过快。北京市的机动车保有量近年来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1978年北京拥有机动车7.7万辆,至1997年2月达到100万辆,到2003年8月达到200万辆,2007年5月底突破300万辆,其中小汽车200多万辆。北京机动车从100万辆到200万辆用了6年半的时间,从200万辆到300万辆仅用了近4年的时间,目前仍在以每天1000辆的速度增长。 2、停车设施数量的增长远远不能满足汽车数量增长所引发的停车需求。近年来北京市停车设施的总量在持续增长,但与机动车增速相比仍不相匹配。虽然机动车保有量与停车泊位数均处于增长状态,但由于历史欠帐以及机动车数量增长过快等原因,停车泊位缺口始终存在并有逐年增大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城区的停车泊位缺口约30多万个。要想实现《北京市交通发展纲要》2010年满足基本车位,公共停车位达到机动车保有量10%以上的目标,北京市停车设施的总量缺口很大。 (二)大部分停车设施使用效率不高 1、大部分停车设施不对社会开放,无法充分利用。在停车设施中占有较大比重的公建和单位大院的停车场主要以满足单位自用为主,对外开放的比例不到一半,造成车位的利用率不高,特别是夜间,行政事业单位车位的利用率仅为20%左右,非行政单位也不足50%,一些单位大院院内车位空闲、院外乱停乱放的情形随处可见。居住小区大部分不对外开放,加剧了停车泊位紧张的局面。 2、地上饱和,地下闲置率高。很多大型停车场(库)位于地下,因使用不便、价格偏高、缺少停车诱导等原因,闲置现象较为严重。以北京著名的王府井地区为例:王府井地区公共停车楼共有车位3844个,平均日空置1700个。而路侧、路面的707多个泊位却“供不应求”。 3、乱停乱放、“有位不停”现象严重。由于停车者大多贪图便利且法制观念相对较淡,加之对违法停车的监管及惩治措施尚不够完善,所以有相当一部分车辆处于乱停乱放状态,一方面占用了其他用途的土地资源,另一方面也导致了部分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低下。 (三)中心区域缺少公共停车场,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繁华商业区停车难尤为突出。 北京市按照环路划分,从城市外围到中心区域,停车供需矛盾呈加剧形势。二环内的城市中心区拥有停车泊位11.3万个,占城八区停车泊位总量的12%,但却吸引了全市25%的交通量。老旧小区、医院、 学校、繁华商业区等都面临着极大的停车难题。 二、主要原因分析 北京城区停车设施的增长远远不能满足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管理严重滞后。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来自思想认识、政策导向、管理力度三个方面。 (一)认识层面的问题 1、对静态交通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北京城区的停车难问题加剧了交通拥堵,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给城市发展带来诸多矛盾,也与“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功能定位有差距。对此,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决策层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并直接导致本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明

北京市道路交通现状

北京市道路交通现状 北京市全市面积16800平方公里,规划市区基本上由城近郊八个区组成,面积约1000平方公里。由市中心向外依次有二环、三环、四环及五环(又称公路一环),其中二环内为老城区,面积62平方公里,三环内为建成区,面积约150平方公里。北京市总人口1100多万,其中城市人口722万。另据调查,作为著名旅游城市和全国政治、文化中心的北京,年平均流动人口总数达350多万。但是,北京市人口分布极不均匀,70%的常住人口和几乎全部的流动人口集中在不足全市面积10%的规划市区内,造成市区特别是三环以内的市中心区人多地少、车多路少、“求”大于“供”的矛盾极为突出。 一、北京市城市交通 发展现状 1、城市结构与土地利用形态 从城市规模的变迁来看,北京市不规则扩张不太明显,战略上的区域规划也并不发达,城市基本上在一个中心以圈团模式发展,市中心还有相当一部分用地属于居住和工业用地。据统计,80年代初,北京二环路以内的机动车交通量已占全市区机动车交通量的42%。近年来,这一范围内的人口与建筑规模与日俱增,并且随着城市建设用地以平均每年增加10.73平方公里的速度不断扩张,市中心区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到三环路附近。扩展后的中心区,特别是黄金地段地价的不断上涨,使这一地区土地利用形态及开发强度给现有的城市交通系统

带来更大的压力。到2000年,北京三环以内和二环以内道路用地率分别达到21.2%和25.9%,远低于华盛顿、伦敦等世界同类大城市。 2、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近几年北京市政府下大力进行道路建设,特别是1999年打通了平安大街、菜市口南大街;修建了白颐路、三里河东路等一大批主干道;对二、三环路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包括改建西直门、大北窑等多座立交桥,封堵了上百个出入口,将二环路和三环路改建为半封闭的快速路,车辆行驶速度可提高30%;四环快速路于去年建成通车,五环公路线也修建了一部分,并完善了环路之间的快速联络线,对22条相关道路进行整治、展宽,打通断头路。为迎接建国五十周年,北京对西单路口实施道路改造,打通路口四个相位的绕行路,即“立交平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车辆增长与交通流量增长情况 2002年7月,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从1995年末的89.4万辆增加到180万辆,其中70%以上又都拥在三环路以内;而截止到2000年底,北京非机动车(主要是自行车)近1000万辆。2002年6月底,北京的私人机动车近110万辆,占机动车保有量的61%,其中私人小型客车超过56万辆。目前,北京市车辆增长速度为15%,而道路长度和道路面积的年平均增加率仅为1.2%和3.7%,车流量年增长速度已达18%。 随着超强度的土地开发,市中心区吸引、产生了大量交通流,城区单位面积汽车保有量为近郊区的9倍,机动车出行强度为近郊区的5.1

2020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doc

2020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20xx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

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供暖采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

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 范合同)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合同) 用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供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采暖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采暖建筑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筑物节能标准情况: □符合节能标准; □正在实施节能改造; □不符合节能标准;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2.采暖计费总面积为__________建筑平方米,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凭证上仅记载使用面积的,应当按房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乙方委托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乙方承担。 3.热量结算点设置在: □双方约定的供热设施管护责任的分界点; □锅炉房或热交换站内; □供热设施二次支线; □楼栋;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采暖期

北京免费停车攻略

北京免费停车攻略

1、东方新天地、大华影院 东单大街由南向北,过第一个红绿灯注意东边的胡同,第一个是禁行,第二个胡同口也就是大华影院南边的胡同口进去是可以停车的还免费。东单老家肉饼旁边的胡同里 2、西单 西单教育部前面的路边,2元/小时 西单中友西侧的塞特地下停车场只要在愉信吃饭盖张后就可以免费 西单图书大厦的长安街南侧对面有个宾馆,宾馆后面停车免费 从君太百货西边路口进去,第一个路口右转往南有一条小路,进去后停车免费 3、西四 地质礼堂那个胡同里路边。 西四1条-6条等内都可停车,注意单向行驶。一般胡同内都可停车。 阜城门华联、万通,可停万通西马路对面南的胡同内一写字楼,不收费。

线,不收钱。停车场2元一小时。 9、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附近城铁停车场2元一小时 在局西侧600米左右,路南有一小区,免费 10、人大、双安附近 双安对面科学院南路(华星影院和麦当劳中间那条到),从三环向北,第一个路口左转(向西),也可以从四通桥向北,第一个路口右转向前,路边可以停,免费(不过听说贴过一次条)。 在向前左拐进双榆树西里小区,停车免费,而且绝对安全。 友谊宾馆,免费(不要停在停车场上)。 11、农业部附近 长虹桥向东,在前方路口掉头走辅路,然后在农业部的牛肉丸和M当劳之间有条小道,也是农业部的后门,这里停车也不花钱。 12、城乡贸易中心附近

地下车库凭当日购物小票免费停车2小时,随便一个小票就可以,可以买瓶水。 13、朝阳门外丰联广场附近 朝阳门外丰联广场,可把车停在朝阳华普东侧,每小时2元。 14、国际俱乐部 国际饭店:国家旅游局对面的招商银行里面可以免费停车,不过车位很少 15、SOHO(建外)现代城,两边街道,每天都有警察贴条。 河边农贸市场,免费。 西边50米街内,免费。 16、中关村地区 中关村的科贸大厦可以免费停车。 17、亚运村车市 可在奥体东门往北一点有个新开门的国美电器店的北侧停车,免费

供热管理办法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供热管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供热资源,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区域锅炉、分散锅炉等热源的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区域型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的管理。 第四条定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镇供热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供热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定边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为我县城镇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我县具体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国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热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以及多元化投资经营。

城镇供热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第六条政府鼓励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镇供热规划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审批手续。涉及热用户摘网、并网的,需由用热户或开发建设单位报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报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实施,对现有的分散锅炉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资源整合,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下同)和分户供热改造。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版)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99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标准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建设和标准化管理、运行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经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与锅炉房、热力站、室外供热管线和室内采暖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为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与监测 CJJ/T88城镇供热系统安全技术规程 JB/T10354工业锅炉运行规程 DB11/097低硫散煤及制品 DB11/139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38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 DB11/T466供热采暖系统维修管理规范 3管理工作总体目标 3.1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同时,规范对采暖用户的服务。 3.2供热企业(单位)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实现供热系统的节能减排,保障各项环保指标达标。 3.3.供热企业(单位)应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4供热企业(单位)应供热系统在采暖季节内的能耗进行计量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doc

北京市供暖管理规定 xx北京是很多人的向往,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第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基本情况;二供热区域及规模、用户类别及数量;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四运营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热单位应当

关于对北京市停车难问题的思考 - 北京交通网讲解

关于对北京市停车难问题的思考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海淀管理处综合科 需求释放集中,规划标准滞后,汽车使用过度,管理条块分割,守法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逐步增加,汽车进入家庭在逐年加快,“私家车”在一线城市已经从若干年前的百姓眼中的“稀罕物”变为相对“平常物件”,特别是近年来,其数量增加可谓处于急剧膨胀状态。机动车保有量呈快速上升态势。北京市更甚,据有关资料显示,仅“今年上半年,北京机动车增加了34.5万辆,总量已达450万辆。未来5年,这一趋势仍将延续,市民出行总量将持续攀升”。很显然,近几年停车需求的不断膨胀和集中释放,使我市现有的配套建设设施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满足状态,停车难是北京交通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其影响还引发出相关的一系列的城市管理问题。解决北京市停车难特别是有效缓解城市中心区域的停车难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现状 从“供”“需”状况看,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9月3日,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突破了450万辆。而北京市现有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5470个、停车位1382804个,机动车保有量与停车位的比例为3.3:1,而国际通行的比例是1∶1.2。 多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停车问题,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从完善政策到制定措施开展了大量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围绕城市停车难问题,施行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口负责与协调配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采取了加大公共交通设施投资建设、调整提高停车配建标准、增加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挖掘潜力增加停车设施供给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看,机动车保有量与停车位的比例失衡态势不容乐观。社会停车以及住宅小区内停车难状况缓解不易。 二、问题和原因分析 停车难不是简单的停车位供给的问题,可以说是在多个层面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形成了目前的“停车难”,解决停车难将是一个全方位的社会系统工程。 (一)汽车保有量发展的“三高”趋势是形成停车难的因素之一 高速度增长:北京机动车保有量在2003年8月、2007年5月,先后突破200万、300万大关,分别用时6年半和3年9个月,而东京这一过程分别用时5年和10年;而从300万辆到400万辆,北京仅用了2年7个月,而东京实现这一变化却用了12年的时间。高强度使用:北京私人小汽车年均行驶里程为1.5万公里,是伦敦的1.5倍,东京的2倍多。高密度聚集:与世界城市“中心城区低,外围高”的机动车保有量分布态势相反,北京市400万辆机动车的80%以上集中在六环范围内。而与呈三高趋势增长的汽车保有量相比,北京市停车场的发展显然远落其后。 可以说已有设施承载能力和停车设施建设速度的“供”,远远跟不上目前不少家庭已经步入“一户两车”这种现状所形成的“需”。 (二)机动车的始料不及的发展速度,凸显了城市建设中相关设施配建标准方面前瞻性的缺乏 据有关资料显示,现有很多大型商业设施、居民聚集住宅区、政府机关单位、中小学校等建筑在规划建设时的配套停建标准缺乏前瞻性,停车位与建筑面积的比例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甚至,一些近年建成的住宅小区或商业设施也面临停车位严重不足的问题。 (三)停车场管理机制需存在不利于综合调度、合理利用的问题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混乱,现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市管停车场和区管停车场。在对停车场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多头管理、

北京停车配建标准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05.05 - 实施日期:1989.06.01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14号令) (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停车场的设计, 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审核,并应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市规划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第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标准》建设停车场的, 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局批准, 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建筑面积。但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 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财政, 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规定。 第六条建设大中型公共建筑,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不得任意占用、出租,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 须事先报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 须经市规划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同意,报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 第八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或不按批准的设计建设停车场的,由市规划局按违法建设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改正。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有关停车场使用管理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 | | | 标准车位数 | | 建筑类别 | 计算单位 |------------------+----------------| | | | 小型汽车 | 自行车 | +---------------+-----------------+-----------------------------------+ | 旅 | 一类 | 每套客房 | 0.3 | |

北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北京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完整版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解读 寇明国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北方地区,冬季采暖是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2009年12月12日北京市政府以216号令公布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4 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公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141号文件发布、2004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同时废止。 在节能减排、住房商品化、供热方式变化等背景下,《办法》对近年来北京供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规范,对已经成熟的新制度以规章的形式进行了确认。譬如对要求逐步采用热量计量收费,对供暖设施应急接管制度等。下面对《办法》的内容并结合原有的规章政策,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简要地解读,供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参考。 一、规定要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实现自主调控室温和要求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也就是说,从20104月1日起的新建房屋必须具备热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而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 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后我们可以实现白天上班外出时自己调低温度以及房屋在长期无人居住时可以要求暂停供热,以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暂停供热期间并非不交任何费用,而是需要缴纳一个基本费用的。这个基本费用的标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为了避免协商不成出现纠纷,建议由主管部门制定基本费用计算标准,或者双方在签订供热采暖合同时对暂停供热期间的基本费用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 二、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换句话说,供热采暖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否则采暖用户有权拒绝签署。但供热采暖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其内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应由双方具体协商,对于一些《办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

北京道路现状

1.当前北京城市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症结分析 1.1北京城市交通的基本状况 截至1998年底,公路环以内拥有宽度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长度为1103.77公里,道路用地33.83平方公里,路网密度达到1.70公里/平方公里,用地率5.21%。其中,城区(二环路以内)路网密度为3.75公里/平方公里,道路用地率为11.71%。 北京市域内公路总里程已达到12498公里,比1990年增长了30%,平均年递增率为3.3%。高速公路从无到有,公路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998年末,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130.72万辆。其中,民用汽车保有量为89.07万辆。在89.07万辆民用汽车中,客运汽车保有量为69.03万辆,货运汽车保有量为19.61万辆。 1998年末,全市拥有公共电汽车5572辆,运营线路322条,线路总长度达6174.5公里。拥有保养场8个,运营场22个,场站用地规模超过169万平方米,与十年前相比有较大幅度增加。这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居民乘车难,以及长期存在的车辆保养能力与需求不平衡、停车场用地不足的矛盾。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数量已分别达到4093辆和6.55万辆,在满足不同消费层次和出行目的,特别是来京流动人员的乘车需求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地铁的运营车辆和年客运量分别达到435辆和4.63亿人次。 1998年末,全市民用货运汽车为19.61万辆,全年完成货运量2.75亿吨,货物周转量78.32亿吨公里。其中,营业性货运机动车约10.77万辆(占总数的55%),承担货运量1.96亿吨(占总量的71%);其它自用车辆约为8.83万辆(占总数的45%),货运量约为0.79亿吨(占总量的29%)。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 (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 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供热行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宣传培训等工作。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

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本市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涉及供热事业发展的,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利用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供热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规划。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单位应当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八条本市应当优化配置热源设施,在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供热能力范围内,不再新建热源设施;既有分散热源设施,应当按照合理配置的原则,逐步纳入城市管网、区域锅炉供热管网,应用新能源、新技术的除外。供热单位有条件供热的,应当向接入其管网的用户提供普遍服务。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 随着经济建设与自身发展,机动车停车设施日趋紧张,增加了机动车管理压力。下文是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发布)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北京市 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3-30【生效时间】2018-05-01【关键词】其它类别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停车泊位供给 第三章 治理与服务 第四章 道路停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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