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会议管理规定
政府办公室会议会务工作守则

XX区政府办公室会议管理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类会议和会务工作,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提升行政效能,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会议通知(一)通知范围1. 省、市政府直接来电、来函,要求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各类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2.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及由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性重大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3.各业务部门提出召开的专题会议由牵头部门负责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4.防火、防汛、安全等各类专项工作会议,由牵头部门和各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出席会议的人员或单位。
5.因特殊原因需提请政府办公室通知的,由各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会议通知呈报单》(附件1),经主管区长签批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出席人员或单位。
(二)有关要求1.各类会议通知均要明确会议内容、会议时间和地点、参会人员以及是否需要汇报和着正装等要求。
2.在通知会议时,具体工作人员应做好通知记录,将通知时间及接收通知人员姓名记录在案备考。
3.会议通知后,应做好跟踪落实和反馈工作。
二、会议组织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需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1.议题提出: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及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直接提出,或由有关单位、部门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研究决定的事项并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填写《议题呈报单》(见附件4),待区长确定后,列为议题。
2.材料准备:议题确定后,议题汇报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准备讨论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一式十份连同电子版提前报至区政府办公室。
汇报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该议题的背景或缘由、主要内容、需区政府解决或审定的问题、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等。
(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附件3)3.会议流程:区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区政府办公室根据议题内容排出汇报和讨论时间,各汇报部门应根据会议通知时间分批到候会室候会,等待工作人员组织入场。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京国资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16号各企(事)业单位、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暂行规定》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职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事会履职行为,行使好监督职权,增强监督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派出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行使职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协调和处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质询、检查企业财务、调查、告诫、罢免建议及市国资委、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履职应当依法合规,尽职尽责;缜密分析,情况明晰;严格程序,行权有据;沟通合作,注重效果。
第二章监督第六条监督是指监事会察看、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监督的对象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市国资委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二)执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情况;(三)个人履职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情况;(四)其他履职情况。
第九条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涉及重大决策、经营管理活动及重要人事任免的会议;(二)与监督对象谈话或与企业其他人员座谈;(三)查阅涉及企业经营决策及经营管理活动的相关资料;(四)与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交流,参考和利用其监督检查结果;(五)向相关部门或单位调查了解情况;(六)建立重点联系人制度。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4年6月6日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满足城市建设管理和市民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号的编制以及门楼牌的设置、使用、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
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等行政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市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规划、民政、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本市门楼牌设置规范;门楼牌设置规范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
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国家会议管理制度

国家会议管理制度一、概述国家会议是国家政权机关的一种机构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性组织。
国家会议是由国家代表或其委员会组成的,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政治和行政管理的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会议的职责是通过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行使职权来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以及国家安全。
国家会议管理制度是国家会议进行议政活动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二、国家会议的性质和作用国家会议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性质和作用如下:1、国家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性组织,是国家代表或其委员会组成的,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政治和行政管理的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会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国家会议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来源和集中体现。
国家会议通过制定法律和监督政府行使职权来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以及国家安全。
3、国家会议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载体,国家会议是国家政治生活的舞台,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
三、国家会议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国家会议管理制度是国家会议进行议政活动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构建和完善国家会议管理制度,是加强和改进国家会议工作的需要,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和完善:1、国家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的对外、对内适用。
国家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的构建和完善是构建和完善国家会议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
国家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要适应国家会议进行议政活动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国家会议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是加强和改进国家会议工作的重点。
2、国家会议的议程安排和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国家会议的议程安排和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是构建和完善国家会议管理制度的重要保障。
国家会议的议程安排和议事规则要适应国家会议进行议政活动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国家会议的议程安排和议事规则,是加强和改进国家会议工作的重要方面。
3、国家会议的会议管理和议事程序的规范和完善。
国家会议的会议管理和议事程序的规范和完善是构建和完善国家会议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市直部门发文和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直部门发文和会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规范市直部门文件、会议审批流程,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直部门是指市委各部委、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市人大、政协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等。
第二章精准上行文第三条市直部门向上级单位(含市委、市政府和省直有关厅局)报送的文件为上行文。
一般是请示、报告和上报的意见等文种。
第四条请示应提出倾向性意见,一文一事,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的重大问题,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或者授权;报告应简明扼要,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上报的意见应充分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五条市直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文件行文。
不得上报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和无倾向性意见的请示,不得上报未经要求的报告事项、无实质内容的事项,不得上报无依据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章规范下行文第六条市直部门向单位内部及下属单位(包括单位内设机构、所属二级机构及县市区对口单位,重要文件也可扩大到所属各级对口单位)印发的文件为下行文。
一般是意见、决定、通知、通报、会议纪要、批复等文种。
第七条要提高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向下行无实质内容的文件,不得向下层层转发文件。
第八条市直部门向内设机构及所属二级机构行文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向县(市、区)对口单位行文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以正式文件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四章严控平行文第九条市直部门向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包括其他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委、政府和其他不相隶属级别相同的机关)所行文件为平行文。
一般是函、通知和意见等文种。
第十条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可以向县(市、区)委、政府行文,其他市直部门不得向县(市、区)委、政府行指令性文件。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保证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规划,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使用、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与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和再生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保证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及时处置排水和再生水突发事件。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可以委托作业单位承担具体的养护事项,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有权了解用户使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情况,制止破坏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本市鼓励、支持排水和再生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污水、污泥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中心城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
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2013-08-19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暂行)办法。
一、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民主管理,是各级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共同的责任。
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充实职代会内容。
2.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1)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如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
(3)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配售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北京市总工会职代会暂行办法、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12月6日京工发[2002]32号)各区县委、政府、纪委、工会、监察局、体改办,市委各工委、各纪工委,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纪委、工会、监察处:现将《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依据《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我市企业民主管理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暂行)办法。
一、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内在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坚持和发展民主管理,是各级党委、行政和工会组织共同的责任。
1.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充实职代会内容。
2.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1)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京国资监督字〔2007〕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京国资监督字〔2007〕3号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监事会作用,进一步加强监事会工作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自成立以来,不断加强对监事会工作的领导,积极充实监事会力量,逐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制度。
三年多来,监事会围绕市国资委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
监督内容由掌握历史情况过渡到关注企业现实状况,实现了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对企业问题的处理流程,由对上报告过渡到有选择地与企业沟通情况并向市国资委报告,实现了由揭示问题向推动问题整改的转变。
监事会监督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外派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新修订的《公司法》,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赋予了监事会新的职权。
我市国有企业加快“调、改、剥、退”步伐,推进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也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要认真贯彻《公司法》,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认真总结监事会工作经验,明确功能定位,完善工作制度,规范运作程序,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监督实效,构建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检查体系,实现对国有资产外派监督的全面覆盖。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市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北京市财政财务管理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26日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市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北京市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北京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按照中央及北京市厉行节约各项要求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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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12〕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研究部署工作的现代化办公平台,是创新会议形式、改进会风、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体现。为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组织管理,保证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电视电话会议效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积极推广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通知召开的会议,属动员部署类、总结表彰类的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主办,主会场设在市政府机关,分会场设在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
第四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原则:组织规范、责任明确、协调配合、严格纪律、保障安全。
第五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建设,不断完善会议系统功能。 (二)做好会务组织工作,提供有力服务保障,确保会议效果。 (三)做好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技术保障工作,保证会议顺利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会议处、秘书处等相关处室和单位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会议通知,做好主会场布置和会议组织工作,协同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进行会前系统调试,指导分会场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的管理和主会场的技术保障,负责制定各分会场环境设置要求与相关技术参考标准(详见附件2),指导协调各分会场的系统运行维护、故障处理和操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各分会场的组织管理、技术保障等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政府的办公室和技术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作为本单位分会场负责人,要会同技术保障等部门做好分会场的组织保障工作。技术保障部门要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分会场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管理的责任人,并安排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系统操作。
第三章 会务组织 第九条 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方案报市领导批准后,会议主办单位应及时下发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系统调试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在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与本单位会议会场发生冲突时,应优先安排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办公室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按通知要求安排参会人员,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会议主办单位反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办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各分会场责任单位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到会议现场,会同技术保障部门做好会场布置、设备调试及开会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会场布置、设备调试工作一般应在会前半天完成。
第十三条 主会场会议材料由会议主办单位提供。分会场会议材料由会议主办单位通过市政府会议管理系统提供电子版,各分会场责任单位下载打印后分发给参会人员;没有接入会议管理系统的分会场,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制纸制材料并发给该分会场责任单位。特殊情况下,会议材料也可全部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制,并分发至各分会场。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会前5分钟至会议结束,主会场将轮流播放各分会场画面。参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避免随意走动、交谈等现象发生,新闻摄影、摄像和会议服务等工作人员不得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摄像设备前穿行,避免进入画面。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擅离会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或需提前离开会场的,要及时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情况,并及时调整会场座位、桌签,保持会场整齐有序。 第十六条 分会场电视电话会议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通知会议承办单位和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在此期间,参会人员不得离开会场。如果故障短时间内无法排除,参会人员由会议承办单位协调到就近会场继续参加会议。
第五章 技术保障 第十七条 会议承办单位和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应按照会议通知的系统调试时间组织各分会场责任单位调试系统,各单位系统操作人员应按照《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操作规程与设备管理制度》(详见附件3)的要求,积极配合系统调试,并做好会议期间的系统保障工作。如出现参会单位未参加系统调试的情况,由会议承办单位及时联系协调。
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每周一的系统联调,各分会场责任人及技术保障人员需到会场配合主会场进行系统功能测试。如分会场正在召开本单位会议或因设备故障不能参加系统联调,应及时报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每季度组织技术人员对各分会场进行1次系统检测,以保持系统的完好性。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每年组织各分会场系统操作人员进行2次技术培训,提高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分会场系统操作人员如有调整,应及时将新上岗的操作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市委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二十二条 各分会场应加强本地音频、视频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测,保证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二十三条 各分会场的电视电话会议终端设备属于本单位固定资产,应参照《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操作规程与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设备管理维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在本市设分会场时,各分会场依照此管理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略) 附件2:建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市政府有关会议目录 一、分会场环境设置要求 (一)分会场不设主席台,参会的主要领导同志在会场前排中间就座,其他参会人员在其后排集中、整齐就座。 (二)分会场悬挂会标,桌上不摆放本单位名签。会标采用红底白字,字体选用方正美黑简体;会标悬挂于会场后排上方,在画面中应尽量撑满。会标文字分两行排列,本单位名称应用标准简称。例如:北京市电视电话会议北京市电视电话会议市发展改革委分会场东城分会场。
(三)分会场按要求摆放参会领导和参会单位名签,尺寸适中,红底黑字,字体选用楷体。 (四)分会场布置要简洁大方,桌面不摆放矿泉水,桌面和地面不摆放妨碍画面效果的花草等物品。
二、分会场环境相关技术参考标准 (一)室内环境。 1、分会场应具有较高的语言清晰度,适当的混响时间,室内声场达到最大扩散等条件。 2、分会场应具备安静的环境,尽量控制外界噪声源,减少室内噪声,保证会场内噪声低于40分贝。
3、分会场的护围装饰、桌椅布置、地毯等应保持统一色调,尽量做到简洁明亮、浅色为主。 4、分会场窗帘应采用双层设计。一层为遮光布;另一层为与环境相协调的厚绒布,以驼色或米黄色为宜。
5、分会场的系统控制室与会场之间距离不宜过远,可在两者间设观察窗,便于工作人员及时配合会议进程实施操作。
6、电视机的位置:电视机应放置在相对于参会人员中心的位置,距离地面高度约1米;参会人员与电视机的距离约为屏幕高度的4至6倍;各参会人员到电视机的水平视角不大于60度。
7、电视屏幕的大小根据参会人数、会议室大小等因素决定。 (1)中小型会议室:建议采用46英寸或52英寸的液晶电视或等离子电视; (2)大型会议室:建议采用背投拼接或液晶拼接、等离子拼接等方式。 8、摄像机的位置:摄像机应放置在参会人员的正前方,距离地面高度约1米。 9、扬声器的位置:扬声器可放置在会议室的四角,距离墙壁至少1米;小型会议室使用电视自带音箱。
10、麦克风的位置:麦克风放置在参会领导座席前。 11、麦克风和扬声器间的距离应为3米以上,并且要尽量避免麦克风的接收方向朝向扬声器的辐射方向。
12、摄像背景:摄像背景不宜挂有山水等景物画,建议采用蓝色背景。 13、其他设备:根据会议的需要,可灵活布置其他设备,如:电子白板、传真机、打印机等。
14、图像显示方式:显示会议室画面的电视屏最好为两块,一块显示本地画面,一块显示远端画面。
15、分会场宜采用通信设备专用的灭火设备。 (二)电源与接地。 1、交流电源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电压波动超过交流用电设备正常工作范围时,应采用交流稳压或调压设备。
2、摄像机、控制室监视器、编辑导演设备等电视电话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在分会场室内、控制室、传输室应设置专用分路配电盘,每路容量宜为15安至25安。在摄像机、监视器、背投等设备附近应设置220伏三芯电源插座,每个插座的容量不得小于2千瓦。
3、光电转换器、路由器不能断电。 4、交流电源的杂音干扰电压不应大于100毫伏。 5、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保护线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中的地线,与交流电源的零线严格分开,防止零线不平衡电流对会议视频、音频信号产生影响。
(2)接地保护线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体时,不应大于4欧;采用联合接地体时,不应大于0.5欧。
(3)接地保护线的杂音干扰电压不应大于25毫伏。 (4)接地系统应采用单点接地方式。信号地、机壳地、电源告警地、防静电地等均应分别用导线经接地排,一点(焊接)接至接地体。
(三)照明与插座。 1、灯区安排。 在距离会议室最前端2.5米处开始安装(摄像机安装区域1米范围内不必安装灯),纵向每隔1米与横向每隔1米的交点上均安装2只灯。
2、光照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