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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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标标准

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标标准
③班组长应当具备兼职救护队员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发生情后第一 时间组织作业人员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险;
④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 兆。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 并报告 矿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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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 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 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
2021年6月1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 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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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该法与从业人员相关的规定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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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该判定标准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①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 上,或者 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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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 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 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

2020年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20年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20年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1.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答案: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2.请阐述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的内涵。

答案: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3.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建立“负责、参与、监管、自律和、监督’的机制”。

答案: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社会。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明确哪三个方面的内容?答案: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机制。

5.请解释什么是安全生产“三同时”?(30分)答案: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哪些部门和机构?答案: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是什么?答案: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8.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检查某企业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其限期消除,期满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未整改,可实施那些处罚?答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请具体阐述安全生产领域“三非”、“三违”、“三超”分别指什么?(30分)答案:三非是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超是指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

1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哪三个方面的内容?答案: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11.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大幅增加了事故处罚力度,请按照事故等级阐述处罚额度。

答案:一般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原创】2020年最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最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知识培训试题及答案(附赠全文)

【原创】2020年最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培训试题及答案2020.02姓名:成绩: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是:。

(A)A、2019年9月1日B、2020年5月1日C、2020年10月10日D、2020年1月1日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罚款。

(C)A、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B、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C、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D、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B)A、一年B、三年C、两年D、五年4、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C)A、一年B、三年C、两年D、五年5、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B)A、10B、20C、15D、5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 的原则。

(ABCD ) A 、以人为本 B 、依法依规 C 、符合实际D 、注重实效2、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的原则。

(ABCD )A 、分级负责B 、分类指导C 、综合协调D 、动态管理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ABCD )A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B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C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D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本)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12.07施行日期:2013.12.07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 9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2020年 安全生产手册(完整版)

2020年 安全生产手册(完整版)
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列为特种设备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0)交通安全
41)道路交通标志
42)行人安全
43)骑车安全
44)安全通过铁路道口
45)安全乘坐汽车
46)乘坐火车时注意下列事项
47)乘坐地铁遭遇停电时如何应对
48)在地铁车厢遭遇火灾时如何应对
49)乘坐飞机安全
50)驾驶员的注意事项
51)驾驶车辆的一些注意事项
52)安全行车十五想
53)食品安全
54)购买食品应注意的问题
2.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
安全生产手册
1)生产安全
2)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3)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4)特种作业的范围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6)有限空间作业
7)高空作业事故预防与控制
8)特种设备

新版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主要修订内容

新版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主要修订内容学习《全属非全属矿山安全规程》自从2006年发布以来,为矿山开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但十多年来,矿山安全生产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矿山的规模、开采深度也都有了很大的发展,矿山技术和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生产经验不断的积累,同时国家对矿山安全工作也比10年前更加重视。

因此,迫切需要对《规程》进行修改。

2016年10月中国恩菲编制了《全属非全属矿山安全规程》修订工作计划,编制组经过4年多努力,近日终于发布了2020版规程,并将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

下面将主要修订内容及理由供对照学习。

1、关于规程的适用范围将原规程的"本标准规定了全属非全属矿山设计、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的管理与监测、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要求。

”改为"本标准规定了全属非全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全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职业危害防治要求。

”,主要是增加了闭坑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属非全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改为"本标准适用于全属非全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开采和闭坑的全过程。

"修改中增加了 "闭坑”和"全过程”,强调适用于"全过程"2、本次修订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统一为"矿长",原规程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长”、 "主管矿长"、"总工程师"等不同说法。

将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划分为矿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级责任制(小型矿山可能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更易于执行。

3.关于地下矿山条文修订主要涉及:安全出口.箕斗井逬风.井下气象条件.竖井安全间隙、防排水、井下消防、钢丝绳安全系数.直径比、单绳提升机卷筒钢丝绳缠绕层数.提升容器过卷缓冲、矿用电梯、输送带安全系数.大倾角输送机.竖井提升信号工设置与职责■ 提升机司机设置与职责、地下矿山供电电压.无人驾驶电机车. 井下通信.应设避险等。

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解读

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解读《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4月2日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必要性:2002年发布实施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行为,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发展和行业进步,其在执行过程中逐渐显现出一些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的问题。

1.兽药生产准入门槛偏低,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较为突出。

2.兽药生产厂房洁净度监测标准偏低,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要。

3.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疫苗生产企业的生物安全要求不够全面和具体,生产过程存在生物安全隐患。

4.缺乏企业质量风险管理理念,需要建立。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与2002年实施的区别在于:(一)体例主要变化此次修订,以2002年发布实施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依据,同时参考了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及欧盟和美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兽药的相关规定。

经研讨,最终决定参照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表述格式进行修订,因此《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与2002年发布实施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比变化较大。

(二)内容主要变化一是提高了无菌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标准。

按照生产暴露风险,将无菌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设置为A、B、C、D 4个级别,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注重动静态控制相结合,提高产品质量保证水平。

二是提高了特殊兽药品种生产设施要求。

性激素类兽药生产应使用独立的生产车间、生产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兽药生产区严格分开。

外用杀虫剂、环境用消毒剂的生产应使用独立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和设备,与其他类型兽药生产严格分开。

粉剂、预混剂可共用生产线,但应与散剂生产线分开。

兽用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制品的生产用动物房、检验用动物房和制品生产车间应当分开设置,且各为独立建筑物。

铁运分公司2020年安全一号文解读

铁运分公司2020年安全一号文解读每年的安全一号文都是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公司上下、广大职工干部所重视和关注。

为便于更好的学习和掌握安全一号文的精神,现就公司2020年安全一号文有关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一、2020年安全一号文总体思路公司2020年安全一号文,是按照集团公司和淮河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一号文精神,结合铁运分公司实际而制定的,主要内容是“制定目标、抓住重点、夯实基础、提前预防、过程监督、转变作风、严肃问责”,在结构上保持了安全严管的连续性,同时针对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有所调整,更贴近安全生产实际、易于操作执行。

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安全管理重点中,在人身安全中增加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行车安全中增加了捣固机、维修小车的维修和开行安全管理;在施工安全中明确施工现场人员防护用品的规范佩戴和使用以及施工安全用电的规定。

二是在安全预防管理中,安全宣传教育方面比以往增加较多,明确了公司及单位党组织副书记、分管安全领导负责共商部署安全宣传工作机制,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更加突出安全意识的提高;引入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制度,强调了双重预防管理重点放在车间(站)、班组,让操作更加具体实用。

三是在安全基础管理中,明确今年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和行业自评达标升级工作。

四是新增加了安全监督管理板块。

强调了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监管,明晰界面进行事故调查,加强工伤事故管理,加强信息化安全监管,严格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监督,保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稳定等内容。

五是完善公司安全问责体系,重新修订了问责标准。

二、2020年安全一号文特点和实施重点(一)安全目标坚持“三杜绝两不超过”不变,即“杜绝生产性一般重伤、严重重伤、死亡责任事故,杜绝重大非死亡责任事故,杜绝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生产性轻伤责任事故不超过1人,一般C类及以下铁路交通责任事故不超过3起。

(二)安全重点人身安全、线路安全、行车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路外预防、行车环境治理,依然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2020年最新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2020年最新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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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解

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哪些亮点呢,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
篇"2019年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亮点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
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明天(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甚至大众媒体的权利义务都作出了规定,实操性有较
大提高。
根据《条例》(修订),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
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
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
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媒体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出奖励措施,鼓励全社会通过350电话、门
户网站和信访等渠道举报身边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营造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
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据介绍,按照《条例》(修订),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应有职责,
可以由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中介
机构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受处罚或处理的,有关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
政府项目的相关业务,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资格。
《条例》(修订)与旧条例相比,具有五大亮点:
一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规层面明确和细化了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在履行岗务位业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
二是延伸了乡镇一级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村(居)
两委的安全生产角色定位,构建省、市、县、镇、村五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条例》(修订)详细列举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监
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是实行了安全生产诚实信用体系,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出于"奖惩分
明"原则,《条例》(修订)要求,监管部门应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激励没
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不良信用
记录的单位则登记在案。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信息,将通过
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曝光"。公布事项包括违法单位的名称、字号、地址、法
定代表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四是全方位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为更好的保障从业人员岗位
生产活动的安全,《条例》(修订)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岗前和岗
后的安全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
安全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的内容。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
容、范围和责任。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是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拒绝权"、"检举权",很好地体现了安全
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履行赔偿责任。同时,为发挥职工和社会公众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作用,《条例》(修订)制定了举报制度,生产经营
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
向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并对举报者的有
关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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