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家教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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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椒园中学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宣恩县椒园中学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宣恩县椒园中学关于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有偿违规招生的规定为了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教师的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宣恩县教育局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违规招生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有偿家教和有偿违规招生的界定(一)有偿家教的界定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在双休日、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进行教学辅导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从事有偿家教:1、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3、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为个人或校外辅导班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5、在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6、其他有关情形。

(二)、初中阶段有偿违规招生的界定擅自或有偿向招生学校提供初中毕业生信息;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干扰学生选择填报学校的意愿,擅自涂改学生填报的志愿;收受招生学校所谓的“劳务费”或“奖金”等进行买卖生源;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私下向高一级学校推荐生源。

二、有偿家教和有偿违规招生的危害教师,尤其是义务教育的教师是一种特殊职业,有偿家教损害师德与教师职业形象,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和学生的学习负担。

同时,教师的品行、价值取向对孩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有偿家教会影响学生未来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有偿违规招生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了广大学生、家长利益。

三、禁止有偿家教有偿违规招生的规定1、学校的教室、课桌凳、器材等教学设备,不得租给或借给他人(包括本校教师),供其为学生收费补课。

2、严禁老师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不得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3、禁止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生。

学校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管理方案及措施

学校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管理方案及措施

学校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管理方案及措施一、背景及目的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出现了一些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也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我校决定制定并实施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管理方案及措施。

二、管理方案及措施1. 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是防止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重要手段。

学校将通过组织教师参加师德师风培训、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等方式,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明确违规有偿补课的界定学校将明确违规有偿补课的界定,包括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在课堂上、学校内或学校外,向学生或家长提供有偿补课服务,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或家长推荐或介绍有偿补课机构等行为。

3. 建立举报制度学校将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举报。

学校将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学校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违规有偿补课。

5. 加强考核评价学校将加强对教师的考核评价,将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纳入教师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对违规有偿补课的教师进行严肃处理。

6. 加强家校沟通学校将加强家校沟通,通过家长会、家长信等方式,向家长宣传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引导家长理解和支持学校的管理工作。

三、实施步骤1. 制定管理方案及措施学校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管理方案及措施。

2. 组织培训和宣传学校将组织教师参加师德师风培训,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学校将通过家长会、家长信等方式,向家长宣传学校的规定和要求。

3. 建立举报制度学校将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进行举报。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工作方案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工作方案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随着教育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在职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偿补课现象逐渐增多。

这种现象不仅影响了教育公平,还容易导致教育资源的浪费和教育质量的下降。

为了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制定本治理工作方案。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1)全面清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

(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3)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减轻学生课外负担。

2. 任务(1)明确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严格查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公平。

(4)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具体措施1. 明确政策规定(1)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明确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界定范围,包括上课时间、教学内容、收费方式等。

(2)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处罚措施,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 加强宣传引导(1)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危害,提高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认识。

(2)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宣传,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3)加强与家长、学生的沟通,告知相关政策,争取广泛支持。

3. 严格查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1)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举报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2)成立专门调查组,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对查实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包括取消教师资格、降低职务等级等。

(4)对涉及有偿补课的教育机构,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4. 加强教师培训(1)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2)加强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3)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教师正确面对工作和生活中的压力。

(4)鼓励教师参加各类业务竞赛、培训活动,提升自身素质。

5. 完善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

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其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严格禁令引言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坚决纠正一些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教育部特制定本禁令。

一、禁令内容1. 禁止各级各类中小学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偿补课。

2. 禁止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课余时间、周末、寒暑假等时间进行有偿辅导。

3.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形式推荐或默认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4. 禁止学校、教师以任何名义收受补课机构给予的财物。

二、违规处理1. 对违反禁令的学校,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减少招生计划等措施。

2. 对违反禁令的在职教师,教育部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教师资格等措施。

3. 对违反禁令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记过等措施。

三、监督检查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排查制度。

2. 鼓励家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教育部将对违反禁令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四、组织实施1.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2. 各级各类中小学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教师熟知禁令内容,自觉遵守禁令。

3. 广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自觉抵制有偿补课,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总结教育部对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令,旨在维护教育公平,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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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签字版)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签字版)

XXX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在职教师,凡涉及下列行为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1、擅自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

2、参与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或其他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3、为他人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4、其他违反规定的补课行为。

第三条在职教师出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1、首次被查实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对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3个等级,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教师受处分期间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同时给予以下处理:是班主任的取消班主任资格,3年内不得聘为班主任。

试用期未满的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2、第二次被查实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处分期为24个月,对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降低3个等级,受处分期间考核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取消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其中由学校决定的,应当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同时给予撤销教师资格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教师资格证,调离教学岗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教师在第一次被查实有偿补课受处分期间,如果第二次被查实有偿补课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扣除相同月份的绩效工资及工作实绩考核奖。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二篇)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二篇)

2024年中学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确保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有序,营造纯净的教育行风,并维护教师为人师表的崇高形象,为学校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创造积极的舆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认定条例》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现对全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一、相关法规依据: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恪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树立为人师表的典范。

2. 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参照《____切实解决当前师德突出问题____》(苏教师【____】____号),明确要求教师应自尊自律,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4. 遵循盐城市教育系统师德行风建设十项禁令第二条,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二、有偿家教的界定:本校在职教师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被认定为从事有偿家教:(一)利用学校资源、在外租赁或借用场地或在家中开设有偿家教班的;(二)利用工作之便,强制或暗示学生参加各类有偿家教的;(三)相互介绍学生或相互提供有偿家教生源的;(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任教的。

三、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罚:本校在职教师若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以下处罚:(一)自当年起,取消三年内评先、评优、晋升及申报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等资格;(二)退还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50﹪-100﹪,同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者,学校将依据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约定,采取缓聘或解聘措施,直至吊销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处室、各年级应明确责任到人,实行包干负责、责任追究制度。

天长市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

印发关于《天长市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办公室点击数:277 更新时间:2011-4-21各中、小学、幼儿园、九年制学校,市职教中心:现将《天长市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校(园)广泛宣传,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执行。

天长市教育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天长市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师依法从教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面向全体学生的人文理念,倡导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行为,切实维护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天长市教师十不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天教〔2009〕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经研究,现制定全市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处理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及对象二、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1、在职教师个人课外辅导学生直接或间接收费的;2、不同学科教师组成班子在家或借场地进行补课并收费的;3、教师个人之间相互提供生源或为退休教师、社会家教机构提供生源并获取利益的;4、未经学校或市教育局批准,私自在外兼课的;5、未经学校同意,在家一次对3位以上学生进行课外辅导的视为有偿家教;6、自己虽未代课,但私自以办班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授课或辅导的;7、其它有关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的。

三、对有偿家教的处理经查实属有偿家教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1、责令有偿家教教师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违规所得一律没收,上缴至市资助贫困生委员会指定的帐户,并扣发本人当年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2、该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级方面一票否决,所聘教师职称和职务工资降一档;3、被查处两次以上的(含两次),城区教师调离到乡镇学校任教,乡镇教师交流到边远缺编乡镇学校任教,时间不得少于6年,6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调回原校任教,新入编教师在试用期内直接解聘;4、属于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兼职教研员的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相应的称号和经济待遇;5、因从事有偿家教,致使受辅导学生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取消教师资格,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学校行政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律给予免职;7、各校(园)长为治理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规范教师的从教行为,凡因管理不力,本校教师进行有偿家教的,被查处一次给予学校和当事人通报批评,被查处两次及以上取消学校本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对有偿家教活动泛滥的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8、其他未能涉及的事项,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和市教育局共同认定处理。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4篇)

中学禁止在职在岗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维护中学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教师从事正常教学工作的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学教师,包括在职在岗教师和兼职教师。

第三条有偿家教是指教师在教学工作之外,接受学生或家长的委托,以赚取报酬为目的,对学生进行教育辅导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应遵循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规定的宣传教育,引导教师正确对待有偿家教行为,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第二章禁止从事有偿家教的情形第六条严禁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即使是在教学工作之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利用自己在授课过程中获取到的学生个人信息,私自联系学生或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服务并收取费用;(二)利用学校教学资源、教材、试题等进行有偿教育辅导;(三)以任课教师的名义开设补习班、培训机构等,对学生进行有偿辅导。

第七条教师在任课教学环节中发现学生存在学习问题或需要辅导时,应及时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家长报告,由学校采取相应措施提供必要的辅导服务。

第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学习监督与反馈,设立学习辅导平台,为学生提供免费的学业辅导服务。

第九条学校建立有偿家教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学生、家长和教师对有偿家教行为进行监督并积极参与举报。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学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偿家教行为的,应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有偿家教行为。

第十一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校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诫勉、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有偿家教禁令、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教师,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并将其情况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有偿家教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培训,引导教师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保障正常教学秩序。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专项整治方案

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专项整治方案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是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的质量。

为此,需要制定一套专项整治方案来规范教师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以下为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专项整治方案:一、加强制度建设1.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制定教师违规办班的明确界定和管理规范。

明确规定教师不得违规开设培训班、补习班等,禁止利用教学资源获取额外收入。

3.明确规定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管理要求。

要求教师向学校报备参与的培训机构及活动内容,确保教师参与校外活动符合教育教学的需要。

二、加强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教师监督管理机制。

学校应建立专门的教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教师行为,加强对教师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检查和监听。

2.加强对教师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校内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教师进行全面的教育教学行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

3.建立举报制度。

鼓励学生、家长和其他教师对教师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确保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加大正式教育招聘力度。

扩大正式编制招聘范围,提高教师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减少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动力。

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引导,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职业操守。

3.提供丰富的教育教学资源。

学校应提供足够的教育教学资源,满足教师教学需求,减少教师从事校外培训的动力。

四、强化法律法规的应用1.加强对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教师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教师,要坚决予以处理和追责,给予适当的行政和法律处罚。

综上所述,针对职教师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活动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强化法律法规应用等措施来实施专项整治,并借助学校、家长和学生等多方力量共同推进,确保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

治理有偿补课措施

治理有偿补课措施
治理有偿补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协作。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有偿补课行为,并对违规者进行严厉的处罚。

同时,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2. 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和教师的监管,对有偿补课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学生和家长积极举报有偿补课行为。

3. 提高教师待遇:政府应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减少教师有偿补课的动机。

同时,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质量。

4. 改革教育评价体系:应建立科学、全面的教育评价体系,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性化发展,减少对考试成绩的过度追求。

这样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有偿补课的需求。

5. 推广优质教育资源: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推广优质的教育资源,让学生可以在线学习,减少对补课的依赖。

同时,应加强对在线教育平台的监管,保证其质量和安全。

6. 引导社会观念: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教育观念,减少对“赢在起跑线”的过度追求,减少对补课的过度依赖。

总之,治理有偿补课需要政府、学校、社会和家长等多方面的努力和协作,从多个方面入手,综合施策,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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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处分依据及办法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规
定: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
对学生有偿补课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
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
用合同。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不得组织有偿家教;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兼职,也不得
参与有偿家教。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
便谋取私利。”
4、《运城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及处理办法》规定:“在工作日到校外
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活动的;占用节假日、休息日组
织学生补课或者有偿家教的”,考核等级不合格。
师德考核不合格教师的处理办法:
(1)、扣发本学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2)、在本学年评选各类型骨干教师、表彰奖励时一票否决;
(3)、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
(4)、在岗位聘任中予以低聘、缓聘或解聘;
(5)、对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的学校领导就地免职;
(6)、下列三类人员,直接清理出教师队伍,交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安置处理。
①参与或组织有偿家教,强迫或引导学生上各类辅导班(含午托部),经教
育仍不改正的;
②向学生或家长索要钱、物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③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反响强烈,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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