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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金融运行报告

2016年河北金融运行报告

河北省金融运行报告(2017)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内容摘要]2016年,河北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向好、动能增强。

地区生产总值增速与上年持平,装备制造业成为第一大支柱产业,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于第二产业,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工业生产者价格企稳,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新突破。

全省金融运行总体平稳,存款增速加快,贷款增长适度,结构继续优化,市场利率小幅下行,金融市场平稳发展,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稳增长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

2017年,河北省将按照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宏观要稳、微观要活的政策总体思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力促经济发展稳中有进。

河北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认真贯彻落实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着力加强预期引导,进一步疏通政策传导,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合理增长,优化融资结构和信贷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做好风险防范,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目录一、金融运行情况 (4)(一)银行业总体稳健,支持实体经济能力提升 (4)(二)证券市场平稳运行,上市公司直接融资突破千亿 (7)(三)保险业延续快速发展态势,服务民生能力继续提升 (7)(四)社会融资规模结构趋于多元化,金融市场平稳发展 (8)(五)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金融基础设施更趋完善 (9)二、经济运行情况 (9)(一)投资和消费增速趋缓,境外投资较快增长 (10)(二)三次产业平稳发展,产业结构继续优化 (11)(三)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工业生产者价格企稳 (11)(四)财政收入平稳增长,公共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民生 (12)(五)化解过剩产能持续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 (12)(六)房地产市场升温明显,区域分化依旧显著 (13)三、预测与展望 (14)附录 (15)(一)河北省经济金融大事记 (15)(二)河北省主要经济金融指标 (16)专栏专栏1:去产能背景下的河北省钢铁行业发展情况调查 (6)专栏2: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入推进雄安新区开启发展新纪元 (12)表表 1 2016年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情况 (4)表 2 2016年河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各利率区间占比 (5)表 3 2016年河北省证券业基本情况 (7)表 4 2016年河北省保险业基本情况 (8)表 5 2016年河北省金融机构票据业务量统计 (8)表 6 2016年河北省金融机构票据贴现、转贴现利率 (8)图图 1 2015~2016年河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增长 (4)图 2 2015~2016年河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增速变化 (5)图 3 2015~2016年河北省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长 (5)图 4 2015~2016年河北省金融机构外币存款余额及外币存款利率 (6)图 5 2016年河北省社会融资规模分布结构 (8)图 6 1978~2016年河北省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增长率 (9)图7 1980~2016年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及其增长率 (10)图8 1978~2016年河北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率 (10)图9 1978~2016年河北省外贸进出口变动情况 (10)图10 1992~2016年河北省实际利用外资额及其增长率 (11)图11 1992~2016年河北省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11)图12 2001~2016年河北省居民消费价格和生产者价格变动趋势 (11)图13 1978~2016年河北省财政收支状况 (12)图14 2002~2016年河北省商品房施工和销售变动趋势 (13)图15 2015~2016年石家庄市新建住宅销售价格变动趋势 (13)一、金融运行情况2016年,河北省金融业认真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存贷款增速平稳适度,信贷结构不断优化,市场利率继续下行,金融改革深入推进,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为稳增长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的相关要求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的相关要求内容

清分机
A类点钞机
自身模块
3.冠字号码查询分类贴标:
支付渠道
贴标时限要求
我行分类贴标情况
取款机
2014年底自助存取款设备实现冠字号码查询 并贴标。
全部黄标
存取款一体机
2014年底自助存取款设备实现冠字号码查询 方式一: 方式二:
并贴标。
蓝标
黄标
柜台
2015年3月30日前50%柜台实现冠字号码查询 并贴标。
2015年9月底前100%柜台冠实现字号码贴标。
方式一: 蓝标
方式二: 黄标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 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
查询分类贴标工作的通知 (银货金[2014]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 支行关于冠字号码查询分 类贴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邢银货2014)
友情提示:~~蓝标:冠字号码信息与现金支付业务可一一对应进行查询。 黄标:冠字号码信息可查询,但不能与现金支付业务一一对应进行查询。
邢台市分行会计与营运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 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 专项治理工作的知道意见 (银办发〔2013〕14号)
2.全额清分要求:
本意见所指全额清分: 指银行
对外付出的纸币现金必须全部经 过清分。
10元及以上面额必须全额机械清 分,5元及以下券别如不适合使 用机械清分,可以组织手工清分。
邢台市分行会计与营运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 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
专项治理工作的知道意见 (银办发〔2013〕14号)
2.冠字号码查询实现方式:
支付渠道
实现方式
1.取款机
通过后台机械清分钞票并记录冠字号码,对应记录取款机号及配钞箱内钞票的冠字号码。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1.08.01•【文号】财库[2011]112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2011年8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管理,规范因技术性差错、政策规定导致的国库资金更正或调整等业务处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预字[1989]6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

现将“更正(调库)通知书”的使用要求通知如下:一、“更正(调库)通知书”是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国库等办理更正或调库业务的专用凭证。

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在预算资金收缴或支拨、编制预算收支报表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或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二)根据财税政策规定,需要对国库资金在不同预算收支科目、不同预算级次活国库横向之间进行调整。

二、“更正(调库)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

三、“更正(调库)通知书”为多联次,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三联国库留存,其他联次张数及用途由业务相关方共同商定。

四、“更正(调库)通知书”由更正或调库的业务发起方根据格式要求制作、填写和打印,并在所有联次加盖印章。

财政、征收机关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其在国库的预留印鉴;国库作为业务发起方时,使用国库业务专用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大额现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人民银行决定在河北省、浙江省、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意义近年来,多元化支付体系快速发展。

为构建和谐流通环境,降低社会现金流通总成本并防控风险,有必要强化大额现金管理,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加强公众大额用现引导。

鉴于各地经济金融情况各异,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是当前形势下推进大额现金管理的有效路径,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验证最佳的操作方案,逐步推广合理用现理念,为建立大额现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总体安排试点为期2年,先在河北省开展,再推广至浙江省、深圳市。

(一)落地实施阶段(2021年6月底前)。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大额现金管理先行先试方案》(见附件)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其中:2020年6月底前,试点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准备,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7月起,河北省开展试点;2020年9月底前,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浙江省、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大额现金管理信息系统接口准备(接口规范另行发送);自2020年10月起,浙江省、深圳市开展试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北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北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北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冀政函[2005]103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北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通知(冀政函[2005]10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我省金融风险,保障全省经济和金融稳步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河北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立河北省金融稳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郭庚茂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组长:赵世洪省长助理董经纬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金融办主任王景武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李蕴祺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局长成员:高卫兵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局长孙沛城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局长李小秋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副行长苏银增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甄新生省国资委副主任郭秀堂省财政厅副厅长魏平省委宣传部秘书长董云鹏省监察厅副厅长曹爱平省公安厅副厅长李继红省工商局副局长杨景祥省统计局副局长在防范和化解我省金融风险,维护我省金融稳定过程中,视情况请省法院协助。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办公室主任由李小秋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工作职责(一)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人民银行等有关金融稳定的工作部署;研究全省有关金融稳定的重大问题,制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全省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沟通金融稳定信息,统一政策,协调行动;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处置区域金融风险;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其他需要协调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协调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对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研究起草金融稳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起草制定维护金融稳定相关的政策措施,经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研究建立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协调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湘财预[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0〕107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代理支库):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现将省、市州、县市(指省直管县市区,下同)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收入划分(一)增值税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25%;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独立核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今后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2、其他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二)营业税1、铁路运营环节缴纳的营业税,除中央级收入外,其余为省级收入。

2、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3、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1.14•【文号】财行[2005]36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关于石家庄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办法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关于石家庄市工会经费代征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代征工会经费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河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冀工发〔2005〕50号)和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工发〔200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范围(一)全市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由市地税局全额代征工会经费。

(二)凡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均由地税局代征工会筹备金;个体经济组织经县(市)、区总工会认定后开征工会筹备金。

(三)下列单位暂不列入代征范围:1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我市25家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企业及其所属基层单位仍由市工会自收(企业名单附后);2按系统管理经费的省产业(局)工会所属基层工会(金融、保险、教育、邮政、移动、网通、电力、地质、铁路)经费仍由市工会自收;3已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不纳入代征范围。

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计提拨缴标准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的确认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的规定为依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财预[2008]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颁布时间:2008-1-1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已经被财预[2008]37号文件修正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内容(一)基本方法。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办字[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5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13日河北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责任,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落实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一)严格管理责任。

1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改安全隐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按规定报告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并严肃处理责任人。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配合)2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履行监控主体责任,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

对故意遮挡信号、破坏定位装置的驾驶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配合)(二)强化管理措施。

1运输企业录用驾驶人要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录入动态监控平台,并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不得聘用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有满分记录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所属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调离驾驶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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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配售出口黄金,黄金有关税收规定
【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财税﹝2000﹞26号
【发文日期】2000-09-28
【实施时间】2000-09-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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