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探索社区住院按床日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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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函[1994]116号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函[1994]116号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正文:----------------------------------------------------------------------------------------------------------------------------------------------------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函[1994]116号1994年11月18日)江苏、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报批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苏政发[1994]9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再次报请审批<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请示》(赣府字[1994]315号)收悉。

国务院原则同意《镇江市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和《九江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认为《实施方案》和《暂行规定》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精神。

请江苏省镇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按此方案于1994年12月开始实施。

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批复如下:一、关于亏损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问题。

亏损企业应努力克服困难,缴纳医疗保险金,使医疗机构能够对这些企业的职工继续提供医疗服务,不致影响社会的稳定。

亏损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以使职工的医疗保障社会化,实际上会减轻企业的负担。

亏损企业筹集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办法可在试点过程中探索。

二、关于私营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问题。

考虑到私营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先进行试点。

三、国务院重申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行属地原则。

所有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关于个人医疗帐户问题。

考虑到45岁以上的职工患病较多,但他们过去没有医疗帐户的积累,应在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初期,对他们有所照顾。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11.24
•【字号】苏价费[2008]366号
•【施行日期】2008.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病
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费[2008]366号)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你院《关于我院东院改造后病房楼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发[2008]52号)和《关于我院东院特需病房收费标准的报告》(院发[2008]53号)收悉,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5]213号)的规定,批复如下:
由于你院对东院住院病房进行了改造调整,同意你院改造后病房床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执行。

你院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诱导、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

接文后,请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附件二:。

镇江医保的「十个第一」

镇江医保的「十个第一」

镇江医保的「十个第一」范国富;孙荔;范馨【期刊名称】《中国医疗保险》【年(卷),期】2019(000)002【总页数】2页(P10-11)【作者】范国富;孙荔;范馨【作者单位】镇江市人社局;镇江市人社局;镇江市人社局【正文语种】中文1994年,国家出台《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选取镇江、九江作为试点城市,率先开展试点工作。

在不断改革探索的过程中,镇江市开创了中国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个第一,本文梳理了其中十个具有代表性意义的第一。

①第一个建立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1995年建立后,原享受半公费和半劳保医疗制度的职工子女、亲属,以及在校大学生等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为此,镇江市1999年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学生和少年儿童医疗统筹制度,2004年出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这项制度从建立之初,就坚持统筹城乡、一体运行的原则,对象涵盖无用人单位的所有城镇与农村居民,将原学生与少年儿童医疗费用统筹一并纳入运行。

2007年,镇江市调整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②第一个打通职工与居民医保通道,实施全民医保为打破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身份限制,2002年,镇江市出台《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医保制度建设将逐步由“城镇职工”向“全民”迈进,职工医保覆盖对象不再仅限于原城镇职工,全市有条件的乡镇、民营等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业主、雇员,以及城乡各类有条件的居民,均可以按规定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05年,镇江市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医保与城乡居民医保两个制度间的转接“通道”,侧重引导城乡居民由低层次医保向高层次职工医保流转。

③第一个建立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机制2000年,为缓解部分困难职工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问题,镇江市印发《城镇参保职工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主要对困难职工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后,须由个人自付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医保局《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医保局《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医保局《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9•【字号】镇政办发[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医保局《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8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医保局《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市医保局)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镇政发〔2007〕117号文,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医疗保险登记和管理第一条符合《医疗保险办法》第四条规定范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二条新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

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应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包括经办机构在社区设立的工作站点,以下通称医保经办机构,下同)办理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第三条城乡居民于每年10月15日至12月10日办理次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在校学生(包括入托、入幼的幼儿)每年9月份办理新学年参保登记。

春季入学的幼儿园学龄前儿童及大、中、小学、中专(技校)学生入学后办理登记。

第四条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办法(一)用人单位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在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参保,填报《镇江市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采集单位名称、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邮政编码、通信地址、E-MAIL地址、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法定代表人、行政区划、经办人、参保类别、参保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

江苏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收费 项目 编码 11 1101
110100001
110100001-a 110100001-b
1102
110200001 110200002 110200002-a 110200002-b 110200002-c 110200003
110200004
化验、特殊检查、治疗、 药物、血液


含内、外(含皮肤)、妇(不含宫颈 刮片)、五官等科的常规检查;写 影像、化验及特殊检查 总检报告
丙次
含来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
丙 公里
乙日 乙
三类 医院 苏南
1.00 1.50 1.00
14 9 6
6.50
100
35 8 2.00 6.00
三类 医院 苏中
1.00 1.50 1.00
乙 日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80
保留普通床位的,普通床 位另计价
乙 日 50 乙 日 8.00
50 8.00
50 8.00
50 8.00
50 8.00
50 8.00
50 8.00
50 8.00
50 8.00
丙次
副主任医师以上
丙 次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丙 次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丙 次 50
50
5.50
100
35 8 2.00 6.00
二类 医院 苏北
0.80 1.20 1.00
14 9 6
5.50

镇江市实施肺结核单病种定额付费的SWOT分析

镇江市实施肺结核单病种定额付费的SWOT分析

镇江市实施肺结核单病种定额付费的SWOT分析张思源;龙倩;蒋晖;胡红岩;贾欣欣;陈家应【摘要】目的:调查镇江市肺结核单病种定额付费的实施情况,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方法:进行集利益相关者访谈和医院常规数据收集,运用SWOT分析法对镇江市肺结核单病种付费进行综合分析. 结果:肺结核单病种付费的优势是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提高治疗依从性;规范医生诊疗行为. 劣势是服务包内项目限制多,患者需求受到限制;服务包外费用没有控制措施,控费作用有限. 机遇是新医改的支持和镇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 威胁是单独针对一个病种,影响医保公平性;政府补偿不到位,影响政策可持续性. 结论:镇江市拥有实施肺结核单病种付费的良好外部环境,未来要将重点放在财政持续投入、单病种服务包调整和医保信息系统建设上,进一步推进肺结核单病种付费的实施.%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ase-based payment for tuberculosis treatment in Zhenjiang city, to discover and solve existing problems.Methods: We employed a SWOT (Strengths, Weakness, Opportunities and Threats) analysis using data from key informant interviews, and hospital admission records of TB patients and health insurance reimbursement records.Results:Strength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case-based payment for TB treatment:reducing financial burden placed on TB patients, improving patients'adherence and standard-izing medical practice.Weaknesses: constraints of services package covered by case-based payment mechanism and lack of strategy to control medical expenditures occurred out of the package.Opportunity: multi-sectors cooperation in Zhenjiang under the on -going health system re-form.Challenges:perceived inequality in health insurance scheme designto target only one disease and insufficient government inputs in TB care. Conclusion: The environment of case-based payment for tuberculosis treatment in Zhenjiang is supportive.Ensuring sustainable government fi-nancial input in TB care, formulating a practical guideline and developing an efficient information system of medical insurance are the main focus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promotion of case-based payment policy in future.【期刊名称】《医学与社会》【年(卷),期】2016(029)001【总页数】4页(P77-79,85)【关键词】医疗费用;结核;SWOT分析【作者】张思源;龙倩;蒋晖;胡红岩;贾欣欣;陈家应【作者单位】南京医科大学卫生政策研究中心,南京,210029;昆山杜克大学全球健康研究中心,昆山,215316;镇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镇江,212003;南京医科大学卫生政策研究中心,南京,210029;南京医科大学卫生政策研究中心,南京,210029;南京医科大学卫生政策研究中心,南京,21002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323.2为减轻肺结核患者经济负担,规范肺结核诊疗行为,2013年江苏省镇江市出台了《镇江市调整肺结核患者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和提高保障水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镇政规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09〕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自费医疗的经济负担,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加的一种补充保险,其住院期间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依本办法的规定由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予以支付。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所有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参加离休人员医疗统筹的离休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缴纳标准:在职人员为年工资总额的0.3%;退休人员为年退休金总额的0.3%;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离休人员为上年省社平工资的0.3%。

缴费比例(标准)将根据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制度运行的需要,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五条参保人员缴纳的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月1日前统一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全额代扣。

伤残军人、离休人员的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划扣后,分别由原渠道补足至原政策规定的年均额度。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镇政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镇政发〔2011〕3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促进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和省政府2011年医改目标责任书,结合市情实际,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全市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总体要求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预算调剂、运行一体”的原则,统一全市医疗保险主要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公平性,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统一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流程和定点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统一全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全市医疗保险市民卡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在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风险调剂金管理制度,增强基金的保障和抗风险能力。

到2011年底,实现全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12年,全面实现本市区域范围内的异地就医“一卡通”。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一)统一政策标准。

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

各辖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各项医保的经办工作。

(二)统一待遇水平。

从市级统筹实施之日起,全市统一执行“三个目录”,并按各项规定的标准、支付范围和管理办法统一执行。

作为过渡,个别待遇标准可在执行全市统一政策的基础上,暂由各地根据基金平衡原则自行确定支付比例。

(三)统一经办管理。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市级统筹的要求,切实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对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减少经办和信息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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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探索社区住院按床日付费
佚名
【期刊名称】《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江苏省镇江市人社局日前出台《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暂行办法》,将探索实行按床日付费,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该《办法》将从2013年元旦开始实施,涉及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丹徒区4个市区的参保人员。

《办法》根据市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费用分析等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为3类,同时将住院患者分为手术病人、急危重病人、肾脏疾病病人、儿科病人、非急危重病人等几类,在对前两至三年市区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病人病情、住院治疗天数、住院费用进行统计、分析和测算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类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同疾病分类的住院床日付费标准。

《办法》要求,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将没有入院指征病人收住入院,参保人员已出院但未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继续产生医疗费用,故意延长疗程等,一经查实,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总页数】1页(P46-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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