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镇江市妇幼保健院为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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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4.09•【字号】苏卫基妇[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7号)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是指对胎儿可能患有的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进行诊断及筛查。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1、开展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2、开展与产前诊断相关的遗传咨询;3、开展常见染色体、神经管畸形、超声下可见的严重肢体畸形等的产前筛查和诊断;4、开展常见单基因遗传病(包括遗传代谢病)的诊断;5、接受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需要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的转诊;6、开展对引产胎儿进行尸检及相关遗传学检查。

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严格掌握产前诊断的适应症,加强质量控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在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中,要坚持知情选择原则。

发现胎儿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孕妇,由孕妇及其亲属自行选择处理方案,签署知情同意书。

涉及伦理问题的,应交医疗保健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四、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已经确诊的阳性病例,要进行跟踪观察;对确诊有困难的病例,要及时转诊。

产前诊断书须由2名以上执业医师签发。

不得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医学上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须转诊到我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进行。

五、拟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原则上每个省辖市规划设置一所。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08•【字号】苏卫社妇[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核发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卫社妇〔2008〕2号)南京市卫生局:你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卫基妇〔2008〕7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核发《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卫生部门对托幼机构负有业务指导、监测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因此,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检测和监督管理。

根据2003年我厅与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19号),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是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复核审验托幼机构举办资格的依据之一,而非行政许可。

二、关于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实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依法从事母婴保健工作范围内的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等专项技术服务,必须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苏卫社妇[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11〕1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切实做好全省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10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有关标准的通知》(苏卫综合〔2011〕4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绩效考核工作的认识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是科学评价妇幼保健机构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是督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履行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的有效措施,对强化妇幼保健服务的公益性质,促进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的落实,提高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把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作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监管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对具有医疗职能的公共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部署要求,以绩效考核为手段,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服务,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更好地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绩效考核工作的要求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是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的工作制度,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考核原则,对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和逐级考核的办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对照绩效考核标准,全面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对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全面复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备案;省对各市按妇幼保健机构总数10-20%的比例进行抽样复核。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全省首批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苏卫基妇[2004]26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全省首批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苏卫基妇[2004]26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全省首批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全省首批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机构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4〕2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单位: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依法加强我省产前诊断(筛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工作。

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要求,经各市申报、省审核验收,确认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等14家医疗保健机构为我省首批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机构。

希上述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作出贡献。

附件:江苏省首批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江苏省卫生厅
二○○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首批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1、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江苏省人民医院河西分院)
2、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3、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4、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
5、南京市鼓楼医院
6、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7、无锡市妇幼保健院
8、徐州市妇幼保健院
9、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10、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11、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
12、淮安市妇幼保健院
13、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14、南通市妇幼保健院——结束——。

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制度

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制度

产前筛查技术管理、转诊、追踪制度XXX制定了产前筛查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以规范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防治胎儿出生缺陷,促进产前筛查技术应用。

具体措施包括:一、产前筛查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培训,报备备案。

二、履行产前筛查告知,以知情选择、孕妇自愿的原则进行,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

三、规范阳性病例转诊,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签订转诊协议,保证高危可疑病例得到后续诊断。

四、加强阳性病例随访,落实产前筛查随访制度,对高风险孕妇进行跟踪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五、建立产前筛查技术档案,纳入产前诊断的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技术规范。

六、强化筛查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室内质控,参加机构间实验室能力比对试验、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

七、八、加强产前筛查技术指导,对产前筛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与质量控制,承担产前筛查技术人员的培训、进修和继续教育工作,定期评估筛查效果并提出改进意见。

九、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检查,促进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提高产前筛查率,规范产前筛查技术服务。

产前筛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信息统计、报告、分析也十分关键。

产前筛查信息已经成为国家法定统计报告信息,因此产前筛查机构应当加强产前筛查数据信息的统计、报告工作。

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将筛查结果、阳性率、阳性病例、假阴性病例等情况报告签订转诊协议的产前诊断机构。

产前诊断机构也要统计和分析产前筛查、诊断技术服务的有关信息,并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

附件中的江西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试行)是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基本条件、标准、技术规范文件和《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的。

该标准主要包括组织设置和人员要求两部分。

在组织设置方面,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成立产前筛查管理组织,由分管院领导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和信息档案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卫社妇[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通知(苏卫社妇〔2012〕30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为认真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母婴健康,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助产技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节育技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确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内容,是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以及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意识,把加强相关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与管理作为妇幼卫生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建立基础管理档案和常态化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模式,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加强《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规范、有序开展。

二、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监管行为一是严格依法准入与监管。

《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各项母婴保健技术的准入与监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和程序要求,认真执行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和人员的准入管理,从源头杜绝非法执业现象发生。

关于县妇幼保健院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请示

关于县妇幼保健院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请示

**妇保[2019]03号关于***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请示***卫健委:***妇幼保健院是集医疗保健、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建筑面积3680平方米,核定床位80张,开放30张。

2018年全院门急诊6万余人次,年出院病人600余人次。

技术力量雄厚,设备齐全,具有完善的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我院产科有医护人员40人,副主任医师1人,主治医师10人。

妇、产科共有30张床位。

妇产科每年门诊达5万余人次,分娩达600余人次。

有2人已参加产前诊断及筛查的培训与进修。

我院儿科及新生儿科有医护人员10人,主治医师1人,医师2人。

儿科及新生儿科共有5张床位。

有1人已参加产前诊断及筛查的培训与进修。

(一)设备配置基本要求(二)业务用房(三)技术水平1、具有遗传咨询的能力。

2、具有开展血清学标记免疫检测技术的能力。

3、具有对常见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作出风险率估计的能力。

4、具有对常见的胎儿体表畸形及内脏畸形进行影像诊断的能力。

5、具有相关健康宣教的能力。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确保优生优育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照江西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的通知附件要求,我院在人员、科室设置、设备方面,都已具备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条件。

为了进一步方便我区广大孕妇接受产前筛查,弥补我区产前唐氏筛查空缺,同时拓展我院产前筛查服务项目,特申请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妥否,请批复。

附:***县妇幼保健院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县妇幼保健院 2019年2月11日**县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印发附件:**县妇幼保健院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一、人员岗位职责产前筛查工作人员行为准则1、应具备从事产前筛查技术要求的资质和相应条件、专业能力和经验,熟悉产前筛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严格按照有关各专业流程和方案工作。

非本机构人员不得在本机构从事产前筛查技术。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苏卫基妇[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7〕5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法加大治理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有效遏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决定在全省开展“两禁止”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两禁止”专项检查重要性的认识人口结构是人口安全的重大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导致总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对婚姻家庭结构、劳动力结构、消费结构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开展“两禁止”专项检查,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维护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组织广大卫生工作者深入学习中央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两禁止”专项检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开展“两禁止”专项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两禁止”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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