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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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 规范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中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委〔2006〕2 号) 等有关法规和文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的企业负责人及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包括:在监管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和注重业绩原则;(三)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履行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知识;(三)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诚信廉洁, 勤勉敬业, 团结合作, 职业素养好,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四)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还应具有战略决策能力, 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利益,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经营管理者还应具有强烈的市场意识, 熟悉国内国际经济运行规则, 在生产经营、资本运作等方面有较强能力;(六)党务领导人员还应熟悉经营管理, 能够围绕企业经济工作有效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代表和维护党和群众利益。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9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9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9 ≡-≡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滓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019年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版]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SE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在选拔任用管理人员时的操作。

二、选拔任用程序1.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 选拔任用程序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和考察等环节。

3. 资格审查阶段,应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对应聘者的资格进行审核。

4. 笔试阶段,应采用科学、公正的方式进行笔试,考查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5. 面试阶段,应由专业人员组成面试委员会,对符合笔试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评估。

6. 考察阶段,应对面试合格的应聘者进行调查,了解其工作经历、绩效和职业道德等情况。

7. 综合以上环节的评估结果,确定最终的选拔任用人选。

三、选拔任用标准1.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时,应结合岗位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确定相应的岗位要求和人才素质标准。

2.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注重专业素质、实践经验和综合能力的综合评价。

3.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和人才素质标准,综合考虑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工作成绩和能力等因素。

4.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应遵循适应企业发展需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四、任职职责和评估1.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后,应明确其具体的任职职责和权限。

2. 任职过程中,应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工作评估和能力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3. 任职期满后,应进行综合评估,确认是否继续任职或进行调整。

五、监督与纪律1.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程序和结果应接受监督,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公开。

2. 对违反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纪律处分。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操作要求一、制订方案,进行民主推荐(一)组成工作组,拟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1、召开民主推荐动员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由所在单位提供参会人员花名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花名册。

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单位人数较少则可全体人员参加。

2、组织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表见附件1、2、3,谈话推荐表见附件4)。

3、工作组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4、工作组将推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门研究后向党委汇报。

二、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干部考察(一)组成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成立2人以上的干部考察工作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考察组要由思想政治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二)沟通意见。

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考察预告。

考察前须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附件5);(四)进行考察;1、召开会议,确定参会人员范围,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

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附件6《民主测评表》),填写《干部民主测评汇总表》(附件7)。

2、组织个别谈话,详细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情况,征求谈话人对被考察对象拟任职的意见。

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及直属(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整个谈话过程须在封闭室内依次单独进行,并形成谈话记录(附件8)。

3、征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纪检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计生部门等各方意见,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附件9),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附件10)。

除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方式外,还可结合实际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一并进行。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干部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选拔、考核评价、职务聘任、待遇分配、纪律处分等管理,以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一般而言,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明确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标准和条件,确保干部人选的公正和合理,防止任人唯亲、权力寻租。

2. 干部培养选拔制度:建立健全干部培养选拔机制,通过培训、交流、挂职等方式提高干部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3. 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科学、公正、客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对干部的业绩、能力等进行评估,为干部的晋升、奖惩提供依据。

4. 职务聘任制度:明确干部职务的聘任程序、标准和条件,确保职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待遇分配制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干部待遇分配制度,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6. 纪律处分制度:建立国有企业干部纪律处分制度,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国有企业干部队伍的纪律和形象。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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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效、群众公认原则;(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五)依法依规管理原则;(六)工作需要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但不限于下列前提条件:(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第五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第六条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管理员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1)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一、制订方案,进行民主推荐(一)组成工作组,拟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1、召开民主推荐动员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由所在单位提供参会人员花名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花名册。

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单位人数较少则可全体人员参加。

2、组织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表见附件1、2、3,谈话推荐表见附件4)。

3、工作组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4、工作组将推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门研究后向党委汇报。

二、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干部考察(一)组成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成立2人以上的干部考察工作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考察组要由思想政治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二)沟通意见。

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考察预告。

考察前须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附件5);(四)进行考察;1、召开会议,确定参会人员范围,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

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附件6《民主测评表》),填写《干部民主测评汇总表》(附件7)。

2、组织个别谈话,详细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情况,征求谈话人对被考察对象拟任职的意见。

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及直属(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整个谈话过程须在封闭室内依次单独进行,并形成谈话记录(附件8)。

3、征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纪检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计生部门等各方意见,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附件9),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附件10)。

除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方式外,还可结合实际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一并进行。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

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一、导言国企是国家重要的经济主体,中层管理人员是企业的中流砥柱,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确立科学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办法,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

本文旨在探讨国企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管理的相关内容。

二、选拔原则1.人才战略导向:坚持人才第一的发展思想,以人为本、注重挖掘潜力、有性格、有实绩、有创新能力的人才。

2.公正公平:依据客观标准,重视竞技环节,确立公平公正的选拔标准,坚决杜绝一切与人事有关的不正之风。

3.激励机制:通过制定激励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提高国企的竞争力,创造更多的价值。

4.兼顾方案: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选拔方案,既能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又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5.晋升制度:建立完善的中层管理人员的晋升机制,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以及个人绩效、职业素质和能力进行评估、考核和晋升。

三、选拔程序1.岗位需求分析根据企业的业务需求和管理需要,对中层管理岗位进行分析,确定人员需求。

2.人才选拔与申请企业内部发布中层管理岗位招聘信息,并对符合条件的内部人员进行初步筛选,择优推荐;对没有内部人员适合的岗位进行外部招聘。

3.考核与面试面试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宽广的视野和高度的情商。

以面试、绩效考核、能力测评等多维度手段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选拔具有岗位职能所需的管理能力、协作能力、判断力和应变能力的人才。

4.建立备选名单根据面试和绩效考核结果,将合格的人才列入备选名单,并与上级主管沟通确认。

5.任职与培训根据人才选择及上级主管意见,向候选人发出录用通知,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打磨和培训,发挥其最大潜力,成就企业与自身之长。

四、选拔标准1.品德高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自律,有良好的社会健康心态。

2.业绩突出:业绩口碑好,工作出色,实现量化目标、创造高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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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严管理干部的若干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前提条件:
一)因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调动和升降等引起岗位空缺;
二)经上级批准,企业内设机构改革调整引起岗位空缺;
三)因企业长远发展需要,搭建人才梯队,或专业职位紧缺;
四)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上级定岗定编调整等其他情况。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道德品行好;
二)履职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有胜任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勤勉尽责,群众公认,清正廉洁;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基本资格:
一)管理员
1.一般从管理员层级后备人才库中选拔。

2.本科及以上学历。

3.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引进的第一学历为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副主管
1.一般从副主管层级后备人才库中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管理员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主管
1.一般从现任副主管岗位管理人员中根据履职表现择优选拔任用。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一般应具有副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
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副主管和管理员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中层副职
1.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未满
3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主管和副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中层正职
1.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满2年
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和主管岗位累计6年以上工作经历。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为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中层职务的提任应符合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要求。

根据第七条规定,管理人员的提拔任用应逐级提拔,但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时,可经过企业党委研究并报上级批准同意,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八条规定了破格提拔企业管理人员的条件,必须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度高。

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不能在任职年限内连续破格,也不得越过两级提拔。

第三章明确了选拔任用的方式,包括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和市场化选聘。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要按照规范程序执行,包括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聘任等步骤。

同时,还要加强任前廉洁把关,进行任前和廉政谈话,并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强调了企业选人用人的基层导向,注重使用后备干部。

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最后,第十六条规定了企业科学设置各层级管理岗位的原则,包括合理确定岗位职数和限制部门中层职数不超过部门数量的2倍。

企业必须在核定的管理岗位职数内进行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

第十七条规定了管理人员的任职制度,聘期为3年,任期满后经考核结果为称职的可以续聘,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则解聘。

首次任职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以正式任职,基本称职的可以延长试用期半年,不称职的则免去试任职务,恢复原职级或岗位。

第十八条要求企业健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科学制定培训计划,拓展培训渠道,有计划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思想政治素养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与水平。

第十九条强调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突出考核评价其履职情况以及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情况。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培训、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薪酬分配等政策和要求,进一步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挂钩相结合的管理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强化管理人员日常管理监督,探索建立管理人员实绩档案和探访群众口碑,重视掌握个人重大事项和8小时内外表现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

第二十二条推进管理人员轮岗交流,中层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2个任期(6年)的,一般应当进行轮岗。

第二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时,原则上应当退出现职岗位。

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不得在本企业及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提前退出现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附则中规定,若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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