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江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条例范文

江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条例范文江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与卫生事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职业卫生管理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非职业病因素的职业病;(二)全员参与:职业卫生管理是全员参与的大事;(三)综合治理:职业卫生管理应当与工程、技术、管理等相结合,制定全面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四)科学民主:职业卫生管理应当依据科学知识和技术,按照法律规定,赞同民主原则。
第四条职业卫生管理的任务:(一)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二)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加强职业卫生技术培训;(四)加强职业病预防,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水平;(五)加强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水平;(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的职业卫生意识。
第二章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制,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代表共同参与。
第六条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组建专职职业卫生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和执法咨询业务,并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人员。
第八条职工应当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权益,提供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第九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包括空气质量、噪声、有害物质等的监测,确保劳动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给劳动者和企事业单位,保障其监督和控制工作的进行。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监测与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企事业单位卫生监督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浅析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策略

和 教育 , 就 了一 批 国家 的 栋 梁之 材 。 在 拔 、 理 、 用 等 各 个 方 面 , 持 教 育 与 管 述 廉 、 造 但 管 使 坚 民主 评 议 、 谈话 诫 勉 、 主生 活 会 、 民 领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些 党 员干 部 经 不 住 金 理 、 一 自律 与 他律 相 结 合 , 促领 导 干 部 常 修 导 干 部 重 大 事项 报 告 和 经 济 责 任审 计 等 制 督 钱 和利 益 的 诱 惑 , 落 腐 化 , 污 受 贿 , 堕 贪 渎 为 政 之 德 , 思 贪 欲 之 害 , 怀 律 己之 心 , 常 常 度 , 入 推 行 党 务 公开 、 务 公 开 、 务 公 深 政 村
将 道 关 心 干 部 、 护 干 部 、 护 干 部 的 务 实 举 效 的教 育形 式 , 法制 教 育 、 德 教 育融 于 织 监 督 与 法 律 监 督 结 合起 来 , 专 门 机 关 保 爱 把
措 。 们 党 历 来 十 分 重 视 干 部 队伍 的 培 养 我
各项 业 务 工 作 之 中 , 穿 于 干 部 的培 养 、 贯 选 监 督 与 群 众 监 督 结 合 起 来 , 格 执 行 述 职 严
第 一 , 好 思 想 教 育 这 个 基 础 。 源 头 抓 从
阶 段 党 中 央 对 反 腐 败 总 体 形 势 的 基 本 判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工 作 。
制度 化 、 范 化 轨 道 。 规 重 程 度 的 亲 身 感 受 , 腐 败 工 作 仍 然 任 重 上 防 范 职 务 犯 罪 的 发 生 , 须 首 先 抓 住 教 化 、 反 必
职 侵 权 。 家 工作 人 员 犯 罪 , 别是 领 导 干 国 特
党 了和 人 民 的 血 肉联 系 , 时 也 毁 了一 批 同
环太湖地区廉政文化与廉政建设———以常州为例

环太湖地区廉政文化与廉政建设———以常州为例董丽英1曹东明21.常州市委党校;2.常州市钟楼法院执行局【摘要】本文结合近年常州廉政建设情况,从廉政文化的角度对环太湖周边城市廉政建设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论证,对于目前廉政建设的成果、存在的完善空间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提出廉政建设和廉政文化的新思路,以期对科学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常州廉政文化与廉政建设十二五是环太湖地区转型升级、向现代化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打造高效廉洁的干部队伍,为地区发展保驾护航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近。
中央要求对全国公务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中组部也提出对各层级干部分类别进行德的考核的意见,廉政做为公职人员道德考核的首要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意义尤为突出。
近年来常州廉政工作的重点便是结合常州廉政建设实际情况,加强廉政文化设,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本文仅就其背景及措施进行初步探讨。
一、全市职务犯罪案件发展的基本趋势1.权钱交易型犯罪仍占主导地位。
随着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健全,贪污、挪用等侵财型职务犯罪将日趋减少,而权钱交易型的贿赂犯罪将进一步增多。
从近年案件来看,贿赂犯罪案件数量稳中有升,始终高居各类职务犯罪案件之首。
可见,权钱交易已渗透到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只要有权力存在而又缺乏有效监督的岗位都存在职务犯罪的风险,传统意义上的高风险行业和岗位正逐渐淡化,一些以前被查处人数较少的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也会有所上升。
2.渎职侵权型犯罪日趋突出。
渎职侵权型犯罪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乱作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问题。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都出台了加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决定,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可以预见,一些渎职侵权案件将会得到有力查处,惩治和预防工作的成效将日益显现。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的基本趋势,一是行为人从过去的疏忽过失、不作为状态转变为积极追求、乱作为,单一渎职犯罪演变为渎职和受贿犯罪相互交织。
预防职务犯罪之我见

预防职务犯罪之我见摘要: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腐败形式,其产生原因复杂,危害巨大,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对其预防和遏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原因;危害;防治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法应受处罚的各种行为。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典型、特殊的严重腐败形式,近些年在我国处于易发、高发态势,呈现出主体多元、手段隐蔽、形式智能化的特点,其危害巨大,为全党全社会所密切关注。
为了更好地预防,减少乃至杜绝职务犯罪,必须对其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一、职务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表现形式(一)职务犯罪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当下职务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因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因此,”从事公务”应是职务犯罪的身份特征。
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具有”从事公务”身份才能构成职务犯罪主体,这是职务犯罪对身份的要求。
第二,职务犯罪行为人必须是基于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这是职务犯罪对主体主观罪过的要求。
第三,职务犯罪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责所赋予的权力实施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这是职务犯罪对行为客观方面的要求。
第四,职务犯罪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破坏了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这是职务犯罪对行为侵害的客体的要求。
(二)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行为,与其本人职务密切相关,突出地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
既可以是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直接权力,也可以是利用本人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既可以是利用现在职务上的便利,也可以是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或是利用将来(尚未担任的、但是即将担任的)职务上的便利。
二是滥用职权。
具体表现为违规行使职权或是违规超越职权。
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以权谋私、以职务换取不正当好处的私下交易是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
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标语(完整版)

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标语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标语阅读人次: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2016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大力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
我局结合实际,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预防了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为推动全局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党组重视,机构健全,目标明确,是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
为做好本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我局党组始终坚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紧、抓好、抓实,成立以党组书记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
按照《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及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2016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点,把单位目标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个人权利职责与工作人员的年终考评结合起来,全面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
二、狠抓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自律意识要想从根本上堵塞职务犯罪的渠道,必须要在抓好干部思想教育、使全局人员真正认清职务犯罪严重后果上下功夫。
从教育入手,引导全局干部职工树立执法为民、廉洁执法的职业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我们的做法一是坚持廉政建设早课制度,进一步提高廉政早课质量。
我局坚持每月第一个星期一上班前,全局以各部门为单位,花二十分到半小时时间,以党风廉政建设结合预防职务犯罪为内容,以全体职工为对象,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活动。
二是继续开展对中层以上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谈话活动,这项活动针对性比较强,由于是一对一的开展,可以更有针对性的进行沟通、教育、交流,谈话前,纪检组都要发通知,被谈话人要进行相应准备,党组同时针对一些干部的特殊情况提出相应要求,谈话活动的开展,使我们对干部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更具备了针对性,有效地防范了不安定因素,提高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效果。
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

江苏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条例(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和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指导下,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范、标本兼治的原则。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考核。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本省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保密以及教育、科技、民族宗教、外事、商务、网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相关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工作会商、联合督查。
第六条公民应当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一)保守国家秘密;(二)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三)发现间谍行为或者线索,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保密等机关、组织报告;(四)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五)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2

职务犯罪案例分析(二)——从易善玲案谈女性职务犯罪预防一、案情介绍易善玲,女,原中共江苏省溧水县人大副主任。
2010年6月18日,被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
其丈夫张世龙作为共犯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腐败经历:在易善玲堕落轨迹中,溧水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董事长吴某扮演了重要角色。
法院认定易善玲受贿的192.7万元中,吴某就“贡献”了161.2万元。
在掌控A公司之前,吴某并不知名,正是2001年下半年A公司的改制,让他有了施展拳脚的机会。
A公司原先是永阳镇的集体企业。
当时A公司名义上的“一把手”是时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某,得知公司要改制后他马上表示出兴趣。
不过,王某很快就发现,吴某早已得到了领导的认可,被内定为A公司改制后的负责人了。
王某经过别人“提醒”,去找时任永阳镇党委书记的易善玲,给她送去了5万元现金。
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不久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被更改为吴某,王某只好认输。
后来,他自己出来组建新的开发公司,靠着易善玲的帮忙,也做了不少项目。
女儿买房老板出手百万这次蹊跷的改制,让吴某与易善玲之间的关系突飞猛进。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A公司遇到困难时,吴某都会想到找易善玲帮忙。
2001年下半年,A公司买到了一块地要开发项目,可是公司缺少土地出让金,易善玲想办法从镇里借了90万元,让A公司顺利开工。
同一年,易善玲接受吴某的请托,出面与溧水县政府协调,形成了一个会议纪要,让A公司得到了88亩土地的开发权。
吴某深知这样的关系是需要“维护”的。
从2001年到2004年,他每年春节都会给易善玲拜年,同时送上1万元红包。
易善玲的女儿出国留学前,吴“资助”了10万元学费。
2005年,易善玲的女儿从外国留学归来,每年的春节两家人都在一起吃饭,他每次都给她女儿2万元压岁钱。
易善玲的女儿回国后在上海定居发展,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在易善玲的办公室里闲聊。
易善玲抱怨说,“上海房价太高了,为给女儿买房都要找亲戚凑钱。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doc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14 年 11 月 27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 1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治安保卫重点第七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渡口、跨江大桥、越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地铁、轻轨、公交、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企业;(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四)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运营单位,水、电、油、─2─气、热力等生产、输送、供应企业;(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实验、销售、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实验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大型生产性工业企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等生产、加工企业;(十二)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者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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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6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
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与职务有关的犯罪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