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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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一级法人体制,保障我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客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审批授权管理。

第三条我行的授信授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逐级授权;责权一致,差别授权;循序渐进,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授信授权包括对一般风险、高风险和低风险业务的授信授权。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信业务为低风险业务:1.抵质押物为现金类或我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保证(银行类金融机构须在我行同业授信名录内,且在同业授信额度内);2.担保能全额覆盖我行债权(包括本息和手续费等);3.担保不存在法律瑕疵和政策风险。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为高风险业务:1.根据监管部门规定需总行审批的业务;2.我行信贷政策需从严管理的行业或授信类型;3.结构复杂或授信期限较长的授信产品;4.经总行认定需归入高风险业务的。

(三)除上述之外的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四)低风险业务、高风险业务范围由总行定期下发。

- 1 -(五)低风险业务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授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第五条关联交易的授信授权对于符合银监会定义的关联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100%保证金授信以及全额关联方本身定期存单质押、国债质押等低风险业务除外),我行实行先审批授信、再进行额度领用的方式。

具体参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总行事业部、直属支行及符合一级机构要求管理的其他子公司。

第二章授信授权形式第七条授权形式包括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第八条直接授权直接授权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总行将授信审批权限直接授予一级分支机构、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行其他有权审批人行使的行为。

客户信用档案与管理制度(3篇)

客户信用档案与管理制度(3篇)

客户信用档案与管理制度一、引言客户信用档案与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管理客户的信用风险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档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客户信用档案与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降低坏账风险,提高资金回收效率,维护企业的良好信誉和稳定运营。

本文将从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客户信用评估的方法和标准、客户信用管理制度、客户信用风险控制等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二、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1.客户信用档案的基本内容客户信用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估报告、信用授予记录、信用使用情况、信用违约记录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

(2)信用评估报告是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包括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信用额度确定等内容。

(3)信用授予记录是记录企业向客户授予的信用额度、授信日期、授信方式、担保方式等信息。

(4)信用使用情况是记录客户在信用期限内的还款情况、逾期情况、利息计算等。

(5)信用违约记录是记录客户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包括是否逾期还款、是否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用等。

2.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流程客户信用档案的建立流程主要包括信息收集、信用评估、信用授予、信用使用、信用违约记录等几个环节。

(1)信息收集:企业需要收集客户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可以通过客户自己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数据查询、合作伙伴的推荐等方式获得。

(2)信用评估: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结合企业内部的信用评估模型和评估标准,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信用等级和信用额度。

(3)信用授予: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信用评估结果,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客户授予一定额度的信用,并签订相关的信用合同。

(4)信用使用:客户在信用期限内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按照约定的方式和用途使用信用额度。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

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1、授信主体的统一。

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2、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

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

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

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授信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授信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授信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向其提供一定金额、期限和利率的贷款或其他信用业务的合同。

授信合同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满足社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授信合同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二、授信合同的法律性质1.授信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授信合同中,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客户作为债务人,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因此,授信合同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质。

2.授信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授信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授信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3.授信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授信合同中,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利息作为对价,以获取资金支持。

因此,授信合同具有有偿性的法律特征。

三、授信合同的法律规定1.授信合同的主体(1)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贷款、结算、支付结算等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客户:客户是指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授信合同的订立(1)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包括客户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

(2)金融机构与客户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授信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3)授信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

3.授信合同的效力(1)授信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授信合同的内容,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3)客户应当按照授信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4.授信合同的履行(1)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授信合同的约定,向客户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业务。

(2)客户应当按照授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还款。

(3)金融机构有权对客户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客户按时还款。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对融资需求不断增加。

银行是提供融资服务的主要机构,其中授信业务是银行最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然而,银行授信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加强管理。

因此,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述银行授信审批是指银行评估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额度和条件,并书面通知客户接受的过程。

授信审批管理是银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基础。

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是银行制定和实施授信审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控制授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和质量。

二、内容银行授信审批管理办法应包含以下内容:1. 授信审批流程授信审批流程应明确各流程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各个环节之间的配合关系。

具体流程包括:授信申请、资料审核、风险评估、审批决策、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授信签约、用途监控和风险评估等环节。

2. 授信申请要求授信申请要求应当详细列明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和材料,包括客户基本资料、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用途及担保等。

3. 授信风险评估授信风险评估是授信审批的核心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银行应制定评估标准和方法,包括客户信用风险评级、资产负债表、经营状况、现金流量、担保情况等方面的评估指标,并制定评估流程和程序。

4. 授权授信审批权力银行应当制定授权授信审批权力的规定,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授信审批权力和掌握审批权力的条件和限制。

同时,应当建立授权授信审批工作记录。

5. 客户准入和退出银行应制定客户准入和退出的规定。

客户准入应当明确客户申请获批后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并规定对于不具备准入条件的客户,应当如何处理。

客户退出应当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如何终止授信关系:客户自行退出、授信到期、违约等情形。

6. 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是授信审批环节的重要保障。

银行应当明确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的流程、程序和要求,规定内部审查和整改要求的时限和方式。

7. 控制授信使用风险银行应当规范监控授信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授信资金用途符合授权要求和客户合法用途。

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提高审查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我行将授信审批权限分别授予机构和岗位。

(一)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总行信审会)为我行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审议决定全行重大授信业务。

(二)一级分支机构信用审批委员会为信用审批的决策机构,根据相应的受权权限,审议决定分行辖内授信业务。

(三)专业信用审批委员会(简称简易信审会),作为支行级的信用审批决策机构,在受权范围内,审议决定小企业授信业务。

(四)有权审批人是指根据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和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在受权范围内可以独立行使审批权限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相关概念参见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我行授信审批权限判断规则为:(一)低风险业务按授信名义金额判断审批权限;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二)单一法人授信客户(包括集团)的一般风险业务,按其在我行的授信风险总敞口判断审批权限;具体计算参照我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执行;(三)自然人申请的个人类授信业务,以单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和我行已向其提供该品种贷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判断授信审批权限;不同品种的贷款金额不累加计算;(四)高风险业务不再区分业务条线,按照高风险授信审查审批流程,由有权机构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机构包括总行下辖经营部门、总行事业部下辖业务团队、一级分行下辖支行/经营部门。

第二章授信审批模式第六条我行的授信审批模式分为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和有权审批人个人审批两种模式。

第七条信用审批委员会集体审议审批模式,即根据我行的授信授权要求,在相应的受权权限内,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以集体表决方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审批决策的模式。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年版)

附件统一授信管理办法(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工作,完善统一授信管理机制,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

包括本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以及互联网金融、债券投资、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和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二章统一授信基本原则第四条本行在授信管理过程中应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基本授信制度。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本行授信审批部或信贷审查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原则上不得由不同部门分别对客户或授信品种进行交叉授信。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即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管理。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即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本行的授信对象。

第五条本行授信按不同主体、业务品种、管理要求等进行分类,原则上按下列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

(一)按对象分为个人客户授信、法人客户授信。

(二)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三)按授信管理要求分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

1.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指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在对授信申请客户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担保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授信审批程序核定的本行能够且愿意在一定期间内为授信客户提供的授信业务的最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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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我行个人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相关产品业务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我行认可的方式向我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在不超过授信有效期和可用额度的条件下,授信申请人可向我行多次申请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或申请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的业务。

可用额度是指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用于发放贷款,或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

可用额度=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已发放贷款余额+额度项下已核准创富融通卡等其他个人授信业务的额度)第三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遵循“综合受理、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原则。

(一)综合受理是指客户有多种用途的融资需求的,我行可综合一并受理。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只办理一次担保手续。

(二)循环使用是指在审批意见允许的前提下,在授信有效期限和授信额度内,客户可循环使用该额度。

(三)随借随还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内,对于可循环额度客户可根据资金状况随时申请使用及归还该额度。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可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分为以下几类:(一)具备消费性贷款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二)具备创富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三)具备创富融通卡业务需求的个人客户。

第五条授信申请人的准入条件如下:(一)授信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各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在我行的相关客户准入条件。

如客户不符合我行某项具体业务相关客户准入条件的,则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二)申请人以信用方式向我行申请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须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客户准入条件。

第三章授信担保方式第六条授信对象原则上应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方式,具体要求以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对于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客户,可采用信用方式申请。

第四章授信用途、额度及期限第八条授信用途(一)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贷款可用于个人生产经营、装修、建房、购车、购买商业物业(含商铺、写字楼、公寓)、购物消费(含购买家私、电器、高档消费品等)、旅游、本人或子女出国留学等合法的个人经营与个人消费用途,购住房用途除外。

贷款不得用于投资股市等违反国家信贷政策的领域。

(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创富融通卡必须仅用于消费。

第九条授信额度(一)额度的确定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应根据申请人家庭正常消费需求和所控制经营实体正常生产经营投资活动所需的合理资金需求(如有生产经营性贷款需求的)、现金流情况、还款能力以及担保能力等各方面综合确定。

(二)额度的组成个人综合授信额度=额度项下创富贷款额度+额度项下消费性贷款额度+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额度(三)“超抵贷”业务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综合抵押率按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权限规定的抵押率执行。

对于超出我行一般抵押率标准的(即“超抵贷”),经综合分析客户资质、风险实际情况,且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按照按抵押类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

1、对于申请人符合我行创富贷款管理办法关于“超抵贷”业务的相关规定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按照创富贷款“超抵贷”标准执行;2、对于申请人属于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列明的A类客户的,且抵押物为住房、别墅、商铺、写字楼、标准厂房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最高可为90%(其中厂房、别墅最高为80%);3、对于申请人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中列明的B类客户的,且抵押物为住房、别墅、商铺、写字楼、标准厂房的,其总额度对应的综合抵押率最高可为100%(其中厂房、别墅最高为90%)。

(五)对于采用信用方式申请的客户,其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应按照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条授信期限(一)抵押类1、所有抵押类业务(含“超抵贷”)授信期限加抵押房产已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0年,授信到期日不得晚于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日。

2、抵押类业务(不含“超抵贷”)授信期限最长为8年。

对于具有长期稳定租金收入(指承租期限不短于授信期限且租金基本能覆盖贷款供款额)且我行能够控制租金来源的,或房屋抵押率较低(住房抵押率≤50%、商用房抵押率≤40%)、抵押物有强流动性的抵押类业务,授信期限最长可为10年(含)。

3、“超抵贷”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为5年。

(二)保证类。

保证类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如申请人符合我行优质客户个人信用贷款准入条件的,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信用类。

信用类业务授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五章额度项下业务基本要求第十二条额度、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额度项下的各具体授信业务额度、期限、定价及还款方式等要素应结合申请人实际需求以及我行对应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且不得突破总授信的相关要素。

对于“超抵贷”业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以及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期限、定价以及还款方式,确保我行业务风险可控。

第六章授信程序第十三条授信申请(一)授信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授信申请,填写《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表》(附件1),提供相关的授信资料,授信资料应至少包括第一、二还款来源资料(具体资料清单可参考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如申请人有生产经营性融资需求的,还应提供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方面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授信调查经办支行客户经理受理申请人授信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申请人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办行客户经理在调查阶段应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全面了解其综合授信需求,为其合理设计授信方案,并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披露。

授信方案中应明确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

具体要求须按照相应业务产品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授信审查、审批(一)审查人员应对支行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

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授信方案设计的合理性和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授信与否、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

(二)审批人员应根据业务的风险状况,结合支行调查以及审查岗意见,出具审批意见,并明确授信与否、总授信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额度项下各具体业务对应的额度、期限、还款方式、定价等要素。

(三)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参照我行个人非按揭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与落实担保条件授信审批通过后,经办行与授信申请人签订《个人综合授信合同》(附件2)。

以担保方式申请的,还应签订相关最高额担保合同,并办妥审批意见中明确的担保条件相关手续。

具体要求见下表:第十七条额度项下单笔用款(一)额度项下贷款放款1、额度项下的贷款必须具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能证明贷款用途的相关交易合同或其他书面材料,经办客户经理必须调查核实用款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具体要求按额度项下具体产品业务对应的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2、额度项下贷款放款的业务审核流程分为支行阶段审核流程以及总行阶段审核流程。

支行阶段的具体流程以各产品业务要求为准,总行阶段的具体流程统一为(不分具体业务权限):总行消费信贷事业部综合员分发→总行消费信贷事业部放款岗审核。

出账流程及要求按各产品业务要求执行。

3、核算科目。

根据款项用途的不同,按照我行对应个人授信品种的核算科目执行。

(二)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用款额度项下创富融通卡的制卡、领卡以及用款的相关要求按我行创富融通卡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一)加强对第一、二还款来源变化情况的监控。

强化落实对押品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评估,核实押品的续存状态是否正常,价值变动是否在我行允许的范围之内。

经办支行应每年对抵押物进行内部评估,如发生押品价值下降的,应合理评估价值变动对授信业务的影响,及时调整授信额度或要求申请人追加担保。

(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五级分类要求按照我行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一)额度项下各授信业务的授信后检查、五级分类、催收、回收、逾期处理、提前还款、展期、结清和保全等操作要求按照所对应产品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授信额度项下任何一笔贷款达到保全条件时,应立即对额度项下全部贷款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三)授信额度终止、失效1、授信额度终止。

授信有效期满,且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全部还清时,额度终止。

2、授信额度失效。

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一旦发生逾期或对应押品价值下跌幅度超出我行风控容忍范围的,我行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并要求被授信人提前还清额度项下所有债务。

额度项下单笔业务连续逾期达到3期(或欠息达到3个月)或额度项下所有业务累计逾期达到6期的,授信额度失效,且该额度不能再恢复使用。

第二十条授信业务资料管理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档案资料管理按我行《信贷业务档案集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消费信贷事业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个人房产抵押循环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穗农信发〔20XX〕560号)一文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综合授信额度申请表》2、《个人综合授信合同》3、《个人综合授信补充协议》篇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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