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例

银行职员犯罪案例_银行工作人员犯罪案例从一个保安到银行业务员,凭着小聪明,他很快发现了银行业务流程中的漏洞。
再过几个月吉鸣就27周岁了,然而他的27 岁生日,甚至他的28 岁、29 岁、30岁⋯⋯生日注定要在大墙内度过了。
直到东窗事发前的一天,他还觉得自己的移花接木之法实在巧妙至极,然而现在他只能抱怨自己的愚蠢了。
2003年10月,吉鸣和林娜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大肆操办享受一番之后,他发现10 万多美金花得差不多了。
于是他俩如法炮制,从“冤大头”李萍账户里划取了55 万美元,他们用赃款购买了一辆别克车和一套商品房,再一次体验“潇洒”的生活。
去年8 月,真的李萍来到银行提款,吉鸣的丑行马上被银行发现。
日前,他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这些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特点鲜明。
首先,它们多以权钱交易型职务犯罪为主。
综观这些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最多的为受贿罪名,有19 人。
其次,涉案金融普遍较高,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大案要案屡见不鲜,不仅造成严重的资金流失,而且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此外,群体腐败、窝案、串案现象普遍,一些案件中存在同部门人员相互联手实施犯罪的现象。
xxxx 年6月8日9:24:00作为目前温州唯一在全国开设网点的银行,温州银行有关员工涉嫌犯罪案件却屡禁不止。
继2009 年温州银行瓯海区梧田支行副行长林晓雅骗储户8000 万元填补炒汇巨亏一事后,温州银行顺境支行员工陈曦涉嫌集资诈骗再次震惊当地银行业。
昨日(6 月7日)从温州鹿城公安局获悉,陈曦因涉嫌集资诈骗,已被移送检察机关。
陈曦于 2 月29 日被刑拘。
温州银行方面称,陈曦为顺境支行业务部经理。
但债权人代理律师则称,据债权人回忆,陈曦办公室对外挂的职位是“副行长”。
陈曦案件的背后,显现出温州金融官司的持续高发态势。
据温州法院披露,今年1至4 月,温州法院已收民间借贷类案件6510件,同比上升近89%,标的达38.5 亿元。
其中,金融纠纷案已收1851 件,同比上升近101%。
商业银行监管处罚案例全面剖析

商业银行监管处罚案例全面剖析【声明:本文信息全部源于公开渠道,文中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所供职单位】【正文】对监管处罚案例的剖析能够帮助我们更快速有效地理解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也更有助于让我们明晰近年来的政策导向。
银保监体系的监管处罚主要分为由银保监会、银保监局本级(省级或副省级派出机构)以及银保监分局本级等三级机构做出的处罚,而本文仅讨论前面两个部分。
尽管如此,我们的处罚案例统计范围也基本囊括了主要情形,即包括了2016年以来银保监会共做出的93起涉及到银行业的监管处罚案例以及1754起由银保监局本级做出的监管处罚案例。
一、抓大放小:关注银保监体系的18起处罚大单(囊括全部12家股份行)抓大放小是我们分析的主要思路,有助于我们快速抓住主要矛盾。
一般来说,罚单规模较大的监管处罚案例说明该领域的监管关注程度较高、处罚力度比较大。
在我们所统计的18起处罚案例中(罚单规模超过1000万元),没有1家国有大行,且已将全部12家股份行纳入,其中浦发银行(600000,股吧)三次、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两次,另有1起信托(安信信托(600816,股吧))、1起城商行(上海银行)、1起外资银行(意大利裕信银行)。
(一)3起处罚案例的罚单规模超过亿元1、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与恒丰银行:处罚规模合计达到13.51亿元根据我们的统计,2017年以来共有3个处罚案例的处罚规模超过亿元,分别为2017年11月17日的广发银行(处罚规模7.22亿元)、2018年1月18日的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处罚规模4.62亿元)以及2017年12月29日的恒丰银行(处罚规模1.67亿元),合计11.55亿元。
而从这三个案例来看,处罚对象均为股份行且比较典型,同时亦均为2017-2018年严监管时期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2、处罚事由主要体现在业务方式、业务流程和监管配合三个层面从违法违规事由来看,值得关注的点比较多,主要体现在业务方式违规、业务流程不合规、监管配合差等三个方面。
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处理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一、新准则对委托贷款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旧准则会计科目衔接的账务处理》的规定: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
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有关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这种做法有待进一步商榷。
对于金融资产分类,在新准则中有一个突出的亮点,那就是体现管理者的意图。
如果管理者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短期获利,想把某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归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如果某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则可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管理者持有意图不是很明确(既不是短期出售,也不准备持有到期),则可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因此不能认为某项金融资产一定是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是可供金融资产等,因为归类必须看管理者的意图。
而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的限制。
如果某债务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则企业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科目及账务处理,在关于“1303贷款”科目核算说明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应将“1303贷款”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
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二、新准则下委托贷款的主要特点新准则下“贷款”科目主要用于金融企业,对于企业的委托贷款的会计处理应参照新准则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贷款”科目说明。
最高法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维权,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起诉

最高法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维权,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以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裁判要旨委托贷款合同到期后不提起诉讼或仲裁,即构成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之事实。
在此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案情简介一、和信投资中心于2013年1月23日成立,焦建、刘强、李春红系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和信资本公司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和信投资中心的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2013年7月4日、2013年8月1日,和信投资中心作为委托人、浦发银行淮南支行作为受托人(贷款人)、瑞智公司作为借款人分别签订两份《委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分别为5800万元和4200万元。
三、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后,瑞智公司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和信投资中心也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瑞智公司主张权利。
焦建、刘强、李春红为督促和信投资中心、和信资本公司行使权利,曾向其多次邮寄律师函,但均被退回,遂以和信投资中心、和信资本公司怠于主张债权为由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瑞智公司向和信投资中心归还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四、瑞智公司上诉主张和信投资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信资本公司并未怠于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和信投资中心与瑞智公司之间涉及四笔委托银行贷款,本金合计20800万元,其中案涉两笔贷款均为一年期贷款,贷款金额合计1亿元,2014年8月1日前均到期。
按照《北京和信恒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的权限包括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
然而,截至2015年1月1日,和信资本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就案涉到期债权向瑞智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与瑞智公司达成任何保障有限合伙债权尽快实现的协议。
法律案例分析_委托付款(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支付货款。
为方便交易,甲公司委托丙银行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在支付过程中,由于丙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乙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款。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则以丙银行的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丙银行在委托付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3.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因此该合同有效。
(二)丙银行在委托付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委托付款的,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支付。
丙银行作为受托人,在委托付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甲公司的指示操作。
然而,由于丙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乙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款,因此丙银行在委托付款过程中存在过错。
(三)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因过错导致委托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丙银行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乙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款,已经构成过错。
甲公司作为委托人,虽然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因此甲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有效。
2. 丙银行在委托付款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甲公司作为委托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10万元,丙银行赔偿乙公司损失5万元。
统借统贷的案例分析

统借统贷的举例
A为集团母公司,B为A子公司,CDE为B 子公司;
A从金融机构借款,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款项贷给B公司,贷款利率高于A从金融机构的利率,B将款项再贷款给C、D、E公司,平价贷款;分析:A、B、C、D、E是否属于统借统贷?
A高于金融机构利率,不符合统借统贷,要交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B从A借款贷给CDE同样不符合统借统贷,B收取利息需要交纳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
假设A按银行利率借款给B,B再按此利率借款给C、D、E,符合统借统贷,不交增值税;
或者A直接通过委贷给C、D、E也同样符合统借统贷,不交增值税。
银行资金撮合业务培训

银行思考的问题
资本金增长有限,而客户资金需求的无限增长 监管控制而带来的优质客户的资金托媒 社会高度闲置资金和高度需要资金两个群体信息隔离 高端理财私人银行客户的资金配置
资金的通道
资金需求方
商业银行
资金供给方
案例1
借路保理公司撮合融资
保理公司对银行的价值
保理公司可以作为银行重要的通道资源
保理公司本身属于一般企业,会给银行带来可观的一 般性存款。
业务流程
1、 银行对北大矿业集团公司核定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2、银行指定同业银行提供1亿元资金买入信托计划 3、银行将同业银行1亿元信托收益权远期回购
案例7
陕鼓动力买方信贷+ 信托计划
如何对一些客户提供高收益理财+ 融资综合方案
陕鼓动力,极为优质的借款人,从事工业鼓风机生产,下游为各地民营钢铁厂商。
一些优质的房地产公司、优质的借款人贷款到期,如何进行 倒贷 如何在帮助客户筹集资金的过程中,银行赚取可观的中间业 务收入 以贷款资金+理财资金的对接机制
正确的融资方式
中铁十二 局公司
4信托计划5%
信托公司
3投资 5%
理财资金
1提供2亿 元贷款
银行
2发行理 财
如何对一些客户提供贷款+信托的 前后组合融资模式
将优质借款人的借款延伸为担保
中交工程 局公司
信托贷款
自有资金1亿元投资信 托计划(6个月)5%
信托公司
京奥港物 资有限公 司
提供1亿元贷款 额度
银行
提供银行承兑 汇票
转让收益权 (隐蔽质押)
业务流程
1、 银行对中交工程局公司核定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 2、京奥港物资有限公司以自有1亿元资金购买信托计 划 3、银行为中铁物资有限公司办理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 (1亿元理财+1亿元存单质押) 4、理财信托计划到期,资金解付银行承兑汇票
信托违约案例

信托违约案例信托违约案例【篇一:信托违约案例】1、中信踩雷5亿古冶项目中信信托旗下中信古冶集团铸造产业链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号、2号项目(以下简称中信古冶信托)已逾期两个月有余,信托公司并未向投资者兑付剩余本金及利息。
据了解,该信托计划1号、2号共募集资金5亿元。
中信信托发布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3月8日,中信古冶信托计划1号受益权到期,古冶集团未如期偿还信托受益权信托本金及相应利息,已构成严重违约。
2、光大兴陇再临兑付危机有投资人对《中国经营报》记者报料称,于2013年5月购买的甘肃信托-黄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建筑装饰城二期项目(以下简称黄氏装饰城二期),到期日为2015年5月6日,但是截至5月21日时尚未兑付。
投资人反映,光大兴陇方面给出的解决方式为,延期半年兑付,收益在原有基础上提高0.5%,仍然按季付息。
据记者了解,光大兴陇在此次遭遇逾期的信托项目为黄氏装饰城二期。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该产品成立于2013年5月,信托规模为3.29亿元,于2013年5月6日由甘肃信托成立并计息,期限为24个月。
3、渤海信托两项目遇险渤海信托公司两款信托产品同时面临着违约风险。
两款产品分别为:安徽大雄特定资产收益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安徽中杭股份流动资金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5月25日,投资者祁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自己购买了140万元渤海信托安徽中杭信托计划,本该最迟至4月21日兑付第三期,但到当天都没有兑付,而信托公司只是回应表示融资方没钱了。
据渤海信托官网信息显示,2014年7月11日,安徽中杭信托计划成立,该信托计划共募集信托资金人民币19990万元整。
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用于向中杭股份贷款,用于后者补充流动资金。
信托期限为24个月,收益每满3个月分配。
4、古冶产业链信托暴雷公开信息披露显示,古冶产业链信托募集资金5亿元,向山西古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古冶集团)发放贷款,信托计划期限为2+1年,其中,1号信托收益权信托本金2.3亿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8日,2号信托收益权信托本金2.7亿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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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案例
虽然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的资金风险,但是银行仍应当做好尽职的贷前审查工作以及完备的贷后管理工作,如同自营贷款一样,协助委托人有效识别、管理贷款项目风险,做到“受人之托、尽责尽职”,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真正展现银行重视信誉的良好形象。
〖产品定义〗
委托贷款是委托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银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期限、金额、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业务流程〗
1、委托人与借款人确定委托贷款的融资方式。
2、委托人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协议》,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通常有两种方式:
(1)签订委托贷款额度协议,即委托贷款总协议明确在一年时间内、一定金额内,按照确定的利率多次办理委托贷款,而无须单笔签订协议。
通常适用于委托贷款对象固定、业务频繁的国家部委,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
(2)一笔一签委托贷款协议。
通常是委托贷款发生不频繁的企业之间。
3、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贷款协议》,发放委托贷款,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4、银行定期做好贷后调查,评估借款人风险,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5、贷款到期,借款人归还贷款。
5、银行将资金归还给委托方。
〖利率〗
委托贷款的利率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是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范围之内。
〖手续费〗
银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一般是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
〖业务特点〗
1、拓宽委托人富余资金的投资渠道,获得一定的理财便利。
2、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求,操作手续便利。
3、纯粹的中间业务,银行不承担贷款风险,但银行仍须认真落实借款人的条件,做好贷后调查工作,尽银行之责。
4、在委托贷款到期后,如果委托人同意,可以签署委托贷款展期协议。
5、可以协助集团客户实现集团资金内部调剂余缺,减少对银行的依赖。
〖风险防范〗
注意:
1、严格按章办理业务,防范操作风险。
委托贷款必须是委托方有权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即委托方必须出具本单位有权决策人同意办理委托贷
款的书面意见,有限公司必须出具董事会决议,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如果已经对总经理进行
了授权)或其他经过授权的有权人进行签字并加盖公章。
2、委托贷款最大的风险就是操作风险。
企业有关决策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的公司个别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通过委托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导致事后纠纷不断。
〖营销建议〗
营销的对象可以定位在:
1、国内集团关联企业之间。
集团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委托贷款,这既是集团内部调剂资金余缺,减少对外资金依赖的需要;同时因为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互相非常熟悉、彼此信任,保证了委托贷款资金的安全操作。
目前,很多大型集团客户对于委托贷款非常重视,银行客户经理可以发
挥银行的专长,作为顾问协助集团客户制作集团内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客户会非常欢迎。
2、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很多客户经理不知道政府部门也能够办理委托贷款,其实自从国家拨改贷以后,政府部门的很多项目资金都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给各地方的政府支持企业。
客户经理应当有意识地营销各级国家部委、事业单位等机构。
3、有实力的个人。
目前企业之间私下的借贷行为非常普遍,由于国家明令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将没有任何保障。
而通过委托贷款可以规范委托方、借款人的行为,且业务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对商业银行而言是中间业务,并不承担任何的资金风险,但委托贷款业务是商
业银行争取客户的较好手段,因此在这里重点介绍了该产品。
〖注意〗
1、委托贷款,银行不得对委托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虽然银行不承担委托贷款的资金风险,但是银行仍应做好尽职的贷前审查工作以及完
备的贷后管理工作,如同自营贷款一样,协助委托人有效识别、管理贷款项目风险,做到“受人之托、尽责尽职”,不辜负委托人的信任,维护商业银行自身的信誉,树立银行良好的社会形象。
2、委托贷款项下的抵押物必须抵押在银行名下。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方从自身风险控制出发要求将他项权利凭证交其保管。
3、委托贷款是为集团客户设计资金池业务的核心工具。
根据中国的法律,独立法人之间不允许无条件直接划转资金,委托贷款可以有效地解决以上矛盾,通过委托贷款,集团总公司可以划拨资金富余下属公司的闲置资金,紧缺资金的下属公司可以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集团总公司借款,实现系统内调剂资金余缺。
4、部分客户资金用途限定不能操作委托贷款。
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部分受到限制的机关企业年金等是不能用于委托贷款。
曾经出现××市企业年金中心将企业年金通过银行采取
委托贷款方式贷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最终出现了还款风险。
在企业年金中心起诉后,商业银行被牵涉案件,要求归还贷款。
原因就在于法院认
为银行应当知道企业年金是不能用于委托贷款的,而却为其办理了手续,银行存在过错。
〖国家关于委托贷款的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
2、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
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委托贷款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无效。
”
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00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
〖案例一〗北京昌盛电力公司的委托贷款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基础电力公司为特大型国有企业,负责北京部分地区的电力供应,公司资金较为充裕,有相当量的闲置资金,该公司自身对银行没有任何需求。
北京昌盛电力公司为北京基础电力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北京昌盛电力公司由于刚成立不久,正常生产经营还未开展,公司流动资金紧张。
为了支持下属公司的发展,北京基础电力公司向银行提出需求,希望能够支持其下属的北京昌盛电力公司。
二、银行切入点分析
在得到该信息后,两家银行提供了方案:
(1)北京国贸支行提供存单质押贷款方案,北京北京基础电力公司存入1500万元,6个月定期存款,作为质押,质押率为90%,提供人民币贷款1350万元。
(2)北京新源支行提供委托贷款方案,北京北京基础电力公司存入1500万元,银行发放委托贷款,1500万元全额发放给北京昌盛电力公司。
北京新源支行后来得到的消息,因此提出了非常有竞争力的方案。
比较:第一方案:银行获得贷款利息,同时贷款金额仅为1350万元;第二种方案:北京基础电力公司获得利息,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
实现了利息收益的体内循环,肥水不流外人田。
三、银企合作情况
最后,北京基础电力公司选定北京新源支行的方案,委托贷款利率为 5.22%、期限一年、金额1500万元。
通过委托贷款,减少了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
同时,贷款利息归北京基础电力公司,
实现了集团内部调剂资金余缺,保证集团利益最大化。
委托贷款与存单质押贷款的比较。